一、民俗旅游要求

根据文化部《博物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设立博物馆,须符合以下条件:有固定地址、设置专门的展厅(室)、仓库和文物保护技术场所、展厅(室)面积与展览规模相适应,展览环境适合向公众开放;有必要的博物馆办学经费和保障博物馆运营的资金;拥有一定数量、系统的、符合博物馆宗旨的藏品和藏品。必要的研究材料等。

申请设立博物馆的,经博物馆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后,应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申请n 博物馆设立;博物馆建筑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资金来源证明或验资报告;藏品目录和合法来源说明;陈列及展览大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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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俗旅游包括

民俗旅游自1990年提出,是指人们离开惯常居住地,到异地体验当地民俗风情的文化旅游行程。 。民俗文化作为一个地区、一个民族长期历史文化发展的结晶,蕴含着极其丰富的社会内容。地方特色、民俗特色是旅游资源开发的灵魂,具有独特性和不可替代性。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民俗旅游总体来说是一种高层次的旅游。

游客可以通过开展民俗旅游活动亲身体验当地人的生活,实现自我提升的目的,并取得良好的发挥状态。民俗旅游内容主要包括生活文化、婚姻家庭及生活礼仪文化、口头传承文化、民间歌舞娱乐文化、节庆文化、信仰文化等。

3.民俗旅游的概念

1.文化旅游概念

文化旅游是一个出现较早的术语,是近几年才开始流行的。它的出现与旅游市场密切相关。需求变化密切相关。最早提出“文化旅游”概念的人是魏小安的《旅游文化与文化旅游》。然而,对于“文化旅游”的概念并没有明确的定义。他只提到“对于游客来说,旅游活动是经济的”。旅游是一种文化性很强的活动,但对于旅游经营者来说,旅游是一项带有浓厚文化性质的经济事业。

根据国内学者对“文化旅游”的研究,目前对“文化旅游”的认识对“文化旅游”这个概念的认识有以下几种:

1.文化旅游是旅游的一种。

2.消费者消费带有文化色彩的旅游产品的过程就是文化旅游。

3.文化旅游相当于民俗旅游。

4.文化旅游是指旅游产品的提供者作为旅游产品的消费者,在学习、研究、考察的基础上提供游览活动。民族(地区)文化的一个或多个方面是旅游产品的主要目的。

5.人们离开自己的生活环境,观察、感受、体验不同的地方或文化,并得到足够的文化介入或参与需求冲动的过程。

6.以人文资源为主要内容的旅游活动,包括历史文物、建筑、民族艺术、民俗、宗教等。

7.文化旅游是特种旅游的一种,是一种大型旅游行为集政治、经济、教育、科技于一体的活力。

8.文化旅游是以旅游经营者创造的观赏对象和休闲娱乐方式为消费内容,让游客获得丰富文化内涵、深度参与旅游体验的旅游活动的集合。

4.民俗旅游的要求

答:

1.成立民俗协会的基本条件:

1.有相关民俗协会章程;

2、有个人会员50人以上或组织会员30人以上;

3.权威的领导者;

4、有规范的学会名称、章程及相应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6、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和兼职人员;

7.拥有合法资产和稳定的资金来源;

8.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能力;

9.协会名称不得与本市注册名称相同。注册社团重复;

10、经常开展民间文化交流活动。

2.成立协会程序

1.申请设立协会,筹备组或者发起人应当拟定协会名称,并报市团体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名称。

2.申请设立协会,筹备组或者主办单位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书面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文件和资料:

(1)协会成立申请书;

(2)成立协会可行性报告(包括基本概况、发展情况等)方案及可行性等);

(三)组织登记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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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章程协会章程(草案);

(五)董事会建议清单(董事会一般由董事长、副董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董事名册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技术职称、工作单位、职务、联系电话等);

(六)主要人员基本信息及身份证明负责人;

(七)常务理事会成员名单(备);

(八)办公地点证明;

(九)验资证书;

(十)其他必要材料。

5.民俗旅游有什么要求?

答:乡村旅游的内在要求:

优良的旅游资源禀赋是乡村旅游的基础。如果没有这样的条件,乡村旅游就无从谈起。没有更多的发展。了解旅游资源并不难。这些旅游资源包括但不限于l景观资源、生物生态资源、文化民俗资源;从禀赋来看,景观资源是名山大川

拥有区位优势是乡村旅游发展的关键。要把美丽的风景、良好的生态、乡土文化转化为乡村发展的基础。要素,要求交通便利。如果交通不方便,乡村旅游客户就会有折扣。

6.民俗旅游有什么要求?

民族旅游是以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民俗现象、民俗活动为资源,为国内外旅游者提供服务的文化活动。它能将自然与社会、文化与生活、观察与体验、传统与现代结合起来,因而具有丰富的文化底蕴和丰富多彩的生活情趣。

旅游环境是以游客为中心的视角。旅游环境是以游客为中心的旅游环境旅游活动赖以存在、开展和发展的环境。各类旅游目的地及配套场所的性质、性质、社会、人文等外部条件的总和;从以旅游资源为中心的角度来看,旅游环境是指以旅游资源为中心,围绕旅游资源的其他自然生态、人文和社会因素的总和。根据不同的分类条件可分为不同的类型。按地域可分为森林旅游环境、滨海旅游环境、乡村旅游环境、城市旅游环境等;按性质可分为自然旅游环境、半自然旅游环境和人工旅游环境。 ;按空间可分为旅游源环境、旅游目的地环境和旅游通道环境。民族旅游环境onment更倾向于文化构成的特定环境旅游。

7.民俗旅游发展原则

黑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本省境内具有边境旅游经营权的旅行社应当使用省旅游局出具的出入境函件。第三十八条 新建的旅游区(点)经旅游行政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后,方可对游客开放。市(办)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定点旅游单位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发布时间

(2000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规定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规范旅游秩序。保护旅游市场,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管辖范围内开发旅游资源、从事旅游经营、实施旅游管理、开展旅游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突出冰雪、森林、湿地、火山、北方城乡风光、北疆历史文化、民俗风情等地方特色和边境旅游。坚持合理开发、科学管理、可持续利用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充分发挥旅游资源优势,为为游客提供优质、安全、健康的旅游服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主导作用,将旅游开发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统一规划、协调,优化旅游环境。 ,并确保必要的投资。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欠发达地区有旅游发展前景的旅游业。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依法在本省投资开发旅游资源,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第六条

授权省旅游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旅游管理工作以及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办)、县(市)旅游管理部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程序负责辖区内的旅游行政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和促进旅游业发展。

第二章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

第七条

旅游资源开发应当遵循旅游经济规律,以市场为导向,避免低档、重复建设,尊重和满足不同国家、地区和消费者的需求。

第八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规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普查和评价,建立旅游资源档案,指导旅游资源规划工作。旅游区(点)、开发。

第九条

各地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旅游资源特点,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全省旅游发展规划由省规划部门会同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市(办)、县(市)旅游发展规划,由同级规划部门会同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制定,并向社会公开。须经上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批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重点旅游城市新区规划和老区改造要统筹考虑旅游功能。旅游项目的建设和开发应当立足旅游旅游开发规划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求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的意见,并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实施。

旅游区(点)规划和旅游建设项目应当与旅游发展规划相协调,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条申请设立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审查,报国务院批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申请设立省级旅游度假区,由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开发建设旅游项目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征求并报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的意见。规划部门启动该项目。

第十二条

旅游资源开发过程中,不得破坏国家、省、市指定的名胜古迹、保护性建筑和其他文物古迹。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旅游区(点)内采矿。

禁止在旅游区(点)内砍伐古树名木、采石、挖沙、取土、开荒、填塘、排放污水、倾倒垃圾。

第三章旅游业务

第十四条

旅行社、旅游涉外饭店(宾馆)、申请从事旅游业务的旅游区(点)旅游经营活动、定点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定点旅游资源餐馆、商店、车船公司以及其他从事旅游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旅游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明确的旅游经营范围;

(三)有经营旅游业务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不得在旅游区(点)内建设破坏旅游区(点)生态环境和风景的项目;不得经营赌博、淫秽等有利于游客身心健康的游乐项目。

第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设置内部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人员,配备必要的经考核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设备设施有效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必要时向旅游、经贸、公安等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八条

经营涉及人身安全的旅游项目、大型游乐园以及客运架空索道、缆车,其设备、设施应当遵守实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检测部门颁发的产品许可证和安全许可证。它只能操作经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后进行评级。

旅游经营者应加强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检查,并按照规定积极接受国家安全技术检验部门对设备设施的定期检查,确保安全运营。

第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为旅游区(点)设置地理边界、服务设施和游览引导标志;设施、旅游景点应当设置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旅游经营者不得误导旅游者。因误导、错误签订合同而产生争议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旅游经营者不得擅自签订合同。有下列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一)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与旅游者签订的合同、协议的;

(二)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供服务;

(三)低于旅游经营成本竞争或者擅自提高旅游服务收费标准的;

(四)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进行虚假、误导性宣传;

(五)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六)诈骗、勒索游客财物的;

(七)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的;

(八)其他侵害游客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检查、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的处罚和罚款。

第二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因自身对外关系组织的旅游客源属于商业秘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或者转让。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导和支持旅游经营者开发、生产旅游纪念品、工艺品、食品、旅游服装、旅游装备等旅游商品。

定点旅游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经营管理,保证产品质量,并在旅游产品上标注相应的定点旅游产品等级。

第二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必须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第四章旅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旅游业务。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非法转让或者变相转让。

旅行社包括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包括旅游公司、旅行社、旅游服务公司、旅游咨询公司或其他相同性质的企业)。

第二十六条

在本省设立下列机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一)外国和企业香港特别行政区、旅行社常驻办事处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社在本省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湾地区旅行社;

(二)在本省设立的中外合资旅行社;

(三)在本省其他地方设立的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十七条

国际旅行社经国家旅游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方可经营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和边境旅游业务。

旅行社应当经当地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并报省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审批后,方可经营边境旅游代理业务。

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组织中国公民自费出国、边境旅游团队,应当经所在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蚂蚁规定。退出程序。

出境旅游团队领队应当持有省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统一颁发的导游资格证书和领队证书。

第二十九条

省内旅行社有边境旅游经营权,应当使用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签发的出入境函件。

严禁伪造、变造、倒卖参赛证件。

第三十条

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对旅行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

旅行社不得将相关押金凭证作为抵押或者清偿债务凭证。旅行社因合并、分立、转让、破产等需要清算财产时,押金视为旅行社法人财产,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后旅游管理机构收到旅行社终止经营通知后,应当在30日内将保证金本息退还旅行社(结算机构)。

第三十一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第三十二条

接待外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旅游团体(人)的旅游相关饭店(宾馆),应当取得当地旅游行政管理机构颁发的指定地点证书并挂牌经营。

第三十三条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或者其授权的市(办事机构)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旅游饭店的星级评定。

未去过的酒店被评为星级的不得利用星级称号进行广告及其他经营活动。对开业不满一年的涉外旅游饭店实行初步星级评定制度。

第三十四条设立旅游饭店管理公司,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审查,报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接受旅游饭店管理公司的批准。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餐馆、商店、旅馆、旅游客运公司、旅游商品生产企业、文化娱乐场所等从事旅游活动的单位,可以向国务院主管部门报告。当地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提出指定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定标准的,颁发旅游定点单位资质证书和标志d 宣布。

定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制定并实施。

第三十六条

专门从事旅游客运的车船,必须经其主管部门会同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取得资质,颁发统一的旅游标志。

第三十七条

对旅游区(点)实行质量等级标准化管理。省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旅游区(点)进行分级。

第三十八条

新建旅游区(点)经旅游行政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向游客开放。

第三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根据接待需要,按照规定标准设置停车位和必要的卫生、通讯设施。旅游区(点)安全。配套设施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不应影响景区景观。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旅游区(点)环境整洁、优美,维护旅游秩序,爱护旅游设施。

第四十一条

在旅游区(点)内及其周围,不得擅自摆摊、围地、占用场地、出租风景,妨碍旅游者游览。观光、摄影;不得纠缠、欺骗、胁迫游客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第四十二条

导游(含兼职导游)必须持有省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颁发的导游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取得导游证。 。从事导游活动。

第四十三条

导游从事导游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游客出售物品或者购买游客物品;

(二)明示或者暗示索取小费的游客;

(三)欺骗、胁迫游客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游客消费的;

(四)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导游人员的管理办法,按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涉外旅游饭店、旅行社总经理、部门经理以及导游、出国人员的培训工作。出境)旅行团领队。 。

市(行政机关)参观旅游管理机构负责指定旅游单位管理人员的培训。

第四十六条 学校申请开设旅游专业非学历教育,应当经省级旅游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备案。各级旅游培训中心的设立必须经省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章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七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不得侵犯或个人。旅游者在进行旅游活动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旅游服务状况,向旅游经营者索取其所提供服务的内容、规格、时间、费用等相关信息。要求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其旅游服务方式、服务项目,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约定以外的服务;< /p>

(3)获得质量和价格一致的服务,拒绝强制交易;

(4)获得人身财产安全保护;

(5)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损失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

(六)人格尊严、宗教信仰、民族风俗习惯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旅游目的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

(2)保护旅游资源,en环境和设施;

(3)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规定;

(4)履行旅游合同;

(5)其他义务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十九条

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旅游者协商解决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向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投诉或者投诉;

(三)向有关部门、组织投诉或者投诉;

( 4)有仲裁协议的,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收到投诉人的投诉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人收到投诉后7天内通知并说明理由。

向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投诉维护合法权益的时效期限为60日,要求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的时效期限为90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罚部门、处罚种类、处罚金额,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范围有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下列处罚:

( 1))旅游中采石、挖沙、取土、清理土地、填塘、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未经批准在旅游区(点)内进行采矿活动的,责令限期恢复原貌;有条件的,不得恢复原貌。造成损坏的,根据损坏程度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砍伐旅游区(点)内的古树名木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关闭或者拆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者有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行为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处以,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日以上30日,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上罚款。机关2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如有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处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培训结果无效。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管理混乱、服务质量差的,质量不良,多次被游客投诉,或者年度评审、检查不合格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以下罚款5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可以取消其旅游定点单位资格或者降低星级饭店、旅游区(点)的等级。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依法承担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在旅游管理和行政执法中谋取私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旅游业。集合旅游资源和旅游服务设施从事招揽、接待游客并为其提供交通、游览、餐饮、住宿、购物、娱乐等有偿服务的综合性行业。

第六十六条本条例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实施。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8.民俗旅游的重要性

在旅游开发过程中,民俗旅游可以让游客领略少数民族的民俗风情,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满足游客的好奇心。本文以民俗旅游为研究对象,对于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和旅游文化的提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绿尾文化旅游“双A级”城乡综合规划设计院规划和旅游规划。这里的团队发展民俗旅游要向多元化、综合性方向发展,不能仅仅满足于展示风土人情、民俗风情。歌舞表演还应充分融合独特的自然旅游和深厚的地方文化,将自然风光与民俗风情、历史文化等不同类型的旅游有机结合起来,从而增强旅游的吸引力功能,提高其观赏价值,丰富和丰富旅游内容。增强民俗旅游的内涵和活力,从而带动地区各项经济发展。

9.民俗旅游资源必须有

民俗文化博物馆一般需要结合地域文化特色和文化旅游景点,给民俗文化博物馆一个既具有历史文化传承又具有浓郁旅游特色的民俗文化展示馆。 。

2.雷阿合理的展览路线规划,从人性角度出发,打造舒适的民俗文化展厅。

3.环保展厅注重绿色、可持续发展的设计理念,采用环保、低耗的设计方案,利用更多的自然光和合理的自然结构,打造绿色健康的民俗文化展厅。 。

4.传统展厅与数字媒体的完美结合,打造集视觉、听觉、触觉、互动于一体的展厅。利用多媒体技术,让参观者体验展览呈现的新时代,提高参观者的热情和兴趣,带动民俗博物馆的口碑传播。广播已成为区域文化和旅游的一大特色。

以上四点是民俗文化博物馆设计的基本原则,其中包含了设计理念、展会体验、交流热点。民俗文化展览馆更多的是文化传承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一个成功的民俗文化展示馆,不仅要传承文化精神,还要带动文化旅游的发展。

10.发展民俗旅游要注意什么?

发展乡村旅游的条件

1.乡村旅游的发展必须有丰富的农业资源基础。农业资源是农业自然资源和农业经济资源的总称。农业自然资源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气候资源、生物资源等可供农业生产利用的自然环境要素。农业经济资源是指直接或间接对农业生产发挥作用的社会经济要素和社会生产成果,如农产品、农产品等。农业人口和劳动力的数量和素质、农业技术装备、交通、通讯、文化、教育、卫生等农业基础设施等。

2.旅游农业的发展需要丰富的旅游资源。旅游农业的发展与当地旅游发展的基础密切相关。旅游发展条件好的地区,如果旅游发展带来大量游客,就会有更多发展旅游农业的机会。在分析区域旅游发展基础时,应重点关注区域旅游的类型、特点、资源组合、资源分布及其所提供的旅游功能,同时关注周边旅游资源的状况。

3.旅游农业的发展必须有明确的目标和市场定位。旅游农业按市场化运作,追求效益返回。任何旅游产品都应该有市场卖点。从我国目前的发展趋势来看,旅游农业的主要客群是对农业农村生活不熟悉但又非常感兴趣的城市居民。因此,旅游农业首先应作为城市居民休闲的“后花园”,即市民利用双休日、节假日开展短期、低成本旅游,作为休闲、娱乐、自我的好去处。 - 培养。

4.发展旅游农业需要明确的区位选择。区位因素与游客数量呈正相关。一个成功的旅游农业园区应选择以下地点:一是城镇化发达、客源市场充足的地区。二是农业基础较好、特色鲜明的特色农业基地。三、靠近旅游景点,可以利用景区的客源市场来吸引一些游客。四是围绕度假区发展农业度假模式。

11.民俗旅游的重要性

开发民俗旅游资源的意义。民俗是群众文化创造。它是一定社会群体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对各种环境、满足各种需要的反应。它是一种因各种需要而不断积累的社会创造。它是群众的文化积累,没有个人版权。它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和品格、原始文化品格、生命属性品格、动态积淀品格、历史传承品格和地域变异品格。阶级差异等多重特征是一种不断增长的文化现象。重视民俗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价值和意义。我们的c中华民族多元一体、丰富多彩的民俗文化,是源远流长、博大精深的中华文明的源头、基础和底层。它是各族人民品格、精神、情感的重要载体,也是国情、民情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俗旅游资源的科学开发和合理利用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