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旅游保险合同属于什么类型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3年4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旅游者

第三章旅游规划与推广

第四章旅游运营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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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为了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秩序,制定本法规范旅游市场,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境外组织的旅游、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经营性活动,适用本法。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 。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应当体现他公益性质。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宣传活动,对为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区域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游客提供安全、健康、卫生、便捷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综合协调旅游业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国务院有关机构,协调本行政区域旅游业的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依法设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强制交易。

游客有权了解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状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受到尊重。

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折扣。

第 12 条 T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有权请求帮助和保护。

游客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第十三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文明旅游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

第十五条 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如实告知旅游经营者与旅游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旅游活动中遵守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者应当配合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临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不配合国家针对重大突发事件采取的临时限制旅游活动措施、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出境旅游者不得非法滞留,跟团外出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游客不得非法滞留,团体入境游客不得分批离境未经本群授权。

第三章旅游规划与推广

第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旅游开发准备工作。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进行规划。利用跨行政区域且适合综合利用的旅游资源,由上级人民政府编制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八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旅游业发展的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宣传、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旅游发展规划,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对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提出特殊要求。特定区域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

第十九条旅游发展条例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文物和人力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条:人民各级政府在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和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需求。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考虑旅游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旅游利用自然资源、文物等人文资源,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生态环境。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区域完整性、文化代表性和资源的区域特殊性,并考虑到保护军事设施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n 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促进旅游业建设。旅游休闲体系,采取措施促进区域旅游合作,鼓励开发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促进旅游与工业、农业、商贸、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融合发展。支持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宣传。

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提升战略。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协调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国际旅游合作与交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组织当地的旅游形象宣传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咨询平台,免费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点信息。、路线、交通、天气、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的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游客聚集场所设立旅游咨询中心,在风景名胜区和通往主要风景名胜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导标志。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旅游中转站,为本市及周边地区的游客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旅游职业教育培训发展,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第四章旅游管理

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揽、组织、接待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旅游主管部门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 p>(二)有必要的经营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国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旅行社不得出租、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补偿旅游者权益受到的损害,以及在旅游者人身安全遇到危险时垫付紧急救助费用。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发布吸引、组织旅游者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价格组织旅游活动。制定价格欺骗游客,通过安排购物、支付额外旅游物品等方式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游客不得指定特定购物场所,不得额外安排付费旅游项目。但经双方同意或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在旅行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办理退货并预付退货费,或者退还单独支付的旅行项目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组织团体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体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法规。

第三十七条 经导游资格考试合格、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有关旅游行业组织登记的,可以申领导游证。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

旅行社临时聘请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向导游支付本法规定的全额费用。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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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体旅游提供服务时,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与旅行社签订合同的,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第四十条 导游、领队必须由旅行社指定,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得私自从事导游、陪同业务。

第四十一条导游、领队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游客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并进行旅游文明宣传和讲解。游客行为规范引导游客健康文明出行,制止游客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游客索要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游客购物或参加需要额外付费的活动。旅游项目。

第四十二条风景名胜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和系统,经安全风险评估,符合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以及景区内旅游景点、交通等单独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价格严格控制增量。拟收费、涨价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征求意见。游客、经营者及相关方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风景名胜区不得增加附加收费项目,变相提高价格;新增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公益性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逐步免费开放。

第四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应当在显着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单独收费项目价格、团体收费价格。景区门票涨价应提前六个月公布。

不同景区门票或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点门票一起出售的,合并价格不得高于单张门票价格总和价格,游客有权选择购买任何单项物品。票。

景区核心旅游项目因故暂时不对游客开放或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予以公告,并相应降低费用。

第四十五条风景名胜区接待游客不得超过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批准的最大承载能力。风景名胜区应当公布景区可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最大承载能力,制定并实施游客流量控制方案,并可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控制景区接待游客数量。

游客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风景区和当地人乐政府应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六条城乡居民依法利用自己的住所或者其他条件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中央政府。

第四十七条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通过互联网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站首页显着位置标明营业执照信息。

网站发布旅游经营信息应当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十九条 提供交易服务的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第五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旅游经营者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应质量等级的名称和标志。

第五十一条旅游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行贿或者收受贿赂。

第五十二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十三条 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在车辆显着位置显着设置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志,并在车厢显着位置公示经营者。

第五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住宿经营者将部分经营项目、场地转让给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的、观光、娱乐、旅游交通等,实际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活动给游客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境旅游,发现旅游者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并处旅游作家当局及时采取行动。或者是我国驻外机构的报道。

第五十六条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的经营者实行责任保险制度。 。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五十七条旅行社组织、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第五十八条 套餐价格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基本情况;

(二)旅游行程安排;

(三)旅游团最低人数;

(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及标准;

(5)游览、娱乐等项目具体内容及时间;

(6)自由活动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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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差旅费及支付期限和方式;

(8)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9)法律、规章制度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旅行社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时,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的内容。

第五十九条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是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条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跟团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签订跟团旅游合同的,应当在跟团旅游中载明委托机构及代理机构的基本信息。合同。

旅行社按照旅游合同规定将跟团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当地旅行社的,根据该法,包价旅游合同应当载明当地旅行社的基本信息。

安排导游为游客提供服务的,导游服务费应当在跟团旅游合同中载明。

第六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提醒参加团体旅游的游客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十二条旅行社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时,应当告知旅游者下列事项:

(一)旅游者不适宜参加旅游的情形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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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三)旅行社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减轻责任的信息;

(四)旅游者应注意的旅游事项:目的地的相关法律法规、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不宜参加的活动等法律法规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在履行跟团旅游合同过程中,遇到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还应当告知旅游者。

第六十三条旅行社招揽旅游者组团旅游,因参团人数未达到约定人数而无法外出的,组团社可以终止合同。但国内旅游必须至少提前 7 天通知游客,出境旅游至少提前 30 天通知。

团队因未达到约定人数而无法外出的,经旅游者书面同意,组团社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负责,受委托的旅行社对旅游者负责。他是旅游团组织机构。如果旅游者不同意,合同可以终止。

因未达到约定的参团人数而终止合同的,组团机构应退还游客所收取的全部费用。

第六十四条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无正当理由旅行社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旅行社承担。和第三方。

第六十五条 旅游者在旅游行程结束前解除合同的,组团机构应当将余款扣除必要费用后退还给旅游者。

第六十六条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危及旅游者健康的疾病的;其他游客的健康和安全。安全;

(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拒不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三)从事违法或者违背社会秩序的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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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不听劝阻且无力制止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将余款扣除必要费用后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及其协助人员已采取合理谨慎措施仍无法避免的事件,导致旅行行程受到影响的,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解除合同。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向旅游者说明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终止的,组团机构在扣除向当地旅行社或履行助理支付的不可退还费用后,将余额退还给游客;若合同变更,相应增加的费用由游客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给游客。

(三)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摊。

(4)游客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将由游客自行承担;增加的回程费用将由旅行社和游客共同分摊。

第六十八条 旅行行程中合同终止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履约助理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回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第六十九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

经游客同意,旅行社将跟团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当地其他旅行社并具备相应条件的,具备资格的,应当与当地旅行社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权利。有义务向旅游经营者提供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副本,并向旅游经营者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的费用。旅行社应当按照跟团旅游合同、委托合同的规定提供服务。

第七十条旅行社不履行跟团旅游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违约责任或者依法赔偿损失;造成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造成损失的,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有资格履行但拒绝履行的不顾旅游者要求签订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

因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跟团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游客自行安排活动时,旅行社未履行安全提示和救援义务的,对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一条 因当地代理人、演出助理原因造成违约的,由组团机构承担责任;组团机构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当地代理人或者当事人追偿。表演助理。

因当地旅行社或履约助理的过错造成游客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游客可以要求当地旅行社或履约助理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团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当地中介机构和演出助理寻求赔偿。但因公共交通经营者的过错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旅游者索赔。公共交通运营商。

第七十二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演出助理、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合法权益的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与旅游者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旅游者要求改变旅游行程的,增加的费用应当承担由游客。减少的费用将退还给旅客。

第七十四条旅行社接受旅游者委托,为其预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并收取代理费用的,应当亲自办理委托事项。旅行社因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接受游客委托提供旅游行程设计、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应当保证设计合理、可行,信息真实可靠。化及时、准确。

第七十五条 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规定向团体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未按照旅游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标准的住宿服务,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出于公共利益原因采取措施而无法提供服务的,住宿经营者应当协助游客安排住宿。

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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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旅游保险合同有哪些特点?

答:您好,旅行社的基本功能cy如下:

1.向游客介绍本旅行社的旅游项目并提供报价。对于游客来说,最好每个项目都有折扣,这样愿意出游的游客就可以选择喜欢的旅游城市,去跟团旅游。

2.为报名参团的客人签订合同并购买旅游保险。

3.为报名参团的客人确认行程计划。如果行程持续数天,可以在旅游目的地预订住宿。

4.安排车去接客人入住的地方,然后给每位客人一顶印有旅行社标语的帽子或印有旅行社标志的衣服,以便导游方便地找到那些没有回来的人。客人。

5.游览结束后,送每位客人回到自己的住所。

旅行社的职能只要以游客为主,提供周到的服务即可对于游客来说,相信这样的旅行社一定会有很多回头客。

3.旅行保险合同的类型

承保范围是指保单中包含的条款和规定。

主要规定了保险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赔偿以及赔偿金额。

保险范围可分为旅游保险、意外保险、健康保险、车辆保险等。

1.旅游保险保障范围

个人意外保障、医疗费用保障、个人财产保障、个人法律责任保障等,具体需求根据不同的旅游保险产品和合同而定。条件来决定。

2.意外保险保障范围

包括意外身故、伤残等。意外医疗保险包括门急诊医疗、住院费用报销、住院补贴、等因意外事故。

3.健康保险范围

可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收入保障保险等。医疗保险还包括:一般医疗、住院费用保障、手术费用保障;疾病保险一般指重大疾病保障。

4.车辆保险

保护受保车辆本身免受自然灾害和事故造成的损失。大多数保险公司的车辆损失保险一般承保因雷击、暴风雨、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以及碰撞、翻车等事故造成的投保车辆损失及相关救援费用。

4.旅游保险合同的概念

1.首先,你必须对相关旅游行业、旅游法规、业务等有基本的了解。 2、其次,你要联系你想要合作的旅行社,并了解相关情况。旅行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直接去找老板讨论合作相关事宜,最终达成协议。 3、旅游涉及面广,销售机构在组织旅游活动中需要承担更大的责任,包括游客的吃、穿、住、行等安全,需要能够灵活应对各种问题。能力说明:最好与旅游行业经验丰富的合作伙伴合营,避免沿途纠纷以及涉及游客和旅行社权益的问题

5、旅游保险属于什么类型的合同合同属于?

合同工和合同工有什么区别?

差别是巨大的。合同工应该工作多长时间?

叔叔,你的工作职责出差多久?当该时间段到达时,您的工作职责和范围就可以结束,并且您的雇佣合同可以终止。合同不一样。准备合同的合同工将在准备合同时签署默认合同工。如果签了合同,按照合同履行,那么合同制就有人员,合同工就没有人员。随时有事,有工作可以签订多份合同

6. 旅游保险合同有哪些组成部分

电子合同上会有一个合同号(合同号为编号通常由预售证编号加房号组成)。您可以通过合同号和证件号在线查询合同签署情况。

7.旅游保险合同的客体包括

旅游企业公共关系是指旅游企业之间有意识、有计划的双向信息交流和行为互动的过程。运营过程中的社会公众。目的是增进公众的理解、信任和支持,促进旅游企业与社会协调发展。

旅游企业公共关系的对象是公众

公共关系是社会企业与其相关公众之间的关系。公共关系实际上就是公共关系。没有旅游消费大众,旅游企业支撑不了一天;没有员工、主要内部公众,旅游企业只能是一个空架子。旅游企业的公关对象还应包括更广泛的公众,即与旅游企业没有直接关系的消费者,以及政府、经营者等组织。旅游企业只有妥善处理与这些公众的关系,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旅游企业形象的体现公共关系的服务性更强,要求也更高。 [1]

2.旅游企业公关力争良好形象

旅游企业公关的根本目的是在公众中树立良好的形象,最终扩大旅游产品的销售。商业用途。高声誉和高知名度是良好形象的理想标志。旅游企业公共关系部门应根据对企业公共关系状况和目标对象的调查,开展相应的公共关系活动。

3.旅游企业公共关系以双向沟通为沟通手段

沟通在公共关系的主体和客体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主体向相关公众传递旅游企业信息。扩大公司知名度,提高声誉并同时收集公众的意见反馈信息,以向公众调整自己的行为。旅行社通过收集游客对现有旅游线路的反馈来调整线路;酒店向消费者传播有效信息,并根据游客的反应改进酒店管理。

4.旅游企业的公共关系以长期利益为战略方针

作为一个盈利的旅游企业,追求利润和效率是不可避免的。但旅游企业的公关活动不能急功近利,也不能单纯追求眼前利益、捕捞一切利益。必须着眼长远,从日常做起,未雨绸缪。通过日常努力,在公众中树立企业形象;为了长远的总体目标,必要时我们必须愿意牺牲眼前的局部利益。

5.钍旅游企业公关的首要原则是诚信。

旅游公司的公共关系可以结交朋友并建立良好的关系。在影响公共关系的因素中,情绪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心理学家诺曼·安德森列出的描述人类品质的555个词中,人们最喜欢的八个词是真诚、诚实、忠诚,而说谎和假装是人们最讨厌的词。 。诚实守信最终会赢得公众的信任,为旅游企业塑造不太实质性的形象。如果在公关活动中搞弄虚作假、弄虚作假、弄虚作假,最终只会自欺欺人,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6.当旅游企业公共关系以共同利益为纽带

旅游企业公共关系的主体:与客体以共同利益为纽带,才能建立牢固而良好的关系船成立。公共:公共关系。旅游企业是营利性的公关实体。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必须与其他公众平等互利。必须兼顾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企业才能实现长期稳定发展。

7.旅游企业公共关系的主体是各级旅游企业。旅游企业类型繁多,职能和隶属关系多样。

从层次上看,旅游企业可分为中央旅游企业和地方旅游企业。中央旅游局可分为国家旅游局直属旅游局和各部门旅游局。地方组织可分为省、市(地)、县级区域组织或各省市组织;从功能上看,旅游企业可分为旅行社、旅游团等多种类型。其中,有的是直接纯粹为游客服务的组织,有的是同时服务不同对象、具有多种功能的组织。旅游企业之间既有竞争,也有合作。旅游企业开展公共关系活动,不同分工的旅游组织必须加强沟通、协调,为旅游行业自身和公众利益的实现创造最佳环境。

旅游是一项综合性活动,包含多种需求。旅游活动的完成不仅需要旅游企业的运作,还需要社会其他行业和事业的支持。民航、铁路、商业等行业直接为旅游、建筑、电力、石化等行业提供服务创造条件,满足游客的基本需求,环保、公安、教育等行业、文化等部门在社会范围内为游客创造良好的旅游环境。各级各类旅游企业作为旅游企业的公关主体,不仅要加强彼此之间的沟通和了解,还要加强与社会其他行业、部门的联系,相互沟通,以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