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运营市场化(旅游业进行市场化运营)
1.将国有景区改革作为全国旅游改革创新先行区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绩效评价体系,实行挂图作业和“点对点”检查机制,确保压力层层传导、层层压实责任,保证了各项改革工作落到实处。
2.推动景区设立可直接参与市场竞争的企业法人,初步实现经营主体市场化
3.对具备市场化条件的景区,实行企业改制改革。对于已经完成企业改革的景区来说,创新和完善运营机制是改革的重点。
2.旅游市场治理长效机制措施:完善流域基础设施建设,讲好黄河故事,用好国家政策,因地制宜,充分利用资源优势,调整产业结构,充分动员力量沿海劳动人民的利益。热情大力发展生态旅游。具体为:
大力实施沿黄灌区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探索“种养结合”规模化农业发展模式,探索与农田合资模式多主体参与,构建农业企业利益稳定紧密的联系。完善运行标准机制。
同时,积极发展绿色化、科技化、标准化、集约化、产业化的新型农业文化旅游项目,引进现代信息将信息技术和营销模式融入企业,推行标准化生产流程,培育区域知名公共品牌。 ,推动绿色农产品实现优质优价。
“创新科技研发的核心是人才和技术。”制定出台沿黄生态建设项目奖励补贴政策,建立黄河流域生态效益补偿长效机制,适当增加地方生态奖励补贴。
3.旅游市场机制 首先,旅游公共服务的需求具有公共性,即旅游公共服务的需求是不特定人群的共同需求,而不是特定的、个别的个人或群体的需求。第二,旅游公共服务的性质是辅助性的,即旅游公共服务主要解决非市场机制无法提供或不能完全提供的具有竞争性、非排他性的产品和服务,是对市场的有益补充。因此,能够由市场提供的旅游公共服务的供给应尽可能由市场来完成,避免政府对旅游公共服务供给的过度干预,但又不能完全脱离政府的作用。 。
第三,旅游公共服务的责任主体是政府。也就是说,无论旅游公共服务由谁具体生产、如何提供,政府始终是旅游公共服务的责任主体。政府通过授权提供旅游公共服务。公共服务的生产或提供委托给企业或非政府组织,完成旅游公共服务的供给。
四、游览内容主义公共服务具有鲜明的当代性。也就是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到不同阶段,旅游公共服务的内容也会相应变化,而不是一成不变的。
4.景区市场化运作总投资超200亿元的138个奥运旅游项目“准备改造”“结婚”如磁石,吸引着有管理经验的“管家”和“财神爷” ” 拥有国内外雄厚的资本。
昨天,万众瞩目的“北京奥运旅游推介会”在京举行。共开工项目138个,总投资超过200亿元。北京景区首次向国内外投资者征集管家、财神爷。 58个旅游投资项目中,古北口古文化街、司马台长城景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30个景区入围北京大运河水梦花园生态观光园等,希望邀请国内外投资者共同或合作,对这些景区进行建设或改造、重新规划、重新包装和设计,提升其品质。此外,北京青龙湖国际城世界游乐园、石景山游乐园室内主题公园、北京国际湿地公园等28个新兴旅游产品也将吸引国内外资本的关注。
房山区方山方山国家森林公园、密云县九龙十八滩、平谷区京东大峡谷三大景点昨天首次聘请国内外“管家”,将引进中外专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在试点的基础上。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吴桂英表示:“如果试点成功的话。今后,我们将推广这一模式,引进包括文物风景区在内的所有旅游景区(点),实行市场化经营管理。 ”
“京味”文化活动也将摆脱政府办的“一人秀”,希望通过招商引资实现市场化运作。什刹海的两项北京旅游品牌活动文化旅游节、历代皇宫将吸引国内外人士参与活动的组织、策划和运营。
47家北京旅行社也“准备联姻”,希望入驻与境内外资本合资合作,包括北京凯撒国旅、林业国旅、北奥国旅等希望与国际知名旅行社合资,利用其海外营销网络
五、旅游服务业营销全区旅游发展模式不仅仅是“创新”,“协调”五大发展理念的落实和深化旅游领域“绿色、开放、共享”,是顺应当前全民旅游、散客游、自驾游为主流的消费市场需求,促进供需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全区旅游模式要求在全区范围内配置资源和要素,统筹分段规划建设,建立全面协调的旅游管理体系,同时推动全区产业深度融合和合理布局,促进区域旅游合作。 ——旅游发展共建共享。
1.全球旅游营销有哪些特点
1.全球旅游市场婷是各个景区、市、县、乡镇的营销。
2.全球旅游营销是具有溢出效应的营销
2.旅游目的地城市营销创新
1.旅游目的地城市营销视角的转变:从景点营销到整合营销
2.旅游目的地城市营销传播方式的转变:从权威传播到个性化传播
3.旅游目的地目的地城市营销内容的变化:从重点产品到全体验
4.旅游目的地城市营销组织方式的转变:从单一部门到综合协调
5.旅游目的地方城市营销绩效评价:从经济效益到综合效益
3.构建城市营销新格局
1.重塑旅游目的地城市营销策略
< p>一、旅游目的地城市营销策略资源型城市转型。二是特大城市功能分散。三是中小城市特色发展。2.重塑城市品牌
3.构建城市产品体系
4.搭建沟通平台
5.配合城市营销组织实施
6.协调内部和外部营销
4.如何做好全球旅游营销
1.积累文化优势,打造精准品牌定位
2.区分省内外市场,构建立体沟通渠道
3.激活策划灵感,打造值得期待的节日品牌
4.强化利润驱动,形成高效组织机制
5.游客体验至上,做好产品创新和服务保障
6。全程监督,做好工作全球品牌维护
6.旅游市场运作 旅游的营销渠道如下: 1)旅行社:地域多元化的最佳工具 2)旅游批发商:组合旅游产品,通常包括住宿和交通、餐饮和娱乐等 3)专业化机构: 4) 酒店销售代表 5) 政府旅游协会:向市场提供信息并在全国或更大范围内推广旅游业 6) 行业协会 7) 预订系统 8) 全球分销系统:旅行社和其他酒店业的产品目录产品,包括航空公司提供的一些服务 9)互联网:一种新的、高效的、低成本的分销渠道,为独立经销商进入世界市场提供了途径,并可以提供更多的信息。 7.旅游业市场化运作的意义世界遗产地的开发是一本珍贵的教科书为了人类。它不仅让后人追寻先人的足迹,还原历史的真实面貌,而且增强了民族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凝聚了民族的向心力,具有丰富的历史文化意义。
同时,世界遗产地的开发也具有丰富的经济和社会价值。旅游业作为第三产业中的主导产业,是文化遗产价值营销、经济价值挖掘最直接的途径。在国外,拥有丰富遗产的国家无一例外都是旅游大国。例如:法国依靠丰富的文化遗产资源,每年吸引7000万游客,旅游收入达299亿美元。是世界第一大旅游国,为法国带来巨额外汇收入。以我国的文化遗产为例,比如北京故宫。我仅ts门票收入每年就在5亿元左右,其周边产业更是利润丰厚。
8.旅游行业市场行为旅游执法大队、事业单位正常下班,每周工作5天,周六、周末休息。旅游执法大队受当地旅游局委托,履行行业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宣传贯彻旅游法律法规,提供游客监管咨询服务; 2、负责开展当地旅游市场检查,配合其他部门开展综合检查; 3、查处旅游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4、受理游客的投诉、举报,受理上级部门交办的旅游投诉; 5. 手柄头行政处罚案件; 6、承担旅游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协助监督管理办公室开展旅游安全生产工作;
9.什么是旅游市场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涉外旅游法的规定》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12部法律的决定》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等12部法律,首次作出决定。法律》第二修正案)
表 of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旅游者
第三章旅游规划与推广
第四章旅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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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章旅游争议解决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境外组织的旅游、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经营性活动,适用本法。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 。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 旅游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应当体现公益性。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开展旅游宣传活动,对为旅游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制定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区域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游客提供安全、健康、卫生、便捷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综合协调旅游业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协调本行政区域旅游业的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依法设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并有参考权利用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
游客有权了解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状况。
游客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受到尊重。
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第十二条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有权请求帮助和保护。
游客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第十三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者。保护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文明旅游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者和旅游从业者。 。
第十五条 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如实告知旅游经营者与旅游活动有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游客应当配合国家针对重大突发事件临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游客违反安全警示规定不配合国家针对重大突发事件采取的临时限制旅游活动措施、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的,将依法给予处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出境旅游者不得非法滞留,跟团外出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游客不得在境内非法停留,跟团入境的游客不得擅自分团、离团。
第三章旅游规划与推广
第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直辖市和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利用跨行政区域且适合综合利用的旅游资源,由上级人民政府编制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八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等内容。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旅游发展规划,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对旅游项目提出特殊要求特定区域的设施和服务功能。
第十九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文物和人力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和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需求。交通、通讯、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规划和建设旅游设施应考虑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旅游利用自然资源、文物等文化资源,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资源和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生态环境。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区域完整性、文化代表性和资源的区域特殊性,并考虑到保护军事设施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推动旅游休闲体系建设,采取措施促进区域旅游合作,鼓励跨区域旅游发展。推广旅游线路和产品,将旅游与工业、农业、商业、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融合,支持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宣传。
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提升战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协调组织国家旅游形象境外推广,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国际旅游合作与交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组织当地的旅游形象宣传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咨询平台,免费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景点、线路、交通等信息。 、天气、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的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游客聚集场所设立旅游咨询中心,设立旅游咨询中心。m 景区内及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上的指示牌。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旅游中转站,为本市及周边地区的游客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收、组织、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批准:依法取得旅游主管部门许可和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经营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国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补偿旅游者权益受到的损害,以及垫付旅游者发生紧急情况救助费用。所有人的安全都处于危险之中。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为了吸引和组织旅游者,必须真实、准确地发布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在组织、接待旅游者时,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欺骗游客,并通过安排购物、代付费用的旅游项目等方式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游客不得指定特定购物场所,不得额外安排付费旅游项目。然而,t经双方同意或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在旅行行程结束后30日内办理退货并预付退货费,或者退还单独支付的旅行项目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组织团体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体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第三十七条通过导游资格考试、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有关旅游行业组织登记的人员,可以申领导游证。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与导游人员订立劳动合同依法就业,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
旅行社临时聘请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向导游全额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体旅游提供服务时,不得要求导游预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 从事导游业务,应当取得导游证,具备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取得导游证的旅行社签订协议。取得出境旅游经营许可证,并指定其从事导游业务。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导游、领队必须接受旅行社的授权,不得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私人承包导游、陪游业务。
第四十一条 导游、领队从事经营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告知、解释文明旅游规范。对游客的行为。引导游客健康文明出行,劝阻游客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游客索要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强迫游客变相进行购物或者参加需要额外付费的活动。旅游项目。
第四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o:
(一)具备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和系统,经安全风险评估,符合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 p>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风景名胜区的门票以及风景名胜区内的旅游景点、交通等单独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价格严格控制增量。拟收费、加价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游客、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风景名胜区不得以添加附加费的方式变相涨价。收费项目;新增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公益性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逐步免费开放。
第四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应当在显着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单独收费项目价格、团体收费。景区门票涨价应提前六个月公布。
不同景区门票或同一景区内不同旅游场馆门票一起出售的,合并价格不得高于单个门票价格之和,游客有权选择购买任何单个物品。票。
景区内核心旅游项目暂停对游客开放或停止提供服务的因此,应当向社会公布,并相应降低费用。
第四十五条风景名胜区接待游客的人数不得超过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批准的最大承载能力。景区应当公布经景区主管部门批准的最大承载能力,制定并实施游客流量控制方案,可以采用门票预订等方式控制景区接待游客数量。
游客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分流、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六条城乡居民依法利用自己的住所或者其他条件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其主体资格为: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四十七条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水上、探险旅游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通过互联网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站首页显着位置标明营业执照信息。
网站发布旅游经营信息应当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氩气第五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旅游经营者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应质量等级的名称和标志。
第五十一条旅游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行贿或者收受贿赂。
第五十二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十三条 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在车辆显着位置设置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志,并对经营者进行公示。放在车厢显眼的位置。
第五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住宿经营者将部分经营项目、场地转让给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的、观光、娱乐、旅游交通等,实际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活动给游客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境旅游,发现旅游者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并旅游主管部门及时通报。或者是我国驻外机构的报道。
第五十六条国家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旅游经营者实行责任保险制度。d 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开展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五十七条旅行社组织、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第五十八条 跟团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基本情况;
(2)旅游行程安排;
(3)旅游团最低人数;
(4)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及标准;
(五)游览、娱乐等项目;
(6)自由活动安排;
(七)差旅费及支付期限和方式;
< p>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九)法律、法规规定并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结束会议时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的内容。
第五十九条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是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条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跟团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签订跟团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套餐中载明委托机构及代理机构的基本信息。旅游合同。
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跟团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当地旅行社的,应当在跟团旅游合同中载明当地旅行社的基本信息。
如安排导游为游客提供服务的,导游服务费应在旅行团合同中注明。拉克特。
第六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提醒参加团体旅游的游客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十二条 旅行社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时,应当告知旅游者下列事项:
(一)旅游者不适宜参加旅游的情形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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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三)旅行社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减轻责任的信息;
(四)旅游者应注意的旅游事项: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中国法律规定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在履行跟团旅游合同过程中,遇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旅行社还应当告知旅游者。
第六十三条旅行社招揽旅游者组团旅游,因参团人数未达到约定人数而无法外出的,组团社可以终止合同。但国内旅游必须至少提前 7 天通知游客,出境旅游至少提前 30 天通知。
因未达到约定人数而无法外出的,经游客书面同意,组团社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负责,委托旅行社对组团社负责。如果旅游者不同意,合同可以终止。
因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而终止合同的,组团年龄国家旅游局将向游客退还所有已收取的费用。
第六十四条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无正当理由拒绝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游客和第三方承担。
第六十五条旅游者在旅游行程结束前解除合同的,组团机构应当将余款扣除必要费用后退还给旅游者。
第六十六条 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危害健康的疾病安全;
(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拒不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三)从事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的;非法或共同违背社会公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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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不听劝阻又无力制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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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将余款扣除必要费用后返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及其协助人员采取合理谨慎措施仍无法避免的事件,导致旅行行程受到影响的,有下列情形:
< (1))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解除合同。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向旅游者说明后,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如果旅游者不同意变更,合同可以终止。(二)合同终止的,旅游组织者在扣除向当地旅行社或履行助理支付的不可退还费用后,将余额退还给游客;若合同变更,增加的费用由游客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给游客。
(三)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摊。
(四)游客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将由游客自行承担;增加的回程费用将由旅行社和旅行社分摊sts。
第六十八条 旅行行程期间合同终止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履约助理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回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第六十九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
经游客同意,旅行社将跟团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当地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旅行社的,应当与当地旅行社签订书面委托合同规定双方的条款和条件。权利和义务:向旅行社提供与旅行社签订的旅行合同副本o 与游客联系,并向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的费用。旅行社应当按照跟团旅游合同、委托合同的规定提供服务。
第七十条 旅行社不履行跟团旅游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违约责任,或者依法赔偿损失;造成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造成损失的,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有履行资格,但不顾旅游者的要求,拒不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不少于1元的赔偿金。时间但不是更多e 超过旅行费的三倍。
因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跟团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游客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履行安全提示和救援义务的,对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一条 因当地代理人、演出助理原因造成违约的,由组团机构承担责任;构成犯罪的,由组团机构承担责任。组团机构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当地代理人或者演出助理追偿。
如因当地旅行社或履约助理造成游客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游客可向当地旅行社或履约助理要求赔偿。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可能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团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当地中介机构和演出助理寻求赔偿。但因公共交通经营者的过错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旅游者索赔。公共交通运营商。
第七十二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演出助理、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具体需求安排旅游行程并签订旅游套餐的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旅游者要求改变旅游行程安排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将退还给旅客。
第七十四条旅行社接受旅游者委托,为其预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并收取代理费用的,应当亲自办理委托事项。旅行社因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接受游客委托提供旅游行程设计、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时,应当保证设计合理可行、信息及时准确。
第七十五条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规定向团体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未按照旅游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标准的住宿服务,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出于公共利益原因采取措施而无法提供服务的,住宿经营者应当协助游客安排住宿。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第七十七条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预警制度。制定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警示分类和实施办法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把旅游安全作为应急监测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七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应急机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开展救援,协助游客返回出发地或者游客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七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并制定旅游安全防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旅游经营者应当定期对直接为游客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救援技能培训,对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查、监测和评价,采取必要的措施,防范危害。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游客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八十条 旅游经营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对下列事项事先向旅游者作出明确说明或者警示:
(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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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三)不对游客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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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适宜参加的群体相关活动;
(五)其他可能危及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
第八十一条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援、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为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第八十二条 旅游者面临人身、财产安全危险时,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机构及时提供帮助。
中国出境游客在境外遇到困难时,有权向我国当地机构在职责范围内请求协助和保护。
游客在得到有关组织或机构的帮助后,应自行支付个人费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十三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监督管理范围内的旅游市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十四条旅游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有权有权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营业执照和执业许可证;
(2) )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可以查阅、复制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第八十六条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不足2人或未出示合法证件的,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依法保守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第八十七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处理举报、投诉时,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依法。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八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共享机制,对需要联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监督处理。跨部门、跨地区。
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情况。
第九十条 依法设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对经营活动进行自律管理。会员的行为和服务质量,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会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考察员工素质。
第八章旅游纠纷解决
第九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该机构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投诉人。
第九十二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解决;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相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按照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与旅游经营者达成一致;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三条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应当对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处理。
第九十四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发生纠纷,一方旅游者较多且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选代表参加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和管理部门没收。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以下罚款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营业执照等其他行为。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许可证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下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000元但不超过50000元;如果情况允许有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遵守规定的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行社安排旅游的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导游资格的人员担任导游服务。导游提供导游服务的;
(三)未向临时聘请的导游缴纳导游服务费的;
(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收取费用的来自导游。
第九十七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处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倍罚款。处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游客的; (二)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三)未按照规定购买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第九十八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美好的;违法所得超过三十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没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九十九条 旅行社不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重新办理旅行社营业执照调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一百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以下罚款:罚款30万元,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滞留游客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p> (一)变更导游证的;旅游行程中未经授权擅自安排旅游行程,严重损害旅游者的权益和利益游客数量;(二)拒绝履行合同的;
(三)未取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跟团旅游合同的。
第一百零一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旅游者参观或者参加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有违反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文章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团资格,从事导游、领团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收,并处1000元罚款。处一万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予以公告。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包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并处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万元;如果环情节严重的,对导游给予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的处分。
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有关管理人员;自受处罚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 ,不得重新申领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第一百零四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行贿、受贿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旅游经营者处罚。旅行社营业执照被吊销。
第一百零五条 风景名胜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的接待游客的,由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放条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下罚款。
旅游人数可能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时,风景名胜区未依照本法规定予以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分流分流,或者接待游客超过最大承载能力;情节严重的,由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责令该公司暂停营业一年至六个月整顿。
第一百零六条 风景名胜区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提高门票、单独收费项目的价格或者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消防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
第一百零八条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一百零九条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违法行为的。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风景名胜区、为游客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
(二)风景名胜区,是指提供旅游服务、有明确管理边界的场所或者区域。
(三)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通过表演者提供或者提供两种以上的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旅游服务。助理和旅游者应签订合同支付旅游总费用。
(四)旅行社,是指与旅游者签订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
(五)当地旅行社参考旅游接受旅游团委托,到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代理机构。
(六)履约助理,是指与旅行社具有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并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一百一十二条本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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