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旅游接待方案由旅游团委托当地接待机构

1。业务准备

《熟悉接待方案》

1.导游在参团前,应仔细阅读旅游团接待方案及相关信息,熟悉旅游团的整体情况,关注其要点和特点,确定旅游团的基本接待要求和接待方案。

2.掌握旅游团的以下信息:

旅游团的基本信息,包括团员性别、年龄构成、职业、原籍国(地区)、民族、宗教信仰等是否有特殊游客(如旅行社、残疾人、儿童、老人等)。

出行路线信息,包括海外队伍的出入境地点;交通信息,包括抵达和出发航班(t降雨、船舶)、时间和地点;和交通票。

《落实接待事项》

1.落实旅游活动日程中的各项事项。

检查并落实旅游团在旅游目的地的活动计划内容。根据组团社的旅游接待计划,导游应逐项核对各项内容及接待计划,如出发时间、游览项目、就餐地点、风味品尝、购物、晚间活动、自由活动时间等。发现情况不对的,应立即联系接待机构相关人员,确认情况后进行必要的调整。

2.落实运输。联系为团体提供交通服务的车队或汽车公司,询问并核实司机姓名、车号、联系电话、出发地点等。如果是大型旅游团,提前准备好醒目的标记。

2.中号材料准备

1.策划文件:接待计划、质量反馈表、票务结算表、全程陪同结算表。

2.工作物品:扩音器、导游旗、导游证、名片、地图、笔、便条等。

3.个人物品:为了做好准备,导游还应携带常用药品、充电器、针线包、小礼物等应急物品。因此,导游的行李往往比其他游客多,非常辛苦。

3.知识准备

1.根据旅游团的不同类型和实际需求准备相关知识,了解和丰富客源国(地)的历史、政治、礼仪等。知识;接待专业旅游团时,必须准备好相关的专业知识。

2.准备当前热点话题、国内外重大新闻、游客可能感兴趣的话题等,让您有更多的了解与游客的谈话内容。

3.沿途各站的相关知识。如果对团体经过的车站不熟悉,一定要提前准备好每个车站的基本知识,如主要风景、市容、风俗习惯等。

4.形象准备

导游应着装得体,化妆适当,注意个人卫生,力求给人留下良好的第一印象。因为形象不仅代表了人,也代表了公司的形象,甚至代表了目的地城市和整个国家。

5.心理准备

1.导游要有信心

2.旅游接待方案是当地接待机构组织实施的旅游活动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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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出境旅游领导人员的管理,规范其执业行为,维护出境旅游领导者的合法权益,出境游兴趣为促进出境旅游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文件。方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境旅游领队(以下简称领队)是指取得出境旅游领队资格的人员领队证(以下简称领队)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资格证》),接受具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委托,从事出境旅游领队业务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陪游业务,是指为出境旅游团体提供全程陪伴及相关服务;作为团体组织机构的代表、与境外接待旅行社(以下简称“接待机构”)合作完成旅行计划安排;并协调与旅行过程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

申请导游证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公民行为;

(2)热爱祖国,遵守法律;

(3)能够有效承担带领旅游责任的旅行社人员;

(四)掌握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情况。

第四条

旅行团组织负责申请领队证人员的资格审查和业务培训。

业务培训内容包括:思想品德教育;涉外学科教育;旅游政策和法规;基本条件旅游目的地国家的ns;以及领队的义务和责任。

对于取得领队证的人员,组委会要继续加强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并认真落实。

第五条

旅游组织者应当向当地省级或者授权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导游证,并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导游证人员登记表;团体组织颁发的领队适任证书;申领领队证的人员业务培训证书。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领取旅游领队证的,应当自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颁发旅游领队证并办理登记。收到申请材料的日期。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组团机构的合法业务需要,合理核发领队证。

第六条 导游证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制式、制作,由省级或者授权的地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旅游团所在的市级。

领队证件不得伪造、变造、出借、转让。

领队证的有效期为三年。需要时,领队证在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换领导游证。

领队遗失导游证应报告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无效,然后申请补发;导游证损坏的,应及时申请补发。

被取消领队资格的人员不得再次申请领队注册。

第七条从事领队业务,领队必须经组团机构正式聘任。

领队从事导游业务,必须佩戴导游证。

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出境旅游导游业务。

第八条

领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中国公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境外旅游”,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二)配合接待机构落实旅游行程制定旅游行程计划,协助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突发事件、纠纷等问题;

(3)以旅游为目的,向游客提供旅游行程服务;

(4)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提醒游客抵制任何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对申请导游证的人员未进行资格审查、业务培训或者审查不严格的,或领队或领队业务疏忽。旅游团队管理导致领队或者领队业务出现问题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对旅游团队组织者给予警告、取消其资格、申请取消旅游资格等。导游证、取消旅游团组织者资格等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伪造、变造、出借、转让领队的未佩戴导游证从事导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临时领队证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扣留3个月以上1年以下,不得补发。更新领队通行证。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中国公民公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海外旅行”。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吊销导游证3张。暂时拘留数月至1年;造成重大影响或者产生严重后果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撤销领队登记,不得再次申请领队登记,并追究组团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旅游接待方案是否涉及旅行社委托当地各接待机构工作?

全程陪同导游,即跟随客人到达目的地的导游,是旅行团社的导游。当地导游是主要负责讲解、安排食宿、接送当地导游的当地导游。领队是客人中的领队。他们通常是领导者,有一些能力的人他们的组织能力和言语中的分量。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导游,必须持有导游资格证。导游资格证书是国家对从事导游服务人员资格的认证。其有效期为三年。虽然说从事导游职业,按照规定必须取得导游证,但想要踏入导游之门,导游资格证才是第一步。步。导游是指按照《导游管理条例》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聘任,为旅游者提供导游、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从事导游业务活动,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导游资格考试。那些通过考试的人导游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

4.旅行社统一接待方案

贵宾室服务工作流程

1.客房部收到贵宾通知后,应立即下发给负责客房和客房服务中心的管理员,做好客人入住前的房间布置和检查工作,以及客人入住后的服务工作。 /p>

2.客房中心经理应督促客房服务中心服务员记住入住贵宾的姓名和国籍,了解贵宾级别。还要详细掌握客人的准确抵达和离开时间

房间号、风俗习惯和特殊要求。同时,物业管理客房中心服务人员根据贵宾级别和布置要求准备并领取各种物品:水果、鲜花、文具、专用袋、酒店总经理名片、欢迎卡等。

3.客房管理员应督促客房楼层工作人员熟记并了解贵宾级别及所需布局规范,以及客人的抵离时间、房号、风俗、特点及特殊要求。

4.客房经理接到通知后,将按要求准备花篮、花束、插花、水果等。

5.家政中心与前台保持联系,了解VIP客人动态,尽可能详细地了解客人的准确抵达时间。并及时通知客房经理为客人做好准备。家政中心管理员应及时向家政经理报告情况。安纳。

6.客房楼层服务员会根据贵宾级别和布置要求,向客房服务中心物业管理人员领取并准备各种物品和礼品。

7.管家检查房间内的各种设备设施,确保完好有效;全面打扫房屋,确保房屋整洁干净。客房服务员严格按照接待规范和要求安排客房。

8.装修好的贵宾室须经客房管理员、客房经理、酒店总经理(或指定管理人员)检查。如有不足,应立即弥补并安排客房。 ,在客人到达之前完成。

9. VIP客人入住后,家政中心应随时接听电话,准确、及时解答客人的询问,满足客人的各种要求。同时,要注意离子对客人的动作。客人外出或在房间内会见客人时,应及时通知客房服务员整理客房,或为来访者提供茶(饮料)和椅子。

10.当VIP客人到达酒店时,客房经理(或客房管理员)应在场带领客房服务员在楼梯处迎接客人。见到客人,应微笑、微微鞠躬,并用礼貌的敬语打招呼(应直呼姓氏,以示亲切):“**先生/女士(女士)您好,欢迎光临。 “欢迎您来访”,然后让查房 1-3分钟内,工作人员会将按照接待要求提前准备好的毛巾和茶(或饮料)用托盘送至客人房间,并邀请客人前来喝。退出房间前应说:“如有需要,请拨打客房服务中心分机**,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5、出行接待计划是否有效是由组团社向当地接待机构生锈的吗?

看看它们是根据什么来分类的,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方法。

中国的旅行社最初分为:第一-一级代理机构、二级代理机构、三级代理机构;分管:国际旅游局、各地旅游局; 2000年以后,国家旅游局不再具体管理旅行社事务,全部交给地方旅游局; 2000年以后,旅行社分为:国内旅行社和国际旅行社(国际旅行社又分为有出境权和无出境权);目前,全国各地旅行社分为:旅行社、办事处(又称:批发商、经销商、代理商、同行)、地方旅行社;旅行社:指旅行社t 在出发地与客人签订旅行合同;地面接送机构:指在出发地接待团体游客的旅行社;办事处:指地面转运机构位于出发城市的办事处或代理机构,此类办事处不具有非法经营权;当然也有一些俱乐部和非法旅游机构,他们没有相关资质。

6、组团机构委托当地接待机构是怎样的?

地点陪同:主要负责讲解、安排食宿、购物指导等,一般是自己所在地区的景点,也叫当地陪同导游。

全程陪同:A无论您走到哪里,导游都会从起点陪伴您。从哪儿开始。还要照顾一些乱七八糟的事情(游客迷路了,需要护送人员寻找,而当地护送人员继续带团)

T我们的领队:领队监督导游和地接是否落实了旅游项目。它是客人与导游沟通的桥梁。

(客人入住时领取身份证是领队的工作)相同点是都需要导游证。领队由境外旅行社指定,代表接待机构,实施接待计划,为旅行团提供当地旅游活动安排。讲解、翻译等服务。

领队的工作是从国内到海外,直至回国。全程陪同是指由旅行团代理机构指定,作为旅行团代理机构的代表,在领队和当地陪同人员的配合下实施接待计划,为旅行团提供全程陪同服务。简单来说,当地陪护会在以下地方提供解释:A。全程陪同人员随领队走到哪里,可以从事出境业务(领队证需另行领取)。这三个不同的职称都被称为导游,但不一定来自同一家公司。他们可能是不同的旅行社。

7.旅行社组织与接待

旅行社的概念 1、狭义概念:旅行社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中国旅游业务是指代理旅游者出入境、签证申请。证书手续;招揽、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从事招揽、组织、接待游客,为游客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等活动。

商务、入境旅游业务或出境旅游sm业务。

企业法人。

2.广义概念:采购和开发旅游供应商。

为游客实现安全、舒适、便捷的空间运动提供服务的产品、企业。

3.切实开展招募、组织、接待游客等活动,为游客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

8。旅行社的接待计划包括哪些内容?内容

旅行社策划的概念是什么?

旅行社策划是策划和调度的结合。是旅行社内的全职工作,为旅行团和散客安排接待计划,并有相关统计。提供信息并承担与接待相关的旅游服务采购及相关业务调度工作的工种。用于规划和调试、成本领先和质量控制控制是规划和调试岗位的两个核心。

旅行社薪资调整情况

根据专业旅行社招聘网站信息,各地工资略有不同。洛阳旅行社当地薪资调整幅度为3000-6000元;北京 旅行社薪资范围为6000-20000元;上海旅行社的薪资范围为5000-8000元;广州旅行社的薪资范围为4000-12000元;深圳旅行社的薪资范围为4000-16000元,没有变化。

9.旅游团官方接待方案包含的内容

接待方案为地面接送方案。该岗位主要负责地面接送目的地要素层面的资源安排,如车、房间、景点安排等。 、膳食安排等

主要是完成对方的团体组织安排地面交通要求的落实;而团体计划调度主要是与地面运输机构对接,满足团体客户的需求。计划调度业务主要针对大件运输和成套地面运输安排(由地面运输计划调度安排);两个位置是对应的,可以互换的。他们只是根据不同的需求安排不同的资源。进入和退出也是如此。

10. 《旅游法》规定旅游经营者委托当地旅游经营者提供旅游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由第十二条国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3年4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游客

第三章旅游规划与推广

第四章旅游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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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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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利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境外组织的旅游、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经营性活动,适用本法。提供重新旅游活动的后期服务。 。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应当体现公益性。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宣传活动,对为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区域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游客提供安全、健康、卫生、便捷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综合协调旅游业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协调本行政区域旅游业的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依法设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强迫旅游。旅游经营者的行动。

游客有权了解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状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受到尊重。

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折扣。

第十二条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有权请求帮助和保护。

游客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第十三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者。保护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文明旅游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

第十五条 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如实告知旅游经营者与旅游活动有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者应当配合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临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不配合的游客国家采取临时限制旅游活动措施、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出境旅游者不得非法滞留,跟团外出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游客不得在境内非法停留,跟团入境的游客不得擅自分团、离团。

第三章旅游规划与推广

第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利用跨行政区域且适合综合利用的旅游资源,由上级人民政府编制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八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等内容。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形象宣传、旅游要求和促进措施。

据游人介绍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提出特殊要求。

第十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文物和人力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和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需求。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考虑人民群众的需要。旅游业的发展。

第二十一条旅游利用自然资源、文物等人文资源,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生态环境。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区域完整性、文化代表性和资源的区域特殊性,并考虑到保护军事设施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出台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推动旅游休闲体系建设,采取措施促进区域旅游合作,鼓励开发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促进旅游一体化结合工业、农业、商业、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支持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宣传。

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提升战略。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协调、组织开展境外旅游管理工作。为提升国家旅游形象,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国际旅游合作与交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组织当地的旅游形象宣传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咨询平台,免费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景点、线路、交通等信息。 、天气、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的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游客聚集场所设立旅游咨询中心,在风景名胜区、通往主要城市的道路设置旅游指导标志。或风景名胜。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旅游中转站,为在本市及周边地区旅游的游客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旅游职业教育培训发展,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第四章旅游管理

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收、组织、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批准:旅游主管部门依法取得许可并进行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经营设施;

< p>(3)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4)有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导游des;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国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补偿旅游者权益受到的损害,以及在旅游者人身安全遇到危险时垫付紧急救助费用。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发布信息招揽旅游者时组织游客,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游客。

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欺骗游客,并通过安排购物、加购旅游项目等方式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游客不得指定特定购物场所,不得额外安排付费旅游项目。但经双方同意或游客要求且不影响行程的除外。其他游客的安排。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在旅行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办理退货并预付退货费,或者退还单独支付的旅行项目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组织团体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体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第三十七条 导游资格考试合格的,应当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持有流动合同或者在有关旅游行业组织登记的,可以申领导游证。 。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人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并支付报酬。社会保险费。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向导游全额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体旅游提供服务时,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取得导游证的人员,具有相应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

第四十条 导游、领队必须由旅行社指定,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得私自从事导游、陪同业务。

第四十一条导游、领队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和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游客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向游客宣讲旅游文明行为准则,引导游客健康文明出行,制止游客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游客索要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游客购物或者参加额外付费的活动。旅游项目。

第四十二条风景名胜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和系统,符合安全条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 p>(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以及景区内旅游景点、交通等单独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价格严格控制增量。拟收费、加价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游客、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风景名胜区不得增加附加收费项目,变相提高价格;新增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公益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逐步免费开放。

第四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应当在显着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单独收费项目价格、团体收费价格。景区门票涨价应提前六个月公布。

不同景区门票或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点门票一起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每张单独门票的价格。游客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散票。

景区核心旅游项目因故暂时不对游客开放或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予以公告,并相应降低费用。

第四十五条风景名胜区接待游客不得超过最大限额。经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批准的承载能力。景区应当公布经景区主管部门批准的最大承载能力,制定并实施游客流量控制方案,可以采用门票预订等方式控制景区接待游客数量。

游客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分流、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六条城乡居民依法利用自己的住所或者其他条件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中央政府。

第四十七条 经营高风险旅游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项目,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通过互联网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站首页显着位置标明营业执照信息。

网站发布旅游经营信息应当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第五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如果旅游经营者已获得相关质量标准水平,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旅游经营者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应质量等级的名称和标志。

第五十一条旅游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行贿或者收受贿赂。

第五十二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十三条 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在车辆显着位置设置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志,并对经营者进行公示。放在车厢显眼的位置。

第五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住宿戏院旅游者将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所转让给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活动的,实际经营者应当对其造成游客损害的,承担连带责任。商业运作。

第五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境旅游,发现旅游者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并处旅游主管部门及时通报。或者是我国驻外机构的报道。

第五十六条: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不同,根据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业、旅游交通经营者和高风险活动的经营者实行责任保险制度。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旅游项目。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第五十七条旅行社组织、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第五十八条跟团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基本情况;

( 2)旅游行程安排;

(3)旅游团最低人数;

(4)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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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6)自由活动日程;

(7)差旅费及付款期限方式;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九)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旅行社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时,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的内容。ph。

第五十九条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是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条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跟团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签订跟团旅游合同的,应当在跟团旅游中载明委托机构及代理机构的基本信息。合同。

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跟团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当地旅行社的,应当在跟团旅游合同中载明当地旅行社的基本信息。

安排导游为游客提供服务的,导游服务费应当在跟团旅游合同中载明。

第六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提醒参加团体旅游的游客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法规。

第六十二条旅行社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时,应当告知旅游者下列事项:

(一)旅游者不适宜参加旅游的情形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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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三)旅行社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减轻责任的信息;

(四)旅游者应注意的旅游事项: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中国法律规定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在履行跟团旅游合同过程中,遇到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还应当告知旅游者。

第六十三条旅行社招揽旅游者组团旅游,因下列原因不能外出旅游的,参团人数未达到约定人数的,组团机构可以终止合同。但国内旅游必须至少提前 7 天通知游客,出境旅游至少提前 30 天通知。

因预约未达到参团人数而无法满足规定人数的,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团体主办方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负责,委托旅行社对组团社负责。如果旅游者不同意,合同可以终止。

因未达到约定参团人数而终止合同的,组团机构应将已收取的全部费用退还给游客。

第六十四条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转移其在旅游行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他将旅行合同打包给第三方。无正当理由旅行社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旅行社承担。和第三方。

第六十五条 旅游者在旅游行程结束前解除合同的,组团机构应当将余款扣除必要费用后退还给旅游者。

第六十六条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危害健康的疾病以及其他游客的安全。安全;

(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拒不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三)从事违法或者违背社会秩序的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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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不听劝阻和劝阻的;d 无力制止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将余款扣除必要费用后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及其工作人员尽合理注意仍无法避免的事件,导致旅行行程受到影响的,旅行行程按下列情况处理:< /p>

(1) 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解除合同。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向旅游者说明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如果游客不同意更改,可以终止签订合同。

(2)合同终止的,组团机构在扣除向当地旅行社或履行助理支付的不可退还费用后,将余额退还给游客;若合同变更,相应增加的费用由游客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给游客。

(三)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摊。

(四)游客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将由游客自行承担;增加的回程费用将由旅行社和游客共同分摊。

第六十八条 旅行行程中合同终止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目的地。出发地或游客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履约助理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回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第六十九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

经游客同意,旅行社将跟团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当地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旅行社的,应当与当地旅行社签订书面委托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和权利。有义务向旅游经营者提供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副本,并向旅游经营者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的费用。旅行社应当按照跟团旅游的规定提供服务合同和委托合同。

第七十条旅行社不履行跟团旅游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违约责任或者依法赔偿损失;造成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造成损失的,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有履行资格,但不顾旅游者的要求,拒不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不少于1元的赔偿金。时间但不超过旅费的三倍。

因旅游者自身原因或个人原因造成跟团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约定履行的陪审团或给旅游者造成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游客自行安排活动时,旅行社未履行安全提示和救援义务的,对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一条 因当地代理人、演出助理原因造成违约的,由组团机构承担责任;组团机构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当地代理人或者演出助理追偿。

因当地旅行社或履约助理的过错造成游客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游客可以要求当地旅行社或履约助理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团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旅游团追偿当地机构和绩效助理。但因公共交通经营者的过错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旅游者索赔。公共交通运营商。

第七十二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表演助理、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与旅游者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旅游者要求改变旅游行程的,增加的费用应当承担由游客。减少的费用将退还给旅客。

第七十四条 旅行社接受旅游者委托,为其预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并收取代理费用的,应当亲自办理委托事项。旅行社因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接受游客委托提供旅游行程设计、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应当保证设计合理可行、信息及时准确。

第七十五条 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规定为团体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未按照旅游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标准的住宿服务,并增加住宿服务的费用。OST由住宿经营者承担;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出于公共利益原因采取措施而无法提供服务的,住宿经营者应当协助游客安排住宿。

条例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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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由接团旅行社指定

全程陪同是指由团体旅行社指定。作为组团机构的代表,在领队和当地陪同导游的配合下,落实接待计划,为旅游团(人)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旅游陪同服务人员。它是客人和当地同伴之间的桥梁。成为一名合格的陪护人员,必须认真履行以下职责即:

1。实施计划

2.质量监督

3.协调与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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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研究工作

5.口译服务

6.生活服务

7.陪同导游的主要职责是解决问题(一)安排旅游活动; (二)做好接待工作; (3)负责导游讲解; (四)维护游客安全; (五)妥善处理旅游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