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措施的认识

1.旅游业的发展可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通过旅游,人们可以休息身心,强身健体,开阔视野,增长见识,促进社会生产的发展。

2.旅游业的发展取决于并受整个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同时,它直接和间接地促进了国民经济有关部门的发展,如促进商业、餐饮服务、酒店业等。 、民航、铁路、公路、邮电、日用轻工、工艺美术、园林等。

3.旅游业的发展促使这些部门不断完善和完善各项设施,增加服务项目,提高服务质量。随着社会的发展,旅游业日益增多可见其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

由于当地大量居民从事旅游业或相关产业,个人和家庭收入大幅增加;另一方面,旅游业的发展促进了设施建设和环境改善,居民生活质量不断提高,居住环境不断改善。大量游客的到来和城市居民的大量郊游,开阔了他们的视野,丰富了他们的地理、文学、历史、风俗民俗知识,提高了他们的生活要求。旅游业的发展往往会带来城市居民素质和文化素养的提高。旅游业作为一项实践活动,可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将对弘扬民族文化、提高素质发挥积极作用。民族文明的本质。

2.对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措施的认识和意见

建立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完善排水、污水工程。

加大宣传力度,树立旅游景区环境保护意识,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设。

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景区可达性。

提高环境承载能力,强化服务意识,合理开发旅游资源。

开展景区特色农产品深加工,延伸产业链,提高资源利用率。

进行网上旅游、购物,扩大知名度。

3.我国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措施

我国旅游政策对旅游业的积极影响:p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旅游业是一个高度关联的行业。旅游业的发展可以带动国民经济其他产业的共同发展。从劳动力就业角度看,旅游业是拉动密集型产业,吸纳劳动力能力较强。旅游业的发展对于解决劳动就业问题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

4.对旅游可持续发展措施的认识和理解

旅游可持续发展是指不破坏当地自然环境,不损害现有和潜在的旅游资源,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保护已开发的旅游资源。当前形势下,旅游经济发展行为是在环境、社会和经济效应一体化的基础上不断发展的。

旅游生态可持续发展,旅游经济可持续发展,旅游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5.实现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8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首次修订,在10月26日的基础上,2018年。7月1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对《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进行了第二次修改)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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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游客

第三章旅游规划与推广

章4 旅游管理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章旅游争议解决< /p> p>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是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利益为了保护旅游业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境外组织的旅游、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经营性活动,适用本法。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 。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 旅游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应当体现公益性。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开展旅游宣传活动,对为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区域垄断。旅游经营者应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切实承担社会责任,为游客提供安全、健康、卫生、便捷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综合协调旅游业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协调本行政区域旅游业的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依法设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强制交易。

旅游者有权了解其所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状况购买。

游客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受到尊重。

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第十二条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有权请求帮助和保护。

游客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第十三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文明旅游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旅游者不得在旅游活动中或者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

第十五条 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如实告知旅游经营者与旅游活动有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游客应当配合国家针对重大突发事件临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游客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不配合国家临时限制旅游活动措施、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的游客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出境旅游者不得非法滞留,跟团外出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游客不得在境内非法停留,跟团入境的游客不得擅自分团、离团。

第三章旅游规划与推广

第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执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利用跨行政区域且适合综合利用的旅游资源,由上级人民政府编制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八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旅游发展规划,编制专项规划为德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对特定区域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提出特殊要求。

第十九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文物和人力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和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需求。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考虑旅游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自然资源、文物等文化资源的旅游利用文化资源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资源和生态保护、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区域完整性、文化代表性和资源的区域特殊性,并考虑到保护军事设施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推进旅游休闲体系建设,采取措施促进区域旅游合作,鼓励开发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促进旅游与工、农、商、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融合发展等领域,支持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宣传。

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提升战略。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协调、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活动,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并组织开展旅游形象境外推广活动。开展国际旅游合作与交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筹备组织当地旅游形象宣传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咨询平台,免费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景点、线路、交通等信息。 、天气、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的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游客聚集场所设立旅游咨询中心,在风景名胜区和通往主要风景名胜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导标志。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旅游客运专线或旅游中转站,为城市及周边地区旅游者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收、组织、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批准:依法取得旅游主管部门许可和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经营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人员;

(五)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文章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国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补偿旅游者权益受到的损害,以及在旅游者人身安全遇到危险时垫付应急救援费用。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为了吸引和组织旅游者,必须真实、准确地发布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宣传或误导游客。

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在组织、接待旅游者时,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欺骗游客,并通过安排购物、单独支付旅游项目等方式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游客不得指定特定购物场所,不得额外安排付费旅游项目。但经双方同意或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如有违反前两款规定,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在旅行行程结束后30日内办理退货并预付回程费用,或者退还单独支付的旅游项目费用。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组织团体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体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第三十七条通过导游资格考试、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有关旅游行业组织登记的人员,可以申领导游证。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

旅行社临时聘请导游为游客提供服务的,应当向导游全额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体旅游提供服务时,不得要求导游预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 从事导游业务,应当取得导游证,具备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取得导游证的旅行社签订协议。取得出境旅游经营许可证,并指定其从事导游业务。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导游、领队必须接受旅行社的授权,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得私自承包导游、陪同业务。

第四十一条导游、领队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解释文明旅游行为规范。引导游客健康文明出行,劝阻游客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游客索要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强迫游客变相进行购物或者参加需要额外付费的活动。旅游项目。

第四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能得到的;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和系统,符合安全条件安全风险评估后;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风景名胜区的门票以及风景名胜区内的旅游景点、交通等单独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价格严格控制增量。拟收费、加价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游客、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风景名胜区不得增加附加收费项目变相涨价;新增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公益城市标杆KS、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要逐步免费开放。

第四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应当在显着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单独收费项目价格、团体收费。景区门票涨价应提前六个月公布。

不同景区门票或同一景区内不同旅游场馆门票一起出售的,合并价格不得高于单个门票价格之和,游客有权选择购买任何单个物品。票。

景区核心旅游项目因故暂时不对游客开放或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予以公告,并相应降低费用。

第四十五条:风景名胜区接待游客人数不得超过最大限额。经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批准的承载能力。景区应当公布经景区主管部门批准的最大承载能力,制定并实施游客流量控制方案,可以采用门票预订等方式控制景区接待游客数量。

游客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分流、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六条城乡居民依法利用自己的住所或者其他条件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中央政府。

第四十七条 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项目,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通过互联网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站首页显着位置标明营业执照信息。

网站发布旅游经营信息应当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第五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如果旅游经营者已获得相关质量标准水平、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旅游经营者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应质量等级的名称和标志。

第五十一条旅游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行贿或者收受贿赂。

第五十二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十三条 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在车辆显着位置设置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志,并对经营者进行公示。放在车厢显眼的位置。

第五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住宿场所经营者将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转让给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活动,给旅游者造成损害的,实际经营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他们的业务运营。

第五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境旅游,发现旅游者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并旅游主管部门及时通报。或者是我国驻外机构的报道。

第五十六条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的经营者实行责任保险制度。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五十七条组织旅游服务时旅行社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签订合同。

第五十八条 跟团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基本情况;

(2)旅游行程安排;

(3)旅游团最低人数;

(4)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及标准;

(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6)自由活动安排;

(七)差旅费及付款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九)法律、规章制度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旅行社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时,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的内容。

第五十九条:旅行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是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条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跟团旅游产品,与旅游者签订跟团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委托机构及代理机构的基本信息。包价旅游合同。

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跟团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当地旅行社的,应当在跟团旅游合同中载明当地旅行社的基本信息。

安排导游为游客提供服务的,导游服务费应当在跟团旅游合同中载明。

第六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提醒参加团体旅游的游客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十二条 旅行社订立跟团旅游合同时,应当告知旅游者下列事项:

(一)旅游者不适宜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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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三)旅行社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减轻责任的信息;

(四)旅游者应注意的旅游事项: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中国法律规定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在履行跟团旅游合同过程中,遇到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还应当告知旅游者。

第六十三条旅行社招揽旅游者组成团队旅游,因特殊原因不能外出的成团人数未达到约定人数的,组团机构可以终止合同。但国内旅游必须至少提前 7 天通知游客,出境旅游至少提前 30 天通知。

因未达到约定人数而无法外出的,经游客书面同意,组团社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负责,委托旅行社对组团社负责。如果旅游者不同意,合同可以终止。

因未达到约定参团人数而终止合同的,组团机构应将已收取的全部费用退还给游客。

第六十四条 旅游者在旅行行程开始前,可以转让其在旅游行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与第三方签订的打包旅行合同。无正当理由旅行社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旅行社承担。和第三方。

第六十五条旅游者在旅游行程结束前解除合同的,组团机构应当将余款扣除必要费用后退还给旅游者。

第六十六条 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危害健康的疾病和其他游客的安全;

(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拒不移交有关部门的;

(三)从事违法或者违法活动的;违反社会公德的;

(四)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不听劝阻,又不能o 制止;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将余款扣除必要费用后返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及其协助人员采取合理谨慎措施仍无法避免的事件,导致旅行行程受到影响的,有下列情形:

< (1))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解除合同。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向旅游者说明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如果旅游者不同意变更,合同可以终止。

(2)如果合同旅游终止时,旅游组织者应在扣除向当地旅行社或履行助理支付的不可退还费用后,将余额退还给游客;若合同变更,增加的费用由游客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给游客。

(三)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摊。

(四)游客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将由游客自行承担;增加的回程费用将由旅行社和游客分摊。

第六十八条 旅行行程期间合同解除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合理的地点设计被游客吃掉了。因旅行社或履约助理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回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第六十九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

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跟团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当地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旅行社的,应当与当地旅行社签订书面委托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义务向旅游经营者提供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副本,并向旅游经营者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的费用。旅行社应当按照跟团旅游合同和委托提供服务。tment 合同。

第七十条 旅行社不履行跟团旅游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违约责任,或者依法赔偿损失;造成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造成损失的,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约资格,但不顾旅游者的要求,拒不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也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双倍的旅游费用。赔偿数额的三倍以上。

因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跟团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对此,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责任。

游客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履行安全提示和救援义务的,对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一条 因当地代理人、演出助理原因造成违约的,由组团机构承担责任;构成犯罪的,由组团机构承担责任。组团机构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当地代理人或者演出助理追偿。

因当地旅行社、履约助理造成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游客可以要求当地旅行社、履约助理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可能会被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团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当地政府索赔。机构和绩效助理。但因公共交通经营者的过错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旅游者索赔。公共交通运营商。

第七十二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演出助理、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与旅游者签订包价旅游合同,旅游者要求改变旅游行程安排的,增加的费用应当承担由游客。减少的费用将退还给旅客。

艺术第七十四条 旅行社接受旅游者委托,为其预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并收取代理费用的,应当亲自办理委托事项。旅行社因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接受游客委托提供旅游行程设计、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时,应当保证设计合理可行、信息及时准确。

第七十五条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规定为团体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未按照旅游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标准的住宿服务,并增加附加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出于公共利益原因采取措施而无法提供服务的,住宿经营者应当协助游客安排住宿。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第七十七条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预警制度。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警示的等级划分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旅游安全作为应急监测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七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应急机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开展救援,协助游客返回出发地或者游客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七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安全防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旅游经营者应当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技能培训直接为游客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对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查、监测和评价,并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危害。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游客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八十条 旅游经营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对下列事项事先向旅游者作出明确说明或者警示:

(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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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三)不对游客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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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团体;

(五)其他可能危及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

第八十一条 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歌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援、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为游客做好妥善安排。

第八十二条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有权及时向旅游经营者、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机构请求帮助。

中国出境游客在境外遇到困难时,有权向我国当地机构在职责范围内请求协助和保护。

游客在得到有关组织或机构的帮助后,应自行支付个人费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各自的职责和责任机构。监督管理范围内的旅游市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十四条旅游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是否经营旅行社业务。从事导游、领队服务已取得营业执照和执业许可证;

(2)旅行社经营行为;

(3)导游、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可以查阅、复制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第八十六条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不足两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依法在监督检查中学习。

第八十七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处理举报、投诉时,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并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八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调查信息共享机制对需要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查处的旅游违法行为,要督促处理。

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情况。

第九十条 依法设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对经营活动进行自律管理。规范会员行为和服务质量,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第八章旅游纠纷解决

第九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建立统一的旅游投诉机构。埃普坦斯机构。受理机构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第九十二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解决;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相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按照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与旅游经营者达成一致;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三条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应当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调解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

第九十四条:游客与旅游者之间发生纠纷的经营者多,一方游客多,有共同诉求的,可以选举代表参加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和管理部门没收。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未经许可、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许可证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责令停业整顿。 ;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下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000元但不超过50000元;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负责人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遵守规定的 安排领队、导游全程陪同出境或入境团体旅游;

(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带团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 /p>

(三)未向临时聘请的导游缴纳导游服务费的;

(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第九十七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下罚款:不少于5000元但不超过50000元。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处二万元以上罚款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游客的;

(二)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三)未按照规定购买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第九十八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款不少于人民币3万元但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美好的;违法所得超过三十万元的,处一倍以上罚款,但不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没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九十九条 旅行社不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导游证。y 扣留或撤销。

第一百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以下罚款:罚款30万元,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滞留游客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p> (一)变更导游证的;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安排旅游行程,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二)拒绝履行合同的;

(三)未取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跟团旅游合同的。

阿蒂第一百零一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参加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团资格,从事导游、领团活动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比较责令旅游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罚款。处一万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予以公告。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包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以下罚款1万元以上的,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并处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万元;情节严重的,对导游予以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领队和有关管理人员旅行社工作人员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 ,不得重新申领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第一百零四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行贿、受贿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旅游经营者处罚。旅行社营业执照被吊销。

第一百零五条 风景名胜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接待游客的,由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达到开放条件,并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下罚款。

瓦时游客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能力,风景名胜区未依照本法规定予以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分流、分流等措施的超过最大承载能力接待游客,情节严重的,由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责令该企业停业整顿六个月以上。

第一百零六条 风景名胜区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提高门票、单独收费项目的价格或者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给予处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造成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一百零八条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一百零九条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为游客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风景名胜区及经营者。

(二)风景名胜区,是指提供旅游服务、有明确管理边界的场所或者区域。

(三)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提前安排行程,提供或者提供两种以上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跟团等旅游服务的合同。领导通过绩效助理进行指导,游客按总价支付旅游费用。

(四)旅行社,是指与旅游者签订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

(五)地方旅行社是指接受旅游团委托,在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

(六)履约助理,是指与旅行社有合同关系,协助旅行社履行职责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履行跟团旅游合同项下的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

第一百一十二条本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六.如何全面认识旅游业可持续发展问题

旅游资源是旅游业发展的基本条件。没有特色旅游资源,就不可能发展旅游业。由于旅游业是一个新兴产业,与传统的资源概念相比,旅游资源的内容和构成要复杂得多。其确切定义目前国内外难以形成统一表述,但通常可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类。狭义的所谓旅游资源是指能够有效地为旅游者创造和维持吸引力的各种因素,包括自然因素、社会因素、人文因素等。 旅游资源广义上应包括一切能够促进和产生旅游景点的要素。

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就是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通过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节约利用、污染防治,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同时,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是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延伸。然而,与其他行业不同,可持续旅游业更强调以人为本。与人和谐。只有兼顾环境、经济和社会文化三个维度的旅游业才能称为可持续的旅游业。 ”

7.旅游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内容

首先,了解山西这座城市。一方面,古代先民们建造城市、繁荣城市,不仅发展了城市的政治功能,城市,也是物体积极发展城乡商品交换。

保护城市工商业,对于促进城市人口群体的形成和发展、促进城市生产力集聚和社会分工发展发挥了一定作用。

这不仅为城市经济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也为城市文化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使城市逐渐成为政治中心、经济中心和文化中心,是先进生产力和文化的摇篮和载体。 .

人文历史文化古迹,山西是一座美丽的城市,所以我们回去开发旅游资源,因为它有它的优势。这里应该有当地的传说或者故事,可以吸引人群。

这里已经成为一个令人向往的地方。人类的智慧、文化和历史在地球上留下了一系列的印记。

它一直留存至今,成为人类历史发展的宝贵遗产。这不仅具有考古文物价值,也成为我们追寻先人足迹的极其珍贵的文化旅游资源。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开发旅游资源是城市的孪生兄弟。

合理开发利用城市旅游资源,保护城市生态环境极为重要。

山西省旅游资源区域开发初探

山西省旅游资源区域开发初探(引文)

1.山西省旅游资源特点

(1)自然旅游资源基础雄厚,但空间组合较差。

山西自然风光优美,主要由名山、瀑布、泉水、野生动物资源组成等自然景观,充分体现了我国北方“粗犷而丰富”的风景特色。已开发的名山有五谷山、恒山、鹿崖山、灵空山、绵山、骊山、老顶山、灵帝山、瓜山、天龙山、五老峰山等,还有大同火山群,其中包含近30座第三纪和第四纪时期的火山。它们保存完好,是科学研究的理想场所。最突出的天然水资源是大河、泉水和瀑布。著名的有黄河、汾河、桑干河、壶口、娘子关瀑布、汤头温泉、七村、墩村温泉、夏县温泉等,位于运城盆地的运城盐地不仅蕴藏丰富的矿产资源资源丰富,也是黄土高原上不可多得的湖泊旅游胜地。另外山西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历山自然保护区、庞泉沟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蟒河自然保护区、芦芽山自然保护区。这些自然保护区不仅可以作为生态系统研究基地和丰富多彩的生物物种博物馆,还可以作为未经人工雕琢的稀有自然旅游资源。

但从空间分布来看,山西众多的自然文化旅游资源中有近三分之二位于远离城镇的地方。资源组合较差,相对集中的景点较少。另外,山区交通不便,经济相对落后,降低了旅游景点的吸引力,无法延长其生命周期。这不仅增加了资源开发的难度,也不利于资源的可持续发展。e 旅游业。旅游资源虽然丰富,但也存在不少“养在闺中,无人知晓”的情况。

(二)文化旅游资源主要是文物古迹和宗教建筑,在全国占有重要地位。资源相似,吸引力相对较弱。

山西省是名副其实的“文物大省”。国内保存完好的地面古建筑都是唐宋以前的。山西省占70%以上。它们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珍贵价值35处,全国保护文物名列全国第三位。有省级重点保护古迹300多处,县级保护文物2000多处。因此被誉为“中国地面历史博物馆”。大部分文物、纪念碑、壁画和建筑都有浓郁的宗教色彩。

山西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也是革命地区。目前,国家级、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6处,大部分已开发为祭奠、祭奠、纪念先烈的重要场所,构成山西省特色旅游资源。

一个地方的民俗风情是不断发展的遗产文化,是不可多得的旅游资源。山西有许多独特的民俗风情,如寒食节、天苍节、油糕节等民俗节日;剪纸、面塑、皮影、人体戏、民歌、地方戏、社火、灯会、庙会和丰富的地方特产。 ,汇聚成山西民俗风情的海洋。目前,全省已建成乔家大院、河边村等三个民俗博物馆,分别反映了不同的民俗风情。具有全省南、中、北地区的租民俗特色。

从总体评价来看,山西省文化旅游资源吸引力在全国相对较弱。主要原因是:(1)山西缺乏北京的故宫、西安的长城和秦女。此类资源具有高度垄断性,在国际上享有很高的声誉。 (2)全省文化旅游资源十分相似,具有显着的宗教特色。全省有寺庙、殿堂、道观3000余处。这种情况不利于提高旅游活动水平。 (3)人文旅游资源丰富但相对分散,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资源的吸引力。

(三)自然旅游资源与文化旅游资源协调良好。

由于自然条件特点和历史原因山西的自然旅游资源往往成为人文旅游资源的背景。在特定环境下,两者紧密结合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使旅游目的地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通过这种综合组合,游客不仅可以领略大自然的奇妙风光,还可以通过一景一地的旅游观光,达到考察研究、探寻古老奇观、了解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目的。 。壶口瀑布、北武当山、五老峰中,除一口瀑布外,其余四处宗教建筑、文物古迹、人文景观星罗棋布,自然风光秀丽,极大地提升了旅游业。资源的价值和旅游活动的效益丰富了旅游项目的内涵,这是山西旅游资源开发非常有利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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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山西旅游客源市场分析

(一)从国际国内旅游发展视角看山西旅游客源市场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旅游市场呈现出由观光旅游向度假、休闲、运动等特色旅游转变。这一趋势对我国旅游业的发展提出了挑战,对山西国际旅游业更是不利。山西的旅游资源主要是自然风光、文物古迹等旅游资源。但旅游资源缺乏,无法满足度假、休闲、娱乐、购物、探奇、探险等各类特色旅游活动的需求。国际旅游需求趋势不断变化。虽然近年来,为了改变这种不利局面,相关部门开始开发一些旅游度假区,但从建设角度来看国际旅游度假区的需求和应有 从区位条件来看,山西短期内不可能建成具有国际意义的旅游度假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内旅游蓬勃发展,观光旅游成为居民消费热点之一,特别是沿海地区和大中城市居民更高的收入。 1996年,国内旅游区接待游客达6.4亿人次,旅游总产值达1600亿元。而且,国内旅游业的产值已经超过了国际旅游业的产值。据国家旅游局预测,到2000年,国内旅游人数将达到950-10.3亿人次。这一巨大的市场需求将成为山西旅游业发展的强大动力。一方面,山西有紧邻东部沿海,区位优越,“临水楼先得月”;另一方面,我国国内旅游业正处于以观光为主的发展初期。也就是说,现阶段居民的出行需求目的地一般是美丽的自然风景区和文物古迹。这对于自然与文化旅游资源融合的山西旅游业来说,无疑是一次发展机遇。

(二)从客源市场看山西旅游业现状

首先,山西国际旅游在全国滞后。改革开放以来,山西省国际游客(包括外国人、华侨、台湾同胞、香港同胞)总体呈增长趋势(表1)。 1980年至1996年的16年间,全省接收累计接待境外游客70.66万人次,年均增长12%,旅游外汇收入年均增长20.4%。旅游业作为创汇产业,在全省对外贸易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但从全国国际旅游发展形势来看,山西国际旅游产业处于相对落后的地位。在全国30个省、直辖市(不含重庆)、自治区(不含台湾)中,1986年至1996年,山西省国际旅游人数和旅游外汇收入比例一直徘徊在第24位至第28位之间。 1996年大幅增长时,排名第26位,仅高于宁夏、青海、西藏、江西等省份。二是国际游客平均停留时间短,消费水平低。n 电平低。 1988年,国际游客在山西停留天数为1.43天,人均购物消费26元(人民币及外汇券)。 1996年增至2.8天,但人均日消费仍低于河南、陕西等周边省份。旅游产品销售低迷是影响山西省旅游外汇收入低的重要因素。

其次,山西国内旅游市场前景广阔。与国际旅游市场相比,山西国内旅游市场相对活跃,并一直呈现稳定增长态势(表2)。 1985年,国内旅游人数不足400万人次。 1996年增至1318万。回笼货币量是1985年的20多倍,年均增长分别为12%和30%。国内游客人数及提取现金金额效率超过了新疆、江西、吉林等省份,以及福建、黑龙江等省份,接近,这说明与国际旅游业相比,山西国内旅游业在全国仍具有一定地位。

3.山西旅游资源区域发展及问题

(一)山西旅游资源区域发展条件

从山西旅游资源的吸引力范围分析,由于具有国际吸引力导向的国际、国家级资源较少。目前仅有五台山、义口瀑布、大同云冈断崖、解州关帝庙、恒山、应县木塔等景区具有一定的吸引力能力。但这些资源缺乏北京故宫、长城、西安太武、广西桂林等国际知名景区。一些具有巨大潜力的旅游资源是尚处于开发阶段,短期内难以吸引大量国际游客。相对而言,山西的旅游资源包括国内和省内的旅游景点服务,特别是晋祠-天龙山风景区、五老峰风景区、骊山自然保护区、黄崖洞风景区、关浔风景区,目前虽然很难吸引大量国际游客,但可引起国内及省内大中城市游客的兴趣,开发国内旅游潜力。很大。

从旅游区位条件看,山西省地处中部地带,位于京津、西安三大旅游热点与中原地区(洛阳、郑州、开封)之间),这对于山西旅游发展来说是一个优势,也是一个劣势。首先,由于缺乏便利的国际运输港口和距主要客源国的距离,从入境境外游客的旅游空间行为来看属于劣势。 1995年境外游客抽样调查数据显示,74.2%的访华游客只游览1-3个城市。华北地区,北京、天津、西安和中原地区是国际旅游热点地区。 1996年,这些地区的境外游客人数北京为218万人次,陕西为51.04万人次,河南为24.2万人次,山西仅为9.6万人次。由于缺乏与这三大旅游区竞争的高度垄断的旅游资源,山西只能定位于上述旅游区的分流区层面,且分流区市场规模较小且不稳定。预计这种情况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不会发生重大改变。另一方面,旅游与经济发展是相辅相成的,发达的国际旅游业密不可分。从促进发达经济水平和外向型经济的角度来看。山西经济发展水平落后,基础设施和交通条件薄弱,产业结构单一而重,山西“煤炭省”对旅游资源形象和游客心理的影响也成为山西发展国际旅游的限制。因素。

其次,对于国内旅游客源来说,由于国内旅游的主体是大中城市居民,山西周边有京津、西安、郑州、石家庄等大城市、济南,城市化进程迅速。山东、河南两省市场潜力巨大。随着太旧高速公路的开通、风陵渡、太阳渡黄河公路大桥的建设以及后西、后岳铁路线的正式通车,山西与京津、河北、陕西、河南等地的交通坐拥评价得到显着提高。目前,太原至原平高速公路已开工建设,形成京津冀至晋东的旅游环线。京津冀地区游客利用周末前往山西旅游成为可能。因此,山西近期的主要目标是重点开发周边地区的客户市场。与南方的旅游资源相比,山西的旅游资源具有南方所没有的雄伟深邃、崎岖险峻、惊险刺激的特点。而且,很多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都是避暑、回归自然的好去处。可以作为山西开发东南沿海地区和南方旅游市场的有利条件。

(二)区域旅游资源开发存在问题

首先,地方旅游资源开发盲目性较大,旅游项目建设缺乏统一的指导和指引。近年来,地方政府和社会公众通过集资开发的旅游项目逐渐增多,说明旅游业“投资少、见效快、效益高、风险低”的行业特点引起了当地民众的兴趣。政府和公众。但由于缺乏对旅游市场需求特征的科学分析和认识,当地旅游资源开发和旅游项目建设存在很大盲目性。一些项目重复性较强,质量品味低,不适应市场需求。比如前段时间全国掀起的“人造景观热”,就波及了山西各地。许多地方的人造景观在内容、形式、制作上都显得粗糙、混乱,经不起推敲,让游客感到困惑和不感兴趣。无味。此类景点可能会暂时取得一些效益,但其固有的特点决定了其生命周期较短,因此不会长久,造成财力的浪费。另外,由于许多人工景观往往依附于原有的自然或文化旅游资源,破坏了原有资源的特色和形象。因此,山西省旅游部门迫切需要理顺管理渠道,对全省旅游资源开发进行统一规划指导和综合论证,真正立足长远,用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利用的视角和系统的视角。区域旅游资源开发。

其次,在区域旅游资源开发过程中,管理机制不畅通,缺乏统筹协调,存在多方管理、独立管理的现象。风景旅游区可设有五个同级但互不隶属的管理机构,即风景管理局、文物局(治理)、宗教事务局(司)、旅游局和旅游局。地方政府。由于管理体制不同,投资重点和利益不同,各景区在投资、建设等方面无法协调。例如,彝口风景区是全国40佳风景区之一。瀑布由风景区局管理,投入大量资金。 “旱地划船”和清代长城均由文物局管理。他们认为它只是一般文物,不注重开发,因此与景区建设未能同时进行。整体上比较隐蔽,影响了景区的价值。这种管理混乱、效率低下的状况严重困扰着山西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规划。其次,各旅游区之间缺乏跨区域的联系和协调,导致旅游区之间盲目竞争,同时难以形成畅通的旅游线路,这对旅游产品的开发极为不利。

四.山西省旅游资源区域开发对策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山西省旅游区域开发仍处于生成性发展阶段。根据经验,现阶段旅游业的重点举措是丰富景区结构、加强景区建设。具体发展策略如下:

(一)根据不同地区采取不同的区域发展模式。遵循择优、保重点的原则。

由于区域开发旅游资源的财力、物力有限,不可能采取“综合开发、综合治理”的方式。因此,在制定旅游发展政策、选择项目投资时,首先应在一些资源质量高、旅游基础好的地区实施择优发展战略。山西每年可动用的旅游发展资金约2000万元以上。这些多渠道资金要集中用于支持重点景区建设,综合分析研究,统筹规划、统一布局。从全省旅游资源区域开发看,以大同、扬州、太原、临汾、运城为主体的八大旅游区格局已基本形成。每个旅游区资源丰度不同,开发水平不同,应采取不同的旅游策略。资源开发模式:

1. “单一腹地”发展模式

在经济发展相对落后、旅游资源开发程度不高的地区,只能集中有限的财力、物力。开发一两个场地价值高、水平高的旅游景区,把几个旅游点的集中开发作为整个区域旅游发展的增长极。通过自身开发能力的增加和完善,带动区域旅游资源开发,形成单一旅游中心——腹地体系的蜘蛛网结构。比如吕梁旅游区地处吕梁山区,经济相对落后,旅游业刚刚起步。未来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把北武当风景区作为重点投资开发项目,建设配套设施,改善交通条件,扩大影响。将与不远处的庞泉沟自然保护区联合开发,两者旅游规模的扩大将带动梁旅游区的旅游发展。

2. “层次序列”开发模式

太原、大同、忻州旅游区是旅游资源价值大、开发程度高的旅游区。旅游业的发展有一定的发展。规模,形成一个或多个多层次的旅游中心,这些中心旅游景区在区域内具有较强的集散功能。它对旅游区的功能、规模和发展方向起着制约作用。这些旅游区的资源开发要立足于中心旅游景区。上在不断完善中心景区功能的基础上,重点开发建设潜力大的旅游资源作为二次增长极,逐步形成旅游中心——二次旅游。中心——在旅游腹地形成网络状的通道空间结构,从而实现区域旅游的综合发展。例如,忻州旅游区中,五台山风景区是忻州地区的一级旅游中心。虽然该地区的其他旅游景点也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但尚未达到五台山那样的景点规模。今后,除了继续开发五台山山顶、开通和改造台怀镇至五顶的道路、完善各山顶的服务设施外,还要加快观雁山—芦芽山的开发风景区和代县。古城(国家历史加强与五台山风景区的联系,形成以五台山为中心的大旅游圈,推动忻州旅游区迈向更高水平。

3. “多核共生”发展模式

在一个旅游区内,有多个特色各异、规模相近、功能互补的旅游中心,各个旅游景点应得到充分利用。中心景区的功能特色和资源优势,形成多元旅游中心—腹地网络型中心集合,共同促进区域旅游资源开发。例如,郓城旅游区​​区内就有许多较高级别的旅游目的地: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解州关帝庙、芮城永乐宫,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五老峰风景区,国家一级自然保护区——黎(山)云(蒙山)自然保护区。这些旅游t景点已具备一定的吸引力能力;其次,近年来与河南省共同开发的“黄河游”项目也展现出巨大潜力。因此,运城旅游区要继续完善“黄河游”、“关公故里游”等项目,大力开发五老峰风景区、骊山自然保护区的观光、避难、疗养、科考旅游,恢复永济鹳鹳。阙楼、唐开元铁牛阁、顺都平坂古城;加强各中心景区合作,开发循环旅游线路,共同开发国内国防旅游市场。

(2)选择目标市场,根据市场开发资源、建设设施。

旅游资源开发建设要以市场需求为基础,遵循一定的市场原则,从实际出发,选择适合的目标市场。结合客观实际,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市场操作。因此,目标市场的正确定位是旅游资源开发成功的关键因素。对于山西来说,与国内旅游相比,国际旅游发展短期内仍面临各种困难。旅游外汇收入的增加往往需要比国内旅游收入更多的成本。因此,今后山西不应再以国际旅游为主,而应从实际出发,把重点转向国内旅游市场的发展,以国内旅游为主体,着力发展大众旅游,打造各类旅游精品。群众喜闻乐见的旅游形式和项目。进一步加强对国内游客的宣传推介,为广大游客提供便利的出行条件,同时积极为国际旅游的发展创造条件。以国内旅游带动国际旅游稳步发展。笔者根据山西省旅游资源现状、旅游业基本运行情况以及国际国内旅游市场发展趋势分析,认为山西省旅游业的目标市场定位应该是:以国内旅游为主。以国内旅游为主体,逐步培育进入国际市场的配套条件,国内旅游带动国际旅游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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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具体措施

答:乡村旅游产业发展是我们党和国家乡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乡村振兴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农业、农村、农民经济发展。如何发展乡村旅游产业?你需要发现和挖掘你所在村庄的历史特色,比如如:历史名人、红色历史事件、你们村地理位置有哪些美丽的风景等,进行改造、开发利用,做强乡村旅游产业。

下面我介绍一下我村的经历:

我村有一位党史上的名人,林一山。新中国成立后,受毛主席、周总理任命。林义山是实施长江水利工程的主要领导者。他也是山东胶东天府山起义的主要组织者和领导者。为此,两个村委会研究决定发展红色旅游文化。

(一)与长江委合作,将林义山出生地林村打造为红色教育基地,发展红色旅游文化。

(2)现在农村有很多闲置的农村房屋。卫生间应该设在侧房装修、房间装修要符合城镇化标准。这些闲置民房要开发利用,成为红色旅游文化胜地。

(三)林宜山遗产开发。林一山生前将自己的全部财产捐献给林村人民。花园里有一棵百年流苏树。我们称之为四月雪。是名贵的流苏品种。我们每年都有。四月,举办四月雪节,吸引游客和拍照。

总之,发展乡村旅游产业,一定要结合本村实际,找出亮点、大力发展。我们绝不能创建虚拟项目。这是我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