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文明旅游总结(旅行社文明旅游工作指南)
首先,出行方式:
1.如果您选择参加跟团游,应选择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并签订详细的旅游合同;
< p>2.自由行时,最好与熟悉的人同行,并在出发前购买旅行意外保险;3.旅行时,您还应该交换导游和同行者的电话号码。 ,以供需要时使用。
二、乘坐交通工具:
1.切勿拼车或随意选择无牌车辆。最好选择正规旅游或运输公司车辆,并保留有效车票;
2、车辆行驶时务必系好安全带,不要随意更换座位,注意通行车辆上下车时;
3.请勿携带危险或易燃物品,尽量不在车内饮食。存在诸如u等隐患唱水果刀剥水果。
4.自驾出行前,最好先到4S店进行车辆检查和保养。
再次,带上物品:
1。出行时不要携带大量现金和贵重物品,避免佩戴金银炫耀财物;
2.旅行期间,贵重物品应放置在酒店保险箱或寄存;
3.行李和物品不应离开视线。钱包、文件等最好放在小包里随身携带。
其他方面:
1.进出酒店房间时随手关门,离开房间时切断电源,不在床上吸烟,不允许陌生人进入房间。
2.旅行时少抽烟、少喝酒;谨慎食用生食和海鲜,不要光顾无证路边摊,防止暴饮暴食。
3.未经允许不得擅自退团。如果您需要离开该团体,您可以应征得导游及同伴同意,并记住集合地点、时间、车次、酒店地址、电话号码。
4.如果您晚上或空闲时间外出,请告知导游或团队成员。
5.水上活动时,必须按要求穿戴救生衣,不要超出安全警戒线,不要单独下水;雪地、山路上行走要小心;老年人和身体不适者不宜参加剧烈或刺激性活动。
6.购物、娱乐消费时注意财产安全,保留发票或凭证。
7.根据不同季节、地区、出行方式,携带个人防护用品、常用药品和证件。
8.发生紧急或安全事件时,请拨打导游或当地警方、救援、投诉热线,并保护好现场和物证。
9.查看出行时随时了解天气状况,遇到雨天、山路、险坡等注意道路安全。
10.游览景区时,应严格遵守景区设置的安全提示和警示,不要随意行动。
11.旅途中购买食品要注意食品卫生,预防旅行腹泻等疾病。
12.如果旅行中发生意外,不要惊慌,必要时及时向有关部门寻求帮助。
13.倡导文明旅游,注意自己的言行,避免滋事,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14.如果旅途中发生危险,应迅速向当地公安机关寻求帮助。
15.旅游中发生纠纷时,控制情绪,不要纠缠,保留好证件,并向当地旅游行政部门投诉及时。
2.文明旅游行为准则《旅游法》禁止不文明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于今年4月25日审议完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十三条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文明旅游行为规范。
3.文明旅游范文范文文明旅游十大提醒,提醒您普遍提醒,树立文明旅游意识:
1.文明是最美的风景
2.漫漫征途,文明相伴
3。随时随地与文明同行,美丽瞬间
4.行走在文明世界,让你我他幸福
5。一花一花 一言一行都要文明。针对具体不文明旅游行为的提示:
6.环游世界,只留下一串脚印(作为保护生态环境的提醒)
7.旅行时讲讲礼仪,遵守入境时的风俗习惯(用来提醒你尊重他人的权利)
8.不乱扔垃圾,讲文明行为(用于提醒保持环境卫生)
9.不刻好名,多看美丽风景(用于提醒保护生态环境和文化)遗物)
10.和平是福,文明是金(用于提醒出行安全)
4.文明出行手册《服刑人员践行弟子规手册》是一套专门的教育载体,有一套人员,教育广大服刑人员规范自己的行为。日常言行
“你好”、“请”、“谢谢”、“对不起”、“再见”等礼貌用语层出不穷。生产车间、监狱大楼里随处可见囚犯背诵、学习、讨论、讨论的热闹场面。袖珍书已经成为大家手中的专题读物,身边从来都离不开书。 ,抓住卷轴。
5.旅行社文明旅游制度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大对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持续影响行业企业支持力度的决策部署,支持旅行社积极应对经营困难,有效降低经营成本。成本,促进旅行社全面复苏和高质量发展。近日,文化和旅游部发布通知,对加强旅游相关事宜进行安排。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支持旅行社发展。全文如下: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加强政策支持进一步支持旅行社发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旅游局:
旅行社是旅游业发展的重要市场主体,是联系旅游业的重要纽带。旅游供给与需求。在畅通旅游市场、扩大旅游消费、促进文化交流和社会文明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大对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持续影响行业企业的支持力度,为鼓励旅行社积极应对经营困难,切实降低经营成本,推动旅行社业务全面恢复和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优化市场环境
按照国务院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的要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促进《以金融机构保函方式支付涉企保证金替代现金》规定,创新支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方式,减少现金流企业的压力。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拓展旅行社发展空间。
(一)推进债券改革
1.当地文化旅游管理部门要积极与人民银行地方分行、银保监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鼓励开发债券履约保证保险产品,旅行社购买保险后,可以凭保单向银行申请存款担保。
2.有条件的地区可积极开展保险直接替代现金或银行保函支付存款的试点。试点前,工作方案应报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备案。
3.支持旅行社根据自身经营情况,灵活选择从押金、直接取得银行担保、以保单取得银行担保等一种方式支付押金。在试点地区,还可以利用保险来支付医疗费用。直接存款。
(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1.鼓励各地设立旅行社转型升级基金,加强旅行社服务质量评价,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推动旅行社高质量发展。
2.鼓励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开展党建活动和公务活动,委托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宜。
2.落实金融政策
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积极贯彻落实《文化和旅游部、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落实金融政策的通知》《关于落实金融政策的通知》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发展《关于演艺企业和旅行社的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2021]41号)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地方分行、银保监局会同相关金融单位共同落实着力缓解旅行社阶段性困难。
(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继续运用再贷、再贴现、普惠等方式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和信用贷款支持政策,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旅行社加大支持力度。
2.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旅行社,金融机构将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旅行社的支持力度。鼓励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办理正常续贷业务,不得盲目犹豫、抽贷、断贷、压贷。
三、畅通贷款渠道建立银企对接渠道,引导旅行社主动向银行提供经营管理、资产负债、财务收支、纳税等关键信息。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征信方式,引导扩大对旅行社信用贷款支持,推广可随时借、可还的贷款。
(二)建立健全支持融资服务的长效机制
1.适度扩大文化和旅游相关产业发展资金运用范围,探索为旅行社提供融资、增信、风险分担、贴息、补贴、应急周转等融资配套服务。加大政府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旅行社的增信力度。
2.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合作会同地方融资担保机构,建立健全常态化金融机制,支持短期经营困难但发展前景良好的旅行社纾困和发展。
(三)支持地方文化金融服务中心发挥积极作用
1.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文化和旅游企业救助基金。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托现有首贷、续贷服务中心,集中受理中小微企业旅行社首贷、续贷申请。
2.支持各地有序探索和优化首贷、续贷服务中心模式,帮助银行业金融机构识别旅行社有效融资需求,增加首贷、续贷业务量。
3.关于用好普惠救助政策的指导意见
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指导旅行社进一步用好各项普惠救助政策,增强企业活力发展信心。
(一)税收减免税相关政策
1.对符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条件且月销售额在15万元(含原额)以下的旅行社,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相关规定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享受免征增值税。 p>
2. 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普惠金融的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小微企业减税降费政策》(财税[2019]13号),再享受企业所得税50%的减征。
(二)社会保障和稳定就业相关政策< /p>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的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指导发展有困难、符合条件的旅行社按规定办理缓缴社会保险费。同时,指导旅行社申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
2.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稳定扩就业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人社部〔2020〕30号)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将旅行社纳入专项扶持计划,指导旅行社按照通知要求开展以工代训、申请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3.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充分发挥财政专户资金效能的通知》《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扎实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函[2021]14号),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将旅行社、导游行业纳入其中将培训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保障范围,加大培训补贴力度直接补贴企业,做好扩大就业、稳定就业工作。
(三)住房公积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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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引导经营困难的旅行社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暂缓缴存以待经济效益。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地方文化建设旅游行政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政策支持、支持旅行社发展的重要性,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支持旅行社应对阶段性困难、推动高质量发展“我为人民办实事”的具体举措。充分利用文化和旅游部政府门户网站“文化和旅游企业政策信息服务”栏目,及时跟踪了解相关政策动态,广泛宣传普及,确保政策在各地传递。地方。
(2)制定工作计划。各地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门要制定保证金改革工作专项工作方案,做好衔接衔接,明确专人,确保保证金改革工作顺利推进。他们应该建立工作台账,指导督促旅行社及时在国家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上完成保证金缴存工作。信息变更及备案工作。试点过程中,相关工作要积极稳妥开展,并及时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三)建立协调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狠抓金融政策落实,用足用好各项帮扶政策。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组织协调优势,了解企业需求,为金融机构支持企业救助和发展提供便利。持续跟踪实施成果,主动研究解决突出问题,认真梳理相关建议,总结经验并及时进行实践。相关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
6.旅行社文明旅游工作指南体会1.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收获很多,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深刻认识到自己能力的不足,才能让我们更好的服务我们的每一个客户!
2.我们的认知能力一直在增强。旅游产品的实战培训让我真切地感受到了旅行的艰辛,我们一直在努力增长见识!
7.旅行社文明旅游工作指南解读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是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游客和旅游经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结合本省实际,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保护、开发、旅游、旅游经营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发展旅游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旅游业发展产业政策,促进旅游业市场化,加强旅游业建设。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和促销大力发展旅游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建立旅游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旅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旅游工作。
第六条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诚信宣传教育等活动,发挥指导、协调、沟通和服务作用,维护旅游合法权益。经营者,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旅游业推广与发展<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旅游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加大旅游景区、景点的道路交通和安全保障力度。 、环境卫生、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旅游发展的需要,可以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旅游规划、旅游宣传推广、风景名胜区开发以及对旅游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奖励。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制定交通发展规划,改善旅游客运条件。
规划设计市政建设项目和国家大型项目要兼顾旅游开发和相关设施建设。
建设、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城市道路、干线公路上设置规范的旅游交通标志和重要景区标志牌。
第九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旅游服务标准化,建立旅游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旅游信息交换。建立公益性旅游咨询网站。在公共交通枢纽、旅游码头、主要旅游区(点)逐步安装自助互动旅游信息多媒体设施,为游客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第十条建立假日出行预报制度和出行预警信息发布制度。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重新春节、国庆节、五一劳动节等法定节假日期间及节前一周,通过大众媒体每日向社会公开主要旅游区(点)的天气和旅游接待能力。 、住宿、交通等信息。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通知,及时向旅游经营者和旅游经营者通报发生自然灾害、疫病或者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以及旅游区内游客的财产安全。游客发布旅游警示信息。
第十一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提供信息、指导和培训、协助等方式,促进具有安徽历史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的旅游产品的研发。统筹协调,培育旅游商品市场,实现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
第十二条 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教育、劳动等部门加强旅游院校(专业)建设和旅游科学研究、教育和职业培训,加快旅游专业人才培养。 、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第十三条鼓励境内外投资者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原则,投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旅游产品、兴办大型旅游企业或者设立旅行社、旅行社。谁投资,谁受益。分公司,从事旅游开发经营活动,拓展国际、国内旅游业务。
旅游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当地旅游资源条件和上级旅游发展规划。 、社会和环境可行性论证。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交通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文物古迹和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相协调保护规划、自然与保护区规划的协调等。
旅游发展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五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和评价,建立旅游资源档案,指导保护、开发和建设。旅游资源的破坏。
第十六条 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项目,应当符合当地旅游发展规划,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鼓励开发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相结合的旅游项目和知识性、教育性、趣味性、参与性的旅游娱乐项目。
鼓励徽州文化旅游、生态旅游、休闲度假旅游、会展旅游、红色旅游、工农业旅游、民俗风情旅游等旅游项目发展。
禁止设立损害旅游者身心健康的旅游项目。
第十八条 旅游景区、景点的经营权可以依法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有偿转让、租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旅游景区、景点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合理设置停车场、环境卫生设施、通讯设施、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应急救援中心和旅游服务中心,还有旅游标志。 、警示标志和指示牌,并采用国际通行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旅游者
第二十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旅游经营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2)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方式和内容;
(3)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优质、价格相称的服务。ces;
(4)尊重个人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5)因接受旅游经营者的服务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失的,可以得到依法给予补偿;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旅行社约定的旅游饭店、旅游公司、餐馆、购物场所、旅游区(点)等为旅游者提供约定服务时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游者,旅行社可以直接向旅行社提出赔偿请求。旅行社依法协商或者确认一致后,应当先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向责任人追偿。
第二十二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承担下列义务:
(一)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游环境和爱护旅游设施;
(二)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
(三)遵守健康、安全等旅游管理规定和订单;
(四)履行旅游合同规定的义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时,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或者旅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三)向当地旅游行业协会申请调解;
(四)依法申请仲裁;
(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旅游经营者
第二十四条: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法律规定取得营业执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有关行政部门许可的,必须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
旅游经营者组织危险特种旅游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旅游经营者从事索道、缆车、观光电梯、游船、摩托艇等特种作业的,其设施、设备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登记。
第二十五条旅行社可以接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有关公务活动提供交通、住宿、餐饮、会议服务。
第二十六条:旅游经营者可以设立或者自愿设立依法加入相关行业协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摊派和检查;有权拒绝旅游者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或者旅游合同内容的请求。
第二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保护旅游资源和旅游环境,公开服务项目、标准、价格,严格履行旅游合同,对从业人员进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组织、参加损害国家利益的活动违反民族风俗习惯、妨碍宗教信仰的自由活动和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
(二)超出批准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
(三)垄断行为经营或者从事不正当竞争;
(四)虚假宣传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
(五)欺骗、敲诈游客,欺骗、胁迫游客接受服务或者购买商品;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向旅游者提供真实的旅游信息,依法与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安排符合服务质量水平的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并建议游客按规定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条旅行社、导游等从业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旅游合同;如果有必要的话变更合同的,应当取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并承担相应增加的旅游费用或者退还减少的费用。差旅费。
第三十一条导游人员依法取得导游证后,方可从事导游活动。
第三十二条导游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举止文明,使用规范语言。不得擅自改变旅游接待计划、暂停导游服务,不得索要小费。导游服务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旅行社与旅游者合同约定的标准。
导游有权拒绝游客提出的侮辱人格、违反职业道德的无理要求。
第三十三条旅游景区和景点经营者应当加强管理,维护旅游秩序旅游景区和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根据旅游安全、旅游环境容量和旅游接待能力等要求,合理确定旅游接待承载能力。服务质量;当接近其承载能力时,应当公开发布通知。
第三十四条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内有多个景观或者观赏项目的,应当设置单一门票。确需对旅游景区实行重点保护、需要单独门票的,必须经政府物价部门批准。
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应当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等提供优惠或者免费门票,并设置明显标志。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当对举办爱国主义教育的中小学生免费开放。组织集体活动。
第三十五条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门票价格的制定或者调整,必须按照规定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国家和省级重要旅游景区、景点的门票价格制定或者调整前,应当召开价格听证会。
第三十六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管理规定,健全相关管理制度,配备旅游安全防护设施,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经营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的,必须具备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条件、装备和必要的救援设施,并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解释和明确警示。
第三十七条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时,旅游部门有权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同时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8.旅行社文明旅游工作概况全国文明城市是中国大陆所有城市品牌中最有价值、最难创建的。它是反映城市整体文明水平的综合性荣誉称号。是目前国内城市的综合性荣誉称号。品类竞赛最高荣誉、最具价值城市品牌。
具体创作内容为:
1.公共建筑、雕塑、广告牌、垃圾桶等规划合理,造型美观实用,与居住环境和谐,给人以美的享受;街道干净卫生,无随意张贴(包括牛皮癣);公共场合的气氛公园、绿地、广场等地方很安静。
2.在公共场所不得乱扔垃圾、随地吐痰、损坏花木、争吵、打架等不文明行为;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全面禁烟,并有明显的禁烟标志;影剧院、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会议场所等场所应当保持安静、文明,不得大声喧哗、粗言秽语、嬉闹。
3.车辆、行人各行其道;机动车让行斑马线,车辆和行人不横穿马路、闯红灯;自觉保持交通畅通,不人为造成交通阻塞;车辆、行人服从交警指挥;遵守交通站点秩序,排队候车,按顺序上下车。禁止酒后驾驶。
4.主动给e让座公交车上的老、弱、病、残、孕、抱婴儿人员。对外人友善,耐心、热情地回答陌生人的询问;在公共场所主动帮助老人、残疾人、体弱者或其他需要帮助的人。
5.群众对党政机关办事效率的满意度>90%; (二)社会公众对反腐倡廉工作满意度>90%; (三)全民法制宣传教育普及率≥80%; (四)公民对政府诚信满意度≥90%; ⑸ 公民对义务教育的满意度≥75%; ⑹公民对见义勇为的赞同率和支持率≥90%; ⑺ 公民植树绿化、保护绿化等公益活动参与率≥70%; ⑻ 公民对骨髓、器官捐献等的认可率≥50%; ⑼ 公民对城市道德模范知晓率≥80%; ⑽ 公民对当地网吧行业形象满意率≥70%; ⑾ 公民对城市道德模范认知度≥70%;公交站点布局、交通便利满意度≥60%; ⑿群众安全感>85%; ⒀科教文体、法制卫生等社区活动覆盖率>80%; ⒁家庭美德知晓率≥80%; ⒂ 市民对创作作品的支持率>80%。
6.对门窗行业进行现场检查和抽查暗访。主要内容包括:服务是否文明规范、投诉机制是否便捷有效等。这些行业包括:燃气、供暖、自来水、供电、公交、出租车、铁路、长途客运站、民航机场、环卫、园林、物业、邮政、电信、银行、医疗、酒店、旅行社等商业零售。 、工商、税务、110、派出所、交警等。
9.旅行社文明旅游工作方案(2005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5年11月19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游客
第三章规划与推广
第四章资源保护与开发
第五章运营与服务
p>第六章乡村旅游
第七章旅游安全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是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组织的省外及境外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旅游规划和管理。开发、建设、经营、服务、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突出陕西历史文化、自然生态旅游资源优势和地方特色,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发展应落实协调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旅游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发展资金纳入年度预算,推动旅游业发展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融合发展,优化旅游发展环境,完善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保护和利用旅游资源,发展旅游产业,监督旅游安全,维护旅游秩序。各行政区域的旅游环境。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协调部署全省旅游重点发展任务和跨地区、跨行业的旅游规划建设和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执法。协调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旅游工作实际,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工作发展进行统筹协调和协调。 、本行政区域旅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指导、协调、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其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发展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文明旅游宣传教育,引导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旅游目的地居民增强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倡导和鼓励健康低碳旅游,绿色文明旅游方式。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向游客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引导游客健康文明出行。
第八条依法设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行业组织章程开展活动,健全行业自律。加强会员信用建设,引导会员诚信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二章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关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内容、标准、价格、注意事项等信息;
(二)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旅游经营者、旅游服务方式和旅游服务项目;
(三)有权拒绝强迫旅游经营者的交易行为,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四)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合同规定提供旅游产品和服务,取得相关合同文本、相关发票以及旅行过程中的其他支付凭证;
(5)人身或者财产遇到危险时,有权请求救援和保护;
(6)人身或者财产遭受危险时,有权请求救援和保护;受到伤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七)个人尊严、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八)残疾人等游客人民群众、老年人、未成年人、现役军人等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九)旅游合同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法规。
第十条旅游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社会秩序和社会道德,爱护旅游设施,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文明旅游;
p>
(二)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卫生规定; (三)如实告知旅游经营者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
(四)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损害当地居民的利益和利益,干扰他人旅游活动,损害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
(五)应当配合国家临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六)出境旅游者不得非法居留、随团出境旅游者
(七)入境游客不得非法停留,随团入境的游客不得擅自分团、离团;
擅自离团;
(八)履行旅游合同规定的义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双方发生争议时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游客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与旅游经营者协商;
< p>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投诉或者向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三)旅游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或者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规划与推广
第十二条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旅游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设区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资源丰富的县(市、区)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省级旅游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旅游发展规划,报送人民政府同级批准并实施。
跨两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适合综合利用的,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跨两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适合综合利用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统一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区县可以编制重大旅游建设项目和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以及特定区域旅游项目和设施的专项规划。对配套服务功能和旅游资源保护作出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 旅游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其他人力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法进行,并公开征求公众、专家、地方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评估对同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修订规划内容,并及时报告社会公告。
评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第三方和公众评价的基础上进行,合理选择参与评价的单位和人员。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促进旅游融合发展。与文化、工业、农业、商业、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融合发展,重点支持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n 地区和革命老区;支持利用乡村特色资源发展乡村旅游,利用工业企业特色和优势资源发展工业旅游;鼓励依托民间艺术活动、手工艺品、建筑、婚俗、传统节日等资源开展民俗旅游。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旅游资源的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特色旅游发展的政策。打造旅游品牌,提升旅游产品文化内涵,扶持促进旅游相关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区域间旅游服务壁垒,促进跨区域旅游合作经营,禁止行业垄断和区域垄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阻碍行政区域外旅行社、导游、旅游车辆在当地合法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专业旅游经营机构发展,利用优势资源,推动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境的旅游经营管理。旅游企业兼并重组,建立跨境综合性产业集团和产业联盟,鼓励旅行社、旅游客运企业跨区域连锁经营。鼓励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旅游业。
文章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旅游产业发展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产业项目和重大文化旅游项目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支持服务业、中小企业、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节能减排等发展的专项资金……,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和项目纳入支持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创新开发符合旅游产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模式,鼓励和支持本省旅游企业申请上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融资券、中期债券等短期债券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向资本市场提供直接融资,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创新旅游保险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和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需求。对利用荒地、荒地、荒地、垃圾场、废弃矿山、石漠化土地开发旅游项目,可通过优先安排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政府贴息贷款等措施给予支持。
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参股、合资等形式在农村共同举办旅游企业。依法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用途需要改变。 ,必须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供水、排水(污水)、供电、通信网络、环境保护、旅游相关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绿化、消防等服务设施以及文化遗产保护、文化设施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旅游重点镇(镇)和旅游资源丰富地区的区域开发、市政设施和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考虑景观效果、旅游功能和相关旅游设施建设。设施。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要根据旅游发展需要,统筹安排通往旅游景区的交通工程,合理规划建设旅游集散中心、中转站、旅游客运专线、自驾车营地等交通设施加强景区旅游道路、步行道、停车场建设,推进旅游交通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为游客提供便捷的交通服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将旅游交通纳入公共交通系统,合理布局旅游交通线路和旅游交通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关中环线和黄河沿线。河、汉唐皇陵、沁里南北山麓吴山等作为重要旅游交通线路的骨架,完善主要旅游景点的旅游交通标志、指示牌等道路标志。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批准旅游线路、旅游客运企业和旅游车辆配额分配时,应当征求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实施全省旅游形象宣传战略,协调组织全省旅游整体形象的境外和省外宣传活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组织本地区的旅游形象宣传工作,健全旅游形象宣传机构和网络。
省旅游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对于提升我省旅游形象具有重要意义。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动旅游宣传推广专业化、市场化,建立多语种陕西旅游宣传推广网站,做强陕西旅游。形象宣传。
广电、文化、商务、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文物、外事、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场等部门、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及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旅游形象宣传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健全旅游信息统计、发布和假日旅游预报制度,准确预测旅游信息。提供旅游市场信息服务。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公安、交通运输、统计等部门应当协助做好旅游信息统计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旅游信息化建设,鼓励旅游电子商务发展,提高旅游信息化服务水平。
第二十五条 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建设具有宣传推广、咨询、投诉、安全保障、信息资源交换和信息交流等功能的综合旅游信息服务机构。分享。平台,完善旅游基础信息数据库,促进旅游信息共享和实时更新。
旅游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信息服务平台、旅游咨询中心,免费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天气、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方面的必要信息和投诉。咨询服务。
第二十六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旅游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优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加强旅游学科体系建设、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培养旅游人才。教育培训基地为旅游从业人员提供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旅游人才队伍建立评价体系,将符合资助条件的高层次旅游管理人才纳入省人才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旅游就业纳入就业发展规划和职业培训规划,将符合条件的旅游服务从业人员纳入就业支持范围。
第四章资金来源保护与开发
第二十七条旅游资源开发应当遵循依法保护、统一规划、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统筹协调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
第二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我国的景点项目和旅游配套设施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并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当地生产生活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旅游景区项目建设,应当召开听证会。
重点旅游乡镇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要突出文化特色,协调旅游功能。建筑的规模、风格应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二十九条 自然资源、文物、宗教等文化资源的旅游利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资源保护、生态保护、文物安全、和宗教文化。尊重当地传统文化习俗,保持地域完整性、文化代表性和资源地域特殊性。
利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山体、水域、湿地等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时,必须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不得破坏景观、环境污染,或旅游受阻。
利用文物古迹等历史文化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独特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改建、搬迁、拆除。
第三十条鼓励使用新能源、新材料,创建绿色环保企业,发展生态旅游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建坟墓、伐木、烧荒、狩猎、倾倒废物、排放污染物或者建造任何建筑物。破坏生态环境、破坏旅游资源的项目。
旅游资源开发建设项目中的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一条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转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旅游产品研发基地建设,鼓励和支持观赏性、艺术性、文化性、实用性、地方特色。培育体现地方特色的旅游产品品牌。
第三十三条 省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组织制定旅游行业地方标准,贯彻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促进旅游行业标准化和规范化。旅游设施建设和服务标准化。标准化。
第五章经营与服务
第三十四条设立旅行社,从事招揽、组织、接待旅游者和提供旅游服务的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遵守等法律法规,领取旅行社营业执照,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导游、领队活动,必须取得符合国家规定的导游证和领队证。
俱乐部、汽车俱乐部、协会以及其他召集旅游者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许可证,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企事业单位因产品推销、宣传等经营活动需要组织旅游的,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旅行社组织旅游,不得自行开展旅游活动和从事旅行社业务。商业。
第三十五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取得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服务质量等级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
旅游经营者不得进行超出已获得的服务质量水平的宣传。未取得服务质量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服务质量的称号和标志广告或商业活动的权限级别。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可以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接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委托,为有关公务活动提供交通、住宿、会议等服务。
第三十七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批准的经营范围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二)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旅行社业务许可证的;
(三)未经游客同意,转团、拼团的;
(四)向游客提供虚假信息旅游信息,发布虚假广告,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质量、价格不一致的服务;
(五)诱导、欺骗、强迫或变相强迫游客购物、参与单独付费旅游项目的;
(六)向游客索要小费,给予或者收受其他旅游经营者回扣的;
(七)擅自改变旅游行程或者暂停旅游服务的、拒绝履行合同;
(八)从业人员私自承包导游、领队服务;
(九)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吸引、组织、接待游客;< /p>
(十)旅游者引进、提供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尊严、违反社会公德、民族宗教歧视的旅游项目的;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月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职业安全保障。以及导游的健康状况。落实特殊劳动保护。鼓励出行旅行社与导游人员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导游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合理确定导游基本工资、团队补贴、奖金等。建立以导游工作为基础的导游绩效奖励制度。以专业技能、职业素质、游客评价、专业贡献为主要评价内容。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游客提供服务的,应当向导游全额支付约定的导游服务费。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体旅游提供服务时,不得要求导游预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建议采用国家制定的合同范本文本。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旅行社提供旅游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服务的,必须取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
第四十条 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通过互联网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注明旅行社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证号码、经营范围和经营业务。范围位于其网站主页的显着位置。营业执照信息,例如营业地址。
网站发布旅游经营信息应当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十一条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特定购物场所或者安排额外的付费旅游项目。但经双方同意或旅游者要求者除外。不影响其他游客的行程安排。
旅游景区内及周边经营者应当明示向游客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价格标签应当真实、清晰,字迹清晰,标注正确。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来欺骗或强迫他人与您进行交易。
旅游景区及其周边地区经营者向游客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价差幅度、利润率不得超过同地区、同时期、同水平。等级,以及同一种类的商品或服务。平均市场价格、平均点差率、平均利润率的合理范围。
第四十二条从事旅游客运经营活动,必须取得相关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从事旅游出行的车辆客运应当按照旅游合同、旅游包车合同的行程安排在车辆登记地与旅游目的地之间通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阻碍。
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与旅行社约定的旅游线路和标准提供运输服务,不得将游客转交他人运输或者擅自终止运输,不得擅自改变运营路线。擅自携带与旅游团无关的人员。
第四十三条 旅行社租赁客运车船进行旅游活动,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运输企业和已办理法定强制保险的车辆、船舶。
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加强然后对员工进行交通安全、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服务质量和运输安全。
承担旅游客运的车辆、船舶应当配备符合规定的司机、乘务人员、安全带、救生等安全设施设备,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游客应提高安全意识,遵守安全警示规定,按要求使用安全带等安全设施设备。
第四十四条 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周围指定旅游客运车辆临时停车位,旅游客运车辆可以在该停车位停放。走走停停,方便游客乘车。
第四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那些不符合开放条件的g 不得接待游客的条件:
(一)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和系统,经安全风险评估符合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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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应当对风景名胜区是否符合前款规定的开放条件进行审查,并听取设区的市、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六条风景名胜区接待游客人数不得超过批准的最大承载能力。风景名胜区应当公布依法批准的最大承载能力,制定并实施游客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用门票预订等方式。采取措施控制景区接待游客数量。
游客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报告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时间。风景名胜区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分流、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七条旅游景点应当公开门票价格,公开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并明码标价。禁止强制出售联票、套票。
旅游景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现役军人等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并公示开放对象和收费标准。票价减免标准。
政府投资的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图书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城市公园、体育场(场馆)等免费向社会开放。如果免费开放确实有困难,应设立价格优惠或免费开放日,逐步实行免费开放。
第四十八条鼓励旅游景区通过委托经营、合作经营、参股等方式引进管理公司进行专业化、规范化运营。
第四十九条旅游经营者的营销方案、销售渠道、客户名单等经营信息可能随时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方式获取、使用或者公开。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十条热水、电、燃气价格餐馆、餐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一般工业企业相同。
第五十一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供旅游业务统计、财务报表等资料。有关部门应对旅游经营者提供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十二条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第六章乡村旅游
第五十三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打造区域旅游品牌。一体化和设施完善,要结合实际突出特色,编制实施乡村旅游发展规划,规范乡村旅游开发建设,促进乡村旅游有序健康发展。
第五十四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旅游纳入新农村建设、现代农业、扶贫开发、城乡一体化发展总体布局,加强乡村旅游道路、停车场、通讯网络、给(排水)、绿化等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完善交通和旅游标识,为乡村旅游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要加强乡村旅游公厕、加尔巴等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建立收集容器、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组织开展灭鼠、蝇、蚊、蟑螂等病媒生物及清除其孳生场所活动,改善乡村旅游目的地环境卫生。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用于旅游资源革命老区和秦岭、巴山等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以及县、镇建设、传统村落旅游资源丰富。和政策支持。
第五十六条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并实施乡村旅游标准和等级评定制度。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发展观光旅游、民俗风情、休闲度假等乡村旅游项目通过政策扶持、宣传推广、协调引导,充分发挥生态优势,凸显乡村特色。推动乡村旅游规范发展。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乡村旅游人才培养,开展乡村旅游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乡村旅游经营管理水平。管理服务。
第五十八条 农村居民利用自己的住所等条件从事餐饮、住宿等乡村旅游经营活动的,必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小型餐饮许可证。商业执照。接待游客住宿的,还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配备卫生防护用品。必要的消防设施,到当地派出所登记,核实登记游客身份证件,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
第五十九条乡村旅游经营者开办旅游项目、提供旅游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乡村旅游经营者不得在江河、山体滑坡、泥石流、洪水等自然灾害多发的危险地区开展旅游经营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乡村旅游经营者的旅游安全教育和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对乡村旅游经营场所、接待设施、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等进行综合评级评估,给予指导和帮助。l 保护、服务质量、特色项目等。乡村旅游经营者要规范经营,提高服务质量。
第七章旅游安全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综合监督管理机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旅游景区突发事件、高峰期大客流量的应对机制和旅游安全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应急机制。
旅游、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安全等有关行政部门d 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公安、卫生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工作。
第六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度,严格执行旅游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旅游安全防护制度和应急预案,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人,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设施保障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游客流量较大的重点景区要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配备专业的医疗救援队伍ts。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救援、处置措施,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并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报告、旅游、卫生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的报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及时组织救援。
第六十四条经营特种旅游项目、客运索道、大型游乐项目涉及人身安全的,其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并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法律。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参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运营。
第六十五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事项向旅游者作出如实说明、事先明确提示,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对于涉及人身安全的旅游活动,旅游经营者应当向旅游者明示可能存在的危险,并提出其必须具备的身体条件和其他相关要求。
第六十六条 旅游景点应当设置地理界线、服务设施、旅游指南等标志;用于危险区域或项目应当设置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六十七条:在无道路通行的场所或者旅游景区线路外组织翻山、登峰等危险健身探险旅游活动时,组织者应当告知参加者作出风险提示,并将活动时间备案、地点、路线、人员名单、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等提前五日向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通报。地点、路线涉及军事设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旅游景区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并提醒旅游者自愿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
第八章监督管理
条69: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族宗教、公安、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价格其他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对辖区内的旅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旅游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统筹协调、部门联动、属地管理、常态化监管的旅游综合执法体系,健全旅游执法信息共享机制,维护旅游执法信息共享。旅游市场秩序。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公布投诉受理地点、电话号码、互联网地址,受理游客或者电话投诉。或在线平台。
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投诉人。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将投诉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被移送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移送其他部门处理。被移送部门认为确实属于其他部门依法处理的,应当通过旅游投诉统一受理机构移送,跟踪投诉处理情况,并答复投诉人。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移送部门和其他有权处理投诉的部门不得相互推诿。
事实清楚、能够当场处理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投诉移送部门应当当场处理的投诉;无法当场处理的,应当在三日内告知投诉人相关处理情况。一般投诉应当在七日内处理,复杂投诉应当在四十五日内处理,并通知投诉人。确因其他特殊情况无法在上述期限内办理完毕的,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法律、法规对处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韦尔。
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对旅行社、导游、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旅游经营者及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旅游景区实施监督检查;
(二)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三)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四)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有关材料。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如果superv少于两个检查人员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依法保守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第七十二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风景名胜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点、交通等单独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单独收费项目投资成本已收回的,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县级以上物价部门拟制定、提高旅游景区门票价格时,应当召开价格听证会,听取游客、旅游经营者及有关方面、妖魔的意见。分析其必要性和可行性。旅游景点门票价格上涨的,调整后的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串通涨价、哄抬物价、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维护旅游价格市场秩序。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工会组织应当指导、督促旅行社遵守旅游法、劳动法的规定。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导游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导游的合法权益。对于未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旅游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旅游经营者诚信档案,公开旅游经营者资质等信息、经营服务质量、失信处罚记录,公布严重违法行为的旅游经营者名单,保障游客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设置区域,有障碍的旅游服务机构、有关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其他单位和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外限制、阻碍旅行社、导游、旅游车辆的。在当地依法开展旅游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从事旅游活动的l 擅自从事代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物价部门责令改正。未明示价格的,处500元罚款。处5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任何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信息的人以文字、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欺骗、强迫他人与其进行交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处罚。
第七十八条 旅游旅客运输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罚款。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九条 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船舶运送旅游旅客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 旅游景区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物价部门未公开、明示价格的,责令改正。价格不公开、标注不明确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强行出售联票、套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旅游景区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物价部门责令改正,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 ,并处2000元以上罚款。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一条乡村旅游经营者违反规定的有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责令改正。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营业执照。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未经依法备案,组织开展健身探险旅游活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止违法行为。对主办方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如果情况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对主办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给参赛者造成损害的,主办方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组织者明知不依法登记参加健身探险旅游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对参加者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的;
(二)不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造成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
(三)未指定、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未公布受理地点、电话、网络地址的;
(四)未按照规定时间受理、处理旅游投诉的;限制或者未及时处理投诉;
(五)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提高景区门票和服务价格的
(六)不依法履行旅游行政执法职责,不及时查处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文章第八十四条 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罚款或者处五千元以上罚款的,对组织处以10万元的罚款,有要求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当事人对有关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第十章附则
第八十九条本条例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旅游管理条例》已经省人民政府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8年8月22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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