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旅游法颁布的意见(关于旅游法颁布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利用跨行政区域且适合综合利用的旅游资源,由上级人民政府制定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旅游发展规划应与旅游发展规划相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力资源保护利用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和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
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考虑旅游发展的需要。
2.旅游法鼓励支持发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的旅游经营者组织出境旅游的报告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五十五条: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加强出入境旅游管理,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第十六条出境旅游者不得非法滞留,跟团外出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入境游客不得在境内非法停留,跟团入境的游客不得擅自分团、离团。
第九十九条旅行社不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3.旅游政策法规讨论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国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4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旅游者
第三章旅游策划与推广
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序号第八章旅游纠纷解决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旅游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境外组织的旅游、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经营性活动,适用本法。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 。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 旅游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应当体现公益性。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宣传活动,对为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区域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游客提供安全、健康、卫生、便捷的旅游服务。
文章七、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综合协调旅游业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协调本行政区域旅游业的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依法设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强制交易。
游客有权了解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状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文章e 10: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得到尊重。
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折扣。
第十二条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有权请求帮助和保护。
游客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第十三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文明旅游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第一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和旅游活动中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发生争议,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如实告知旅游经营者与旅游活动有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者应当配合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临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不配合国家针对重大突发事件采取的临时限制旅游活动措施、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一个第十六条 出境旅游者不得非法滞留,跟团外出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游客不得在境内非法停留,跟团入境的游客不得擅自分团、离团。
第三章旅游规划与推广
第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旅游开发准备工作。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规划制定计划。利用跨行政区域且适合综合利用的旅游资源,由上级人民政府编制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八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等内容。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旅游发展规划编制专项规划为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对旅游项目提出特殊要求,特定区域的设施和服务功能。
第十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文物和人力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和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需求。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考虑旅游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旅游利用自然资源、文物等人力资源,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资源和环境的要求。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习俗,保持区域完整性、文化代表性和资源区域特殊性,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促进旅游业建设。旅游休闲体系,采取措施促进区域旅游合作,鼓励开发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推动旅游与工业、农业、商贸、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融合发展,支持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旅游业发展。地区和贫困地区。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宣传。
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提升战略。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协调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国际旅游合作与交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组织地方旅游形象宣传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咨询平台,免费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景点、线路、交通等信息。 、天气、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的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游客聚集场所设立旅游咨询中心,在风景名胜区和通往主要风景名胜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导标志。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旅游中转站,提供旅游服务。为城市及周边地区旅游的游客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旅游职业教育培训发展,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第四章旅游管理
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收、组织、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批准:旅游主管部门依法取得许可并进行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经营设施;
< p>(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导游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国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4)入境旅游;
(5)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补偿旅游者权益受到的损害,以及在旅游者人身安全遇到危险时垫付紧急救助费用。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发布吸引、组织旅游者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散团。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欺骗游客,并通过安排购物、加购旅游项目等方式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游客不得指定特定购物场所,不得额外安排付费旅游项目。但经双方同意或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在旅游结束后三十日内办理退货并预付退货费用。d 的旅行行程,或退还单独支付的旅行项目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组织团体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体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第三十七条 经导游资格考试合格、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有关旅游行业组织登记的,可以申领导游证。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向导游全额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
旅行社安排导游提供服务时团体旅游不得要求导游预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取得导游证的人员,具有相应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
第四十条 导游、领队必须由旅行社指定,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得私自从事导游、陪同业务。
第四十一条 导游、领队从事经营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并向旅游者报告旅游者的情况。应当告知和解释文明旅游行为规范,引导游客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游客不良行为。违反社会道德。
导游、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游客索要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游客购物或者参加额外付费的活动。旅游项目。
第四十二条风景名胜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和系统,经安全风险评估,符合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风景名胜区门票公共资源以及旅游景点、景区内交通等单独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加价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游客、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风景名胜区不得增加附加收费项目,变相提高价格;新增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公益性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逐步免费开放。
第四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公布门票价格、单独收费价格物品和团体费用放在显着位置。景区门票涨价应提前六个月公布。
不同景区门票或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点门票一起出售的,合并价格不得高于单个门票价格之和,游客有权选择购买任何单个物品。票。
景区核心旅游项目因故暂时不对游客开放或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予以公告,并相应降低费用。
第四十五条风景名胜区接待游客不得超过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批准的最大承载能力。风景名胜区应当公布经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批准的最大承载能力,制定并实施游客流量控制方案,并可采用门票预订等方式。采取其他措施控制景区接待游客数量。
游客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分流、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六条城乡居民依法利用自己的住所或者其他条件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中央政府。
第四十七条经营高海拔、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通过互联网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取得旅行社业务依法取得许可,并在网站首页显着位置标明营业执照信息。
网站发布旅游经营信息应当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第五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旅游经营者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应质量等级的名称和标志。
第五十一条旅游经营经营者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服务时不得行贿或收受贿赂。
第五十二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十三条 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在车辆显着位置设置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志,并对经营者进行公示。放在车厢显眼的位置。
第五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住宿经营者将部分经营项目、场地转让给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的、观光、娱乐、旅游交通等,实际经营者对其造成游客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 商业运作。
第五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境旅游,发现旅游者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并处旅游主管部门及时通报。或者是我国驻外机构的报道。
第五十六条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的经营者实行责任保险制度。 。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五十七条旅行社组织、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第五十八条跟团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基本情况;
( 2)旅行行程安排;
(3)旅游团最低人数;
(4)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及标准;
(5)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6)自由活动日程;
(7)差旅费及支付期限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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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九)法律、法规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旅行社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时,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的内容。
第五十九条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是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条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跟团旅游产品并签订包价旅游合同的,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机构和代理机构的基本信息。
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跟团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当地旅行社的,应当在跟团旅游合同中载明当地旅行社的基本信息。
安排导游为游客提供服务的,导游服务费应当在跟团旅游合同中载明。
第六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提醒参加团体旅游的游客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十二条旅行社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时,应当告知旅游者下列事项:
(一)旅游者不适宜参加旅游的情形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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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旅游活动安全注意事项;
(3)信息旅行社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减轻责任;
(四)旅游者应当注意的事项:有关法律、法规、旅游目的地的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不适宜进行的活动等。符合中国法律等规定适宜参加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在履行跟团旅游合同过程中,遇到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还应当告知旅游者。
第六十三条旅行社招揽旅游者组团旅游,因参团人数未达到约定人数而无法外出的,组团社可以终止合同。但国内旅游必须至少提前 7 天通知游客,出境旅游至少提前 30 天通知。
若因人数过多而无法外出未达成约定的,经旅游者书面同意,组团社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负责,委托旅行社对组团社负责。如果旅游者不同意,合同可以终止。
因未达到约定参团人数而终止合同的,组团机构应将已收取的全部费用退还给游客。
第六十四条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无正当理由旅行社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旅行社承担。和第三方。
第六十五条 旅游者在旅行行程结束前解除合同的,组织机构应当扣除必要费用后,将余额退还给游客。
第六十六条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危害健康的疾病以及其他游客的安全。安全;
(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三)从事违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四)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不听劝阻、不得制止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将余款扣除必要费用后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由游客承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及其工作人员尽合理注意仍无法避免的事件,导致旅行行程受到影响的,旅行行程按下列情况处理:< /p>
(1) 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解除合同。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向旅游者说明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终止的,组团机构在扣除向当地旅行社或履行助理支付的不可退还费用后,将余额退还给游客;如果合同变更,金额相应增加,费用由游客承担,减少的费用将由游客承担。将退还给游客。
(三)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摊。
(四)游客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将由游客自行承担;增加的回程费用将由旅行社和游客共同分摊。
第六十八条 旅行行程中合同终止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履约助理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回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第六十九条旅行社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义务。打包旅游合同,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
经游客同意,旅行社将跟团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当地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旅行社的,应当与当地旅行社签订书面委托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和权利。有义务向旅游经营者提供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副本,并向旅游经营者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的费用。旅行社应当按照跟团旅游合同、委托合同的规定提供服务。
第七十条旅行社不履行跟团旅游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违约责任或com依法赔偿损失;造成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造成损失的,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有履行资格,但不顾旅游者的要求,拒不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不少于1元的赔偿金。时间但不超过旅费的三倍。
因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或未履行的,旅行社不按约定履行或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游客自行安排活动时,旅行社未履行安全提示和救援义务的,对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一条 因当地代理人、演出助理原因造成违约的,由组团机构承担责任;组团机构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当地代理人或者演出助理追偿。
因当地旅行社或履约助理的过错造成游客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游客可以要求当地旅行社或履约助理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团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当地中介机构和演出助理寻求赔偿。但因公共交通经营者的过错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运营商索赔。
第七十二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表演助理、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与旅游者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旅游者要求改变旅游行程的,增加的费用应当承担由游客。减少的费用将退还给旅客。
第七十四条旅行社接受旅游者委托,为其预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并收取代理费用的,应当亲自办理委托事项。旅行社因自身过错给游客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接受游客委托提供旅游行程设计、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应当保证设计合理可行、信息及时准确。
第七十五条 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规定向团体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未按照旅游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标准的住宿服务,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出于公共利益原因采取措施而无法提供服务的,住宿经营者应当协助游客安排住宿。
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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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中国”课程发展的意见和建议旅游条例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改革创新、坚持统筹协调、坚持重点推进,加快完善旅游产业体系,全面提高旅游产业质量,综合发挥旅游旅游业的职能是推动旅游业又快又好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旅游业:一是构建和谐旅游,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增长,纳入我国旅游业发展目标体系;二是促进旅游产业协调发展。入境旅游、国内旅游、出境旅游三大市场发展;三是大力推进旅游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四是扩大开放,与世界各国和地区深入开展旅游交流合作,促进共同繁荣;五是建立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加强队伍建设。
5. 《旅游法》颁布对旅游业的影响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13年10月1日通过并施行。起草进程如下:
2009年12月,《旅游法》起草工作全面启动。 2010年1月31日至2月2日,国家旅游局配合起草《旅游法》工作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在京召开。 2010年5月18日,国家旅游局召开配合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起草《旅游法》专家论证会,汇报全国人大研究组研究情况国会金融和经济委员会。 2011年2月15日,《旅游法》立法专家座谈会在北京召开。 2013年4月25日通过。
6.对旅游法规的思考1.旅游管理专业做什么的?主要学习旅游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接受旅游经营管理的基本训练,具备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以前主要分为旅行社方向和酒店方向,现在也包括会展方向管理、空姐、旅游策划等方向。旅游管理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方向,涉及非常复杂的知识。
两门旅游管理专业课程旅游管理专业课程非常复杂,主要包括一些课程:旅游概论、旅游管理、旅游政策法规、旅行社业务、旅行社管理、旅游地理学、旅游学心理学、旅游经济学、旅行社经营与管理、旅游营销、旅游英语、旅游会计、酒店管理、酒店餐饮、旅游概论、旅游文化、旅游资源开发管理、景点规划与管理、旅游安全、旅游企业人性化资源管理、生态旅游、旅游资源、区域概况、旅游财务管理、旅游项目管理、旅游信息系统、微观经济学等。各学校、专业的课程将与众不同!
旅游管理专业好不好?就业起点低:酒店管理专业毕业后,除非特别优秀,一般需要到基层进行培训,通常是从酒店最底层开始(甚至是五星级酒店) ,如喜达屋)、洗碗、铺床和清洁。从雇员开始;说得好听一点,就是岗位轮换、管理培训,从基层做起,意味着一个本科毕业生和一个在同一个岗位上工作的高中生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心理落差。但旅游管理专业未来的发展方向很广阔:吃、住、行、游、购、娱乐等,都可以是旅游管理专业的发展方向。旅游业是一个综合性的产业集群,有很多职业可供选择!另外to 旅行社、酒店还提供旅游策划、旅游研究、旅游规划、旅游电子商务、景区相关、旅游地产、旅游投资、旅游分析、旅游咨询、旅游渠道规划、旅游运营、旅游周边、旅游媒体、旅游会展等,在旅行社工作,还有会计、票务、业务等岗位。就连酒店也分为客房、前厅、餐饮、厨房等部门。
旅游管理专业毕业后就业前景一般在酒店、旅行社、景区、旅游咨询公司、旅游策划机构、旅游电子商务公司、旅游营销策划公司、旅游学校及相关行业旅游服务部门等,从事管理、服务、教学等工作。或者在旅游观光行业创业!旅游管理专业毕业生薪资待遇前期情绪不高。应届毕业生底薪一般为2-3k,初级管理岗位为3-4k等,中层工资为5-8k,高级管理岗位每月几十kk不等。国内五所优秀旅游管理专业院校 北京第二外国语大学旅游学院 东北财经大学旅游与酒店管理学院 华侨大学旅游学院 湖北大学旅游发展研究院 南开大学旅游与服务学院 上海师范大学旅游学院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旅游系、云南大学工商管理与旅游管理学院、浙江大学管理学院旅游管理系、中山大学旅游学院。
7.旅游法颁布的影响旅游法要组织起来由上级人民政府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施行。
利用跨行政区域且适合综合利用的旅游资源,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共同协商制定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8.关于旅游法出台的意见和建议的意义旅游目的地建设原则: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条规定,旅游开发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应当体现公益性。
9.关于旅游法颁布的意见和建议2021年8月颁布的法律法规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1
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2021年)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1年8月20日
施行日期:2021/8/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21年)》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d日期:2021/8/20
实施日期:2021/10/1
立法目的:规范和加强国家兵役制度,保障公民按照规定服兵役。依法保障军队人员的征召和储备,建设巩固国防、建设强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年)》
发布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1/8 /20
实施日期:2021年11月1日
立法目的: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合理使用个人信息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21年)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1/8/ 20
p>实施日期:2022年1月1日
立法宗旨:加强对监察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监察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监察员合法权益,弘扬高素质专业精神。完善监察员队伍建设,促进监察员队伍建设。监察工作规范化、法制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1年)
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21/8 /20
p>实施日期:2022年1月1日
立法目的: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保护公民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正确实施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年)》
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21/8/ 20
实施日期:2022年3月1日
立法目的:保护医生合法权益,规范医生执业行为,加强医生队伍建设,保障人民健康,推动健康中国建设。
二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窝藏、偷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屏蔽
发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21/8/9
实施日期:2021/8/11
立法目的:依法惩治窝藏、包庇犯罪。
三
管理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
>
发证机构:S国务院办公厅办公厅
发布日期:2021年8月5日
实施日期:2021年8月5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
颁发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家办公厅理事会
发布日期:2021/8/12
实施日期:2021/8/12
四条
部门规定 p>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发布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21/8/2< /p>
实施日期:2022年1月1日
立法目的: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
行政措施城镇供水价格公布(2021年)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p>颁布日期:2021年8月3日实施日期:2021年10月1日
立法目的:规范城市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居民合法权益兼顾供水和用水,促进城市供水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
城镇供水价格成本监督审核办法(2021年)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1/8/3
实施日期:2021/10/1
立法目的:提高城市供水定价的科学性、合理性,加强供水成本监管,规范供水价格ng成本行为的监督和审查。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1年)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21年8月11日
实施日期:2021年8月11日
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保护合法权益。维护招标活动各方权益,保障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质量。
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21年)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21/8 /11
p>实施日期:2021/8/11
立法目的: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管理,优化水路运力结构,提高水路运输能力。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
公路超大型运输车辆管理规定(2021年)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21/8/ 11
实施日期:2021/8/11
立法目的:加强公路对超限运输车辆的管理,保障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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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21年8月11日
实施日期:2021年8月11日
立法目的:为了促进高速公路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拍卖市价订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水路运输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2021年)》
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国
颁布日期:2021年8月11日
实施日期:2021年8月11日
立法目的:促进公路、水路节能交通运输,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发布机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21年8月16日
实施日期:2021/10/1
立法目的:依次规范汽车数据处理活动,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汽车数据合理开发利用。
五部
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六部门的意见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发布机构: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银保监会、国家发改委发展改革委
发布日期:2021/8/5
实施日期:2021/8/5
工信部等九部门指导意见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财政部推动农村客运高质量发展
发证机构: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文化部旅游局、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邮政局、中华全国供销总社
发布日期:2021年8月9日
实施日期:2021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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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十四五”期间加强商务领域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发布机构:商务部
发布日期:2021/8/17
实施日期:2021/8/17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农村农产品质量数量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意见< /p>
颁发机关:农业农村部
颁发日期:2021年8月23日
实施日期时间:202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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