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苏省旅游条例

江苏省经济发达,旅游发展水平较高。旅游资源质量高,5A级景区位居全国第一,旅游服务业发达,旅行社数量也位居全国第一。入境过夜游客、旅游外汇收入、国内旅游人数、入境旅游人次、国内旅游收入等指标均位居全国前十名。其中,国内旅游收入位居全国第二,国内旅游人次位居全国第三。是中国著名的旅游省份。江苏旅游发展概况

江苏旅游资源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江南水乡古韵古韵,文物古迹丰富。有昆山市周庄镇、吴江市同里镇、卢兹等国家级历史文化名镇27个苏州市吴中区喜镇、苏州市木渎镇、太仓市沙溪镇。 、姜堰市溱潼镇、泰兴市黄桥镇等;其次,江南古典园林独具特色,有“江南第一园林”之美誉。第三,这里有许多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工艺品,如著名的南京云锦、苏州苏绣、苏州桃花坞年画、常熟红木雕刻、无锡惠山泥人、常州梳子、扬州玉器、漆器、剪纸、淮'安波利农民画、连云港贝雕、南风风筝等。

江苏已形成以观光游览为主、休闲度假为主、特色旅游为辅的旅游产品体系,已成为知名的旅游产品体系。国内外旅游胜地。同时积极接收上海辐射,加强区域旅游合作上海、江浙之间的旅游交通网络,与上海、杭州的旅游集散中心遥相呼应,使长三角地区的旅游交通网络更加完善。

2.江苏最新旅游须知

近期最好不要前往江苏张家港旅游。现在疫情严重,上海、苏州都有相关病例。如果你去了那里,你可能就再也回不来了。

张家港位于中国大陆东部、长江下游南岸。是苏州市下辖的一个县级市。东连常熟,南连苏州、无锡,西连江阴,北濒长江。张家港是一座新兴港口工业城市,位于沿海和长江经济发展带两大经济发展带的交汇处。

3.江苏省旅游

江苏值得去的城市包括:

无锡、苏州、常州、扬州、南京、连云港、徐州、盐城、镇江、台州、淮安、宿迁、江阴、宜兴、新沂、邳州等

< p>扩展信息:

1.南京

南京,简称“宁”,古称金陵、建康。是江苏省省会、副省级城市、特大城市。南京市,南京都市圈核心城市,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东部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国家重要的科研教育基地和综合交通枢纽。

2.扬州

扬州,江苏省地级市,长三角中心区27个城市之一。是世界遗产城市、世界美食之都、世界运河之都、东亚文化之都、首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之一、传统特色风景旅游城市抽动症。位于江苏省中部,长江与京杭大运河交汇处。

4.江苏省旅游局

2021年,江苏医务人员需出示身份证及医疗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医务人员入园许可证等国家颁发的有效医疗、护理相关资格证书。 免费景点包括连云港花果山、连岛、徐州云龙湖、南京钟山陵、苏州园林、龙谷、珍珠泉景区、南京欢乐谷、银杏湖乐园、天生桥景区、红阳未来世界等5个。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

江苏旅游景点众多。明确你所指的地方。有些景点是免费的,比如扬州三湾公园

6。江苏省旅游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序为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提高交通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客以及其他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个人和组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严格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组织全社会参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道路交通条件每五年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工作目标,提出管理策略,落实资金保障,并组织实施。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安监、交通、建设、农机、工商、质监、卫生、规划、教育、水利、监察等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履行相应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道路经营管理单位、车辆所有人及其他有关个人和组织交通运输部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

个人和组织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章交通安全责任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度和应急交通。保障机制,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定期组织评估交通安全状况。对造成严重交通事故的单位和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市街道各有关部门要督促辖区内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教育公民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车辆登记和驾驶人考核发证,严格公正执法,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交通安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可以聘请人员帮助疏导交通,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录用人员不受行政处罚。

交通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和完善属于道路、桥梁的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交通设施。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所属运输企业、客运站(站)、营运车辆、驾驶员的道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责任。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调、监督道路交通安全措施和责任落实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交通安全专项检查。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定期对公众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发布交通安全公益广告,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及时公布交通部门采取的措施。公安机关管理部门。交通管理措施。

学校应纳入道路交通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内容,中小学应当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纳入考核。

第十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实施内部交通安全管理,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制度安全制度;

(二)确定负责人,组织实施内部交通安全工作;

(三)保证交通安全投入,改善安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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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教育本单位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5)做好机动车辆的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工作,保持车辆安全。安全技术条件良好,及时消除隐患;

(六)聘用机动车驾驶人驾驶人应当登记驾驶执照和身份证件; (七)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交通事故多发单位和交通事故多发道路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落实交通安全责任,整治交通安全隐患,改善交通状况。安全措施,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事故。

第十一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2) )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方法对机动车辆进行检验;

(三)所使用的检测装置(仪器)必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未经检定的检测装置或校准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四)向送检人出具检验报告;

(五)建立受检车辆交通安全技术档案;

(六)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收费;

(七)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教学大纲进行驾驶培训,不得缩短培训时间或者减少培训内容,并向主管部门如实报告。机动车驾驶考试机构提供培训记录。

机动车驾驶培训资质主管部门要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监管车辆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班),对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回收报废机动车时,应当登记报废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和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等信息,并向当事人提供报废车辆担心的。证明。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现场监督下拆解报废营运车辆和其他大型客车、货车。

第十四条 修理车辆外观损坏的,应当登记送修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车辆的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并记录送修人的身份证明。应记录外部损坏的位置和程度。注册信息on 将保留至少六个月。发现涉嫌交通事故逃逸的车辆,应当立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查。

第三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五条机动车不得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或者影响交通管理设施功能的光电设备、高音扬声器、大功率扬声器。 、影响其他车辆安全通行的装置。

不得违规在车辆上安装载人设备。

第十六条下列非机动车必须到申请人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领取牌照后才能上道路行驶:

(1) 自行车;

(二)电动自行车;

(三)人力三轮车;

(4)残疾人电动轮椅;

(五)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非机动车。

除电动自行车、残疾人电动轮椅外,其他非机动车不得配备动力装置。

第十七条 申请非机动车登记,应当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证件、凭证:

(一)车辆身份证明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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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车辆来源证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或车辆进口证明。

申请残疾人电动轮椅注册时,还应当提交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符合下肢残疾条件的证明。

第十八条非机动车取得车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车主身份证明:

(一)所有权转移;本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区域。

第十九条 已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必须按照规定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非机动车号牌、驾驶证不得出借、挪用、涂改,不得使用伪造、无效的非机动车号牌、驾驶证。

非机动车号牌、驾驶证式样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并监督。

第二十条 中小学校专用客运巴士学生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可以乘坐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的校车喷漆。标识。其他车辆不得喷涂校车标志。

校车必须保持良好的安全和技术状态,专供特殊用途,不得用于商业运输。

校车司机应具有三年以上批准驾驶类型的安全驾驶经验。

第二十一条 客运车辆应当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并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客运车辆牌照和行驶证。拖拉机教练车牌照和驾驶执照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核发评级部门。发布。上路指导驾驶时,必须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驾驶。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机动车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应当责令驾驶人到指定地点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发现地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出具检验合格证并归还机动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的,应当当场强制报废。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时查处违法生产行为,组装(组装)、销售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成品车及配件,以及非法回收报废车辆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本省实行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信息记录制度。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领取驾驶人信息卡并随身携带。信息卡记录了驾驶员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计积分、交通事故等信息。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员或者驾驶人应当经常检查车辆或者自身的交通安全记录。聘用机动车驾驶人的,如果是个人,应当要求该员工提供交通安全记录。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记录并免费提供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计积分、交通事故信息s。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或者严重或者屡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可以被起诉。

第四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四条道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道路等级、交通流量、安全状况和交通管理,保证道路状况良好。需要。国家标准在道路上设置和完善相应的交通设施,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整。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监控、防撞护栏等交通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同步规划、设计、施工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产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乡村道路l 个人和组织自行修建公共机动车辆的小区、集镇、居民区等道路,必须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及其他交通设施。

学校、幼儿园、医院、疗养院门前道路无人行横道设施的,应当划设人行横道并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保证非机动车、行人的安全通行。不得占用人行道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通行,不得占用非机动车道供机动车通行。但当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可以对车行道和人行道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利用立交桥、人行天桥在道路上悬挂、张贴物品或者设置横幅时,不得遮挡交通标志、红绿灯,或者妨碍安全通行。

第二十七条 道路沿线单位、居住区的机动车出入口应当设置在车流量较小的路段,并应当设置交通标志或者让行标志。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已建成通车的道路两侧增设或者关闭路口、通道、入口。

第二十八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经常检查道路及配套设施的技术状况,发现交通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治理。

接到道路及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举报或当地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后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首先采取有效的预警和防护措施,及时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第二十九条批准城市道路沿线大型建筑物等重大建设项目时,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交通影响评价。 。经评估不符合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的,应当予以调整。无法调整的,不予批准。沿路建设加油站、停车场等公共服务设施,规划部门应当事先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当城市道路沿线的大型建筑被改造成商业用途时l、依法具有展览、娱乐、餐饮、教育培训等用途的,建设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市、县(市)城区公共停车场(库)、公交车站(站)建设应当纳入城市规划,与城市建设、改造同步进行。

新建、改建、扩建文化体育场馆(场馆)等大中型公共建筑以及商业街区、居住区、旅游区等,应当建设停车场(库)并按标准添加。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建设停车场(库房)或者划拨专用场地,供本单位及其职工车辆停放。和对外服务车辆,不得占用单位外。车辆停放在道路和人行道上。

配套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不得停用或者移作他用。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规划部门可以制定高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停车场(库)建设标准,并根据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的需要。

第三十一条 在机动车停车位不足的城市街区,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状况和公共停车场建设规划,在不影响机动车停车位的情况下,行人和车辆的通行。 、指定临时停车位城市道路内,规定停车位的使用时间,设置警示标志。交通状况发生变化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拆除停车位。停车位规划的规定,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停车位收费、使用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因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大型活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内确定临时停车区域或者暂停使用道路停车位。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设置、拆除道路停车位,不得在道路停车位设置影响机动车停放的障碍物。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占用、开挖道路:s:

(一)项目建设准备不充分或者未落实交通安全措施的;

【(二)在宽度小于3米的人行道上搭建临时建筑的;< /p>

(三)非建设性占用道路;

(四)其他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事项。

因工程施工需要中断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交通的,须征得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需要封闭一半区域的,必须征得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发生交通拥堵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暂停道路建设、运营,暂时恢复交通。

第三十三条:市、县第十条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城乡发展和居民交通需求,制定并实施公共交通发展规划,鼓励和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便利城乡居民出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和符合条件的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公共交通发展规划设置公交专用道和港湾式停车平台。

有关部门在城市道路上开发、调整公交线路、站点和长途公交线路、站点,在批准前应当事先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其中,在制定或调整公交线路、站点时,还应征求沿线居民的意见。

公共交通和长途客运车辆应停放在专门停车场和客运站。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客运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共同设置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位),方便出租汽车停靠接送乘客。在设有出租车临时停靠点的道路上,出租车不得在停靠点外停靠。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合理设置校车和单位自有客车接送职工的站点。

第三十五条 盲道、人行道应当保持安全、畅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占用、毁坏盲道和设施,不得擅自毁坏、占用人行道。

第五章道路交通管理

第三十六条车辆、行人必须自行通行。

对于不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道路,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行人应当在道路右侧通行;道路宽度超过7米的,应从道路右侧通行。从边缘线算起,行人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1米的范围内通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1.5米的范围内通行,其他非机动车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1.5米的范围内通行。路面宽度不超过2.2米的范围。内通行。

第三十七条车辆进出道路,应当优先让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通行。机动车进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时,不得阻碍非机动车、行人正常通行。

车辆进出停车场l车库或道路停车位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第三十八条通过借用道路或者变换车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给借用道路让路,车道内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 ;

(2)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

(3)按顺序行驶,不要频繁变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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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得同时连续变换两个以上机动车道;

(5)左右车道车辆变换至同一车道时,左车道的车辆必须给右车道的车辆让路。车辆先行;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驶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有序通行。或交警的指示。不得无故停车、减速或者妨碍后方车辆的正常行驶。通道。

第四十条机动车在狭窄道路上相遇时,允许让路的车辆应当避让不准让路的车辆,稍后进入该路段的车辆应当避让不准让路的车辆。先输入。

第四十一条除接送中小学生的公共汽车、校车外,其他机动车不得在公交专用道行驶。当公交专用道前方有障碍物时,公交车可以暂时借用相邻车道,克服障碍后必须驶回专用车道。

公交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乘客人数不得超过座位数,乘客不得站立。

第四十二条拖拉机不得在下列道路上行驶:

(1)大中城市中心城区道路;

(2)高速公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及辅路;

(3 )市、县人民政府明令禁止通行的道路。

拖拉机应当遵守下列交通规则:

(一)按最右侧机动车道通行;

(二)进入高速公路、城市道路或通行无红绿灯、无交警指挥的路口前,应停车观察,确保安全。掉头或转弯时,也应使用适当的方法发出信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确需过境城市的农业机械和向城市运输农副产品的拖拉机指定行驶路线和行驶时间。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或者临时停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应当遵守的规定:

(一)禁止在禁止停车或者妨碍交通的场所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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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有停车位的路段,应当在停车位内停车; (3)车身右侧距道路边缘不得超过30厘米。

夜间无路灯或风、雪、雨、雾等低能见度天气条件下,机动车临时停放在停车场以外的道路上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开启危险警告闪光灯、示廓灯、后位灯。

公交车应靠边停车,按顺序进出站台,单排。您必须在站外接送乘客。

第四十四条乘坐机动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上下车机动车停稳为止;

(2)不准从车窗上下车;

(3)不准接送车;

(4)不准在禁止停车的地方停车;

(5))不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第四十五条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1名不满12周岁的人员。如果携带学龄前儿童,应使用安全座椅。

12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或16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

第六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四十六条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公安、交通、安监、卫生等部门迅速赶赴现场,进行紧急救援;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负责人事故发生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赶赴现场指挥救援、组织善后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路政管理部门和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应急医疗机构等应当共同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针对交通事故,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和必要的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急救医疗中心(站)等单位接到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救助请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应当及时调派急救车辆和人员前往救援。组织实施医疗救治。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推诿、拒绝医疗事故造成的伤害发生交通事故需要急救。医疗机构因医务人员、技术、设备不足无法提供正常抢救的,应当派出医务人员护送患者至具备抢救条件的医院抢救。处理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交通事故中发现受伤人员时,过往车辆驾驶人、乘客、行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主动协助当事人实施救援,并及时报告急救医疗队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随车人员、单位负责人、车辆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知道的他或她应立即向TR报告公安机关公安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调查交通事故、逃逸的需要,可以查阅或者复制道路收费站、渡口等有关单位记录的信息,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免费提供。

第四十九条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或者道路上散落物品,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要求及时清除障碍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当事人不能及时清除的,公安机关有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知清障单位清除。清除障碍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到达现场清除障碍物。这清理车辆的费用由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支付。

第五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然后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撤离现场的,交警应当记录当事人的时间、地点、天气、姓名、机动车行驶证号码、联系方式、机动车号牌、保险凭证号码、交通事故表格、碰撞地点等,并由当事人签字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将强制撤离,并根据当事人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并出具事故认定证明。当场制作。

第五十一条 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驾驶人未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接受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检验的公安机关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对方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办理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当事人应当按照车辆最低保险责任限额进行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有过错方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过错的,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过错。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方的责任: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承担全部责任的发生事故的,减轻责任百分之九十以上;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的,处罚减少60%至70%;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的,减少处罚30%至40%;

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事故负有次要责任的,处罚金减少20%至40%。百分之三十。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损失的,机动车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直接向保险公司报案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理赔:

(一)交通事故属于由当事人依法自行协商处理;

(2)仅对本车造成损害并造成损失的单方交通事故;

(3)车辆越野行驶时发生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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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中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了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处罚。罚款的具体标准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具体标准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行人、乘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罚款20元:

(1)不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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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过路口、过马路不走人行横道或者按规定设置过马路设施;

(三)在机动车道内行走或者停留;

(四)穿越或者倚靠道路隔离设施;

(五)捡起汽车、跳下汽车、追赶汽车、强行停车、向车内投掷物品的;

(六)在车内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7) 将物品扔出车外。

行人、乘客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交通法规的,处五元罚款。

第五十五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 (一)不遵守交通灯指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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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三)醉酒驾驶的;

(四)转弯时未减速或未伸手打信号,突然猛烈转弯的;

(五)无下肢残疾者驾驶残疾人电动轮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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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驾驶装有动力装置的自行车、三轮车的。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一般规定的,处20元罚款。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 (一)通过人行横道或者遇到过马路的行人时,不得减速、停车、给行人让路;

(二)不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三)驾驶摩托车不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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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摩托车违规载人的;

(五)车门、车厢未关好行驶的;在驾驶室前后窗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员视线的物品;

(七)驾驶过程中拨打、接听手机、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8) 关闭发动机下陡坡时以空挡滑行;

(九)驾驶过程中向道路投掷物品的;

(十)驾驶摩托车离开车把或者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十一)不按照规定鸣喇叭的;

(十二)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路段鸣喇叭的;

(十三)未按照规定在机动车上设置检验标志、保险标志的;

(十四)未随车携带驾驶证或者行驶证的;

(十五)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p>

(16)在同车道行驶时,不遵守规定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

(17)驾驶证丢失后仍驾驶机动车的

(十八)违反机动车停放法律法规或者有临时停放规定妨碍通行的其他车辆和行人,且司机不在现场。

(十九)未按规定时间、路线学习驾驶机动车,由教练员用车辆指导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二十)实习期间驾驶机动车未加贴、悬挂实习标志的。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违反禁止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线、警示标志的;

(二)不按规定行驶不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

(三)违规使用专用车道的;

(四)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五)机动车货物长、宽、高超过规定的;

(六)拖拉机载人;

(七)不按规定会车、超车的

(八)掉头时,阻碍正常车辆、行人通行的;

(九)不按照规定使用灯光的;

(十)未按照规定保持高速公路行驶距离的;

(11))接受交警检查时,如果自己有机动车驾驶证,并出示他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12)机动车不在单位庭院、住宅区内低速行驶或者不给行人让路;

(十三)拖拉机未经批准进入禁止通行道路的:

(十四)机动车喷洒、粘贴影响安全行驶标志或者车身广告的;

(十五)道路养护施工作业中车辆、机械作业时未开启警示灯、危险警示闪光灯的; (十六)在路口转弯时,阻碍车辆通行和通行车辆的。佩德斯特里安。

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逆向行驶的;

(2)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在黄灯亮时继续通行;

(3)在红灯、红叉灯亮或禁止通行箭头灯;

(四)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

(五)不给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援车辆让路的;

(六)连续行驶四小时以上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不足二十分钟的;

(七)路口堵车时

(八)前方有机动车停放、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超越或者超越前方车辆;

(9) 在车道较少的路口或路段,w遇到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未能轮流超车; (十)遗留、散落货物的; (十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援车辆违规使用警报器、标志灯的车辆;

(十二)违反牵引挂车规定或者未牵引故障机动车的;符合规定;

(十三)禁止掉头时 在禁止倒车的地方掉头的;

(十四)在禁止倒车地点倒车的;

(十五)通过铁路道口、渡口、上下渡口时未按规定通行的;

(十六)携带超限物品或者危险物品时、不按规定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十七)驾驶存在安全设施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部件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标准;

(十八)无机动车号牌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

(十九)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二十)未登记、未持有临时交通牌照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二十一)驾驶机动车被依法扣押或者记分达到12分的;

(22)车辆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 当车辆发生故障或发生事故后难以移动时,未立即打开危险警告闪光灯并移动故障车辆车辆行驶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设置警告标志;

(二十四)使用非训练车辆上路学习驾驶;

(二十五)驾驶未经检验合格的机动车的;

(二十六)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放法律法规,或者妨碍通行的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司机拒绝立即离开。

第五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反公路交通法规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停车的;

(二)穿越中央隔离带倒车、逆行、掉头的; (三)试驾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四)在某些情况下正常行驶低于规定的最低车速的;

(五)货车车厢内载人的;

(六)不遵守规定的遇到低能见度天气条件时的规定驾驶;

(七)驾驶违禁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八)车辆发生故障后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的;

(九)机动车从高速公路驶入,妨碍已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坡道;

(十)在匝道、加速车道、减速车道超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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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骑行、翻越道路边界线或者在路肩行驶的;

(十二)非紧急情况沿应急车道行驶。

第六十条 公路客运车辆超过核定载客量或者违反规定载运货物的,对机动车驾驶人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载客人数超过核定人数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达到人数20%的,处200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数量20%以上未达到50%的,处1000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四)违反规定的装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其他客运车辆违规载货或者其他机动车载客超过核定人数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100元罚款。

第六十一条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重量或者违规载客的,对机动车驾驶人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载重量未达到30%的,处200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载重量30%以上但未达到的,处200元罚款;

达到50%的,处500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载重量50%未达到100%的,处1000元罚款;

(四)超过核定承载能力100%的,处1000元罚款;罚款2000元;

(五)违规载客的,处2000元罚款。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不合格的;驾驶商用车被吊销、暂扣的,处2000元罚款;

(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非商用车的,处2000元罚款。被吊销、暂扣的,处1000元罚款;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期间驾驶拖拉机、摩托车等机动车的;暂扣的,处200元罚款;

(四)将商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人被吊销、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2000元罚款;

(五)将非营业性车辆移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已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的;驾驶被吊销、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车辆的,处1000元罚款;

(六)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驾驶拖拉机、摩托车等机动车的,处1000元罚款。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吊销期间驾驶的,处200元罚款。

第六十三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一千元罚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但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处罚的,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王某再次酗酒,处以2000元罚款。

第六十四条 驾驶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规定速度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规定速度的100% 超速超过20%的,处50元罚款;

(二)超速超过规定速度20%以上,未达到50%的,处50元罚款;

处200元罚款;

(三)超过规定速度50%以上未达到70%的,处1000元罚款;

(四)超过规定速度70%的,处1000元罚款。并处以2000元罚款。

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并且这些法规没有规定固定鳍es,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五十元罚款。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罚款:

(一)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机动车驾驶人及驾驶人给予处分:个人车主对从业人员处1000元罚款。驾驶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未报告肇事逃逸行为的;

(二)修理的车辆外观破损,未履行登记、记录义务的;

( 3)交通事故发生后,责任人或者他人隐瞒交通事故真相的,不构成犯罪;

(4)帮助肇事逃逸人的逃避、隐瞒事实情况,不构成犯罪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增设、关闭通道、出入口的擅自在道路两侧行驶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机动车出入口的。

第六十七条机动车逾期未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一次的,对驾驶人或者车辆所有人处500元罚款。其他机动车每逾期检查一次,对驾驶人或者车主处200元罚款。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罚款:

(一)非校车喷涂校车标志的;

(二)没有三年以上核准车型安全驾驶经验的人员驾驶校车;

(三)驾驶训练车不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的;

(四)高速公路运营客运安装的车辆行车记录装置汽车、货车损坏后未及时修理、更换,不能正常使用的;

(五)机动车违规安装或者使用光电设备、高音扬声器、大功率扬声器或者其他影响交通管理设施功能,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

(六)车辆违规安装载人设备或者动力装置的;

(七)占用损坏盲道或者擅自损坏、占用人行道的。

初犯的,责令限期拆除校车标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拆除非法安装的装置、设备。拒不清理、拆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代为清理、拆除。

第六十九条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口粮证、号牌、驾驶证或者行驶证的,处3000元罚款。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尚不构成犯罪的,处5000元罚款。

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标志、保险标志的,处2000元罚款。伪造、变造检验标志、保险标志,尚不构成犯罪的,处3000元罚款。

使用其他车辆检验标志、保险标志的,处3000元罚款。冒用他人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的,处5000元罚款。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法设置报警器、标志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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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哄骗不构成犯罪;

(三)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不构成犯罪;

(四)违反交通管制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的;

(五)故意损坏、移动、改造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的,不构成构成犯罪的;

(六)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拥堵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七)拼装机动车的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道路上行驶;

(八)在道路两侧、隔离带上种植树木等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道等,遮挡路灯、交通的灯光、交通标志、阻碍安全视距、堵塞等 未能清除障碍物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

(九)明知被修理的车辆涉嫌肇事逃逸事故而修理车辆或者销售配件的;

(十)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班)未向机动车驾驶考试机构如实提供培训记录的。

第七十一条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经处理仍不改变行为的受到处罚的,车辆受到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罚款;两次以上不改判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罚款。

第七十二条未按规定建设停车场(库)的规划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增建。停车场(库)停用或者改变停车场(库)用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停用或者变更之日起处以每平方米每天五元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恢复。

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停用、拆除临时停车位,或者在停车位内设置影响机动车停放的障碍物的,处500元罚款。

第七十三条发生重大、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有关职能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依法:

(一)作出批准决定或者颁发许可证、许可证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的; (二)不按照规定实施安全检查的;

(三)仅处罚明显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而不予以纠正的;

(四)存在的重大交通安全隐患未及时报告或者整改的;

(五)其他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或者玩忽职守、玩忽职守,不构成犯罪的。

第七十四条 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有关职能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领导责任人员依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法律规定:

(一)不履行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责任制度的;

(二)存在交通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

(三)未到现场指挥救援,或者因处理不当、救援不及时,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四)不遵守规定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报告程序和时限,或者故意隐瞒、拖延报告的;

(五)阻碍、干扰事故调查处理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的;

(六)其他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或者玩忽职守、失职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淘汰轻便摩托车等尾气污染严重的交通工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逐步淘汰机动车。公安机关不得核发轻便摩托车牌照,已核发牌照的轻便摩托车可按非机动车同样管理。 S垃圾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江苏省个体、承包机动车安全管理办法》、《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办法》 《肇事逃逸预防、调查和处罚措施》同时废止。

7.江苏省旅游委

答:2021年国庆期间江苏旅游收入为:424.26亿元。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的数据显示,国庆期间,江苏省共接待游客3896.58万人次,人均消费:1088.80元。连云港市取得了55.62亿元的“好成绩”。盐城重点景区数量同比增长32.42%。在严格落实防疫的前提下随着江苏各地的管控措施出台,人们旅游休闲消费的热情和信心“爆棚”,江苏假日旅游市场繁荣有序。

8.江苏省旅游政务网

通过政务服务网右侧“套餐查询”输入受理编号。此外,总政务网站开通了办理事项短信通知服务。如果您申请的事项完成,您将收到短信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