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经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4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游客

第三章旅游规划与推广

第四章旅游运营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章旅游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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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为了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秩序,制定本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境外组织的旅游、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经营性活动,适用本法。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 。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点应体现公共性lic福利性质。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宣传活动,对为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区域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游客提供安全、健康、卫生、便捷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综合协调旅游业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协调本行政区域旅游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依法设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强制交易。

游客有权了解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状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旅游者个人尊重应当严格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折扣。

第十二条旅游者当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有权请求帮助和保护。

游客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第十三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文明旅游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

第十五条 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如实告知旅游经营者与旅游活动有关的个人健康信息。旅游活动中遵守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者应当配合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临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不配合国家针对重大突发事件采取的临时限制旅游活动措施、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出境旅游者不得非法滞留,跟团外出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游客不得在境内非法停留,跟团入境的游客不得分团或者离团p未经授权。

第三章旅游规划与推广

第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旅游开发准备工作。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进行规划。利用跨行政区域且适合综合利用的旅游资源,由上级人民政府编制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八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总体要求旅游业发展的目标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宣传、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旅游发展规划,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对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提出特殊要求。特定区域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

第十九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文物和人力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和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需求。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考虑旅游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旅游利用自然资源、文物等人文资源,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生态环境。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区域完整性、文化代表性和资源的区域特殊性,并考虑到保护军事设施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促进旅游业建设。旅游休闲体系,采取措施促进区域旅游合作,鼓励开发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促进旅游与工业、农业、商贸、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融合发展。支持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和国务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宣传。

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提升战略。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协调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国际旅游合作与交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组织当地的旅游形象宣传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咨询平台,免费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景点、线路、交通等信息。、天气、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的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游客聚集场所设立旅游咨询中心,在风景名胜区和通往主要风景名胜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导标志。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旅游中转站,为本市及周边地区的游客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旅游职业教育培训发展,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第四章旅游管理

第二十八条:旅行社的设立、招收、组织、接待旅游团为游客提供旅游服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旅游主管部门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 p>(二)有必要的经营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巡视人员指南;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国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游物品。擅自抢夺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补偿旅游者权益受到的损害,以及在旅游者人身安全遇到危险时垫付紧急救助费用。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发布吸引、组织旅游者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欺骗游客,通过安排购物或者支付额外旅游物品等方式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游客不得指定特定购物场所,不得额外安排付费旅游项目。但经双方同意或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在旅行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办理退货并预付退货费,或者退还单独支付的旅行项目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组织团体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体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ns。

第三十七条 经导游资格考试合格、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有关旅游行业组织登记的,可以申领导游证。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

旅行社临时聘请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向导游全额支付本法规定的费用。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 /p>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体旅游提供服务时,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与旅行社合作的,可以申请领取导游证。

第四十条 导游、领队必须由旅行社指定,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得私自从事导游、陪同业务。

第四十一条导游、领队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游客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并进行旅游文明宣传和讲解。游客行为规范引导游客健康文明出行,制止游客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游客索要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游客购物或者参加需要额外付费的活动。旅游项目。

第四十二条风景名胜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和系统,经安全风险评估,符合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以及景区内旅游景点、交通等单独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价格严格控制增量。拟收费、加价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征求意见。向游客、经营者及相关各方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风景名胜区不得增加附加收费项目,变相提高价格;新增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公益性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逐步免费开放。

第四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应当在显着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单独收费项目价格、团体收费价格。景区门票涨价应提前六个月公布。

不同景区门票或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点门票一起出售的,合并价格不得高于单张门票价格之和es,游客有权选择购买任何单个项目。票。

景区核心旅游项目因故暂时不对游客开放或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予以公告,并相应降低费用。

第四十五条风景名胜区接待游客不得超过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批准的最大承载能力。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业主情况,根据管理部门批准的最大承载能力,制定并实施游客流量控制方案,并可采用门票预订等方式控制景区接待游客数量。点。

游客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景区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六条城乡居民依法利用自己的住所或者其他条件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中央政府。

第四十七条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通过互联网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站首页显着位置标明营业执照信息。

网站发布旅游经营信息应当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第五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旅游经营者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应质量等级的名称和标志。

第五十一条旅游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行贿或者收受贿赂。

第五十二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十三条 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体育应当遵守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在车辆上显着位置显着设置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志,并在车厢内显着位置公示经营者。

第五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住宿经营者将部分经营项目、场地转让给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的、观光、娱乐、旅游交通等,实际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活动给游客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境旅游,发现旅游者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并处旅游一主管部门及时处理。或者是我国驻外机构的报道。

第五十六条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的经营者实行责任保险制度。 。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五十七条旅行社组织、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第五十八条 套餐价格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包括以下内容:

(一)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基本情况;

( 2)旅游行程安排;

(3)旅游团最低人数;

(4)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的安排及标准;

(5)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6)自由活动日程安排;

(7)差旅费及支付期限和方式;

(8)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法;

( 9)法律、法规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旅行社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时,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的内容。

第五十九条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是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条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跟团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签订跟团旅游合同的,应当在跟团旅游中载明委托机构及代理机构的基本信息。合同。

旅行社将跟团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按照规定委托给当地旅行社的,本法规定的,包价旅游合同应当载明当地旅行社的基本情况。

安排导游为游客提供服务的,导游服务费应当在跟团旅游合同中载明。

第六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提醒参加团体旅游的游客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十二条旅行社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时,应当告知旅游者下列事项:

(一)旅游者不适宜参加旅游的情形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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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三)旅行社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减轻责任的信息;

(四)旅游者应注意的旅游事项 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不宜参加的活动符合中国法律等规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在履行跟团旅游合同过程中,遇到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还应当告知旅游者。

第六十三条旅行社招揽旅游者组团旅游,因参团人数未达到约定人数而无法外出的,组团社可以终止合同。但国内旅游必须至少提前 7 天通知游客,出境旅游至少提前 30 天通知。

团队因未达到约定人数而无法外出的,经旅游者书面同意,组团社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负责,受委托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责任。负责旅游团组织机构。如果旅游者不同意,合同可以终止。

因参团人数未达到约定人数而终止合同的,组团机构应将收到的款项退还给游客所支付的全部费用。

第六十四条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无正当理由旅行社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旅行社承担。和第三方。

第六十五条 旅游者在旅游行程结束前解除合同的,组团机构应当将余款扣除必要费用后退还给旅游者。

第六十六条 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传染病或者传染病的;r 其他可能危害其他游客健康和安全的疾病。安全;

(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拒不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三)从事违法或者违背社会秩序的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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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不听劝阻且无力制止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将余款扣除必要费用后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及其助理人员在进行锻炼后仍无法避免的事件而影响旅行行程的d 合理谨慎的情况下,旅游行程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解除合同。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向旅游者说明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终止的,组团机构在扣除向当地旅行社或履行助理支付的不可退还费用后,将余额退还给游客;若合同变更,相应增加的费用由游客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给游客。

(三)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旅行社分担。机构和游客。

(四)游客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将由游客自行承担;增加的回程费用将由旅行社和游客共同分摊。

第六十八条 旅行行程中合同终止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履约助理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回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第六十九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

经游客同意,旅行社将跟团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当地其他旅行社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应当与当地旅行社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义务是向当地旅行社提供与游客签订的跟团旅游合同副本,并向当地旅行社支付不合理的接待和服务费用。旅行社应当按照跟团旅游合同、委托合同的规定提供服务。

第七十条旅行社不履行跟团旅游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违约责任或者依法赔偿损失;造成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造成损失的,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旅行社有履行合同资格,但不顾旅游者的要求,拒不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不少于一倍的赔偿金但不得超过旅费的三倍。

因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跟团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游客自行安排活动时,旅行社未履行安全提示和救援义务的,对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一条 因当地代理人、演出助理原因造成违约的,由组团机构承担责任;承担责任后,集团组织代理机构可以向当地代理人或绩效助理寻求赔偿。

因当地旅行社或履约助理的过错造成游客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游客可以要求当地旅行社或履约助理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团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当地中介机构和演出助理寻求赔偿。但因公共交通经营者的过错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旅游者索赔。公共交通运营商。

第七十二条 旅游者损害旅行社、演出助理、旅游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旅游者或者其他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解决纠纷时,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与旅游者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旅游者要求改变旅游行程的,增加的费用应当承担由游客。减少的费用将退还给旅客。

第七十四条旅行社接受旅游者委托,为其预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并收取代理费用的,应当亲自办理委托事项。旅行社因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接受游客委托提供旅游行程设计、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的,应当确保设计合理可行,信息及时准确。

第七十五条 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规定向团体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未按照旅游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标准的住宿服务,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出于公共利益原因采取措施无法提供服务的,住宿经营者应当协助游客安排住宿。

条例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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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整顿旅游市场的目的是避开游客

(1)地形多样。亚洲以山地和高原为主,但东部、南部和北部也有许多低洼平原。高原积雪融化形成的河流是人类文化的摇篮。例如,黄河流域、美索不达米亚河流域、印度河流域都是人类历史上古代文化的重要发祥地,古迹众多。来边头条

(2)海岸线漫长。全长约69,900公里。南部有许多半岛,如印度支那、印度半岛、阿拉伯半岛;东部边缘有千岛群岛、日本列岛、琉球群岛、马来群岛等众多岛弧群。由于气候温和或炎热的海岸线和岛屿比例较大,因此拥有相对丰富的海滩旅游资源。今日头条来吧

(3)分水岭广阔。亚洲的大河不仅蕴藏着丰富的水资源,也形成了两岸雄奇险峻的自然景观。在河流的中下游,由于水流比较平静,河道较宽,一般可以进行沿河和沿河的游船活动。来边头条

(4)湖泊众多。它不仅具有航运或滞洪的好处,而且还是主要的旅游资源。例如,天池和死海自古以来就是重要的风景名胜区。条莱头

亚洲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历史文化灿烂,旅游资源丰富多彩。但由于近代史上大多数国家都遭受过殖民侵略,经济社会发展长期滞后,旅游业发展也起步较晚。直到20世纪60年代,旅游业才在一些国家逐渐兴起。作为新兴的旅游目的地和游客来源地与世界相比,亚洲的旅游业正在蓄势待发。来边头条

3.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据国家旅游局网站消息,联合国大会近日通过决议,将2017年定为国际旅游可持续发展年。为此,旅游局自2016年起推出了推动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十大举措:举办首届世界旅游发展大会、推出促进绿色旅游发展行动计划、推出公共服务和目的地建设行动计划、启动旅游信息化行动计划、启动旅游产业振兴行动计划、启动旅游促进创业创新行动计划、启动乡村旅游和旅游扶贫行动计划、启动旅游市场秩序治理行动计划、启动文明旅游行动计划。旅游推广行动n 计划,启动旅游人才队伍建设行动计划。

4.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安全法》是为了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业。推动旅游产业持续健康发展。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3年4月25日发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5.如何规范旅游消费市场秩序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规范,代表中国旅游饭店业共同利益,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倡导诚信经营,引导行业发展自律,规范市场秩序。

在领导的指导下我们服务会员和行业,充当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为促进我国旅游酒店业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6.市场监管局规范旅游消费市场秩序的必要性

1、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有关国内贸易、国际经济合作、旅游发展战略和政策;研究提出促进国内贸易的建议 整合制定现代流通方式建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来边头条二、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引导流通企业改革和商贸服务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业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兴起,推广现代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等流通方式。跳来馆头

三、制定城市商贸发展规划,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指导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来变头条

4、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落实规范市场经营和流通秩序的政策,推进经营领域信用建设,引导商业信用销售;组织开展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来边头条

5、负责组织实施消费品市场监管和生产资料流通管理,建立健全日常消费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情况、商品供求情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开展预测预警和信息指导。来边头条

六、完善城市商贸流通服务业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商贸流通业企业事故预防措施和安全生产检查。来边头条

七、拟订城市旅游发展和改革战略、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旅游发展综合协调,推动旅游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投融资机制创新,推动旅游与相关领域融合发展,开发培育旅游新产品、新业态。边头图来

8.对于拟订和实施全市旅游形象推广总体战略,组织指导全市重大旅游宣传活动。负责旅游对外交流,推动区域旅游合作。九、调查规划城市旅游资源,指导协调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负责优化城市旅游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指导重点旅游区、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规划开发,引导休闲度假。指导城市旅游度假区、旅游景区(点)、特色旅游小镇(村)等建设,指导乡村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条籁头

10.指导全市重大旅游项目建设。会同市区财政部门编制旅游发展基金方案。监测旅游业经济运行,勇担责任le 用于旅游统计、分析和信息发布。来边头条

11.推进城市旅游公共服务体系规划、建设和管理。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和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旅游行业组织工作。 12.规范城市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来去头条

13、做好城市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指导旅游应急救援工作 来去头条 7、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依靠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简称“国家旅游局”)是国务院主管旅游工作的直属机构。主要乐趣

(一)研究制定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研究解决旅游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制定旅游法律、法规和标准。并督促行业落实。

(二)协调落实旅游相关各项政策措施,特别是假日旅游、旅游安全、旅游应急救援、旅游保险等,保障旅游活动正常运行。

(三)研究制定国际旅游市场开拓战略,组织国家整体旅游形象对外宣传推介活动,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开发。

(四)培育和完善国内旅游市场,研究制定国内旅游发展战略措施并指导实施,监督检查国内旅游秩序和服务质量。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受理游客投诉,维护游客合法权益。

(五)组织旅游资源普查,指导重点旅游区规划、开发建设,组织旅游统计工作。

(六)研究制定涉外旅游政策,负责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代表国家签订国际旅游协定,制定出境旅游和边境旅游措施并监督实施。

(七)组织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制定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并监督实施。

(八)指导地方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开展旅游工作。

(九)负责局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落实市直机关的领导和管理。直属单位。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旅游局下设7个部门,分别是:办公室(综合协调司)、政策法规司、旅游推广和国际联络司、规划发展财务司、质量标准化与管理司、劳动教育人事司、老干部办公室.

国家旅游局下设6个直属单位,分别是:国家旅游局服务中心、国家旅游局信息中心、中国旅游协会、中国旅游报社、中国旅游出版社、中国旅游管理干部局大学

8。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措施

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旅游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研究解决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处理旅游经济运行问题,组织制定旅游行业法律、法规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协调落实旅游相关各项政策措施,特别是假日旅游、旅游安全、旅游应急救援、旅游保险等,保障旅游活动正常运行。

(三)研究制定国际旅游市场开拓战略,组织国家整体旅游形象对外宣传推介活动,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开发。

(四)培育和完善国内旅游市场,研究制定国内旅游发展战略措施并指导实施,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投诉。旅游者,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五)组织旅游资源普查,指导重点旅游区规划、开发建设,组织旅游统计工作。延伸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简称“国家旅游局”)是国务院主管旅游工作的直属机构。国家旅游局下设7个部门,分别是:办公室(综合协调司)、政策法规司、旅游推广与国际联络司、规划发展与财务司、质量标准与管理司、人事劳动教育司、退伍军人司干部办公室。国家旅游局有6个直属单位,分别是:国家旅游局服务中心、国家旅游局信息中心、中国旅游协会、中国旅游报社、中国旅游出版社、中国旅游管理干部学院。

9.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是为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为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法律。来边头条

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生效。即日起生效。边头图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