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云南省旅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云南旅游生产力布局总体可概括为:一个中心、三条线路、四个旅游集散中心、五个主要旅游区、六大旅游产品、九大重点旅游产品。旅游项目旅游经济格局。其后续发展计划采取三大旅游带、两大旅游线路产品、注重软发展的战略思路。

2.云南旅游新规

2021年已通过,但任何时候都值得去云南旅游。云南素有动物王国、植物王国之称。自然风光无限好,一年四季都很美丽。这里有值得游览的美丽景点,有山、有水、有森林,还有各种民族风情。云南人民也热情好客。这里有说不完的风景,说不完的民族文化。欢迎您的到来。 。

3.云南临文斯关于旅游发展的文件

12月17日云南省又暂停跨省旅游了吗?

我想告诉大家的是,云南省在12月17日并没有暂停跨省旅行,虽然疫情还很严重,但是大家还是可以去云南旅游的。至少在我现在的城市,没有禁止旅行的规定。这点你可以放心。如果你想去云南旅游,可以趁着好天气。

4.云南省旅游法律法规

促进云南省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创建条例

(2020年5月12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筑牢西南地区生态安全屏障,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练习公关银山理念倡导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努力把云南建设成为全国一流生态文明建设、中国最美省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创建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是指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突出的战略位置,融入经济建设之中。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全过程,建立健全生态文明体系,全面增强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弘扬民族优秀生态文化,推动我省生态文明建设达到全国领先水平。

第三条 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持以生态效益为民、生态效益为原则。以人为本、生态为民,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优先的方针,遵循科学规划、区域协调、分类指导的原则,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宣传推广、社会参与、共建共享。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负责牵头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建立生态文明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和检查制度,协调解决生态文明重大问题。建造。

地(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综合协调机构,具体负责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要抓好生态文明建设按照各自的职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处理生态文明建设与人民生产生活的关系,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和生命健康安全,增强人民福祉。生态文明建设的获得感。 、幸福、安全。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构建以生态价值观为基础的生态文化体系,普及生态文明知识,倡导生态文明行为,弘扬生态文化,提高全民生态文明素质。所有人。

第七条生态文明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得到保障。

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生态文明建设法律法规,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的企业主体责任。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先行规划并组织实施。

地(市)人民政府根据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建设先锋计划。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机关的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行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和利用统筹协调管理制度,统筹协调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土地利用的规划实施。科学布局生产、生活、生态空间,严守城市、农业、生态空间,规范空间开发秩序和强度,提高空间资源利用效率和综合承载能力。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和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机制,把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相关规划编制和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合理规划城镇功能布局,减少对自然生态的干扰和破坏,保持城市特色。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城镇。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乡村规划和管理,改善乡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人居环境,实施乡村振兴、扶贫开发,促进农村特色产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收入和b致富致富,建设美丽乡村。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建立生态文明建设教育基地,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创建文明城市、花园城市。 、卫生城市等活动相结合。

第三章保护与治理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和问责制。完善生态保护修复体系,统筹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修复,健全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级要建立健全统一的自然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制度,健全自然资源监管体系。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防治外来物种入侵,保护代表性自然生物多样性。重点保护生态系统区和珍稀濒危、特有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健全执法管理制度,明确执法责任主体,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和问责力度,强化执法责任。动物防疫活动管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全面禁止和惩治野生动物非法贸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防范和打击边境地区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走私和非法贸易。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区体系,完善国家公园保护制度实施机制,规范保护区分类管理,保护自然保护区。自然生态系统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正直。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加大退耕还林力度,开展国土绿化,保护古树名木,加强防治。森林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的控制。 、改善森林覆盖率和生态系统质量稳定。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保护和管理,落实草原基本保护制度,建立退化草原恢复机制,实行禁牧、休牧、分区轮牧。治理退化草原,加大退牧还草和喀斯特地区草原管理力度。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和修复,建立湿地保护管理制度,控制湿地总面积,严格湿地利用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耕地保护和管理,严守耕地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严格控制耕地占用。新构造严格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强化耕地培育。数量、质量、生态保护。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公布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控制区,采取各种有利于水土资源保护的措施,实施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水土流失防治区。生态修复等因地制宜,防治水土流失。水土流失。

石漠化地区人民政府要继续​​推进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把石漠化治理与退耕还林、植树造林、水土保持、人畜饮水工程结合起来,等,改善区域生态环境。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气候资源调查和气候承载力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潜力评估,确定气候资源多样性保护重点,合理规划产业布局、产业集聚区和重点建设项目等保护措施。对气候脆弱地区采取限制开发、修复气候环境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水环境质量、水污染物排放等标准,加强水污染防治、监测和饮用水源保护;正确处理水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关系,以水定需、以水测水、因水适应水情,促进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第二十四条 实行五级河(湖)长制度。各省、州(市)、县(市、区)、乡(镇)、村实施。各级河(湖)长要落实河(湖)长制各项工作制度,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动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管理。统一防控。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业、燃煤、机动车、扬尘等污染源综合防治,实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控制和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风险管理、控制和修复,实行农用地分类管理和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国家(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调整和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毒的农业产品。 ——杜绝残留农药,扩大有机肥施用,落实畜牧业监管。落实家禽养殖业污染防治责任,推进标准化养殖和绿色化植物病虫害防治。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噪声污染、光污染的防治,健全管理制度,促进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防止或减轻对人民生产、生活和健康的影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放射性污染防治,建立放射性污染监测制度,防止发生各种可能导致放射性污染的事故。

第二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好目标任务明确生活垃圾分类任务、配套政策和具体措施,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的垃圾处理体系。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厕所革命,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城乡公共厕所、旅游厕所,提高现有城乡公共厕所的无害化卫生水平、旅游厕所、农村地区。加强户用厕所改造和管理,推动多元化建设运营模式和公厕云平台建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公益性节约土地生态殡葬设施建设,建立节约土地生态殡葬奖励补贴制度,促进土地节约利用。 -节约生态部规范铁路、公路、沿江、水源保护区、风景旅游区、开发区、城镇周边等区域分散乱葬坑综合治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指导、督促企业事业组织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依法公开相关信息,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措施。预防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对人民生产、生活和健康的影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风险管理长效机制,鼓励化学原料、化工产品、有毒有害物质等环境风险高的企业购买环保产品。污染责任财产保险。

第四章推动绿色发展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开放创新、高端化、信息化、绿色产业发展导向,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重点支柱产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构建云南特色现代产业体系。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立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促进绿色能源开发利用和整个产业发展。科学规划、有序开发利用水能。 、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清洁能源承载产业推动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促进绿色农业发展的机制,发展绿色有机生产基地,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和绿色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促进绿色农业发展。绿色食品产业。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发展生物制造、生物化工等产业,鼓励和支持中药材绿色、生态、标准化种植、加工和中药饮片发展。 ,发展高端医疗产业集群;规划建设集健康、养生、养老、休闲、旅游等功能于一体的康养基地。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贯彻落实将绿色发展融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全过程,提高交通基础设施、交通装备和交通组织的绿色技术水平,推动集约化交通、绿色交通和交通循环经济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立体化、智能化城市交通网络,鼓励使用节能、新能源交通工具。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市场监管,合理规划促进全域旅游发展,鼓励生态旅游、乡村旅游发展,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旅游开发与生态保护深度融合。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面、科学规范、管理严格的资源综合管理和综合节约体系,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耗在线监测,鼓励企业开展节能、节水等技术改造和技术研发,开发节能环保产品,加强节能环保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开发机制,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制度,指导和监督采矿权人依法保护矿山。环境,履行矿山地质义务加州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减少粮食数量

5。云南省旅游22条措施

2020年3月25日,云南省出台支持住宿餐饮复工新政

(一)全面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稳就业、稳就业是中央和各省委、政府的责任。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0]4号)和《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稳定经济运行措施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财税政策和措施的通知《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的若干意见》(云财建[2020]9号)要求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和服务。各级财政、商务、文化和旅游等部门要选择专人指导、帮助住宿餐饮企业依法办理减税降费、稳定就业等各项政策,让企业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切实减轻企业成本负担。

(二)限额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收入200万元及以上且营业额排名全省前100名的住宿餐饮企业,获得延长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一年的复工期限,流动性银行贷款参见《关于为企业复工提供贷款贴息支持的通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印发的《疫情防控重点企业》(云财金[2020]24号),企业实际获得贷款按50%确定利率进行贴息,贴息利率不高于5%,每家企业只能享受一项贴息,已享受中央和省级其他贷款贴息政策支持的不再享受此项政策。

(三)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云政)的规定办桂[2018]1号),将符合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补偿范围内住宿餐饮企业银行贷款的规定RO企业纳入补偿范围,享受云南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

(四)认真贯彻落实《云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关于加强融资担保服务全力支持疫情防控、助力企业恢复生产的通知》文件规定(云融丹通[ [2020]13号),鼓励省级政府融资担保机构为住宿餐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担保限额3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免予反担保措施,保费按0.5%收取;对担保额度3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上述中小微企业可享受优惠保证率。

(五)报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审批,1月1日至3月31日每日接待滞留在云南的湖北游客5000人次以上, 2020年,对每日接待滞留云南、湖北省2000人至5000人次湖北省游客的住宿企业每人给予50万元补贴,对接待滞留云南省、湖北省1000人、2000人次湖北省游客的住宿企业每人给予50万元补贴。每人每天给予50万元补贴。每人/天(含)补助30万元,对接待湖北、云南旅客300人至1000人/天(含)、滞留湖北旅客50人的,补助20万元。云南/天将提供。达到300人/日(含)的,给予10万元补贴奥维德。报省商务厅合规审核后,对疫情防控期间首批提供集体送餐服务保障的8家餐饮服务企业每家给予30万元补贴。

(六)经省厅批准的营业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商户300家以上的大型商务楼、商场、步行街等城市商业综合体商务部,2020年1月 住宿餐饮企业6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减免租金超过30天且减免比例超过50%的,按实际减免租金的20%给予补贴。每个商业综合体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

(七)已报省商务厅进行合规审查。受疫情影响,对2020年营业额仍超过1亿元且营业额增速前10名的规模以上商贸餐饮企业,每家给予100万元补贴; 2020年首次对限额以上纳入管理的住宿餐饮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补贴。

(八)积极支持中高端住宿业发展。 2020年,对文化和旅游部新评定五星级酒店企业给予100万元补贴;对经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新评定为四星级饭店的企业,每家给予100万元补贴。企业每家给予50万元补助;符合《云南省精品酒店建设与管理标准(试行)》或国家标准的项目文化和旅游部《旅游民宿基本要求及评价》报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经合规审核后,对新受理的符合标准的精品酒店和五星级旅游民宿各给予20万元补贴。

(九)经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批准,新引进国际知名酒店品牌管理公司后年销售额增长20%以上的住宿企业2020年,分别提供50万元补贴。

(十)安排专项资金3000万元,积极支持电子商务网络经济发展。 “手机游云南”免费向全省住宿餐饮企业开放。优化“一机云P”设置农产品采集”专区,建立“云厨房”直播中心,嵌入农产品供应动态数据库,设立网上商城模块,推动生产端与采购端直接采购共享。2020年,餐饮企业经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新评定为四钻及以上的企业,将免费享受平台专区、宣传推广、企业咨询辅导等服务。 6.云南省旅游新规法律

西双版纳可以跨省旅游吗?西双版纳可以跨省游!

西双版纳一直允许散客跨省旅游,但云南省在该地区不属于低风险地区时关闭了团体旅游。目前,整个云南地区属于低风险,所以已经开放团体接待,但西双版纳在防疫方面也有要求嗯,至少不能有黄码或者红码啊!

7.云南省旅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云南发展文化旅游的最大优势是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丰富。

8.云南省旅游管理条例最新实施细则

答:2020年,云南旅游政府给予补贴,2020年,云南全省所有旅游A级及以上景区门票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费按照政府现行指导价优惠50%。景区门票优惠措施对于拉动旅游消费、推动旅游革命、推动旅游转型升级、加快区域旅游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9.云南旅游政策

养生旅游一度成为旅游界热词2019年。总体来说就是养生旅游、养生旅游。目前它正处于开发的初级阶段。那么2020年,云南医疗旅游发展有哪些资源优势呢?目前情况如何?

1、2020年云南健康养生旅游发展有哪些资源优势?

1.文化资源优势

在文化体验方面,云南省苗族、布依族、彝族、回族等25个少数民族文化交相辉映,百花齐放。独特的民俗风情和文化节庆,让游客在漫长的历史形成过程中心旷神怡、流连忘返。

2、历史溯源优势

从历史溯源来看,在漫长的历史形成过程中,云南的先民创造了灿烂的文化历史,留下了大量的文化遗产。旅游资源广阔而丰富。资源吸引力五颗星。周边资源:云南比广西、贵州拥有更高的文化底蕴和更丰富的历史资源。具有较高的比较优势和较强的综合利用价值。

三、生态环境优势

在生态环境方面,云南香格里拉在全国空气质量评价中长期位居第一,而文山则相对较差。空气质量已达到健康养生旅游标准。资源吸引力较高,周边资源川黔的空气质量也属于中上等。比较优势不明显,但综合利用价值强。

2、云南健康养生旅游发展现状如何?

虽然云南省康养旅游资源丰富,但康养旅游仍处于起步阶段。近年来,老年人数量一些古镇、古村的游客逐渐增多,市场规模已初步形成。

目前,“昆明云岭山养生休闲度假小镇建设”和“普洱建设国际次区域养生中心城市”等养生项目已开始建设。

云南省出台《云南省养老旅游发展专项规划(2016-2030年)》政策,其中提出,到2020年,云南省将完善康养旅游体系,构建养老体系格局,并提供先进的配套设施。医疗设施齐全,形成候鸟式养老旅游目的地。此外,优选区域升级改造60个优选项目,新推出10个优选项目,资产超5000万元的企业达到30家。

总体来看,样本旅游必须成为云南省发展的重点2020年,随着云南省基础设施的完善、交通圈的缩短、医疗水平的提高,老年人的生活环境将变得更加舒适。要想出类拔萃,云南健康养生旅游将成为朝阳产业,在政策的助力下,未来可期。

10.云南省旅游条例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边境管理,维护边境地区安全稳定,促进边境地区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推进边境地区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界管理、出入境管理、出入境边防地区管理,适用本条例。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部门。

第三条 边境管理坚持依法管理、严格国界、维护稳定、开放服务、促进发展、便民惠民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和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边境管理工作的领导。

外事部门负责国家边境标志和边境设施的勘察、维护和管理,根据授权组织边境联合检查。

公安机关、公安边防部门负责边境地区社会治安、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交通运输工具进出境、边防等工作。进出检查边境地区;结合任务管理边境河道治安,开展边境河道巡查和水上巡逻;预防和打击边境地区跨境违法犯罪活动。

海关、检验检疫、口岸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边境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各级边防委员会应当建立成员单位定期联席会议、军警民联防、重大情况通报、对外联系合作等制度。

外事部门、公安机关、公安边防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建立部门联席会议、情况通报等制度;加强与驻扎边防部队的合作,相互配合她,共同开展边境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和公安边防部门应当按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和有关协定、协定开展国际执法合作。

< p>第二章国界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国界线的清晰、稳定,维护国家界碑(桩)及其他辅助标志物和定向物的安全。国界。情况良好,如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报告外事部门或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国界界碑的恢复、修缮或者重建,由外交部按照协议、协议组织实施。我国与周边国家签署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公安、边防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移动、损毁、涂改、标记界碑(桩)的;

(二)毁坏作为国界辅助标志、定向物或者界河护岸的树木、植被及相关设施的;

(三)改变或者可能改变国界线走向,影响国界线走向的;或可能影响边界河流稳定的;

(五)私自开辟、扩建边境通道、便道,私开渡口,私自在界河设立码头的;

(六)协议、协议禁止范围内的与周边国家签订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和危险废物处置场的规定;

(7) t我方30米处中越边境、中老边境我侧100米、中缅边境我侧100米;新建永久性建筑物、设施,距我方一侧10米以内,但与邻国约定的除外;

(八)中越、中老、中缅边境我方一侧1000米以内边界在我方500米范围内焚烧荒地;

(九)其他改变边界现状的行为。

第九条 在国境附近发现无主物体或者来历不明的航空器、空中物体、漂流物等进入我国境内的,当地公安边防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处理。及时报告处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批准后方可办理:

(一)中越、中老边境我方一侧2000米、中老边境我方一侧2000米中缅边境爆破作业国界线500米以内的,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当地外事部门、公安边防部门的意见,并按照规定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p>

(二)在国界线我方,对国界线500米以内的地面勘察、勘查、探矿、采矿,省级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省外事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意见。公安、边防部门,并按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在界河上实施护岸、通航、引水作业时,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省外事部门、省公安边防部门的意见并按照规定报请批准;在边境一侧25000米以内进行航空测量、航空摄影,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按照规定报批; (五)在边境地区建设跨境项目或者设施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按规定报批。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向外事部门咨询的,外事部门应当予以指导和协助;不予处理的,应当给予指导和协助。实施前款规定的爆破、航测、航拍、护岸、通航、引水作业或者跨境建设工程设施的,外事部门应当通报或者征求相邻国家有关部门的意见共各单位按照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中方船舶在界河航行从事生产经营或者其他活动的,除依法取得有关证书外,还应当向口岸公安边防部门登记注册地或经营地。

第三章出入境管理

第十二条口岸、口岸设立边防检查站,应当对出入境人员及其行李、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边防检查。运输。 ;对进出境运输车辆进行监管;监控港口或边境口岸的限制区域;必要时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

第十三条 出入境人员应当持有效出入境证件通过规定的口岸、口岸接受边防检查;未持有有效出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边防检查的,公安边防部门有权拒绝其入境或者出境;有关部门依法作出不予入境、出境决定的,公安、边防部门应当按照通知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协助、运送他人非法出入境或者为非法出入境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及其经营代理人应当配合出入境边防检查,如实申报有关情况,协助查处违法行为。

出境检查时至出境时,入境运输工具自入境时至入境检查时不得通行d 未经公安边防部门同意,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的。

第十五条 边境人民政府口岸管理部门可以在口岸、边境通道所在地划定一定范围的限制区域,维持正常的出入境秩序,公安、边防部门应当实施管理。限制区域包括出入境边防检查场所、等候区以及其他需要限制非出入境人员或者交通车辆通行、停留的区域。

第十六条边境地区居民持有效出入境证件通过规定口岸、边境通道进入邻国的,必须在规定范围内停留,并在规定期限内返回。

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入境后,应在该地区和边境地区停留出入境证件上注明的有效期。

第十七条 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所在国出入境证件的,符合本法规定的出入境事由的,与我国签订的双边协议,确需入境的,应当办理出入境证件。口岸、边境口岸公安边防部门为边境地区境外边境居民申领出入境证件,经边防检查后入境。

第十八条 边境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边境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当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发生火灾、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需要我方援助时,县级人民政府经本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备案,边境突发事件专门应急指挥机构可以组织人员进入周边国家救灾,处置完毕后立即返回境内。完全的。公安、边防部门应当提供出入境便利。

第四章 边境地区出入境管理

第十九条 公安、边防部门应当在进出边境地区的交通要道设立边防检查站,携带出境边防检查,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公安边防部门根据维护边境稳定、反恐、禁毒等工作需要,经上级批准,可以在边境地区设立临时检查站。边境地区或者进出边境地区的交通要道,实施边防检查。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撤销。

第二十条 人员进出边境地区,必须持有效证件,接受公安边防检查。未持有效证件或者拒绝接受公安边防检查的,一律不得出入边境地区。

进入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后,由边境地区前往非边境地区时所持证件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不遵守的,不得离开边境地区前往非边境地区。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协助、运送无有效证件的人员进出边境地区;不得为无有效证件的边境地区人员进出境提供便利;不得为边境地区人员提供就业机会并安置无有效证件的人员。

第五章担保服务

第二十二条省级人民政府和边境州(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要加强对加快沿边地区发展的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和边境州(市)人民政府制定支持边境地区产业发展、便利边境贸易发展的优惠政策;加大对边境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加大对边境地区交通、通讯、水利、电力、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农村住房以及边防、海关、检验检疫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第二十四条:第设立口岸和边境通道,设立跨境经济合作区、边境经济合作区、边境贸易点,开发建设边境旅游线路和项目,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或者归档。

我方人员和周边国家人员在边境地区从事互贸、旅游,应当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口岸、边境口岸各查验机构应当加强信息互通、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提高综合执法效率,改善通关环境,制定措施,便民惠民,提供咨询信息服务,提高服务水平,促进通关便捷高效兰斯。

第二十六条 口岸、边境口岸查验机构对本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的对外经济贸易合作、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交流等人员、物资的进出境实施监督管理。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边境县级。 、应提供出入便利。

边境地区居民前往毗邻国家边境地区探亲、旅游、从事贸易活动时,必须按照本国与周边国家及有关方面达成的协议办理手续。国家法规。口岸、口岸检验机构应当提供出入境便利。 。

口岸、边境口岸查验机构应当为边境居民互市、边境旅游提供便利管理和服务,并提供出入境管理服务。为合法组织的边境劳务进出口活动提供便利。

口岸、口岸查验机构可以为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儿童入境参加义务教育提供出入境便利。

第二十七条 边境地区居民持边境地区出入境证件入境,符合规定事由,需要停留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申领相应证件入境后3天内的器官;为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提供停留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必须在24小时内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向公安机关报送登记信息。

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进入我国边境地区临时用工的,必须经过审查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日内向公安机关报备登记。

边境地区居民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结婚的,应当办理合法有效的婚姻登记;边境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教育引导,纳入规范管理。为婚姻登记提供便利,外事部门要加强与周边国家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为边境地区居民办理跨境婚姻登记提供协助。

第二十八条 边境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边境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立军警民联防、区域联防联动。建立群防群治、群众联防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推进社区(村)网格化服务管理,开展群防群治,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公安机关、公安边防部门要加强辖区治安工作,推进社区警务,落实工作责任制,定期开展治安检查,消除安全隐患,严格防范和严肃处理。严厉打击边境地区恐怖、毒品等跨境违法犯罪活动。

边境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边境管理举报奖励制度,依法保护举报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的违反规定的,由外事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四项至第九项、第十一条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有关部门或者公安边防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拆除违法建筑、设施,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持有效证件从规定口岸、口岸出境入境的处警告,可以并处50元罚款;逃避边防检查、持有伪造证件,涂改、骗取、非法使用他人证件的,没收证件,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协助、运送他人非法出入境或者为非法出入境人员提供便利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对负责出入境交通的人员处50%的罚款,并处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强加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拒不听取意见的劝阻的,给予警告,可以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可以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配合边防检查或者严重扰乱边防检查场所秩序的,给予警告,可以处500元以上以下罚款: 1500多元。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构成违法行为。犯罪。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携带、运输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的,予以拘留、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本条例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处罚,由公安机关或者公安边防部门依法给予。

第三十六条外交部门、公安机关、公安边防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边境管理工作中违反规定出具证件或者审核放行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文件。任何人或者车辆进出境,利用职权非法谋取利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边境地区,是指与本省接壤的县级行政区域。及邻近国家。区域。

边境通道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开放的供边境地区居民出入境探亲访友、就医、从事商品交易、参加活动的道路、渡口。在民族传统节日等活动中。

第三十八条对历史形成的跨境村落的边境居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制定特别管理措施。

文章39 本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