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华山旅游示意图高清

是的,就是静安区的那个,门诊楼7楼。您也可以根据您想要参观的部门来判断。每栋楼一楼都有示意图。

2.华山旅游线路高清示意图

最近去过华山,从西安出发一日游。中午大巴到达华山游客中心。我选择的华山登山路线是:乘索道向西上行,向北下行。华山游客中心距离华山大门较远(十多公里,说白了就是为了赚旅游车的钱)。无论坐索道到西峰还是北峰,都可以从这里乘坐景区巴士进山。当然,由于北峰和西峰与游客中心的距离不一样,所以乘坐公交车的时间长度也不同。票价为北峰索道和西峰索道也不同。乘坐索道游览华山的路线分为:西上北下、西上西下、北上西下、北上北下。或者坐索道上山,走盘山路等,坐索道上下山的话,一天就够了。如果一早能到华山,还是可以玩一玩的。

华山有五座山峰。西、南、东、中、北。除北峰外,其他四峰相距不远。北峰与其他四峰距离较远(从东峰到北峰最快需50分钟)。索道位于北峰和西峰。西峰索道很长。中间有一个中继站(人和车不换)。而且索道穿过溶洞时落差巨大。

我们选择了向西和向北走的索道,这是一个c经典路线。缆车向西走就到了华山最高峰,向北走就到了游客中心附近。此选项下山的距离更长,上台阶的力气更小。

西索道游客较多。我们是9月下旬去的,当时是旅游旺季的淡季,暑假期间我们刚刚结束国庆假期。不过乘坐索道的人还是很多,要等一个小时左右。服务人员表示,旺季时等待时间通常会超过2小时。

我们乘坐西峰索道,十分钟后到达西峰。由于上华山的台阶比较陡,两边都有铁链保护。 (去华山不需要拐杖,但是需要手套。)台阶上最多可以同时行走四个人,有的地方只能一个人可以走路。我们从西峰到南峰,再到东峰。由于时间有限,我们没有去中峰。我们从东峰到北峰,乘坐索道下山。

整个华山行程用时4.5小时(不含等待索道的时间)。这只是快速浏览一下。而且,我们还没有到中峰,到北峰才走了一半。绕五峰一周至少需要6-8小时(不含索道时间)。华山的路线指示牌很好。只要自己规划好路线,按照路标走就可以了。一般上西峰索道后,走西南、东、中、北路线。欲上西峰,下西峰,勿上北峰。北峰距离其他四峰太远了。主要景点在西南东峰。钍南峰复制了北峰的华山剑碑。对于年纪大的朋友来说,上西峰然后下山就可以了。可以游览西峰、南峰、东峰或中峰(中峰景点较少,很多人不去),然后返回西峰下山。我去过泰山、嵩山、恒山,华山是五山中最险的。山景色彩绚丽,峰峦壮观,险峰怪石尽收眼底。这是一个值得参观的地方。

分享一些经验: 1、上山少带行李,带一些高能量的食物,防止低血糖,但一定要带两瓶水。山水很贵。 2.不要戴登山杖和手套,用它们抓住链条。 3.如果是一日游,尽量早去。因为下午索道停运。早点去坐车peway因为人会比较少,所以可以尽量多呆在山上。 4 特别提醒朋友们不要去西安一日游,请切记! !为什么?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出发时间太晚。不管是哪家旅行社还是网上订的,都是散客团,都说8.30之前来接你。事实上,他们会在8点30分来接你,然后拼车,转移乘客,并在9点30分离开西安(导游说这是正常的)。从西安出来的路上,看到有去华山一日游的公交车。 11点左右到达游客餐饮中心(很多旅行社都在那里吃饭)。吃完半小时到达游客中心。 2、为了省钱,旅游大巴不走高速公路,耗时较长,浪费时间。导游告诉我们下午3点下山的时间是提前的。其实到了回归的时候去市区西安一日游,西安旅游局规定,末班车只能在索道关闭后一小时才能集合(因为每个人上山的时间不同,所以西安市旅游局 规定乘公交车回市区,不分团、不分车,满员即上车离开。) 4 自一日游西安发往华山的旅游巴士均于9.30发车,基本集中一个时间点前往华山,短时间内造成人群拥挤。公交车、索道拥挤,等待时间长,浪费时间长,最终导致游客停留时间减少。变得更短了,即使是年轻人也很难在4个多小时内完成五座山峰。所以我告诉朋友们不要去西安一日游。 5、一日游提供的午餐餐食非常难吃。可以自己带食物吃。如果签的是一日游合同,就不需要吃午饭。 6、南峰、西峰、东峰复制华山剑碑。不要在西峰或北峰拍照,那里人很多,浪费时间。 6、华山栈道、风筝翻身景区人很多,等待时间很长。一日游没有时间玩。总之,告诉准备去西安华山一日游的游客,不要早上接客,等待便宜的一日游。

早上很早就有一趟从西安到华山的高铁。从华山高铁站有直达华山的火车,非常方便。华山基本上一天就可以逛完。如果你想住在山上,有各种档次的酒店。另外在去东风的路上发现了东风华山碑旁边的胶囊旅馆工程。可供经济型游客参考

3。华山旅游地图高清图片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07年11月2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1月5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第三章植被保护

第四章水资源保护

第五章生物多样性保护

第六章开发建设活动中的生态环境保护

第一节: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

第二节交通设施建设中的生态环境保护

第三节城乡建设中的生态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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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旅游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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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提高秦岭调节气候、保持水土、涵养水源、维护生物多样性的生态功能,建设坚实的国家生态体系。作为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行政法规和本省实际情况。

第二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自然资源保护、利用、开发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以下简称秦岭范围)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以省界以东的区域秦岭以西、秦岭山麓南北坡,包括商洛市全部行政区域以及西安市、宝鸡市、渭南市、汉中市、安康市.

第三条 秦岭山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保护优先、节约优先、保护优先的方针。以自然恢复为主,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利用、严格监管、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全面负责秦岭山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确定城镇、农业、生态空间。各行政区域的布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划定并落实城市发展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管辖范围内的山脉。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并组织实施。法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全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

(二)指导设区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督促省级有关部门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审议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省级相关专项规划;

(四)开展秦岭生态环境调查,提出生态和环境保护建议环境保护政策;

(五)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发布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

< (六)组织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

(七)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由省长兼任,其组织机构和具体工作职责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确定办公室,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日常工作离子委员会。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发展改革、科学技术、民族宗教、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工作。农村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商业、文化。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测绘、气象、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共同保护秦岭生态环境。

秦岭山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公园、水生种质资源保护区、野生植物原地保护区(点)、管理机构重要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旅游船、植物园、国有林场、文物保护单位等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管理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水源涵养、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植被恢复、矿山环境治理等相关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系统监测与维护、恢复与综合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统筹相关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绿色生态产业发展,改善当地居民生产生活条件。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依法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进行生态保护补偿。引导和提升生态环境效益。建立区域与生态保护区之间、上下游流域之间的横向补偿关系。

第九条建立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支持绿色金融发展吸引国内外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科学技术、林业、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测绘、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鼓励和支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促进科技成果应用。

报纸、期刊、广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网络媒体以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旅游、教育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结合环境保护活动组织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素质。新闻媒体要加强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舆论监督。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组织发展改革、科技、民族宗教、公安、民政等工作。 、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部门d 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测绘、气象、文物等,结合国家和省国土空间根据规划要求,依法编制省级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记录。

省级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应当包括生态环境保护远短期目标、重点保护区域、主要任务、治理措施等,确定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域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区域和基因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区划保护图,并向社会公布。根据秦岭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按照规定程序修订总体规划或者调整规划区划保护范围。

设区的市根据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分区保护图在本行政区域内,报本级人民政府。经批准后公告实施。各市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划分设区的可以专门划定严格于本条例有关区域划分标准的保护范围,并在保护范围的外围划定一定的建设控制区。各县(市、区)根据省、设区的市的规划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并在年内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分区保护详细规划。在本行政区域内,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市、设区的县(市、区)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审议。记录。

编制、修改、调整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实施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态环境建设标准和办法,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设置保护标志、标牌、界桩。秦岭的保护标志、标牌和界桩。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标志、牌、界碑设置的标准和办法,由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制定并公布。

第十四条涉及秦岭山区的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国家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划,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涉及秦岭山区的各类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省级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下列专项规划由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编制,并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由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污染防治专项规划控制;(二)水资源保护利用专项规划、水土保持专项规划;

(三)自然森林保护专项规划、水土保持专项规划;

湿地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项规划;

(4)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

(5)旅游业专项规划;

( (六)其他需要编制的专项方案。

专项规划要相互衔接,多项规划逐步融为一体。各类专项规划的编制以及按照专项规划实施的资源保护、利用、开发等项目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的,应当通过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形式按照法律规定。

第十五条 秦岭山区下列区域,除城镇建设外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下层区域,划为核心保护区:

(一)海拔2000米以上区域,秦岭山脉主梁两侧1000米以内的区域主干两侧500米范围内;

(2)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世界遗产核心保护区;

(3)一级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地区域;

(四)自然保护区总体控制区内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及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集中、相连,需要划定性和功能性一体化的区域。系统化保护。

第十六条 秦岭山脉范围内的下列区域,除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核心保护区和城市发展边界外,应当列为重点保护区:

(1) 海拔高度在1,500米至2,000米之间的地区

(二)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三)国家级自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重要功能区。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植物园、水利风景区;

(四)水生种质资源保护区和野生植物原生地保护区(点)、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国有天然林分布区、重要湿地、重要大中型水库、天然湖泊;

(五)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单元。

第十条第七条:秦岭山区除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外,为一般保护区。

第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的管理有相关规定。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区域和一般保护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核心保护区内不得开展与生态保护和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重点保护区内不得开展与其保护功能不相适应的开发建设活动。一般保护区内的生产、生活和建设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

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实施能源、交通、水利、国防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省政府报告l 报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在秦岭山区开展生产、生活、建设活动,应当遵守秦岭山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依法采取相应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保证秦岭山区生态功能的发挥。秦岭不减。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导向,按照国家规定淘汰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的落后产能。鼓励发展绿色循环经济,推进以生态工业化、产业生态化为主体的生态经济体系,实现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

第二十条:密钥保护区域和一般保护区实行行业准入清单制度。

省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主体功能区规划、自然保护区体系的要求,制定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和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区产业准入清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产业准入清单要求严格审批建设项目,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章植被保护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植被保护等措施。唱山护林、封山禁牧、退耕还林还草、植树造林、水土保持。 、河湖整治、人工人工影响天气等措施,制定实施方案,加强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和自然恢复,改善秦岭生态环境。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并实施天然林和天然草原、草甸保护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做好秦岭植被保护。

国家确定的天然林保护范围不得擅自改变。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行政部门制定按照生态保护的要求,提出封山育林禁牧的范围和工作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禁育林、禁牧区的管理,在禁育林、禁牧区设置界桩、围栏、标志。

第二十四条 封山育林禁牧地区禁止下列活动:

(一)围垦、采石、采砂、取土;

(2) 榨油、割漆、剥皮、挖根等毁林活动;

(三)放牧牛、羊等草食动物;

(四)损坏、擅自移动界桩、围栏、标志;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关系。

第二十五条 秦岭山区禁止在25度以上的陡坡上耕种、种植农作物。鼓励秦岭山地25度以下坡耕地退耕还林还草。

对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种植的农作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退耕还林还草方案,采取以下措施:经济补贴和政策奖励,组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们退耕还林、还草。退耕还林、还草的土地,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林业、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土地用途和权属登记变更。 。

范围退耕还林还草,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及五度以上的坡地上种植农作物时,应当采取修建水平梯田、调节坡地水系、蓄水保土耕作等水土保持措施;造林、抚育幼林、种植中药材,应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措施植树造林,并将植树数量和质量作为考核目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完成义务植树任务。

第二十七条: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内禁止采伐重新储备。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公益林,只能采伐抚育、更新。但由于科学研究的原因,有害林业不包括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抢险救灾等所需的采伐。

商品林采伐采伐面积要严格控制,按照国家采伐限额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规划,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保护性耕作等措施,控制区域水土流失面积,减少水土流失面积。水土流失。

经批准在秦岭山区开展建设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送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度,划定责任范围,落实防火责任,制定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森林草原防火。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危险时,当地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应急管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并按照规定逐级报告。并按照国家森林火灾等级划分标准进行报告,并启动相应的森林火灾救援机制。

第三十条省农业农村林业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外来物种对生态环境影响的风险预案。对秦岭山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按照各自职责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林业行政部门、海关应当加强病虫害和有害生物监测检疫,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并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依法做好防治工作,防止病虫害和有害生物蔓延。入侵和传播。

对省级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植物检疫对象,依法划定疫区、保护区,并采取封锁、消除等措施。采取措施防止植物检疫物的传播和传入。感染对可能造成疫情蔓延的植物应及时清除。

第四章水资源保护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涉及秦岭水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依法治山的,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和秦岭水资源保护利用专项规划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秦岭山区水资源配置和水电站、水库等水利工程建设,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和秦岭水资源保护规定。和利用专项规划,确保河流合理流量和流量。湖泊、地面合理水位d水以维持生态平衡。

建设和运营涉河蓄水筑坝设施时,应当保证生态基流,并采取修建过鱼设施等措施,消除或减少对水生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

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不得新建水电站。核心保护区内已建、在建的水电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限期撤销、拆除、恢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重点保护区内已建和在建的水电站,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评估、修复标准和处置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限期治理或者撤回、拆除,恢复生态。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植被,涵养水源,预防水灾害,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加强河岸管控,保障可持续发展。水资源的利用。

秦岭河流、湖泊管理范围内,禁止围河(湖)耕地、非法建造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储存物资、修建、设置擅自搭建旅游、渔业设施的;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其他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影响防洪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严格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划定一定区域作为标准保护区。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设区的市的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部门决定,由市人民政府协商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标志牌、界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国家和地方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饮用地表水、地下水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管理,按照符合国家和省饮用水源保护规定。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供水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十五条 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污染条件的车辆运载油类、粪便等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确需通行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相关手续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报送,并通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机构。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规划危险化学品运输专用线路或者改变运输方式,避免和减少对饮用水源地表水的危害来源。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设区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上级人民政府规定。数量控制工具规划应当报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排污单位必须符合排放标准,并符合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第三十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秦岭山区水质状况监测。发现监测指标超过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组织治理。

第五章生物多样性保护

第三十八条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会同省林业、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专项工作。秦岭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编制主管部门依法根据野生动植物的种类和分布制定的保护秦岭生态系统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遗传多样性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野生动植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有关科研机构对秦岭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进行调查、监测。 、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评估并建立秦岭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区档案。

县级以上野生动植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秦岭山区环境对野生动植物的影响进行监督监测。列入国家和省级重点企业名单对受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必要时建立繁育基地、种质资源库或采取迁地保护措施,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野生动物主要栖息的地区和水域建立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自然栖息地。生活和繁殖。集中分布区、有重点保护、有科研价值或代表性的湿地、面积集中连片的天然林区、重要自然遗迹、建立自然保护区或水生种质资源保护区、野生植物原生地等保护设施保护区(点)和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应当设置标志。

第四十一条 秦岭山区禁止下列危害野生动植物的行为:

(一)非法猎杀、采集国家和省规定的野生动物的;破坏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区及其环境;

(二)在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使用农药,污染其生存环境的;

(3)使用非法工具或以非法方法捕猎其他野生动物;

(四)损坏防护设施、防护标志的;

(五)非法引进、释放外来物种、随意释放野生动物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野生动植物的行为。

县级以上林业、农业农村、公安、交通、海关、邮政、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野生动物宣传教育。动植物保护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监督检查植物及其产品的销售、收购、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等活动,查处非法猎捕、捕杀、销售、交易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n 依法。

第六章开发建设活动中的生态环境保护

第一节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

第四十二条省自然资源厅厅长专项规划有关部门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划以及秦岭矿产资源分布和储量编制的秦岭矿产资源开发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矿产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方式和强度。

第四十三条禁止在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内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和采石,禁止在秦岭主梁以北的秦岭范围内采石。已取得采矿权并存在的企业对采石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限期退出。

第四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赋存情况,节约集约利用矿产资源,严格控制和规范一般保护区露天采矿活动,提高矿山环境污染治理能力。

在一般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以及在秦岭主梁以南一般保护区内采矿、采石,必须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局的要求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和秦岭密国家资源开发专项规划,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五条 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等相关审批手续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和开采,采用先进技术和措施,提高综合利用率资源,减少对水体和生态环境的破坏。

矿产资源开发企业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已建成的项目采用陈旧、落后的工艺、技术、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造、暂停或者关闭。

第四十六条 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报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恢复和损害赔偿责任。矿产资源开发企业不履行生态环境治理恢复责任或者治理恢复不符合要求的,由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必要的费用由矿产资源开发企业承担;如果负责人不能确定的,由县级以上行政部门予以纠正。人民政府指定有关行政部门负责矿山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工作。

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基金,按照企业开采、政府监管、保障需求、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用于本单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恢复的绩效。与土地复垦义务相关的费用。

第四十七条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尾矿库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和环境风险,保障尾矿库安全。规范尾矿库运行,确保尾矿库安全。终身责任。

矿产资源开发企业产生的尾矿应当按照尾矿库设计要求排放、贮存,尾矿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在线监测系统。尾矿库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关闭尾矿库,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尾矿库联合检查和隐患排查。

是的,解散、关闭、破产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的尾矿库管理由投资者负责矿产资源开发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单位;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尾矿综合利用,提高固体废物资源利用率,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二节交通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

第四十八条 秦岭山区范围内的道路、铁路等交通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省秦岭山区生态环境保护标准。规划 按照要求,统筹规划,生态选线,科学选址,优先采用桥梁、隧道等工程技术措施,避免高强度、大规模开挖,减少对秦岭山脉、饮用水源、植被等生态环境的破坏。

公路、铁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养护单位需要对已建成的在用公路、铁路进行养护、养护作业的,应当依法做好作业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十九条交通设施建设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不占用或者少占林地,实施建设周期长、生态环境影响大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工程环境监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收集、堆放材料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有效管理和综合利用物资收集场地、垃圾存放场地,做好道路两侧绿化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在交通设施投入使用后三个月内清理、拆除施工场地及其附属设施,并及时恢复植被。

第五十条 交通设施建设应当采取保护秦岭生物多样性和水源涵养功能的措施。

封闭道路建设应当根据野生动物的生活习性、迁徙规律,采取修建野生动物通道等措施,消除或减少对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

对穿越重点野生动物保护区的现有道路进行改扩建时,其设计和施工方案应当包括设置野生动物通道、交通减速设施和警示标志。

第五十一条 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植物园等内的道路设计、建设规划,应当符合批准的公园规划,并经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当局。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节城乡建设中的生态环境保护

第五十二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调整和实施土地、空间规划,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并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城市发展边界。

城市建设按照批准的规划在开发范围内实施。城市开发边界变更,须经原批准文号批准所有权威。

核心保护区内,除原住民为保证基本生活需要并进行必要的基本生产活动外,不得进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采取生态移民优先等措施,引导核心保护区居民有序搬出。

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内的村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实用规划,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三条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内禁止开发房地产。

在一般保护区内进行房地产开发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g、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十四条秦岭山区城乡建筑和环境设施的设计、建设应当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体现地域文化特色。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建筑维护和修缮应当按照相关规划要求实施,保持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规模。

第五十五条实施各类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部门依法审查或者未经批准的经审查后,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制定并组织实施移民搬迁规划,科学合理安排和实施。确定安置地点,做好移民安置工作。

实施移民安置的,必须限期拆除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恢复生态。

第五十七条 秦岭山区城镇应当建设和完善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给排水等公共设施。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人口相对集中的村庄组织推广使用沼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并组织推广使用沼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正式规划建设生活垃圾处理、污水排放等设施。

第五十八条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扩建或者异地改建宗教活动场所。

宗教活动场所建筑物改建、新建,寺观教堂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一般保护区宗教活动场所新建、扩建、异地改建必须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节旅游开发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

第五十九条旅游景区规划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旅游景区规划应当突出生态旅游,符合按照《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省秦岭旅游专项规划》的要求,依法报有关行政部门批准。

第六十条 在依法批准的秦岭山区旅游景区开展生态旅游、建设旅游项目,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旅游景区规划。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旅游景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批准设立的人民政府审批。稍后组织实施。

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并依法履行审批手续。旅游景区规划建设索道、滑道、滑雪(草)场等项目时建设旅游景点,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一条秦岭旅游景区应当合理利用生态资源,明确最大承载能力,科学规划、合理设计、总体布局。建筑风格、体量应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

景区建设和运营应当提倡使用环保材料和运输工具,避免和减少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旅游景点、设施损害自然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关闭或者拆除。

文章62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乡村旅游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农家乐、民宿规划建设应当依托原有村庄和自有房屋条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乡村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

禁止在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危险点内开设农家乐、民宿。禁止占用农田、林地、河道、公路用地、公路建设控制区开办农家乐、民宿。

农家乐、民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按照规定设置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污水收集处理装置,不得随意排放。

文章第63条:在秦岭山旅游景区旅游线路外或者不通公路的地区组织直通游、登山等活动时,组织者应当向参与者进行风险提示,并按照规定事先征得有关部门批准。法律。并向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进入秦岭山区旅游的,应当遵守森林草原相关法律法规、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和游客文明行为规范,保护旅游资源,促进垃圾减量,垃圾自备。 ,保护生态环境。禁止乱砍乱伐、非法渔猎、非法野外生火、随意丢弃废弃物等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 农村旅游场所乡村旅游集中经营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应当加强乡村旅游厕所、垃圾箱、垃圾收集设施的配备。建设和改造处理场等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生活垃圾、污水统一处置。

秦岭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加强公共卫生管理,对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统一清运、集中处置;对产生的生活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污水达标排放。禁止随意丢弃、排放生活垃圾、污水。

秦岭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要优先使用清洁能源;旅游车辆及其他服务设施应当符合环保要求保护要求。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林业等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做好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秦岭保护。

第六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上一级人民政府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协调和指导下,建立区域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作、信息共享、定期磋商、早期预警等机制联动执法、交叉执法,合力保护秦岭生态环境、防治污染。

设区的市、县(市、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要及时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

根据秦岭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综合执法机构,也可以由县级行政执法部门派驻执法乡(镇)人员组成联合执法机构。或者委托相关保护管理机构依法进行执法。

第六十七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区域网格化管理体系,落实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协助、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省测绘地理信息部门应当为网格化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林业、农业农村、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机构做好依法做好水、大气、土壤、气候管理工作。监测森林、野生动物、自然灾害等生态环境要素,定期发布环境质量状况和自然灾害情况编制灾害预报、预报和预警信息,编制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发生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等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灾,确保安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因保护秦岭山区生态环境保护或者防灾避灾、抢险救灾的需要,确需对秦岭相关地区采取封闭措施的,人民政府设区的市、县(市、区)可以采取临时封闭措施,除紧急情况外,应当向社会公布提前三天。

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落实,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第七十条对秦岭山区生态环境质量持续下降或者未完成秦岭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当会同会同有关部门,与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协商。面试情况应向公安机关公开布利克。

第七十一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指定有关部门或者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工作,依法查处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单位和单位。个人责任。

对于破坏、污染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第七十二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志愿者和其他公民参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保护规划和相关建设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应当公布投诉举报联系方式,方便社会监督。

接到投诉、举报的机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举报人并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部门、机构负责监督管理的公职人员秦岭生态保护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开除处分;情节严重,造成秦岭生态环境、资源破坏等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负责人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预案、实施方案或者弄虚作假的;

(二)授意、授意或者允许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项目的(三)不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检查不力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内非法开展开发建设活动的,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县级以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对单位处50万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20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造成森林、树木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依法赔偿损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毁坏树木数量三倍补植,并处被毁坏树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受损的树木。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拆除。限制、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逾期不解除其他补救措施的,由负责查处的行政机关依法予以实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情况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污染条件的车辆运载油类、粪便等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穿越地表水源保护区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那些违反公共安全的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实施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并可并处1万元罚款。处十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山地采石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没收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违法情形。处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罚款不超过10万元;拒不制止违法行为,造成矿产资源损害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执照。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以以下罚款: 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美好的。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拆除,恢复原状,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八十二条法律、法规对违反本条例行为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秦岭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行为人因同一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需要承担行政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十四条依照本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一百万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十万元以上罚款。在做出决定之前,应告知各方其请求举行听证会的权利。

依照本条例其他规定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罚款或者对个人处三万元以上罚款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请求复核。听力。

第九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本条例所称秦岭山脉主梁,是指西起陕西甘肃边境,经秦岭山脉。玉皇山、敖山、太白山、终南山、草连岭、华山,东至陕西、河南交界处,渭河流域与嘉陵江、汉水、南洛河流域的分水岭;主枝是指连接秦岭的主梁海拔1500米以上具有重要生态意义。功能需要保护的分支机构;主梁两侧各1000米、主枝两侧各500米以内的面积按投影范围计算。

第八十六条 秦岭山脉主要支流是指:黑泥支流(黑河与尼榆河的分水岭)、四方台支流(黑河与田峪河的分水岭) 、首阳山支流(天峪河与捞鱼河的分水岭)、丙井顶支流(捞鱼河与太平峪河的分水岭)、高台支流(高官峪河与太平峪河的分水岭)、子峪支流(紫皮山、紫白山)玉皇山一线(嘉陵江与汉江分水岭)、敖磨支流(敖山与摩天岭一线,包江与泗水河分水岭)r)、兴隆岭支流(滉水河与酉水河的分水岭)、酉津支流(酉水河与金水河的分水岭)、盐池支流(延平河与赤河的分水岭) 、巡岳支流(巡河与月河的分水岭)、巡安支流(巡河与赣河的分水岭)、幽河的分水岭)、四方山支流(黔河与金井的分水岭)河)、柳岭支流(丹江与银花江的分水岭)。

第八十七条本条例关于秦岭区划保护的规定与生态保护红线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从严管理的原则执行。

第八十八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巴山属于Q省生物多样性主体功能区因巴山脉由国家确定。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由省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八十九条本规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四.华山旅游攻略图

目的地介绍:

华山是五山中的西山。它以险峻着称,有“世界最险山”之称,非常值得一走。

华山登山徒步路线基本都是阶梯路。距离比较长,对身体素质要求较高。虽然下山比较容易,但全程的台阶对于膝盖和小腿也是一种考验。

山上水源不多,需要携带充足的水;中午需要带上好的路餐充饥,最好带上牛肉干、巧克力等食物来补充身体的酸碱度。身体能量。

山上有酒店,可以住宿、吃饭。最好提前预订。

不露营对装备要求不高,普通轻型装备就够了。

两天常规徒步路线:

D1:玉泉源—华山牌坊—五里关—石门—猫女洞—清柯坪—慧心石—千池楼—白池峡—北峰—苍龙岭-金锁关-西峰-斧劈石-舍身崖-南峰-南天门-东峰

D2:东峰-观日台(不看日出怎么能登华山)-风筝翻身-棋亭-中心-云梯-金锁关-智取华山路-华山东山门

华山是一个非常成熟的景区,线路灵活。您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定计划,并参考别人的行程。

下面附上华山导游图。

点击“华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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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华山旅游线路示意图

共有3个入口,如下:

路线A:西山门徒步;

路线B:东山门索道攀爬三专(下)索道有“芝芝华山路”,可从索道下站步行至北峰);

路线C:瓮峪太华索道登山至西峰。

选择A线:华山西门至华山北峰的旅游线。由于这条路线对登山者的体力要求很高,所以很多人都无法完成。当然,你可以根据自己的体力来选择。

选择路线B;北峰索道的建成,让华山接待了众多游客。然而,以险秀着称的华山,也有许多著名的风景区。分布在东南部和西部的几座山峰上。比如天栈道、风筝转、棋亭、沉香伐山救母等景点。如果想要游览这些景点,还是需要从北峰爬一段很长的路(从北峰爬到西峰基本上需要2个小时)和一定的体力。留下遗憾的游客还不够多。如果你体力好,喜欢挑战极限,选择这条路线非常棒!

选择路线C:华山西峰索道,从翁峪景区东沟口乘索道。可在仙玉白雀寺景区下车游览,然后转乘索道直达西峰。沿途可欣赏华山东、西、南、中主峰的绝美风光,可在莲花峰欣赏日落,在朝阳峰看日出,登太华峰之巅,同时可以挑战华山天线“长空栈道”和“风筝翻身”,惊险刺激。而且刺激的感觉真是棒极了。此外,还有“劈山救母”、“天下第一洞府”、“棋馆”等您不会因为体力不足而错过的主要景点。乘坐西峰索道即可轻松游览华山,再也不会离开。遗憾。

6.华山旅游图片欣赏

华山门票分淡旺季和旺季定价。旺季门票价格为120元/人,淡季门票价格为60元(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2月1日结束)。另:北峰索道门票:成人单程80元/人,往返150元/人。专线旅游票:20元/人(往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