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包价合同(旅游包价合同模板)
关于在旅行社报名团体的问题,流程如下:到旅行社查询自己想去的线路,确认行程后确定路线,与业务人员签订旅游合同,缴纳相关费用,等待团体出发通知;
至于团体旅游的费用,首先要看你要去哪里。比如,如果是省内的话,价格肯定会便宜一些,但是如果跨省的话,价格就会高一些。距离出发地越远,由于交通费用高,价格就越贵。您选择行程的标准是什么?
有进店的低价购物游,有不进店只是为了好玩的游,有经济游,有豪华游,还有私人定制游旅游。铁es 是不同的,这取决于你的选择。您选择的目的地和旅行团的标准!
2.跟团旅游合同的内容有哪些?1.营业税——税率为5%。扣除可扣除费用后的总价乘以税率。总价是指旅游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旅行社从导游在旅游过程中为游客增加景点或者购物等活动中获得的相关回扣、佣金、折扣等分享收入,应当纳入团体接待收入。扣除范围仅限于所列两类费用:①代旅游者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住宿、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等四项费用。其他费用不得扣除。 ② 游客向其他旅行团支付的旅游费用,包括向境内外跟团旅游公司支付的接团费阿尼斯。此外,额外费用不能扣除。价外费用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利润返还、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托收、预付款、罚金等。利息和其他各种性质的额外费用。 2.以营业税为基础的一系列附加税。城建税=营业税*税率。根据公司所在地区的不同,税率分为1%、3%、7%。教育费附加=营业税*3%。地方教育附加=营业税。 *2% 3.签订合同时需要缴纳印花税。税率根据合同内容的不同而有很大差异。你可以尝试一下。 4、企业盈利时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一般为利润总额*25%
3、旅游包价合同模板图片1.咨询旅行社客服人员确定行程并d 价格;
2.然后缴纳团体报名费;
3.签订旅游合同;
4.最后定期旅行;
5.出行前一天导游我们会通过电话或短信的方式通知您出发时间、集合地点等。报名跟团游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认清自己的资质
2.认真签订合同
3.购买保险
4.谨慎消费
5.合理维权
6.证据保存
4.旅游包机合同模板前段时间,国内某公司组织旅行社组织的老挝旅游发生车祸,造成十余人伤亡。我认为游客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是事后的重要依据。当然,鉴于伤亡人数多、事故程度高、社会影响大,旅行社肯定会满足游客的愿望。尽最大可能地保护性病患者及其家人。通过这起典型旅游事故的处理,大家会更加关注旅游安全、旅游责任和旅游合同。
无论是旅行安全、旅行责任,还是旅行服务内容、路线、食宿、旅行细节、保险责任等,都会在旅行合同中体现。目前,旅游合同主要由旅行社门店和各类在线APP软件执行。从联系、预订、初步达成协议到签订旅游合同,大多数游客都会考虑旅行社的资质、质量和信誉,旅行社也会关注旅游。无论患者的年龄和身体状况如何,大多数合同都可以按时履行并按约定签订。旅行社按承诺履行旅游服务承诺,游客花钱购买旅行社旅游l 服务,开心走,满意归。
游客进行优质旅游活动,是基于责任明确、细节具体、相互义务、有偿、有保障的旅游合同保障。为此,游客在购买旅游服务并签订合同前,首先要仔细审查旅游者的资质和信用情况,其次要仔细审查旅行社提供的合同草案,掌握旅游行程、线路、价格、交通、住宿、餐饮。标准、购买次数和时间的详细内容,三、违约责任必须明确、具体,四、旅行社责任险和旅游意外险的具体约定,五、相关合同附件及联系方式旅行社具体办理人员信息第六要注意对游客的明确规定合同中的责任。鉴于我国尚无专门的旅游立法,目前仅有国务院《旅行社条例》、交通部颁布的《旅行社服务质量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旅游司法解释》等。旅游纠纷,还有《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法律依据。因此,游客与旅行社之间的旅游合同越具体、越详细,对双方都越好!祝大家旅途愉快!
5.旅游包价合同模板怎么写公路卡车运输运费如何计算:
标准是按吨公里计算的,0.35元/吨公里,但实际上,卡车运输主要依靠托运,与承运商双方协商,实际成交价格和选择的路线,以及双方的信任程度有很大关系。
以太原至广州为例。公路货运里程2251公里,吨公里货运量:787.85。运输3000吨货物所需运费为:2363550,即2363550。元。
补充说明
货物运输及杂费在货物托运、发运时一次结算。也可按合同规定预付货款,并在发货时或发货后结算。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未支付运费、仓储费和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运输的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汽车运输服务销售价格是汽车运输服务价值的货币表达。合理的汽车运价有利于扩大商品流通范围,满足人们的出行需求。他们是对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包括汽车交通行业本身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6.全包旅游线路设计模板1.非包价旅游是指旅行社根据游客的需求单独定价的旅游活动。
主要对象是散客,因此散客旅行也称为散客旅行。
2.跟团游是指旅行社以一定价格向市场销售的旅游行程套餐。
(1)全包价格:包含某项旅游活动的所有旅游服务。
(2)小套餐价格:只包含一些重要的服务。
7.包价旅游合同的主要内容旅游企业的财务会计有其独特的特点。下面简单总结一下旅游企业在财务中主要会计科目的使用方面的会计要点。旅游企业的会计核算、收入成本的确认和计量等。 1、主要会计科目 由于旅游企业本身组织团队旅游,游客到旅行社报名旅游,旅行社收取旅游款,构成企业的销售收入。同时,组织客人前往目的地旅游时,需要团体支付的当地旅行社接待费、租车费、机票、住宿费、餐费、保险费、门票费等构成旅行团队的费用。由于行业的特点,旅游企业注定基本不存在存货核算问题。因此,在财务会计方面,涉及资金收付的会计科目成为旅游会计中最常用的科目。 1、应收账款 除接待散客和团体旅游外,旅行社的营业厅一般需要开发一些大型企业客户。为了给员工提供更好的福利政策,体现公司的凝聚力,这些客户一般都会定期收款。组织员工外出考察。商店接待个人顾客群体时,一般不会出现应收账款的问题。但对于企业客户来说,他们大多是固定客户。因此,大多数旅行社都是先组织员工出行,然后再收取费用,从而形成公司的应收账款。该科目核算本期已收到的旅游团体付款和本期未收回的应收团体付款。当月收到前期应收款时: dr:现金(银行存款)
cr:应收账款;当月底结转收入时,对于尚未收到的旅行团付款: dr:receivables账户cr:主营业务收入; 2、预付账款 预付账款的核算主要用于旅游企业支付当期团体旅游的旅游费用。支付早期旅行团的旅费时,采用应付账款科目,不计入该科目。支付旅费时: dr:预付账户 cr:现金(银行存款);月末结转成本时: dr:主营业务成本 cr:预付费用; 3、应付账款 该科目核算公司历期及本期应付但未支付的旅游团款。预付旅游团费耗时: dr:应付账款 cr:现金(银行存款),月末结转费用: dr:主营业务成本 cr:应付账款; 4、预收款项 该科目核算本期收到的旅游团款。从之前的旅行团收到的付款记入账户计入应收账款科目,不计入本科目。收到本期旅行团付款时: dr:现金(银行押金)
cr:预收据;月末收入结转时: dr:预收款 cr:主营业务收入。 2、收入和成本的确认和计量 一般情况下,旅游企业会计收入以与顾客签订的旅游合同为基础确定,成本的确认也以旅游期间实际发生的费用和合同为准与目的地旅行社签订。由合同确定。旅游期间因各种原因给予客人的折扣,将根据实际情况和销售折扣处理。值得注意的是,在实际工作中,为了简化财务会计工作量,旅游企业一般在期末确认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以下是企业a的一般步骤核算: 1. 收到本次团费时: dr:现金(银行押金)
cr:预付款 2. 收到上一次团费时: dr:现金(银行押金)
>cr:应收账款 3、支付本次团费时: dr:预付账款 cr:现金(银行押金) 4、支付上一次团费时: dr:应付账款 cr:现金(银行押金) 5、期末结转收入 dr:预收账款(本期收到的旅游团付款金额) dr:应收账款(本期合同金额-本期收到的旅游团付款金额) cr:主营业务收入(本期旅游合同金额) 6、期末结转成本 dr:主营业务成本(当期团费及本期旅游实际支出)本期)cr:预付费账户(旅行团支付的金额)cr:应付帐款(当期旅游合同项下应支付的当期团费和当期实际旅游费用-本期团费金额) 3、注意事项: 1、在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和预收账款的具体使用中,在设置付款科目时,需要设立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鉴于旅游公司有很多客户,而且很多客户一个财年可能只做一次生意。因此,在目前大多数企业已实现电算化的情况下,如果在财务软件的每个账户下都设立二级账户,久而久之,二级账户将不计其数。因此,建议相关企业设立手工明细账进行辅助核算,这对于旅游企业来说也是一项独特而繁琐的工作。 2、税务问题:旅游企业属于服务业,涉及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等。营业税处理方法是按销售收入扣除销售成本后的毛利润乘以适用税率。应注意。其他税项的核算与其他行业相同。会计 1、首先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账簿。二、总账的设置 1、总账是以一级会计科目(也称总账科目)为基础的账簿。它用于对所有经济活动进行分类和登记c 汇总企业的经营业务并提供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费用、收入和利润等会计信息。 2、总账的格式采用三栏格式,外部表格一般应采用固定账簿。三、明细科目的设置 1、明细科目通常是根据总账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设置的,用于对某类经济业务进行分类登记,并提供相关的明细会计信息。 2、明细科目格式主要有三栏格式、数量金额格式、多栏格式。企业应根据财产物资管理的需要选择明细账的格式。 3、明细账的外在形式一般为活页式。明细账采用活页账簿,主要是使用方便,便于重新整理账页和账目。会计人员的分工。然而,活页帐页很容易丢失和被随意删除。因此,使用时应按顺序编号并装订成册,并妥善保存。四、日记账的设置 1、日记账又称序贯账,是按照经济业务发生的顺序逐日登记的账簿。根据财政部《会计基本工作规范》的规定,各单位应设立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每日核算和监督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入、支付和余额。 2、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1)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的账页一般采用三栏格式,即借方、贷方和余额栏。 (2)账簿的外部形式必须是账簿形式。现金和银行存款是企业流动性最强的资产。在o为了保证账簿信息的安全、完整,财政部《基本会计准则》第五十七条规定,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使用固定账簿。银行对账单或其他方法不得用来代替日记帐分录。
8.跟团旅游合同的内容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是为了规范道路客运和道路客运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客运市场秩序,保障本规定。为了保障道路客运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营道路客运(以下简称道路客运)道路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以客车运送旅客、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 )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穿梭巴士客运是指公交车按固定线路、班次、站点、班次在城乡道路上运行的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加班巴士运输是班车运输的补充形式。当客运班车无法满足需要或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设或调配客运班车按照客运班车的线路和站点运营。
(二)客运包车,是指运送团体旅客,包车给用户使用,提供代驾服务,按照约定的出发地、目的地和路线,按照里程行驶的业务。按时间计费、统一付费的客运运输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游客观光旅游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至少一端在旅游景区(点)内的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依托车站设施,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相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区域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和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对道路客运企业实行评级制度和质量信誉评价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关联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的管理工作。
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营业执照
第七条班车客运线路根据运营区域和运营线路长度分为以下四类:
等级一、客运专线:地区与地区之间的客运专线或运营线路长度超过800公里的客运专线。
二级客运线路:地区、县城之间的客运线路。
三类客运线路:非相邻县城之间的客运线路。
四种客运线路:阿贾之间的客运线路分县或县内客运线路。
本条例所称地区所在地,是指设区的市、州、盟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或者市区;本条例所称县,包括县、旗、县级市、设区的市。辖区、地、盟所辖乡镇、村。
如果县市区与所在城市市区相连或重叠,则始发和终点客运站的位置决定该地区所到的行政区域。公交线路的起点和终点所属。
第八条 客运包车按照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客运包车和省内客运包车。省内客运包车分为省际客运包车y 客运包车、县际客运包车、县内客运包车。
第九条旅游客运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固定线路旅游客运和非固定线路旅游客运。
固定线路旅游客运按照班车运输管理,非固定线路旅游客运按照包车运输管理。
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验合格的客车:
< p> 一、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2、客车车型及等级要求:
从事公路运输的客车客运、旅游客运和运营里程超过800公里的线路,其车辆类型和等级应当符合《客车车型分类及等级》(JT/T325)中规定的“运营中级及以上”行业标准。
三、客车数量要求:
(一)经营一级客运专线的班车运营企业,拥有运营客车100辆以上、乘客座位数3000个以上,其中900座以上高端客运巴士30余辆;或1200座以上自有高端运营巴士40余辆;
(二)运营班车运营商二等客运线路 拥有 1500 座以上运营客车 50 辆以上,其中 450 座以上中高端客车 15 辆以上;或者拥有 20 辆以上高端运营客车拥有超过600个乘客座位;
(三)经营三类客运线路的班车运营企业应当拥有10辆以上运营客车、200个以上乘客座位;
(四)经营四类客运线路的班车运营企业应当拥有超过10辆运营客车、200个以上乘客座位;
运营客车1辆以上;
(五)经营省际客运包车的经营者,拥有600座以上中高级运营客车20辆以上;
p>
(六)经营省内客运包车业务的经营者,应当拥有100座以上运营客车5辆以上。
(二)从事客运作业的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等。驾驶员、车辆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四)申请经营道路客运线路,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车站规划。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已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 ,并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2)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 p> (3)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建筑业等级划分及建设要求》执行。 《汽车客运站》(JT/T 200);(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制定程序、出发前例行车辆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品检查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然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客运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在本行政区域内经营客运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两个行政区域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其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常见的高级公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提出申请;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向当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
1、《道路客运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2. ar 的文本企业章程; 3、投资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资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客车外观长、宽、高。拟投入使用的客车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价结论、客车车型等级评价证书及其复印件;
6、驾驶人已聘用或拟聘用的驾驶执照和职业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以及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未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2)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线路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道路客运线路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2、可行性报告,包括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对其他相关运营商可能产生的影响等;
3. 进入站位规划。已与始发地、目的地点客运站与经停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需提供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第十五条 取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线路时,除提供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p>
(1)《道路运输业务L》复印件
(二)与申请的客运线路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客运客车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三)拟投入使用车辆的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型号、等级、技术水平、座位数、客车外形长、宽、高。拟使用的车辆已购买或者已有的,应当提供驾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车型等级评定证书及其复印件;
(4)拟使用驾驶员的驾驶证聘用、从业资格证明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五)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委托书奥尼。
第十六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客运站经营申请表》(见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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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及站级验收证明;
(三)拟聘用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及专业证明
p>
(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五)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运力配置、客运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
审核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考虑客运市场供需状况、普遍服务、方便群众等因素。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实施道路客运经营和道路客运线路经营。 ”以及这些法规中标准化的程序。以及客运站经营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道路客运经营或者道路客运线路经营申请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道路运输 如果管理机构接受经营道路运输的申请客运站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制作《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发布以澄清许可事宜。许可事项包括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客运线路种类等;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出《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营业执照》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线路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s出具《道路客运专线经营管理许可决定书》(见附件5),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包括经营主体、班车类别、始发地和目的地、线路和站点、每日发车、发车数量和车辆要求、运营期限。其中,设立线路公司或实行区域经营的道路客运航线,其经停站和每日航班可由经营者自行决定,并通知原发证机关; 10日内向持证人颁发《道路客运线路经营许可证》(见附件8),并将线路起止地点告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跨省客运线路的,报送《道路客运线路经营管理许可决定书》复印件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办理旅客往返路线和最终目的地。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客运站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签发《道路客运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 》(见附件6)并明确许可事项。 、许可事项包括经营者名称、车站地址、车站级别和经营范围; 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条 受理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跨省客运线路运营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出具征集函并附《道路客运线路运营申请表》。征求途经和目的地旅客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意见;有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向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意见。不同意的,应当依法注明。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受理相邻市、县之间道路客运专线经营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当根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一致意见作出许可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相邻的t 市及邻近县。 。
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跨省客运专线经营申请存在不同意见且协商不成的,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其所属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各方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报交通运输部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交通运输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申请人的相关程序。
省际客运专线经营者申请延续经营时,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无需再次征求途经旅客意见。以及目的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确定的时间履行投资车辆承诺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持证人履行车辆投入使用承诺书、车辆符合许可条件后,向投入运输的客运车辆颁发《道路运输证》;属于客运班车的,还应当发放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7)。尚未制作正式班车乘客标志的,应先制作临时乘客标志。
第二十二条 已取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车线路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申请时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由最高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注明各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于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经营范围,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上述要求换发。
第二十四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投资道路客运、客运站经营的,还必须遵守《道路客运、客运站经营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业外商投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照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 。
第二十六条客运线路运营、客运包车许可原则上通过服务质量招标实施,并签订运营服务协议。申请人数未达到招标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许可条件选择最佳客运经营企业。
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决定通过服务质量招标方式实施跨省客运专线经营许可,可采取联合招标、单独招标等方式。如果有一个省不进行招标,不影响异省招标的进行。
道路客运服务质量招标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在道路客运线路经营许可证办理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按运力均等分配或者不予办理客运线路经营许可证的实施。其他不合理原因。
第二十八条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章节。根据第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自行决定停站和日期;如有班次,变更车辆数量无需申请,但原必须通知最终许可机构。
客运班线经营主体、始发地、每日发车班次发生变更,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发生变更的,按照换证办理。
客运经营企业、客运站经营企业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未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日以上暂停运营的,视为自动终止其运营。
第二十九条客运线路的运营期限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条客运线路经营者在运营期限内暂停或者终止线路运营的,适用原许可规定。提前30天授权。运营期限届满,需要继续客运专线运营的,应当在期满前60天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按照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如果获得许可,必须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客运经营企业终止经营时,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和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三十一条客运站经营人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原发证机关和车站经营人。原发证机关发现关闭客运站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对入境车辆采取分流措施并向社会公布。客运站经营人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三十二条客运线路经营期限届满后申请继续经营,符合下列条件的,优先许可:
(一)运营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本条例第十条规定;
(二)运营人在客运专线运营过程中未发生重大运输安全事故;
(三)经营者在客运线路运营过程中未发生重大服务质量事件;
(四)经营者在客运线路运营过程中无重大违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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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已履行普遍服务义务按要求。
第三章客运经营管理
第三十三条客运经营企业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或租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文件。
第三十四条 经营道路客运的道路客运企业的全资、绝对控股子公司拥有自有运营客车10辆以上或者自有中高级客车5辆以上时经营客车的,按照其母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证,可以从事客运经营业务。
本文所说的绝对控制,是指母公司控制子公司实际资产51%以上。
第三十五条 道路客运线路是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取得营业执照后,线路通行运输经营者应当为公众提供持续的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移线路运输。
第三十六条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航线、航班、站点运营。乘客必须在指定车站进站和下车。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线路,不得在站外、沿途接载乘客。来招揽顾客。
经许可机关同意,乡村客运线路运营的班车可以采用区域运营、循环运营、设置临时发车点等灵活运营方式。
本规定所称农村客运线路,是指县域内或者相邻县之间且至少一端在农村的客运线路。
第三十七条省际、城际客运经营者线路或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止点、经停站应当实行实名制售票和旅客车票实名查验(以下统称实名制管理)。其他客运线路、客运站实名管理范围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八条实行实名制管理的,购票人售票时应当提供旅客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售票人应当在客票上记载旅客身份信息。如果您携带免票儿童,应凭免票儿童的有效身份证件免费申领实名旅客票。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实名购票的,购票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旅客有效身份信息证件,并在取票时提供旅客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旅客遗失车票,售票机构在核实旅客身份信息后,应当免费补发客票。
第三十九条 客运经营企业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将旅客转交他人运输或者中途倾倒旅客,不得敲诈勒索旅客,不得擅自更换客运车辆,不得妨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生意活动。
第四十条严禁客运车辆超载。满员时,不超过核定旅客人数10%的儿童免费乘车。
客运车辆不得违规载运货物。
第四十一条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货运规定,使用盗取门票,不得乱加价、恶意压低价格、乱收费。
第四十二条客运经营企业应当在客运车辆外部适当位置印制公司名称或者标识,并标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管电话、票价、里程表。放在车厢内显眼的位置。
第四十三条客运经营企业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证车辆设备、设施齐全、有效,保持车辆清洁卫生,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的违法行为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
运输过程中发生治安违法行为,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客运经营企业应当在自身能力允许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及时终止治安违法行为。
客运经营企业不得从事客运车辆播放色情影片等不良行为。
第四十四条鼓励客运经营者使用行李舱下部的客车从事道路客运。对于没有下层行李厢或行李厢容量不能满足需要的客车,可以在客车内设置专门的行李寄存区,但行李寄存区和乘客区必须分开,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行李寄存区严禁载客。
第四十五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四十六条:旅客运输体育运动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业务知识和操作流程培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员连续驾驶超过4小时。
客运车辆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法规和道路运输驾驶人操作规程,安全驾驶,文明服务。
第四十七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客运经营企业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四十八条客运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类台账、档案,并提交相关材料并按要求及时提供信息。
第四十九条 乘客必须持有有效车票乘车,遵守乘车秩序,文明礼貌。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登机。
对于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客运线路、客运车站,乘客应出示有效客票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配合工作人员查验。旅客乘车前,客运站经营人应当核对车票上记载的身份信息与旅客原件及有效身份证件(以下简称车票、人证)是否一致,并记录相关信息。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车票、身份证件与身份证件不一致的,不得乘车。
第五十条 客运线路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不得实名管理应当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加强实名管理相关人员的培训以及相关系统和设施设备的管理,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十一条客运线路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实名制管理系统收集登记的乘客身份信息和乘车信息。乘客身份信息和乘车信息的保存期限自收集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涉及视频图像信息的,保存期限自收集之日起不得少于90日。
客运线路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保存乘客身份信息和乘车信息。n 通过实行实名管理获得的保密信息。
第五十二条 客运线路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终点站、经停站应当应对客流高峰、恶劣天气、设备系统故障、重大安全等特殊情况。活动。了解实名制管理的特点,制定有效的应急预案。
第五十三条 客运车辆驾驶人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职业资格证书等有关证件,并在规定位置设置客运标志。客运班车司机还应当携带《道路客运线路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运车辆可以使用临时客运标志运营:
(一)原班车满员、明显停驶的需要运行ime巴士。 ;
(2)因车辆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接班或换班;
(3)官方班车客运标牌制作中或不小心丢失,等待领取。
第五十五条 使用临时客运标志运营的客运汽车,应当按照常规公交车的线路、站点运行。若加班或加班,还须持有始发站签字并注明原因的值班路单;如果班车客运标志制作或丢失,您还必须持有该路线的“道路客运路线”。 《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客运专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
第五十六条 客运包车应当凭道路发放的客运包车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出发地点、目的地和路线运营。车辆登记地交通管理机构,必须持有包车车票或者包车合同,不得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不得在包车合同外招揽乘客乘坐公共汽车。
客运包车除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其线路一端必须位于车辆登记所在地。省际、城际客运包车的登记地点为车辆登记所在地区,县际客运包车的登记地点为车辆登记所在县。
非固定线路旅游巴士可以使用载明旅客运输事项的旅游车票或者旅游合同代替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
第五十七条 跨省临时通行运输标志(见附件9)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见附件10)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统一格式印制。并交县级以上地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给客运经营企业。加班车、顶巴、班车使用的省际包车客运标志和省际临时客运标志,以单次运输所需时间有效。跨省临时客运标志因班车客运标志制作或丢失而使用。旅客标志的有效期不得超过30日。
从事省际客运包车运输的企业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要求,向交通运输部报送报告。通过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向登记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包车标志经登记后方可使用。
省内临时客运标志、省内客运包车标志的式样和管理要求,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第五十八条春运、旅游“黄金周”等客流高峰期以及突发事件等客流运输能力不足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临时调配技术等级不低于高于2级进行操作。客运巴士和公共非运营巴士为包车或加班巴士。非经营性客运巴士凭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经营。
第四章客运站运营
第五十九条客运站运营客运站经营活动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客运车辆。 取得车站经营许可证后,不得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 。
客运站运营人员应当维护好各类设施、设备,保持正常使用。
第六十条客运站经营者与进出站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自愿签订服务合同,双方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规定。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月与客运经营者结算货运费用。
第六十一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客运站经营单位应当对出站客运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采取防止危险物品进站的措施,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量售票,严禁超载车辆或者未按规定载客量的车辆通行。出站时接受安全检查。 ,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十二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营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运营。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销售车票。
客运经营者发生发车纠纷时时间安排,客运站经营单位不协调的,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
第六十三条 客运站经营单位应当公布进站客运班车的班车类型、客车类型、等级、运输线路、起止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等信息,安排车辆进站。发车、引导旅客、维持秩序。
第六十四条入境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发车前30分钟准备好相关证件进站候车,不得漏班、下班、停班。入境客运经营企业未按时调度车辆的,1小时内按误班处理,超过1小时按下班处理。如因特殊原因车辆无法准时到达的,将予以例外处理因车辆维修、事故、丢失或交通堵塞等原因,已提前通知公交车站运营商。
入境客运经营者因故无法运营的,应当提前一天通知客运站经营者,双方协商安排车辆接替。
无故停工 对于进站班车持续时间超过3天的,客运站经营人应当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
第六十五条 客运站经营人应当设置旅客售票、候车、乘车引导、行李寄存托运、公共卫生等服务设施,为旅客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加强宣传,保持车站卫生清洁。
在客运站从事客运站经营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时,必须符合相应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在营业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乱收费。
第六十七条 客运站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的业务操作流程装卸、存放、保管行李。
第六十八条 客运站经营人应当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设备储备和处置措施。
第六十九条客运站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各类台账、档案,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和旅客运输的监督检查。站运营活动。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客运车辆进行定期检验,每年一次。检查内容包括:
(1)车辆违规记录;
(2)车辆技术等级评定;
(3)客车车型等级评定;
(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车记录功能的标准卫星定位装置; (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
检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道路运输证》检验记录栏或者IC卡上注明;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对客运站、客运集散中心的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另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高速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第七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参加,并应当出示交通运输部统一格式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各方。
第七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g 检查、审查和复制相关材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受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说明情况。
第七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中发现客运车辆超载的,应当立即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换乘。到其他车辆。
第七十六条 客运经营者在取得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外非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报告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事实平等,处罚结果依法依规。记录在《道路运输证》上,并向颁发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
第七十七条 客运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可以先行登记并保存违法证据。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客运经营者拒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将其拒不履行的情况告知违法车辆登记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政处罚决定,作为经营者能否通过车辆年检的衡量标准。和一个n 确定质量和可信度评估结果的重要依据。
第七十八条 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可以对没有《道路运输证》且无法提供其他有效证件的客运车辆进行临时扣留。现场颁发证书。并开具《道路运输车辆临时扣押证明》(见附件12)。临时扣押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
违规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受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如果一方发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 ;有违法所得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的;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线路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的;在穿梭巴士客运业务中未经许可;
(三)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注销或者其他失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的;
(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的;在道路客运经营中。
第八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的;
(二)从事旅客统计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注销等无效客运站许可证进行经营的;
< p> (三)超出许可范围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第八十一条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违反本规定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行为,没收有关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二条 客运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购买保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购买保险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道路运输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吊销相应经营范围:
(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的; (二)未按照最低保险限额投保的;
(三)承运人责任保险到期,未续保的。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取得客运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给予纠正和处罚。罚款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客运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未按要求持有《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个fi不低于20元但不超过200元。
第八十四条 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不得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或者换乘、转让他们按照规定。倒卖、伪造道路运输行业专用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 省际、城际客运线路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或者起止点、经停地客运站经营者未核验身份的符合规定的旅客身份,或向其身份旅客提供服务的身份不明或者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主管人员改正。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从事相关道路客运、客运站经营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相关道路客运、客运站经营许可证。
第八十六条 客运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客运班车未经批准的客运站停靠的或不按规定路线、班次运行的;
(二)无正当理由加班、补班、接驳车不按原线路、站点、班次运行的;
(三)客运包车未持有有效客运包车标志牌运营,不按照客运包车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营,按规定定点定线运营的接送方式,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乘客乘车。
(四)以欺骗、暴力或者其他方式招揽乘客的;
(五)在旅客运输过程中擅自更换运输工具或者将旅客移交给他人运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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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未向原发证机关报告而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第八十七条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不再具备经营所需的相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能按要求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八十八条 如果通过车站经营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允许无营业执照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
(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出站;
(四)拒绝客运车辆无正当理由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第八十九条 客运站经营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罚款;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一)擅自改变航站楼用途和服务功能的; (二)未公布交通线路、起止地点、航班、出发时间、票价的。
第九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客运经营、车站客运经营企业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运输车辆的
(五)非法扣留运输工具和《道路运输证明》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九十一条出租汽车客运、城市公交客运的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二条 客运经营者从事国际道路客运经营活动,除适用本条例的一般行为规范外,还应当适用国际道路运输的相关业务条件和其他特殊要求。管理办法由交通运输部制定。 。
第九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对按照规定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收取建设费。这些规定。建筑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部门制定。
第九十四条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1995年9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的《省际公路客运管理办法》(交工路发发[1995]828号)、《公路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1998年11月26日发布第8号)、《公路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1995年5月9日发布的《汽车客运站》(交通部令1995年第2号)、2000年4月27日发布的《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资格管理规定》(试行)”(交通发[2000]225号)和1993年5月19日发布的《道路客运业开放技术经济条件(试行)》(交通发[1993]5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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