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旅行合同的可选内容有哪些?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如果您向去哪儿网投诉,您具体需要支付的赔偿金额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

1取决于谁负责以及如何分配:例如,因以下原因引起的投诉的赔偿金额:不可抗力因素必须根据旅游法的规定并以造成的实际损失为依据。

2根据合同中事先约定的内容:旅行合同一定会在旅行前签订。是否按照双方在旅游合同中约定的内容退款,比如约定百分之十还是百分之五十,会更加明确。以便查明具体会退多少钱。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您!

2.旅游合同在几种情况下有效

七彩旅游管家可靠、值得信赖。他们将签署正式的旅行合同全程都去参观了,还参观了他们的公司门店,他们的出行资质也非常齐全。带我们去玩的旅行管家也很负责,玩得很开心。旅行者可以加入七秒旅行管家,省钱又省力。

去云南千万不要联系旅行社,都是骗局!我刚去过,印象深刻。

3、旅游合同生效的条件

首先要了解土地情况,比如土地性质等。投资者计划开发500亩,投资者需要知道这500亩中有多少是林地,有多少村民有承包地等。

然后,根据土地的不同情况,找到土地的使用者或所有者,如村委会、个人、承包商等,与他们沟通,征求他们的意见,看看是否可以发展旅游业。如果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所有者同意开发的,必须与相关人员签订意向协议。这个问题可以通过村委会解决。在此过程中,需要注意签署书面协议并加盖政府公章;如果你不同意的话,事情就无法进行了。

之后与县级旅游相关部门沟通,征得县级领导同意,达成初步协议,完成预通关流程。这样,项目开发就会得到村民和政府的认可,开发商也会准备开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最后,持土地使用者或业主签署的土地意向协议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局提出申请,并填写项目申请表。提交申请后,Na发展改革委/局将根据上级规划启动项目。

4.旅游合同中哪些内容是可有可无的?

在查看合同时,我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找问题:

1.合同标题与合同内容是否一致。

2.数量、单价、总价是否一致?

3.主要条款中是否有遗漏的项目?

4.合同的执行期限和有效期是否一致。

5.合同有几份?各方各持有多少份?有第三方吗?

6.签订合同的时间、地点。

7.违约赔偿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的完善和规范对双方都有利,绝不能含糊不清、可有可无。

5.旅行合同中应包含哪些内容?

报名旅游团有两种方式:

1.直接到店报名,2.在旅游网站报名参团。 1、到店报团:到店了解旅游相关信息。店家接待人员会根据您的情况,向您介绍该旅游线路的游览日期、价格、自费项目、必要消费项目、交通、住宿、餐饮标准等。一般旅游团分为常规纯玩团、购物团、升级纯玩团。

2.在旅游网站签订合同时,应明确查看网站的快照时间(更新时间越接近越好)、可靠性、“公司资质、关于我们、如何支付”等。当您选择时一条路线,协商价格。在线客服会为您签订一份电子合同,其中也会注明旅行相关事宜。您需要缴纳押金,并为了安全起见所以必须开一个公司账户(一般2000元以下为私人账户,2000元以上为公司账户)。申请旅游团时,一定要货比三家,看清楚合同上签订的内容以及随行旅游行程是否与接待员承诺的一致? (在线签署合同,打印合同和行程单,并在旅途中检查是否如承诺的那样)。

6.旅游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

旅游过程中必须签订旅游合同,防止出现旅游纠纷。相对而言,现在旅游业越来越规范。旅游公司、景区、导游从业人员素质有了很大提高,纠纷只是极少数现象。总体而言,情况正在改善。作为旅游中的游客,他们是弱势群体,因此签订旅游合同非常重要。与 签订合同详细规范 旅游者出行前必须与旅行社签订规范、详细的旅游合同。旅游合同中必须明确旅游景点数量、导游服务标准等,明确旅行社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有几个方面需要注意:

1.是否提供规范性合同文本

2.是否加盖单位公章

3.是否为国家官方提供的 金钱收据等

4、合同内容必须明确约定

1、旅行合同应包括旅行等基本内容行程安排、旅游价格、保险金额、违约责任等。

2.合同应当明确旅游线路和旅游景点、交通方式和标准、膳食和住宿标准。

3.对于旅游注意应明确说明行程、所有景点以及参观的开始时间。如有必要,旅行社广告中约定的行程可以作为合同的附件。

4.关于住宿标准,需要注意的是,“标准间”一词仅在星级酒店中具有特定含义。因此,住宿地点为普通酒店、宾馆时,应明确约定。床位数量、卫生间、电视、电话等住宿设施和条件。

5. 购物项目应注明购买次数、购物点名称及停留时间。违约责任应包括争议处理方式、投诉受理机构等。

旅行期间,双方必须按照合同履行承诺。如果旅行社不按照合同约定行事,如更换酒店员工等评级、降低餐饮标准、飞机改为火车、卧铺改为硬座等,游客必须真实记录违约事实及后果,并尽可能保留物证以便日后向有关部门投诉。

反之,如果游客改变约定,如暂时离团、提前返团等,也必须提前通知旅行社,而且最好达成书面协议。如果擅自更改,游客应“警惕”旅行社的反投诉。针对导游人员改变行程、收受回扣、带领旅游团“店里购物”等违法违规行为,国家旅游局于1999年10月颁布实施《导游管理规定》 ,从监管上施加严格的限制和处罚ns。

游客也应做出理性判断,敢于提出异议,提醒导游、劝导导游,确保按照旅游合同规定的接待服务质量。客观看待质量问题 在旅游过程中,游客也应该客观看待旅游服务质量问题。极少数人交了钱后就认为自己是“大老板”。甚至有一些游客对法律只有片面的了解。他们以维护消费者利益为名,无休止地提出过高要求。他们显然是非理性且有偏见的。

如果您对旅行社的服务不满意,您有权投诉,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切不可索要过高的价格,凡事都把自己当成“上帝”。合同双方应当平等。的。游客只要在正规机构登记经注册的旅行社并按照规定签订旅游合同的,有权投诉。我们之所以强调正规注册的旅行社,是因为他们向当地旅游管理部门缴纳了服务质量保证金,获得了合法经营权。为此,游客的利益得到保障。质监办公室将根据国家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旅游质量保证补偿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旅行社的行为进行认证,从而维护游客的利益。

2、旅游合同条款中还有一个常见的条款,就是关于提前退团的规定。旅游者因个人原因未能成行的,将承担违约责任并收取违约金。

这个条款合理吗?限制是什么违约金数额(收费标准)是多少?

如果提前退团,将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该条款本身是符合《合同法》允许的。但往往问题在于旅游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而违约金的数额受到法律的限制。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高于造成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第29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违反合同,付款额超过造成损失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高超过造成损失”根据第 114 条第 1 款的规定合同法第2号。

其次,旅行社需要有证据证明因游客违约给旅行社造成的损害程度。不能说损害数额仅是根据主观估计提出的。此前曾有旅行社因证据不足而未能支持其部分违约赔偿主张的案例。

这里还需要大家注意的是,根据国家旅游局2014年最新出境旅游合同模板,出境旅游期间,如果旅行者在行程开始前30天以上提出解除合同,对行程中未办理签证的,旅行社需向游客退还全部旅费;已申请签证的,扣除签证费后,退还剩余旅费。

如果游客在30天内提出解除合同是的,旅行社按照合同范本规定的比例退还必要费用后,剩余费用仍须退还给旅游者。

3、旅游合同中常约定“请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如有遗失,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此合同格式条款正确吗?有效吗?

这种条款不合法。我们先来看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消费者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那么,《旅游法》第八十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必要的情况作出明确说明或者警示。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以及其他可能危及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

《旅游法》第七十条第三款还规定,旅行社在游客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未履行安全提示和救援义务的,依法承担责任。游客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相应的职责。

因此,旅行社不能完全忽视游客财产的安全。相反,当出现可能危及游客财产安全的危险时,应及时通知游客,并在财产出现危险时及时提供帮助。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

因此,该格式条款单方面免除旅行社上述义务,无效。

4、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在旅游时考虑团购,并会在团购页面或签订合同时告知,如线路无法拼团,旅行社将提前两天(含出发当日)通知改期、改线或全额退款价格无任何补偿。

这样的协议公平吗?

这样的协议对游客不公平,而且违法。 《旅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旅行社招揽旅游者组团旅游,因参团人数未达到约定人数而无法外出的,组团社可以终止旅游。合同。但境内旅游必须至少提前 7 天通知。出境旅游必须至少提前 30 天通知。

团体因未达到约定人数而不能外出的,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团体组织机构可以s、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负责,委托旅行社对组团社负责。如果旅游者不同意,合同可以终止。

因未达到约定参团人数而终止合同的,组团机构应将已收取的全部费用退还给游客。因此,对于国内游客,旅行社应至少提前7天通知游客,对于境外旅游的游客,应至少提前30天通知游客。如果合同终止,费用应全额退还。

旅行社仅提前两天通知游客改期、改线或全额退款,违反了旅游法的规定,使游客的信任和利益受到损失。

5、旅行社变更旅行行程未经授权或单方面临时取消行程,属于合同法的什么情形?旅客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旅行社擅自改变行程或单方面取消行程,根据合同法属于什么情形?根据《合同法》,单方面临时取消行程属于违约行为。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 ,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因此,旅客可以要求旅行社继续按照原行程履行合同,或者向旅行社要求违约赔偿。

同时,旅行社的这种做法也违反了旅游法的规定。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 《旅游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还规定,旅行社不履行跟团旅游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旅游等违约责任。依法履行职责、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具备履约资格,不顾旅游者的要求,拒不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将承担赔偿责任。ST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子。

7.旅游合同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议于2013年4月25日通过,现予公告,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旅游者

第三章旅游策划与推广

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法制定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境外组织的旅游、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经营性活动,适用本法。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 。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利用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积极保护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应当体现公益性。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宣传活动,对为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区域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游客提供安全、健康、卫生、便捷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综合协调旅游业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协调本行政区域旅游业的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依法设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强制交易。

游客有权了解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状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受到尊重。

第十一条 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游览时享受便利和折扣主义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有权请求帮助和保护。

游客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第十三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文明旅游行为规范。

第十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者和旅游从业者。

第十五条 游客购买或者接受旅游团时旅游经营者应当如实告知旅游经营者与旅游活动有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者应当配合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临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不配合国家针对重大突发事件采取的临时限制旅游活动措施、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出境旅游者不得非法滞留,跟团外出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游客不得停留非法入境的游客不得擅自分团、离团。

第三章旅游规划与推广

第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旅游开发准备工作。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进行规划。利用跨行政区域且适合综合利用的旅游资源,由上级人民政府编制或者协商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等内容。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旅游发展规划编制专项规划对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对特定区域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提出特殊要求。

第十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自然资源规划相衔接。资源、文物等人力资源保护利用规划。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和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需求。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考虑旅游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旅游利用自然资源、文物等人文资源,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生态环境。传统。文化习俗,保持区域完整性、文化代表性和资源区域特殊性,考虑需求用于保护军事设施。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促进旅游业建设。旅游休闲体系,采取措施促进区域旅游合作,鼓励开发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促进旅游与工业、农业、商贸、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融合发展。支持闽内旅游业发展贫困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宣传。

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提升战略。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协调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国际旅游合作与交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组织当地的旅游形象宣传工作。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公共信息。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咨询平台,免费为游客提供旅游景点、线路、交通、天气、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的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游客聚集场所设立旅游咨询中心,在风景名胜区和通往主要风景名胜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导标志。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旅游中转站,为本市及周边地区的游客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旅游职业教育培训发展,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C第四章旅游管理

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募、组织、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许可依法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经营设施;

(三)已经登记有符合规定的资金;

(四)有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导游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国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出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具体条件按照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补偿旅游者权益受到的损害,以及在旅游者人身安全遇到危险时垫付紧急救助费用。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发布吸引、组织旅游者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欺骗游客,并通过安排购物、加购旅游项目等方式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游客不得指定特定购物场所,不得额外安排付费旅游项目。但经双方同意或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在旅行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办理退货并预付退货费,或者退还单独支付的旅行项目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组织团体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体入境旅游,应当安排团体旅游。领队或导游按规定全程陪同。

第三十七条 经导游资格考试合格、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有关旅游行业组织登记的,可以申领导游证。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向导游全额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体旅游提供服务时,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取得导游证的人员,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具有熟练程度和旅游行业从业经验,并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第四十条 导游、领队必须由旅行社指定,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得私自从事导游、陪同业务。

第四十一条导游、领队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游客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并应当向游客告知。并向游客讲解文明旅游行为规范,引导游客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游客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索要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或者参加额外付费的活动。旅游项目。

第四十二条风景名胜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和系统,经安全风险评估,符合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以及景区内旅游景点、交通等单独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价格涨幅要严格被控制了。拟收费、加价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游客、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风景名胜区不得增加附加收费项目,变相提高价格;新增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公益性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逐步免费开放。

第四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应当在显着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单独收费项目价格、团体收费价格。景区门票涨价应提前六个月公布。

如果不同景区门票或同一场景不同旅游点门票ic景点是一起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单个门票价格的总和,游客有权选择购买任何单个项目。票。

景区核心旅游项目因故暂时不对游客开放或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予以公告,并相应降低费用。

第四十五条风景名胜区接待游客不得超过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批准的最大承载能力。景区应当公布经景区主管部门批准的最大承载能力,制定并实施游客流量控制方案,可以采用门票预订等方式控制景区接待游客数量。

当游客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向当地政府报告。全体人民政府同时。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分流、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六条城乡居民依法利用自己的住所或者其他条件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中央政府。

第四十七条 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通过互联网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站首页显着位置标明营业执照信息。

发布旅游商务信息的网站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性。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第五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旅游经营者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应质量等级的名称和标志。

第五十一条旅游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行贿或者收受贿赂。

第五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等。

第五十三条 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在车辆显着位置设置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志,并对经营者进行公示。放在车厢显眼的位置。

第五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住宿经营者将部分经营项目、场地转让给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的、观光、娱乐、旅游交通等,实际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活动给游客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境旅游,发现旅游者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是我国驻外机构的报道。

第五十六条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的经营者实行责任保险制度。 。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五十七条旅行社组织、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第五十八条跟团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基本情况;

( 2)旅游行程安排;

(3)旅游团最低人数;

(4)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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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具体游览内容及时间,请大家谅解娱乐等项目;

(6)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7)差旅费及付款期限及方式;

(8)违约责任合同的内容和争议的解决方式;

(九)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旅行社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时,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的内容。

第五十九条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是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条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跟团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签订跟团旅游合同的,应当在跟团旅游中载明委托机构及代理机构的基本信息。合同。

旅行社在跟团旅游合同中委托接待业务的,依照本法规定的地方旅行社,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当地旅行社的基本情况。

安排导游为游客提供服务的,导游服务费应当在跟团旅游合同中载明。

第六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提醒参加团体旅游的游客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十二条旅行社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时,应当告知旅游者下列事项:

(一)旅游者不适宜参加旅游的情形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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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三)旅行社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减轻责任的信息;

(四)旅游者应注意的旅游事项 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风俗习惯、宗教禁忌、活动中国法律等规定不宜参加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在履行跟团旅游合同过程中,遇到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还应当告知旅游者。

第六十三条旅行社招揽旅游者组团旅游,因参团人数未达到约定人数而无法外出的,组团社可以终止合同。但国内旅游必须至少提前 7 天通知游客,出境旅游至少提前 30 天通知。

团队因未达到约定人数而无法外出的,经旅游者书面同意,组团社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旅游组团机构对旅游团负责国家旅游局、受托旅行社对旅游组团机构负责。如果旅游者不同意,合同可以终止。

因未达到约定参团人数而终止合同的,组团机构应将已收取的全部费用退还给游客。

第六十四条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无正当理由旅行社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旅行社承担。和第三方。

第六十五条 旅游者在旅游行程结束前解除合同的,组团机构应当将余款扣除必要费用后退还给旅游者。

第六十六条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m 传染病或其他可能危害其他游客健康和安全的疾病。安全;

(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拒不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三)从事违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四)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不听劝阻、无法制止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将余款扣除必要费用后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及其助手经合理解释仍无法避免的事件,导致旅行行程受到影响的旅行社和旅游者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解除合同。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向旅游者说明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终止的,组团机构在扣除向当地旅行社或履行助理支付的不可退还费用后,将余额退还给游客;若合同变更,相应增加的费用由游客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给游客。

(三)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旅行社分摊和游客。

(四)游客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将由游客自行承担;增加的回程费用将由旅行社和游客共同分摊。

第六十八条 旅行行程中合同终止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履约助理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回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第六十九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

经游客同意,旅行社将跟团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当地旅行社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应当与当地旅行社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义务向旅游经营者提供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副本,并向旅游经营者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的费用。旅行社应当按照跟团旅游合同、委托合同的规定提供服务。

第七十条旅行社不履行跟团旅游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违约责任或者依法赔偿损失;造成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造成损失的,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旅行社有资质旅游者不履行合同,不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旅行费。

因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或未按照约定履行或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游客自行安排活动时,旅行社未履行安全提示和救援义务的,对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一条 因当地代理人、演出助理原因造成违约的,由组团机构承担责任;组团机构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组团单位追偿当地代理人或绩效助理。

因当地旅行社或履约助理的过错造成游客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游客可以要求当地旅行社或履约助理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团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当地中介机构和演出助理寻求赔偿。但因公共交通经营者的过错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旅游者索赔。公共交通运营商。

第七十二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损害旅行社、演出助理、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或者解决纠纷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与旅游者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旅游者要求改变旅游行程的,增加的费用应当承担由游客。减少的费用将退还给旅客。

第七十四条旅行社接受旅游者委托,为其预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并收取代理费用的,应当亲自办理委托事项。旅行社因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接受游客委托提供旅游行程设计、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应当保证设计合理、可行。信息及时、准确。

第七十五条 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规定向团体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未按照旅游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标准的住宿服务,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出于公共利益原因采取措施而无法提供服务的,住宿经营者应当协助游客安排住宿。

条例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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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无效旅行合同的类型

无效旅行是漫无目的的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