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倡导的旅游方式(国家倡导的旅游方式有哪些)
根据您的提问,学校目前因为国家提倡的游学旅游而与旅行社合作。主要合作方式是学校提供场地,旅行社设计留学产品,吸引其他学校的学生。学习活动。
如今,游学的主体是小学生和初中生。对于学业压力较大的高中生来说,游学相对较少。这些学生的学习目的地大部分是大学学校。通过来到学校现场体验、感受氛围,可以激发孩子们的学习兴趣,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那么贵校在与旅行社合作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首先,你必须明确制定安全制度并接受旅行社的研究h 活动不影响学校的正常条件;
2.学校应该详细列出自己可以向旅行社提供的资源,方便旅行社设计产品,重点突出自己学校的特色和优势,这是其他学校无法做到的领域。 。
3.具体收费标准和办法必须落实到与旅行社的合作协议中,账目清晰。
4.最好指定专人负责这项业务,其他部门也会配合。旅行社的活动计划应提前告知各部门,旅行社应配合接待学习活动。
5.有必要建立完整的应急预案。学习活动项目很多,包括参观、讲座、学习、校园生活体验、餐厅用餐等,尤其是与学习相关的学习活动。同等住宿条件。对于活动,要有完整的应急预案,所有能想到的和意想不到的可能的处理方法都要提前写好。如果条件允许,可以进行演练。研究活动的责任非常重要,尤其是作为贵校的东道主。
6.向上级教育局主管部门报告。旅行社各方面资质均须归档保存。特别是大型活动期间,需要协调各机构配合学校的科研活动。
简单来说,学校和旅行社的合作就是学校提供场地,旅行社组织活动并带人去。合作的方式有很多种,无非就是安全、有效,以及如何分配利润的协议。基本上就是这样了。
2.国家有什么样的旅游业提倡?公益性质。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宣传,奖励为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风景名胜区不得通过增加附加收费项目来变相提高价格;附加收费项目投资成本已收回的,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3.旅游有哪些形式?第一类:包括自助游和跟团游
是最常见、最常见的旅行方式。空闲时间或者节假日,如果按照导游的小红旗,一天只能游览几个知名景点,好处是包吃住包车,所以哟您不必担心找不到转移方式。不过这种方法只能说是见过。最大的缺点就是跟错了团,上了错车,让原本轻松的旅行变成了不愉快的回忆。更重要的是,它会对人的身体和财产造成伤害。
自由行是大多数年轻人的选择。与跟团游的匆忙不同,自由行的速度完全取决于你的心情。也许您可以一边看着树荫下可爱的长凳,一边小憩。你可能还喜欢360度拍摄嫩绿的叶子,也可能为了那一杯半糖珍珠奶茶在网红店排队两个小时。自由行唯一的好处就是自由。您需要自己计划所有其他基本必需品。
第二种:自驾游
自驾游是家庭旅游的常见模式。它不一定必须位于特定时间。这可能是一个下午或一个周末。带上家人或几个朋友,去湖泊、水库、公园、草原,或者附近风景优美的农舍野餐、烧烤、垂钓、采摘。
由于汽车的便利性,可以带很多自己喜欢的食物或者其他露营装备,这是其他出行方式无法比拟的。自驾旅行的优点是方便舒适,承载能力大,适合中短途旅行。当然,那些开车走遍中国、走遍世界的伟人不在今天的讨论范围之内。唯一的缺点可能就是车比较贵,但是贵不是车的错,而是你的错。至于堵车问题,相信只要10月1日期间不上高速公路以及早晚高峰拥挤的北京内环线,周边堵车的概率这个城市仍然很小。的。
第三种:摩托车旅行
相信每个男孩都有一个摩托车梦想,骑得快,享受风一样的感觉。摩托车出行一直是一个与自由相关的词语,也是回头率最高的出行方式。摩托车旅游适合单人或两人旅行。很多摩友都会羡慕,在轰鸣的摩托车后面有一个飒爽的小姐姐。现在主流的150cc、250cc排量摩托车的续航里程一般在400-600km。对于排量较大的摩托车,以油箱较小的街头自行车为例。它们的续航里程至少在300公里左右,对于小长距离来说一趟完全没有问题。
摩托车旅游适合欣赏路边的风景。摩托车旅行的本质从来不是目的地,而是旅程。唯一的缺点是很多城市禁止摩托车。如果你抓到一只,就要花三分和200元。情节较严重的,车辆将直接被扣押。如果您没有许可证或许可证,请忽略这个缺点。
第四种:骑行
说到骑行,一般指的是自行车。骑自行车有很多种类型。更不用说红牛赞助之类的事情了。这里我们只说普通人可以控制活动。
骑行也分长途和短途,有保障车辆和非保障车辆。
短途旅行无非就是几个朋友去郊外骑行、爬山赏花等,可以用腿走路。这种活动只需要背着包,不需要汽车。
长途就像现在很流行的西藏骑行,过318,有保证车跟,前面可以轻装上阵,不需要负重。行走间,可以感受到人车合一,呼吸新鲜空气。即使摔倒受伤,也不必太担心。当别人负重时,你仍能感受到风和自由。最大的缺点是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由于这篇文章主要关注预算旅行,因此需要大量资金的项目被讨论为缺点。
如果你没有车,你需要带足够的食物和水,以及保暖的衣服和帐篷。最重要的是补胎工具。可以说,长途骑行是一种苦行修行。我不敢判断心是否清净。肉体上的折磨是真实存在的。重载骑行最常见的原因可能是骑行速度跟不上原计划。不断修改你的行程。
第五种:徒步
徒步可以说是最深入大自然的旅行方式。徒步旅行不只是散步绕城、游览景点,一定要深入。在大自然深处,它不一定是不可接近的,但它必须是未被开发的。比如著名的五山,放眼望去全是人头,到处都是钢筋水泥。这样的话,就只能叫爬山了。当然,不建议这样的旅行者进入完全未开发的地方。毕竟太危险了,也算是冒险了。
您可以驾车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行徒步旅行。帐篷可以带也可以不带,但食物和水是必需的。最重要的是一根轻便的登山杖。它可以节省大量能源。这里所说的徒步只是短途穿越,比如西藏徒步。那些不是很有决心的人不会被考虑。
徒步旅行的最佳长度是一天或两天内即可完成。如果沿途有补给点,时间可以延长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对身体的强度也会增加。 。
如果结伴而行,由于身体素质不同,每个人的行走速度会不一致。走在前面的人必须留下标记,以免后面的人迷路。一般来说,徒步是这几类旅行中最累的,也是最接近自然的方式
4。最常见的旅游形式观光旅游
观光旅游是旅游活动中最受欢迎的。最常见也是最重要的形式,主要目的是游览历史、人文和自然风光。欣赏山水所在之地的风土人情,以及山水背后的人文故事,让你的心灵得到净化和放松,获得心灵上一定收获后的满足感。
寻根,走亲访友
有一些人到了一定的年龄,学习、工作、服务,由于他们以前的生活经历而居住在某些地方。坠入爱河后,你会对某个特定的地方产生一种特殊的情感,这种情感在多年后仍难以忘怀。所以,当你有时间、有金钱、有经验的时候,你就想重游故地,走访亲朋好友。等等
5.国家倡导什么样的旅游方式?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开展旅游宣传,为推动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对贡献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游客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文明旅游行为规范。
游客不得损害合法权益在旅游活动中或者解决纠纷时,维护当地居民的切身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跟团外出的游客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游客不得在境内非法停留,跟团入境的游客不得擅自分团、离团。
6.国民旅游遵循哪些原则?旅游目的地建设原则: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条规定,旅游发展应当遵循融入社会的原则。l 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应当体现公益性。
7.国家倡导的旅游方式有何特点?旅游类型包括国际旅游、国内旅游、团体旅游、散客旅游、商务、专业考察等。
1.国际旅游 国际旅游是指跨境旅游活动,分为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入境旅游是指其他国家公民到该国进行的旅游活动,出境旅游是指该国公民到其他国家进行的旅游活动。
2.国内旅游 国内旅游是指旅游活动人在居住国进行的活动,包括该国公民的国内旅游活动,也指长期在一国生活、工作的外国人进行的旅游活动。旅游活动。从旅游发展史来看,国内旅游是一个国家旅游发展的基础,国际旅游是国内旅游的延伸和发展。
3.团队旅游 团队旅游是指旅行社或旅行社组织10名以上(含10名)购买同一旅游线路或旅游项目的旅游者组成旅游团队进行集体活动的旅游形式。团队旅游一般以套餐价格的形式出现,方便、舒适、相对安全、价格便宜,但游客自由度不大。
4.散客旅游是指为旅游者提供一项或多项旅游服务的旅行社。这是特点是预订周期短、规模小、要求多、变化大、自由度高,但成本较高。
5.商务及专业访问类别包括商务旅行、公务旅行、会议旅行、考察旅行、考察旅行、特种旅行等。奖励旅行也可包含在此类中。类别,因为奖励旅游与游客的个人职业及其单位有关。
8.旅游法规定了国家提倡什么样的旅游方式(2005年9月2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九日
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11月19日)
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游客
第三章规划与推广
第四章资源保护与开发
第五章运营配给与服务
第六章乡村旅游
第七章第十章旅游安全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p>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国实际,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本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组织的省内外旅游、度假、休闲等旅游活动以及旅游规划、开发、建设、运营、从事服务、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突出陕西历史文化、自然生态旅游资源优势和地方特色,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统一规划、统一管理。要实行理性发展、协调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旅游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发展资金纳入年度预算,推动旅游业发展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融合发展,优化旅游发展环境,完善促进旅游发展的政策措施旅游业的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保护和利用旅游资源,发展旅游产业,监督旅游安全,维护旅游秩序。各行政区域的旅游环境。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协调部署全省旅游重点发展任务和跨地区、跨行业的旅游规划建设和综合监管旅游市场执法。协调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旅游工作实际,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协调一致。d协调本行政区域旅游业的发展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行业的指导、协调、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发展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文明旅游宣传教育,引导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旅游目的地居民增强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倡导和鼓励健康低碳旅游,绿色文明旅游方式。
旅游经营者及其员工大肆宣扬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向游客宣传生态环保知识,引导游客健康文明出行。
第八条依法设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行业组织章程开展活动,完善行业自律管理,加强会员信用建设,引导为会员提供诚信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二章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关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内容、标准、价格、注意事项等信息;
(二)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旅游经营者、旅游服务方式和旅游服务项目;
(三)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强制交易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四)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合同规定提供旅游产品和服务,获取有关合同文本以及旅游过程中的有关信息。 。发票等支付凭证;
(5)人身、财产遇到危险时,有权请求救援和保护;
(6)人身、财产遭受危险时,有权请求救援和保护。受到侵害,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7)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8)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现役军人等旅游者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旅游活动中享受便利和折扣;
(九)旅游合同及本法规定的其他权利法律法规。
第十条旅游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遵守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德,爱护旅游设施,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文明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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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卫生规定; (三)如实告知旅游经营者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
(四)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应当配合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临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和有关部门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机构或旅游经营者;
(六)出境旅游者不得非法滞留,对跟团出境的游客不得擅自分群或离群;
(七)入境旅游者不得非法停留,团体入境旅游者不得分团、散团;
(八)履行旅游合同规定的义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时,旅游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
< p>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投诉或者向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三)旅游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或者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策划与推广
第十二条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旅游发展的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旅游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和省级旅游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跨两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适合综合利用的,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统一的旅游开发计划。一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跨两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适合综合利用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统一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编制重大旅游建设项目和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以及本地区旅游项目和设施的专项规划。特定领域。对配套服务功能和旅游资源保护作出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 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人力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环境规划相结合。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公开征求公众、专家、当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及时调整、修订规划内容。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上报社会公告。
评价应当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第三方和公众评价的基础上进行,合理选择参与评价的单位和人员。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推动旅游业与文化、工业、农业、商贸、卫生、体育、科教融合发展。教育等领域,重点支持贫困地区、革命老区旅游业发展;支持利用乡村特色资源发展乡村旅游,利用工业企业特色和优势资源发展工业旅游;鼓励依托民间艺术活动、手工艺品、建筑、婚俗、传统节日等资源开展民俗旅游。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旅游资源的实际情况制定组织实施有利于特色旅游产品开发、打造旅游品牌、提升旅游产品文化内涵的政策,支持促进旅游相关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区域间旅游服务壁垒,促进跨区域旅游合作经营,禁止行业垄断和区域垄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阻碍行政区域外旅行社、导游、旅游车辆在当地合法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专业旅游经营机构发展,推动实施跨区域、跨领域的旅游经营机构。优势旅游企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建立跨境综合产业集团。建立产业联盟,鼓励旅行社、旅游客运企业跨区域连锁经营。鼓励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旅游业。
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设立旅游产业发展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产业项目和重大文化旅游项目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支持服务业、中小企业、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节能减排等发展的专项资金……,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和项目纳入支持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创新开发符合旅游行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模式,鼓励和支持省内旅游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上市,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短期债券向资本市场提供直接融资,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创新旅游保险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和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需求。对利用荒地、荒地、荒地、垃圾场、废弃矿山、石漠化地开发旅游项目,支持可通过优先安排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政府贴息贷款等措施提供。
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参股、合资等形式共同举办旅游企业。依法享有集体商业建设用地使用权。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用途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供水、排水(污水)、供电、通信网络、环境保护、旅游相关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绿化、消防等服务设施以及公共设施建设文化遗产保护、文化设施等文化服务体系。
旅游重点镇(镇)和旅游资源丰富地区的区域开发、市政设施和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考虑景观效果、旅游功能和相关旅游设施建设。设施。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通往旅游景区的交通工程,合理规划建设旅游集散中心、中转站、旅游客运专线、自驾车营地等交通设施,加强景区旅游道路、步行道、停车场建设,推进旅游交通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提供便捷的交通服务对于游客s。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将旅游交通纳入公共交通系统,合理布局旅游交通线路和旅游交通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关中环线和黄河沿线。河道、汉唐皇陵、秦岭南北麓等。作为重要旅游交通线路的骨架,完善旅游交通标志、主要旅游景点招牌等路标。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批准旅游线路、旅游客运企业和旅游车辆配额分配时,应当征求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实施全省旅游形象提升战略,协调组织全省旅游整体形象的境外及省外宣传推广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组织本地区的旅游形象宣传工作,健全旅游形象宣传机构和网络。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省旅游形象宣传工作。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动旅游宣传推广专业化、市场化,建立多语种陕西旅游宣传推广网站,做强陕西旅游。形象宣传。
广播电视、文化、商务、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文物、外事、城市管理综合行政等部门执法部门、机场、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及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做好旅游形象宣传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健全旅游信息统计、发布和假日旅游预测制度,准确提供旅游市场信息服务。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公安、交通运输、统计等部门应当协助做好旅游信息统计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旅游信息化建设,鼓励旅游电子商务发展,提高旅游信息化服务水平。
文章第二十五条 省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建设具有宣传推广、咨询、投诉、安全保障、信息资源交换共享等功能的综合旅游信息服务。平台,完善旅游基础信息数据库,促进旅游信息共享和实时更新。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应当通过信息服务,免费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天气、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事项的必要信息和投诉。平台和旅游咨询中心。咨询服务。
第二十六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旅游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优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加强旅游人才队伍建设。完善旅游学科体系,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培养旅游人才。教育培训基地为旅游从业人员提供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省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旅游人才评价制度,将符合资助条件的高层次旅游管理人才纳入省人才专项基金范围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旅游就业纳入就业发展规划和职业培训规划,将符合条件的旅游服务从业人员纳入就业支持范围。
第四章资源保护与开发
第二十七条旅游资源开发应当坚持依法保护、统一规划的原则、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统筹协调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
第二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项目和旅游配套设施,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法进行评估。对当地生产生活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旅游景区项目建设,应当召开听证会。
重点旅游乡镇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要突出文化特色,协调旅游功能。钍建筑规模、风格应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二十九条 自然资源、文物、宗教等文化资源的旅游利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资源保护、生态保护、文物安全、和宗教文化。尊重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保持地域完整性、文化代表性和资源地域特殊性。
利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山体、水域、湿地等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时,必须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不得破坏景观、环境污染,或旅游受阻。
利用文物古迹等历史文化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独特的历史风貌,未经批准,不得改建、搬迁、拆除。
第三十条鼓励使用新能源、新材料,创建绿色环保企业,发展生态旅游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建坟墓、伐木、烧荒、狩猎、倾倒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建设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破坏旅游资源。
旅游资源开发建设项目中的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一条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转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平、诚实信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旅游产品研发基地建设,鼓励和支持观赏性、艺术性、文化性、实用性、实用性等旅游产品的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培育体现地方特色的旅游产品品牌。
第三十三条省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组织制定旅游行业地方标准,贯彻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推动标准化工作。旅游设施建设和服务标准化。
第五章经营服务
第三十四条设立旅行社,从事招揽、组织、接待旅游者和提供旅游服务的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遵守等法律法规,领取旅行社营业执照,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导游、领队活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导游证、领队证。
俱乐部、汽车俱乐部、协会以及其他召集旅游者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许可证,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企事业单位因产品推销、宣传等经营活动需要组织旅游的,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旅行社组织旅游,不得自行开展旅游活动和从事旅行社业务。商业。
文章第三十五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取得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服务质量等级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
旅游经营者不得进行超出已获得的服务质量水平的宣传。未获得服务质量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服务质量等级的名称、标志进行广告或者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可以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接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委托,为有关公务活动提供交通、住宿、会议等服务。
第三十七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批准的经营范围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二)出租、出借、转让或者让渡旅行社业务的变相发放合法许可证;
(三)未经游客同意,转移、合并团体;
(四)向游客提供虚假旅游信息,发布虚假广告,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质量、价格不一致的服务;
(五)诱导、欺骗、强迫、变相强迫游客购物或者参加单独付费的旅游项目的;
(六)向游客索要小费,给予或者收受其他旅游经营者回扣的;
(七)擅自改变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旅游服务,拒绝履行合同的;
(8) )从业人员私自承接导游、领队业务;
(九)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吸引、组织、接待游客;
(十)为游客提供服务 介绍提供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尊严、违背社会公德、歧视少数民族等的旅游项目宗教信仰;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月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职业安全保障。以及导游的健康状况。落实特殊劳动保护。鼓励旅行社、导游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导游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合理确定导游基本工资、团队补贴、奖金等。建立以导游工作为基础的导游绩效奖励制度。以专业技能、职业素质、游客评价、专业贡献为主要评价内容。
旅行社临时聘请导游为游客提供服务的情况的,应当向导游全额支付约定的导游服务费。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体旅游提供服务时,不得要求导游预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推荐使用国家旅游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合同范本。旅行社提供旅游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服务的,必须取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
第四十条 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通过互联网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注明旅行社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证号码、经营范围和经营业务。范围位于其网站主页的显着位置。营业执照信息信息,例如营业地址。
网站发布旅游经营信息应当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十一条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特定购物场所或者安排额外的付费旅游项目。但经双方同意或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旅游景区及周边地区经营者为游客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价格标签应当真实、清晰,字迹清晰,标注正确。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来欺骗或强迫他人与您进行交易。
旅游景区及其周边地区经营者向游客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价差率和利润率搜寻范围不得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同一档次、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平均市场价格、平均点差率、平均利润率的合理范围。
第四十二条从事旅游客运经营活动,必须取得相关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从事旅游客运的车辆应当按照旅游合同、旅游包车合同的行程安排在车辆登记地与旅游目的地之间通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阻碍。
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与旅行社约定的旅游线路和标准提供运输服务,不得将游客转交他人运输或者擅自终止运输,不得擅自改变运营路线。擅自携带与旅游团无关的人员。
第四十三条 旅行社租赁客运车船进行旅游活动,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运输企业和已办理法定强制保险的车辆、船舶。
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交通安全、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服务质量和运输安全。
承担旅游客运的车辆、船舶应当配备符合规定的司机、乘务人员、安全带、救生等安全设施设备,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游客应提高安全意识,遵守安全警示规定,按要求使用安全带等安全设施设备。
第四十四条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市区风景名胜区周围指定旅游客运车辆临时停车位,旅游客运车辆可以在该停车位停放。走走停停,方便游客乘车。
第四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不符合开放条件的,不得接待游客:
(一)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和系统,经安全风险评估符合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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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应当对风景名胜区是否符合前款规定的开放条件进行审核并听取设区的市、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六条风景名胜区接待游客人数不得超过批准的最大承载能力。风景名胜区应当公布依法批准的最大承载能力,制定并实施游客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用门票预订等方式控制景区接待游客数量。
游客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报告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时间。风景名胜区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分流、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七条旅游景区应当公开门票价格,公开明确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并明码标价。禁止强制出售联票、套票。
旅游景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现役军人等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并公示开放对象和收费标准。票价减免标准。
政府投资的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图书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城市公园、体育场(场馆)等免费向社会开放。如果免费开放确实有困难,应设立价格优惠或免费开放日,逐步实行免费开放。
第四十八条鼓励旅游景区通过委托经营、合作经营、参股等方式引进管理公司进行专业化、规范化运营
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使用、泄露旅游经营者的营销方案、销售渠道、顾客名单等经营信息。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十条宾馆、饭店的水、电、燃气价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一般工业企业执行。
第五十一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供旅游业务统计、财务报表等资料。有关部门应对旅游经营者提供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十二条 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o 旅游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第六章乡村旅游
第五十三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打造区域旅游品牌。结合实际、突出特色,编制实施乡村旅游发展规划,规范乡村旅游开发建设,促进乡村旅游有序健康发展。
第五十四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旅游纳入新农村建设、现代农业、扶贫开发、城乡一体化发展总体布局,加强乡村旅游道路、停车场、通讯网络、供水(排水)建设e)、绿化等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以及完善交通和旅游标识,为乡村旅游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要加强乡村旅游公厕、垃圾收集容器、垃圾集中处置场等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组织开展灭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和清理其孳生场所活动。 、改善乡村旅游目的地环境卫生。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用于旅游资源革命老区和秦岭、巴山等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以及县、镇建设、旅游资源丰富的传统村落来源。和政策支持。
第五十六条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并实施乡村旅游标准和等级评定制度。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通过政策支持、宣传推介、协调指导,鼓励观光、民俗、休闲等乡村旅游项目发展,并充分发挥发挥生态优势,凸显乡村特色。推动乡村旅游规范发展。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乡村旅游人才培养,开展乡村旅游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乡村旅游经营管理水平。管理服务。
第五十八条农村居民利用自己的住所等条件从事餐饮、住宿等乡村旅游经营活动的,必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小型餐饮经营许可证。接待游客住宿的,还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到当地派出所登记,核实登记游客的身份证件,发现涉嫌违法的,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及时处理。
第五十九条乡村旅游经营者开办旅游项目、提供旅游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乡村旅游经营者不得在江河、山体滑坡、泥石流、洪水等自然灾害多发的危险地区开展旅游经营活动。
乡镇人民各地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乡村旅游经营者的旅游安全教育和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对乡村旅游经营场所、接待设施、安全管理、环境保护、服务质量、特色项目等进行综合评级评估,给予指导和帮助。乡村旅游经营者要规范经营,提高服务质量。
第七章旅游安全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综合监督管理机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旅游景区突发事件、高峰期大客流量的应对机制和旅游安全预警信息。n 发布系统。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应急机制。
县级以上旅游、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卫生等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对旅游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工作。
第六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度,严格执行旅游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旅游安全防护制度和应急预案,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门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确保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游客流量较大的重点景区要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配备专业的医疗救援队伍。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救援、处置措施,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并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报告、旅游、卫生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的报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启动应急救援预案依法及时组织救援。
第六十四条经营特种旅游项目、客运索道、大型游乐项目涉及人身安全的,其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并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法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操作培训,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运营。
第六十五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事项向旅游者作出如实说明、事先明确提示,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佛涉及人身安全的旅游活动,旅游经营者应当向旅游者明示可能存在的危险,并提出其必须具备的身体条件和其他有关要求。
第六十六条 旅游景点应当设置地理界线、服务设施、旅游指南等标志;对危险区域或者项目,应当设置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六十七条:在无道路通行的场所或者旅游景区线路外组织翻山、登峰等危险健身探险旅游活动时,组织者应当告知参加者作出风险提示,并将活动时间备案、地点、路线、人员名单、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等提前五日向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通报。如果该地点或路线涉及军事设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旅游景区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并提醒旅游者自愿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族宗教、公安、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价格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对辖区内的旅游市场按照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各司其职,依法查处非法旅游m 依法开展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统筹协调、部门联动、属地管理、常态化监管的旅游综合执法体系,健全旅游执法信息共享机制,维护旅游执法信息共享。旅游市场秩序。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公布投诉受理地点、电话号码、互联网地址,受理游客或者电话投诉。或在线平台。
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投诉人。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将投诉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将投诉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移送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转交其他部门处理。被移送部门认为依法处理投诉确实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当通过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移送,并跟踪投诉处理情况和响应投诉人。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移送部门和其他有权处理投诉的部门不得相互推诿。
事实清楚、能够当场处理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投诉移送部门应当当场处理的投诉;无法当场处理的,应当在三日内告知投诉人相关处理情况。一般投诉应在七天内处理日内处理完毕,复杂的投诉应当在四十五日内处理完毕,并通知投诉人。确因其他特殊情况无法在上述期限内办理完毕的,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法律、法规对处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对旅行社、导游、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旅游经营者及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旅游景区实施监督检查;
(二)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3))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依法;
(四)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材料。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不足两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对监督检查中获悉的被检查单位的经营信息进行审查。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必须依法保密。
第七十二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风景名胜区实行门票和景区内交通等单独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单独收费项目投资成本已收回的,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县级以上物价部门拟制定、提高旅游景区门票价格时,应当召开价格听证会,听取游客、旅游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必要性。和可行性。旅游景点门票价格上涨的,调整后的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串通涨价、哄抬物价、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维护旅游价格市场秩序。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机关、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工会组织应当指导、督促旅行社遵守旅游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导游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导游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未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处理依法。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旅游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旅游经营者诚信档案,公开资质、经营服务质量、经营者违纪记录等信息逐项公开信托,公布严重违法行为的旅游经营者名单,保障游客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设置区域,有障碍的旅游服务机构、有关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单位和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外限制、阻碍旅行社、导游、旅游车辆的。在当地依法开展旅游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从事旅行社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相关的对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明示价格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欺骗、强迫他人与其进行交易的,予以没收,并构成违法。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者,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公共安全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八条 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处分。并处三千元以上罚款。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九条 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船舶运送旅游旅客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处2000元以上以下罚款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 旅游景区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经营者未公开、明示价格的,依法给予处罚。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强行出售联票、套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以下罚款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旅游景区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物价部门责令改正,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 ,并处2000元以上罚款。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一条乡村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责令改正。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吊销相关营业执照。法律。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未经依法备案,组织开展健身探险旅游活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止违法行为。对主办方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对主办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参赛者造成损害的,主办方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组织者明知不依法登记参加健身探险旅游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对参加者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 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的,县级以上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给予处分:由有关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造成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的;
< p> (二)未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造成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三)未指定、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未向社会公布旅游投诉受理机构的;受理地点、电话号码、互联网地址;
(四)未在规定期限内受理、处理旅游投诉或者未按照规定处理投诉的;因相互推诿而及时处理的;
(五)超越定价权限、范围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提高景区门票和服务价格的;
(6) )不依法履行旅游行政执法职责,对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以及徇私舞弊。
第八十四条 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罚款、十万元以上罚款的对组织征收人民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他要求。听证会的权利。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行政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章附则
第八十九条本条例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22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陕西省旅游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九、国家促进旅游业的宗旨旅游是人们放松、调节紧张的工作和生活的重要方式,越是忙碌,旅游就越有吸引力。如今,自助游让你享受旅行的过程,最真实的幸福这个世界让你体会到情感的微妙和细腻,在这样的背景下,旅行成了拍照、购物、放松的代名词。旅行的时候,没有可以回忆的故事,只有数码相机留下的机械影像。
自助游更注重旅行的过程,即“旅行的过程和旅行的目的地一样重要”。在旅行过程中探寻旅游的本色,进而实现旅游本质的精神回归。对于自助游的游客来说,旅行不再是购物。买一些纪念品,拍一些照片,但带回一个故事。置身于一个遥远、遥远、陌生的世界,参与当地人的生活,体验新奇的民俗风情。这种体验的深度和品质对他们来说比参观任何大牌景区都更有吸引力。
旅行是人的天性,旅行是天才的摇篮。只有在旅途中,人类的天才和智慧才能得到充分发挥。这就是旅行生活的特殊意义。当今社会,现代化、城市化正在扼杀人性,割断自然的束缚,禁锢人的灵魂,造成精神混乱、性情浮躁、智慧丧失、麻木。因此,回归自然、向往自然就成为人类的本能。需要。期间旅行过程中,你可以站在天地之间,融入大自然的怀抱,感受宇宙磅礴的旋律,在磅礴的生态流动中获得智慧和力量的源泉。这只有在浩瀚的生态旅游中才能实现人类灵魂的自由!
10.国家提倡的旅游方式有哪些?实现低碳旅游有以下途径:
1.通过科学合理开发森林、海洋、湿地、湖泊等,通过国家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建设,将天然高碳汇资源的旅游价值提升为低碳旅游景点。
2.整顿旅游活动,开发更多低能耗、低碳排放的旅游活动产品。
3.包装低碳村镇、低碳产业园,使之成为低碳旅游景点。
4.运用多种手段进行修复重组受损的自然环境,最大程度恢复其原貌,建设成为自然与人工相结合的综合性低碳环境。旅游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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