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域旅游消防安全预案(县域旅游消防安全预案样本)
1.导游在游览过程中要注意周围环境,注意游客的动向,协助导游顺利完成导游讲解任务,防止游客迷路或发生意外。
2.提醒游客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如遇意外,请当地领导妥善处理。当游客重病住院、遭遇重大伤亡事故、被盗、护照或贵重物品丢失时,必须迅速向旅行社报告并请示。
3.游客购买贵重物品特别是文物时,应提醒游客保留好发票,不要撕掉文物上的漆封,以备出关时检查;游客购买中成药、中药材时,应说明向游客说明中国海关的相关规定。
最重要的是出行一定要买保险!
祝您旅途愉快!
2.旅游景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保卫部工作制度
为确保游客安全,将安全工作落实到人,明确责任,形成统一协作、高效运行,我们采取预防措施,杜绝重大事故发生,各项工作有序开展。该系统是专门制定的。
1、建立景区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景区各项安全制度,确保游客人身、财产安全。
2、建立健全和实施各项应急预案,并开展各项预案的演练和演练。
三、各重点部门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工作有效开展。落实和落实水安全和森林防火制度和措施。
4、负责服务区的值班检查和停车场的安全管理。
5、落实各保安岗位、每位保安员的管理制度。
六、保安员岗位管理规定
(一)熟悉景区保安岗位职责、任务和工作要求,掌握保安工作规律和特点加强社区重点岗位(如金融、水安全、护林消防等)安全防范。
(二)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吩咐的、禁止的事一定要做,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事。
(4)熟悉本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顺利完成本岗位职责工作任务。
(五)坚守岗位,保持高度警惕,注意发现可疑人、事、物,防范治安案件发生。
(六)积极配合环卫、绿化、维护等其他业务,制止违法行为,防止损坏,无法制止的问题向值班室或分管领导报告。
(七)诚实守信,坚持原则,明辨是非,敢于同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
(八)景区内不得介绍、从事任何商业活动,不得接受游客赠送的礼品。
(九)注意人员进出情况和携带物品。如果发现可疑人员,选择适当地点进行监控并及时报告。
(十)赶走践踏草地的人,散发广告商景区内乱扔垃圾、捡垃圾等违法行为。
(十一)严格点位、准时、沿线巡逻,加强治安管理,保安人员必须做好巡查记录。景区实行24小时值守。保安人员必须着装整齐、统一,举止大方,文明礼貌,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七.保安岗交接管理规定
(一)按时交接班。接班保安人员应提前到达岗位。接管人未到场的,值班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二)接班时,应详细了解上一班的值班情况以及当班期间应注意的事项。
(三)将值班记录本交给下班人员,交接人应在值班记录本上签名。好的。
(四)接班人应清点上一班交接的值班器材,并在值班记录本上注明交接情况。
8.巡逻员岗位管理规定(一)治安巡逻员必须增强责任意识,坚守岗位,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按职责分工,认真负责地履行职责责任。
(二)治安巡逻人员责任意识淡薄、玩忽职守、疏散岗位、不巡逻造成的盗窃案件、破坏事故、火灾事故等各类隐患按照规定应当按照损失价值进行赔偿。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终止劳动合同。
(3) 保安巡逻未能发现盗窃、破坏或各种事故隐患的情况未报告、未消除,延误时机并造成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还须解除劳动合同。
(四)治安巡逻人员在内外勾结他人看守、盗窃的,处盗窃金额双倍罚款,终止劳动合同,并移交送公安部门处理。
(五)保安巡逻人员在巡逻中发现犯罪分子,抓获后及时报告或者消除重大事故风险,避免给景区或者游客造成重大损失的,景区会给予一定的奖励。
保卫部经理职责
1、负责景区消防、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景区内财产和生命安全。和游客的财产。
2. 保持fire-f的完整性照明设备设施,健全消防安全保卫体系,落实应急防范措施,保障游客财产和生命安全。
3、清理景区外道路环境,确保道路畅通。
4、有积极的应急救助措施,具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5、经常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事故隐患,重大问题要逐级书面报告。一旦发生事故,负责组织现场救援和人员伤亡情况的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
6、负责停车场停放车辆的安全管理。
7、负责提出安全管理书面意见,主要包括根据安全情况提出预防措施、隐患整改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支出计划等。y 景区现状。
8、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和教育工作。
9.负责协调和完善演练和应急预案的实施。
3.旅游景区安全防范工作方案1.纠正员工不安全心理,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一)管理者
一是强化管理者主动管理意识。特别是,员工在管理自己的意识形态动态时应该积极主动且具有预见性。要随时分析把握自己的情绪,观察自己的行为,发现不良倾向,及时教育纠正,做到预防为主,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二,加大管理者的学习强度。管理人员必须独立学习安全知识,熟悉各种安全管理制度,精通安全风险和操作单位各岗位的程序。
第三,为员工提供全面的培训。坚持不懈地对员工开展技能教育、素质教育、作业安全知识、岗位操作规程、法律法规、管理制度教育,对关键装置、岗位、关键部位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
四是加大细节管理。没有任何大大小小的隐患。一个小小的安全隐患,可能会造成巨大的损失。
五是做好班组长、管理者工作。安全隐患和事故往往发生在这些基层管理人员的周围。首先,要培养班组长的责任意识。平时要严格从严要求,采取压实担子、设定目标、定期考核等有效措施,使他们认真履行好班组安全任务。会员的职责。其次,提高管理水平并经常检查班组长的日常班组管理情况,确保其管理水平真正符合要求。
(二)管理
员工是现场操作人员,是各种安全事故发生后的最大受害者。因此,重视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行为教育非常重要。管理的首要任务。
首先,员工的安全意识要彻底转变。只有提高员工自身的防范意识,才能保证自身的本质安全。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必须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加强学习,学习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依靠程序和制度来约束自己的意识和行为。二是主动服从管理,自觉克服急躁情绪,不盲目行动。三是自觉分析岗位风险,自觉开展隐患排查呃调查。知道风险,才能懂得敬畏,避免无知和违规,真正做到重在预防。四要严格执行自身要求,不得简化程序。五是要保持良好的心态,不要把因家庭或其他矛盾造成的不稳定情绪带到工作中。六是正确处理安全与效率的关系,认识到安全就是最大效益。
其次,员工要参与安全工作。由于安全事故可能发生在各个工作场所、各个工况和环节,安全管理需要全员、全过程的参与,动态监控。
2.治理人员不安全行为
治理人员不安全行为,主要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杜绝违规指挥。现场下达各项施工指令前,各级管理人员应首先考虑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是否遵守相关安全规定,不宜贸然下达指令;现场指挥时要发出正确的指令,遇到紧急情况时要时刻做出正确的判断,避免发生事故或减少事故损失
(二)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教育培训是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基础工作。安全工作强调以人为本。人们的安全素质水平和安全意识的强弱,从根本上决定了建筑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成败。
(三)做好安全技术交底
上班前,必须做好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分析现场危险因素,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特别是作业高空作业、操作机械设备、操作电动工具以及使用各种防护措施信息披露必须详细、及时。必须按照程序、不失真地交给大家。一定不能走形式,就事论事。
(4)利用系统控制人们的不安全行为。没有规则,就不会有规则。任何企业的安全管理始终离不开安全标准和体系的建设。要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将涉及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并通过严格的制度约束严格落实到班组、落实到现场、落实到每个人。落实岗位和人员,消除隐患。
3.减少或消除物体的不安全状态。物体的不安全状态直接关系到安全生产,因此必须尽量减少或消除不安全状态对象的状态。
(一)严格检查工具、工具。好的工具和工具是员工工作最基本的要求。如果工具不符合要求,施工安全就得不到保障。因此,作业时必须使用合格的安全设备和安全工具,修理后的工具必须符合使用要求。
(二)加强设备设施安全检查,加强和改进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杜绝和防止设备带病使用和日常维护不足的安全设施。安全风险。
(3)控制能量意外释放,对液氯必须制定严格的措施和制度,防止泄漏造成事故,尽量减少其危险;对滑坡地区、供水管道、供电线路等,加大事故多发地区的安全检查力度。
(4)加大设备设施检查力度。水厂大部分设备设施使用寿命较长,故障率较高。检查时,检查制度必须严格,严禁“走过场”
4。做好恶劣环境下的安全防范工作。根据工作特点和生产具体条件,对影响安全生产的环境条件采取相应有效的措施。采取预防事故发生的安全措施,并建立相应的应急机制,防止事故发生,减少损失。
5.减少管理和监督方面的缺陷。生产实践表明,由于企业管理混乱,人、物的积极因素不能充分利用,不安全因素不能得到有效控制,造成诸多安全问题。事故。
降低安全性管理缺陷,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完善各级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安全管理人员;管理问责制,职责明确,考核认真。
(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检查执行。
(三)保证安全投入,落实安全措施,改善和增强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对现场发现的隐患及时消除,建立监督反馈机制。
(四)加强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等)管理,做到一步到位,现场执行时不至于走样,减少管理和技术错误。
4.文化和旅游局消防安全实施方案娱乐场所均安全特殊行业和公共场所。一般由公安局治安大队(有的称治安科)管理。
特殊行业统称为特殊行业,一般指:歌舞厅(含卡拉OK)、足浴场所、发廊、宾馆、废品回收、汽车维修、机动车销售等二手车交易、网吧、茶馆、民用爆炸物管理等。
这些场所由于其特殊复杂性,容易发生案件,不法分子很容易利用这些场所进行犯罪活动。活动。因此,它们属于公安监控范围。
社会治安监控,由公安机关治安大队(治安科)负责。
5.景区旅游安全应急预案重庆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第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快速有效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查、公布、备案、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应急预案管理应当遵循三项原则:区域重点、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
第四条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本市应急预案,协调管理工作。市级其他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区、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区、县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应急预案的管理相关行业、领域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实用性负责;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规定的职责落实应急预案。
第六条 政府应急预案分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体轮廓,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领导。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针对某一类或几类突发事件预先制定的。或执行重要目标保护、重大活动安全、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特殊任务。多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有关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制定的,用于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保护重要目标、保障安全的主要活动。涉及应急资源保障等部门工作的预案及相关工作方案,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急计划和现场处置计划。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综合工作方案。是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一种或者多种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为防止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发生而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活动。工作计划。
现场处置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类型的生产安全事故,针对特定场地、装置、设施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坚持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结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响应为核心,明确应急责任、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要注重应急预案的简洁性、专业性、实用性。
第九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
( 2)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3)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风险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职责分工明确,有具体实施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理措施,并与其职责相一致。紧急情况能力 适应能力;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部门、单位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的基本要素预案完整、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的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时,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准备工作组组长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或者指定,成员包括与应急预案相关的职能部门、单位人员以及具有现场处置经验和一线工作经验的人员。关键岗位的一线员工。
第十一条应急预案编制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识别、评估和评估。d 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识别与评估是指根据事故的不同类型和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和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 。影响范围和提出事故风险防控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对本地区、本单位可第一时间调动的应急资源和合作地区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进行全面调查,制定应急资源根据事故风险识别和评估结论制定应对计划。措施的过程。
第十二条 市、区、县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管理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预警疏散等内容。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的组织管理制度、生产规模以及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和危害,与相关emerge保持联系建立单位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体现自救、互救、及早处置的特点。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多种风险、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和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及附属信息等。内容。
第十五条 针对一种或者多种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者将专项应急预案纳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响应
第十六条对风险较大的场地、装置、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现场处置预案。现场处置预案应当明确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注意事项等。
事故风险单一、风险较低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预案。现场处置预案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事故风险描述、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注意事项及附件信息等。
第十七条突发事件应急附件信息生产经营单位的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送的内容、应急组织和人员的对外联系方式、政府有关部门等、应急物资储备清单、应急疏散情况等。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性、有效性。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预案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情况征求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需要。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各类应急预案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制定应急预案的基础上,根据工作场所、岗位特点,制定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响应卡应规定应急响应程序和措施重点岗位和人员信息,以及相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方便从业人员携带。应急处置卡根据重点不同可分为职能责任卡、关键岗位处置卡和现场预案处置卡。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审查、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一条市和区、县应急管理局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市和区、县应急管理局领导编制的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审查。他们自己的部门。审核批准;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社会团体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矿山、金属冶炼企业,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设有储存设施,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企业、烟花爆竹产品符合国家规定(《危险化学品使用数量标准(2013年版)》,下同)及以上的鞭炮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以上企业(企业分类和规模划分按照《危险化学品使用定量标准(2013年版)》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和国家统计局《统计大中小微型企业分类办法(2017年)》,下同)、应急预案对单位编制的材料应当进行现场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记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三条 参加应急预案审查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或者行业专家(以下简称专家)。评审专家的人数可根据企业规模确定。大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审查专家原则上不少于5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审查专家人数原则上不少于3人。
审查人员与被审查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他们应该回避。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主要成员应当参加应急预案审查会议。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审查或者论证应当重点关注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响应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的可行性。措施s、应急预案的一致性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审查或者论证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经专家组组长(或者论证负责人)确认。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向本单位职工公布,并及时下发相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人员。单位救援队。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和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告知周边其他单位和人员相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县应急管理局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人民政府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市和区、县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应急管理局。
第二十七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场馆、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自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管辖的原则,报告市和区、县应急管理局等有关负责部门。为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前款所列单位中属重庆市中央企业、市属企业的,中央机构驻渝总部、市属企业集团总部(上市公司)应急预案及控股公司)报告市级负责人。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备案,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报所在地、县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并抄送所在地区、县应急管理局是我位于。
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非重庆市中央企业,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煤矿企业,其应急预案须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作业以及使用国家规定数量危险化学品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区、县应急管理局备案。根据隶属关系进行备案;本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备案。由市级其他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确定。
除按照规定备案应急预案外,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油气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还应当报送其所经行政区域的区、县应急管理局。
煤矿企业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送外,还应当报送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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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单位应当提出应急预案审查意见;
(三)应急预案电子文件;< /p>
(4) ) 风险评估结果及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5) 提供的就业证明复印件y 参与评审专家;
(六)参与应急预案评审人员签到簿。
第二十九条 市和区、县应急管理局及其他负责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查,确保材料符合规定。已完成。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归档,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需要补正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逾期未备案且未说明理由的,视为已备案。
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并已备案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无需提供证明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三十条 市和区、县应急管理等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备案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完成应急计划的备案。登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通过该系统办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手续。
市应急管理局建立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度。经市和区、县应急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实行网上备案。
CH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市和区、县应急管理局和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知识。避免事故、自救互救,提高专业人员和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三十二条 市和区、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将本部门领导编制的专项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本单位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应急救援等培训活动。d 危险回避和逃生技能,使相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的内容,熟悉应急责任、应急处理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考核结果等应当如实记录在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中。
第三十三条 市和区、县应急管理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意识。部门和地区。应急响应能力。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事故风险特点,参照《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基本规范》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演练方案。《生产安全事故》(AQ/T 9007-2019)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六个月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预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及其他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经营的经营单位旅游景区、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至少每六个月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结果报告当地县应急管理局或者其他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市和区、县应急管理局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情况;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可参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基本规范》(AQ/T 9007-2019)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应急预案修改建议。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分析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作出是否需要修订应急预案的结论。
采矿、金属加工建筑施工企业、生产、经营、储存、运输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企业,使用国家规定数量的危险化学品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型以上单位每三年检查一次。应急预案评估,可参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估指南》(AQ/T 9011-2019)进行评估),并形成《应急预案评估报告》。
可以邀请有关专业机构或有关专家、具有应急救援工作实际经验的人员参加应急预案评估,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十七条: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备案:
(一)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上级预案依据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相关规定;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调整;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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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改预案的重大问题;
(六)编制单位认为需要修改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应对措施、应急处置分级等变化的,工作应参考紧急情况本办法规定的应对措施。履行应急预案编制程序,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备案程序重新备案。
生产经营秩序应急预案的修改不涉及前款规定变更的,应当在其《应急预案评估报告》中载明,并对其负责结论。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制度、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和设备,建立应急物资、设备和使用档案,保存应急响应记录。定期检查和维护材料和设备,以保持其处于可用状态。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尽快组织有关力量救援,并将事故信息和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按照规定报告事故发生地县应急管理部门。局和其他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总结、评估、修订、完善应急预案的实施情况。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市和区、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重点内容和标准,严格按照预案开展执法检查。
其他城市国家和区、县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要结合行业(领域)标准和工作要求,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区、县应急管理局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并按规定报市应急管理局。
第四十四条 市和区、县应急管理局和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对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登记表》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登记表》统一使用格式text 由应急管理部门开发。
第四十六条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科研机构、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这些措施。规定得到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风景名胜区消防工作方案凉山彝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火扑救条例
(2020年12月31日凉山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科学预防、扑灭森林草原f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凉山彝族自治州本条例由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制定。
第二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树林、林地、草原、草原火灾的预防、扑救和处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森林草原防火扑救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生命第一、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科学灭火、安全第一的原则,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合作上、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森林草原防火扑救工作实行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林长制,组织落实森林草原防火扑救责任和措施。层层落实管护责任,层层签订森林草原防火扑救责任书,纳入目标考核管理。
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草原防火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将森林草原防火、扑救、装备和队伍建设等防火扑救经费纳入同级预算。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运用地理信息技术、大数据、智能识别监测等现代科技手段,加强林业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做到民事防御、物理防御和技术防御。结合。立足实际,建立森林草原防火扑救社会投入机制。
第六条 森林草原防火扑救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草原防火扑救机构。建立联防联防机制体系,划定联防区域,明确联防责任,落实信息共享,制定联防措施。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预防森林草原火灾,报告火灾情况,提供火灾案件线索。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森林草原防火、扑救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八条自治州、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听取、审查有关情况,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扑救工作的监督。专题工作报告。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森林草原防火、扑救工作情况。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九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设立森林草原防火扑救指挥部。指挥部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等成员单位组成,设指挥员一名、专职人员1名。副司令员。
总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负责科学规划和建设消防灭火基础设施,组织健全消防力量并合理调配,储备消防器材和物资,制定防火扑救会商分析、信息联络、档案管理等制度,建立森林草原消防专家库,集中统一指挥,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森林草原防火扑救工作。
第十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履行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行业管理职责,具体负责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指导实施消防巡逻和火源管理。 、日常检查、宣传教育、消防设施建设和火灾初期处置等。
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地方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救援力量参与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和群体性救援保障。综合指导森林草原火灾防治工作,开展森林草原火灾综合监测预警,组织指导协调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负责火灾现场预警、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灾探测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森林草原防火扑救工作。
第十一条 非盟人民政府各自治州、县(市)应当建立国家综合性火灾救援队、地方专业消防队、半专业消防队的联防联训、联动工作机制,明确组织架构、联动程序、信息保障、职责分工、综合保障,最大限度发挥消防队伍整体作战效能。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火灾危险分区等级确定本地区专业消防队伍的规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为专业、半专业消防队伍配备专业装备,保证经济效益,并购买个人装备。意外伤害保险;专业消防人员可办理社会保险;鼓励村(居)委会购买群体火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战斗队成员。
第十二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国有森林草原保护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森林草原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其管辖范围以及森林和草原火灾的预防、报告和早期阶段。处置和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林场等有关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森林草原防火、灭火设施。团队根据实际需要。以及由负责森林草原防火扑救任务的村(居)委会成立的群众消防队,共同负责森林草原防火和火灾初期处置工作。
第十四条 f 单位森林、草原防火任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防火、灭火安全培训教育活动;
(二)制定防火规范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和火灾应急措施,建立消防责任制度,确定消防责任范围、责任人、工作指标和任务等;
(三)组织开展消防工作检查、火源管理、隐患及时排查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四)定期检查、维护消防基础设施、设备和宣传标志;
< (五)协助做好消防、后勤保障和灾后处置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防火
第十五条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自治州、县(市)应当会同同级应急管理、发展改革、财政、交通等部门,根据本级森林草原防火预案,制定森林草原防火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森林草原防火规划应当包括森林草原防火现状、防火目标、火灾危险期、火灾危险等级、火灾危险区划、防火经费、基础设施、物资储备、消防等内容分析。队伍建设、人员培训、宣传教育、预警等。监测、技术保障、消防措施等。
第十六条 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自治州、县(市)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于次年报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更高层次。归档。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负有森林草原防火扑救任务的街道办事处、林业草原经营单位和个人制定森林草原防火扑救制度。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按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执行。火灾应急措施。
及时修订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措施。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演练每年都有。
第十七条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为国家森林防火期,其中上一年10月1日至12月30日为全州森林防火先导期。国家草原防火期为11月20日至次年6月30日,国家森林草原火灾高危期为1月10日至5月20日。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延长森林草原防火期和火灾高危期,并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森林草原防火扑救指挥部备案。森林防火前期,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防灭火职责,消除隐患,落实防控措施。确定。火灾高危时期,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发布禁火令,严禁在火灾高危地区一切野外用火;严格管理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
第十八条 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森林、草原资源分布、火灾发生规律和火灾发生规律,将一定范围的森林、草原划为防火区或者火灾高危区。本行政区域内的风险等级。 ,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森林草原防火规划,建设、配备下列森林草原防火扑救基础设施及设备:
(1)火灾预警和火灾监测环网设施、森林草原火灾预警监测系统;
(二)输配电线路、应急通信设施、防火隔离系统、防火灭火通道、生物隔离区、雷击等防护设施等;
(三)消防观测塔、检查站、物资储备、队伍营房、训练场等;
(四)信息指挥、通讯、信息视频监控、红外火灾探测、护林员智能管理等系统;
(5)水池、水窖、储水箱、输水管网、取水点等储水输水设施;
< p>(六)无人机、运输车辆、消防装备、气象防灾设施、消防队防护装备;(七)直升机停机坪和航空高危地区消防设施森林、草原;
(八)其他应当建设、配备的设施。第二十条 县(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划定责任区域,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森林草原防火实行网格化管理,充分发挥发挥森林草原防火作用。发挥群防群治的作用。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城镇、村庄、厂矿、寺庙和重要设施周围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火灾隐患进行排查,清理林缘、道路等生活垃圾和枯死树木。边缘和房屋边缘。 、垃圾、杂草、残留的玻璃制品以及其他可能引起火灾发生或扩大的危险物品。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消防机关应当组织开展防火、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公民的防火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能力:
(一)每年12月是全州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重点宣传月。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政府微信、博客、互联网等媒体媒体开展防火公益宣传;
(二)防火期间,执法单位要及时向社会发布防火公益信息;
(三)学校每学期开学时,开展森林草原防火、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学校应当对师生进行宣传教育;
(四)交通运输经营者应当对学校师生进行宣传教育。对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人员进行消防和消防安全宣传和教育。旅游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对游客进行防火、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五)其他负有森林草原防火、消防职责的单位应当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结合工作实际进行宣传。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规划建设防火隔离系统,应当联合实施群众出行、产业发展、乡村旅游、输变电等项目。改造线设施。
第二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临时森林草原防火检查站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进入防火区域的车辆、人员进行检查登记。(二)开展森林草原防火知识宣传教育;
(三)检查和防止人员进入防火区域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爆炸物品;
(四)禁止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机动车进入消防保护区;
(五)消除其他影响消防安全的隐患。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检查。
第二十四条 县(市)森林草原防火扑救指挥部应当组织林业草原、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易燃物品的管理。计划燃烧的规定。因地制宜、科学制定可燃物有计划的燃烧方案。拟定焚烧方案报国务院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e 同一级别。
不具备计划燃烧条件的,应当设置防火隔离区或者采用人工切割等方法清除可燃物,消除火灾隐患。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力量以适当方式积极参与森林草原防火工作。选择有利于林草区交通道路、机械设施和设备停车场等场所生态修复、环境保护和经济高效建设的新技术、新工艺材料。
第二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属地自主搬迁和林区草场放牧管理,明确责任,落实森林保护和防火检查。
文章第二十七条 林业草原管理保护区、森林草原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划定防火责任区,确定防火人员职责。
旅游区、公园、风景名胜区,开发单位负责开发范围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位于林区、牧区的开发区、工业区、工程建设区等按照管理建设责任制承担相关森林草原防火责任。
第二十八条 森林草原防火期间,自治州、县(市)、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路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四级协调,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行24小时轮班值守、巡山巡林等。
第二十九条 自治州、县(市)森林草原防火消防指挥部或者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消防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下达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第三十条 森林草原防火期间,发生七级以上大风时,穿越森林草原火灾高危区的电力设备配电线路业主可以采取措施按规定停机、避让等,危险已消除。及时恢复供电。
第三十一条禁止下列毁坏、侵占森林草原防火设施、器材的行为:
(一)侵占森林草原防火设施、器材的行为:防火通道、隔离防火区(区)、输电线路通道、输变电线路防火隔离区、储水输水设施;
(二)阻碍设置规划防火隔离带、阻碍防火隔离带通行的;
(三)毁坏森林草原防火观测塔(塔)、无线电通信、视频监控、宣传标志、警示标志的; (四)破坏航空护林设施、设备的;
(五)占用、干扰森林草原防火专用广播电台频率的依法设置,影响正常使用的;
(六)其他破坏、侵占森林草原防火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乡(镇)应当建立森林草原火灾监测预警机制,对森林草原火灾进行监测预警。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气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草原火灾预警监测和信息发布系统,建设森林草原火灾气象自动监测站和预报站,建立联合会商机制,及时制作和发布森林草原火灾预警预报信息,提高森林草原火灾天气预报预警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森林草原火险气象高等级期间,县(市)人民政府气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人工雨(雪)作业,降低森林草原火灾危险级别。
第三十三条森林、草原防火区内大面积造林、依法兴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新开发区等建设项目,森林、草原防火灭火设施应当按照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实施。
工矿企业、旅游项目未设置防火隔离带、未建设生物防火带、消防水池的,责令限期整顿。拒不整改的,应当搬出森林草原防火区。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装卸等活动。森林草原防火区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在森林草原火灾高危地区,未经批准,不得修建非管理性住宅、构筑物等。
第三十五条 森林草原防火期间,禁止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禁止动火。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有关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森林防火期间,因防治病虫害、鼠害、冻害、计划焚烧、山地绿化、勘察、采矿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野火的矿产资源、工程建设等,必须经县(市)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国土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格预防火灾。
草原防火期间,确需在草原上进行生产活动、煨桑、祭祀等用火的,必须向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县(市)人民政府报告。其委托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防火措施,防止火灾发生。
草原防火期间,因生活需要在草原上用火的,应当选择安全地点,采取防火措施,用火后应将余火彻底扑灭。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用火的指导和管理,采取定时段、定地点、定点用火等措施。明确人员、明确责任,设置防火隔离区,确保火势扑灭、人员隔离。
第三十六条倡导花卉祭祀、植树祭祀、网络祭祀等文明祭祀方式,减少森林草原火灾隐患。在墓地集中地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利用构筑物设立集中祭祀场所,指导村民(居民)集中焚烧祭祀用品,并做好消防安全防范。
第三十七条穿越森林草原防火区的铁路、公路、电力线路、通信设施、油气管道等进行现场施工、运营、管理、维护等作业时,消防负责人单位应当在发生火灾的区域和区域设置消防隔离区和消防警示标志。发生火灾时,负责及时清除管理范围内设施设备的安全隐患。
第四章消防
第三十八条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和森林草原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启动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响应措施。森林草原防火灭火指挥部设立火灾现场一线指挥部,负责制定火灾扑救预案,部署消防力量,组织现场灭火救援工作,划定火灾现场警戒区域。 。
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一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前往火灾现场或者干扰火灾发生未经前线指挥部同意,擅自指挥前线消防。
第三十九条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必须立即向县(市)、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告。
自治州、县(市)森林草原防火扑救指挥部应当遵循火势不明前侦察、天气不利前等待、地形不利前避让的原则,按照应急预案,立即启动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 。
第四十条应对森林草原火灾,情况紧急时,自治州、县(市)森林草原防火扑救指挥部可以决定采取开辟隔离区、清理障碍物、紧急取水、d 局部交通管制。
森林草原防火扑救指挥部应当根据火情情况,及时协调森林火灾救援和航空消防力量参与灭火。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应急物资、设备、运输工具的征用,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决定。火灾扑灭后,应当及时归还被征用的物资、设备和运输车辆,并按照有关规定补偿所发生的费用。
第四十一条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消防队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然后交给消防一线指挥部组织人员看守。火灾现场。
第四十二条:自治州、县(市)森林草原火灾防治指挥部或者政府新闻办公室应当按照规定权限统一向社会发布森林草原火灾信息。
第五章灾后处置
第四十三条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原因。对森林草原火灾的起火者和受灾森林草原面积、累积情况、人员伤亡和其他经济损失进行调查评估。
建立森林草原火灾调查评估文件。对特大、特大、特大森林草原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的,国家、县(市)森林草原防火扑救指挥部应当建立专门档案,并报上级森林草原防火扑救中心。消防指挥部备案。
第四十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对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受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医疗保障、伤残评定和抚恤金;按照烈士标准评定的条件,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办理。对因火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规定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加大灾后心理疏导等帮助力度。
第四十五条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对森林草原火灾进行损失评估,并按照理赔标准给予赔偿。
第四十六条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自然资源灾后地质灾害防治部门负责灾后烧毁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的调查、评估和处置工作。恢复火烧地区森林、草原植被,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经规定了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火灾防治指挥机构、林业草原、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下列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遵守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修订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办法;
(二)未按照森林草原防火规划落实森林草原防火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的;
(三)未落实防火、扑救职责的依照规定实行制度;
(四)截留、挤占、挪用森林草原防火、扑救工程资金的;
(五)发现森林草原的未及时下发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六)批准野火等不符合森林草原防火要求的活动的;
< (七)未按照规定组织培训、演练的符合预案要求的;(8)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预案规定的责任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
(9)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措施扑灭森林草原火灾的;
(十)瞒报、谎报、故意缓报森林草原火灾的;
(十一)未依法调查、评估森林草原火灾的;
(十二)未落实森林草原防火、扑救责任制度的;
(十三)其他不依法履行森林草原防火、扑救职责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不遵守政府颁布的禁火令,野外用火的,由自治州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县(市)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给予处分。对单位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d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并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7.旅游景区消防安全检查预案1.消防安全检查频率
1.每天进行消防检查,并确定检查人员、内容、地点和频率。消防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妥善处理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理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期火灾时,应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检查人员和监督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2.火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每天对重点防火区域进行一次检查。春节、国庆等重大节日和三天以上小长假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3.消防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具有维修资质的单位每年对灭火设备进行一次功能检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对灭火剂重量和有效期进行水压试验、检查和维修。灭火设备应存档,注明配置类型、数量、安装位置、检查维护单位(人员)、药剂更换时间等相关信息。
4.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责令有关人员当场改正。
5.对于现场无法排除的火灾隐患,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要及时向学校负责人报告,并提出整改方案。物业管理人员将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在火灾隐患消除之前,学校应当采取预防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对不能保证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发生火灾的,应将隐患部位报告公安、消防部门督促整改。
6.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填写火灾隐患整改函,并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2.消防安全检查内容
1.整改火灾隐患,落实预防措施。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标志、应急疏散西照明和安全出口。
3.消防车通道和消防水源。
4.消防设施、设备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到位、齐全、有效;消防设备的配置和有效性。
5.是否存在用火、用电违法行为?
6.重点岗位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7.消防安全关键岗位人员的存在和管理。
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的防火防爆措施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消防安全落实情况。
9.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进行消防日常检查。
10.常闭防火门是否关闭,防火卷帘下方是否堆放物品影响其使用。
11.消防设施的安装、完好性和有效性恋物癖迹象
12。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3.消防安全检查方法
(一)检查消防档案
检查消防档案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询问各部门、各岗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了解其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和组织情况以及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熟悉程度。
2.检查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技术、技术规定。
(2)询问员工
2.要求关键消防安全岗位的人员了解组织对其培训的概述。
3.在公共聚集场所随机抽取多名工作人员,了解其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知识和技能,以及报告火警、扑救初期火灾的知识和技能。
(3)检查消防通道、防火间距、灭火设备、消防设施等。
检查消防通道、消防设施、灭火设备、防火间距等,主要通过看、听、触摸等方法判断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是否占用防火距离,灭火设备是否配置合理、完好有效,消防设施各部件是否齐全、齐全,各部件的阀门、开关是否处于规定的启闭状态,各种仪表的显示位置是否在正常允许的范围内等。
四.防火检查要点
(一)主配电室(配电房、计算机房、电话总机房)防火检查要点及处置方法
消防检查点及处置方法(配电房、计算机房、电话总机房)
编号
检查判断点
处置方法
1
电源线、插头、插座、电源开关、灯具是否损坏、老化、发臭、过热
填写检查记录表格,告知隐患,向相关领导报告,并限期制定整改措施
2
是否存放多余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可燃物品
2
p>
填写并检查记录表,告知隐患,协助现场纠正
3
灭火器是否放置在明显位置以及是否被覆盖或遮挡
主配电室或配电室电气室是所有房间、场所和电气设备的主要供电电源。安全与否关系到正常生产、生活k 和单元的寿命顺序。一直是单位消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此类场所要求24小时值班,严禁吸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二)综合建筑防火检查点及处置方法
综合建筑防火检查点及处置方法
锁、插座、电源线、电源开关、灯具是否损坏、老化、发臭或过热
电器是否未经批准安装或使用
是否严格遵守防火要求,物品堆放正确前往“五远”进行投注
4
易燃易爆化学品是否单独存放
5
消防通道、楼梯上是否存放物品
填写检查记录并告知
6
灭火器是否放置放置在明显位置,无论是否被遮盖、遮挡或用于其他用途
有隐患,当场协助纠正
注:“五距离”来自文章《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第18条。库存物品应分类堆放,每堆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00m2,堆间距不应小于1m,堆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0.5 m,垛与梁、柱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0.3m,主通道宽度不宜小于2m。
(三)餐厅、厨房防火检查要点及处置方法
餐厅、厨房是火灾集中区域。必须严格防止燃气泄漏,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特别是在加工油炸食品时,必须有专人看管,必要时要专人看管。必须配备灭火设备。设备和防火毯等。另外,烟道要定期清理。
餐厅、厨房防火检查要点及处置方法
订锅后灶具是否有防护
煎炸食物时,锅内油是否有锅超过2/3
通道内是否堆放物品,是否堵塞
灭火器是否放置在明显位置,是否被遮盖、堵塞、或用于其他用途
消防疏散门是否灵敏有效
燃气阀门是否堵塞或堵塞,能否正常开关
7
烟道内油垢是否超标 较多
8
是否有灭火毯等简易灭火设备
9
10
使用电器是否超载现象
(四)防火措施锅炉房检查要点及处置方法
目前,燃气锅炉已广泛投入使用。必须严格防止煤气泄漏。锅炉房内严禁存放可燃物品。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火灾报警、灭火设施必须灵敏、使用方便。
锅炉房防火检查点及处置方法
可燃气体探测器是否定期维护、检测,是否灵敏有效,是否被杂物堵塞
< p>燃气阀门启闭是否正常,是否堵塞或堵塞,是否定期维护(五)宿舍(客房)防火检查点及处置方法
p>
宿舍、客房火源管理主要是加强消防、用电的管理和教育。严禁在宿舍、客房内乱拉临时电线、床上吸烟、使用电热器具、私自做饭等。
宿舍内防火检查点及处置方法
通向室外的疏散楼梯、防火门是否符合要求
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灯具是否齐全是否使用酒精炉、电火锅、燃气灶等自制食物宿舍违法吗?使用热水器、电热杯、电热毯等电热设备
是否在宿舍或楼道内焚烧信件、文件、垃圾等物品
是否燃放烟花爆竹宿舍或楼道内关闭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堵塞或上锁
(六)办公室防火检查要点及处置方法
办公室内应加强电脑等电器设备、空调、打印机、饮水机的安全使用和管理,避免长期待机,严禁私自增设大功率用电设备。加强吸烟行为管理,杜绝余火,下班后必须切断电源。
办公室防火检查点及处置方法
插排、插座是否超载
工作人员下班后是否关闭电源
< p>是否私自增加电器设备、连接临时电源线是否存放易燃、易爆及大量易燃物品
垃圾是否及时清理,是否有火灾遗留
(七)安全疏散设施消防检查要点
安全疏散设施领带是发生火灾时人们的主要逃生路线,因此始终保持领带畅通非常重要。
1.疏散楼梯、楼梯间、疏散走道、安全出口防火检查要点
(1)是否有可燃物及可燃物堆放、堵塞;
(2)是否有是否堆放障碍物,堵塞通道,影响疏散;
(3)安全出口是否上锁。
2.疏散标志、应急照明防火检查要点
(1)疏散标志外观是否完好,是否被悬挂物遮挡;
(2)疏散标志外观是否完好,是否被悬挂物遮挡;
疏散标志指示的方向是否正确;
(3)疏散标志照明是否正常,充电电池电量是否充足;
(4)应急照明灯具及电路是否完好;
(5)应急照明灯具是否完好res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以上检查内容,如有问题,能当场解决的,我们将现场协助解决;当场不能解决的,将报告相关领导,限期协调解决。
(八)消防通道检查
1.消防通道防火检查要点
(一)消防通道内是否堆放物品、上锁、停放车辆等,影响交通畅通;
(2)消防车道上是否有挖洞、挖沟等影响消防车辆通行的情况;
(3)消防车道上是否有临时搭建物施工等活动。
2.消防通道中发现问题如何处理
(九)防火隔离设施检查
防火门、防火卷帘是主要的防火隔离设施,其防火检查主要体现在“隔离”或“封闭”,一旦火灾发生在一定空间内,真正起到控制作用。因此:
1.防火门的检查要点
(1)防火门的门框、门扇、闭门器等部位是否完好,具有良好的防火、隔烟效果;
(2)带闭门器的防火门是否能自动关闭,电动防火门电磁铁释放后能否顺利依次关闭;
(3)防火 物品是否堆放门前的位置影响门的开启。
2.防火卷帘检查要点
(1)防火卷帘下方是否堆有杂物,影响落地;
(2)防火卷帘控制面板、门体是否完好;
(3)防火卷帘是否处于正常上升状态;
(4)是否有烟雾和温度传感器对应的防火卷帘是否完好。
3.防火门、防火卷帘出现问题如何处理
5.灭火器及室内消火栓的检查方法
(一)灭火器安全检查
①灭火器压力表外表面不得有变形、破损、否则应更换。
②检查灭火器压力表指针是否在绿色区域,否则应充入驱动气体。
③灭火器喷嘴是否有变形、裂纹、损坏等,否则应更换。
④检查注射软管是否光滑,是否变形、损坏。否则,应更换。
⑤灭火器的压力手柄、阀体等金属件不得有严重损伤、变形、生锈等影响使用的缺陷,否则必须重新修理。放置。
⑥ 安全别针、铅封是否完好,是否被拆开、喷漆。
⑦ 筒体变形严重、筒体腐蚀严重(油漆大面积剥落,腐蚀面积大于等于总面积三分之一的灭火器)气缸)或连接件与气缸严重腐蚀必须报废。
灭火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废:
1.气缸严重腐蚀(腐蚀面积大于等于气缸总面积的1/3)
2.表面有凹坑: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3.头部有裂纹,无泄压机构;
4.筒体有平底等结构不合理;
5.便携式,无间歇注射机构;
6.没有名字制造厂名称及制造年份,包括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制造厂名称,或无法印上制造年月印记被认可;
7.气缸有锡焊、钎焊或修补等修理痕迹;
8.它被烧毁了。
灭火器报废后,应按照等效更换的原则进行更换。
(二)室内消火栓的例行检查
1.室内消火栓、水枪、水带、消防水带是否齐全、完好。有无生锈、漏水现象,接口垫片是否完好,并检查排水情况。检查后及时擦干,并给消火栓阀杆添加润滑油。
2.火灾报警后消防水泵能否正常供水。
3.是否有报警按钮、指示灯报警控制电路正常,无故障。
4.检查消火栓箱外观及箱内消防元件有无损坏,涂层有无脱落,门玻璃是否完好。
5.在维护室内消火栓时,各组成设备应保持清洁、干燥,并防止生锈或损坏。为防止生锈,消火栓手轮螺杆等转动部件应定期加注润滑油。设备如有损坏,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6.日常检查时,如发现室内消火栓周围有可能影响消火栓使用的物品,应清除。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由报警设备、广播设备、紧急电话等组成。系统维护包括:
1.探测器火灾报警及信号显示功能正常。
2.执行维护和清洁受污染的烟雾探测器。
3.消火栓手动报警、消防泵远程联动启动、消防泵联动手动启停等控制功能和信号显示功能正常。
4.水流指示器报警功能和信号显示功能正常,卷帘门两侧烟雾探测器报警与卷帘门控制功能和信号显示功能联动一级,温度探测器警报与卷帘门相连,用于第二步下降。下降控制功能和信号显示功能正常。
5.烟感器和手动报警器联动报警,强制切断非消防电源,防火阀控制功能和显示信号功能正常。
6.烟雾探测器与手动报警器联动启动正压风机,排烟机切断空调新风机。控制功能和信号显示功能正常。联动平台手动启停增压风机控制功能及信号显示功能。功能正常。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由管网、水流指示器、湿式报警阀、阀门、压力表、喷头、喷水泵配电柜及电压组成调节器水泵配电柜由以下维护内容组成:
1.阀门状态可保持正常。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网压力保持正常。
3.喷淋管网每年应排水、清洗一次。
4.给阀门加油,确保喷头外观完好,无损坏和异物堵塞。
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故障排除。
6.及时更换有故障的喷头。
(5)防火卷帘门系统
由防火卷帘门和防火卷帘门控制箱组成。维护内容如下:
1.防火卷帘门手动升降控制功能及动作正常。
2.防火卷帘门自动下降控制功能及动作正常。
3.联动防火卷帘门一级、二级下降准确,信号回传功能正常。
4.防火卷帘门控制箱供电正常。
5.防火卷帘门系统故障排除。
(6)防火阀系统
由通风管道内的防火阀组成。维护内容如下
1.防火阀工作正常。
2.预防
8.县域旅游消防安全预案样本采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a
(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意见》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10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作出第一次修改2018年2月26日,等待《十五项法律决定》第二次修改)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旅游
第三章旅游规划与推广
第四章旅游管理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章旅游争议解决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补充a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制定本法。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境外组织的旅游、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经营性活动,适用本法。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 。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 旅游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应当体现公益性。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开展旅游宣传活动,对为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区域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游客提供安全、健康、卫生、便捷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 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综合协调旅游业发展。旅游业的t。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协调本行政区域旅游业的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依法设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强制交易行为。
游客有权了解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状况。
游客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受到尊重。
第十一条 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及其他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第十二条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有权请求帮助和保护。
游客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第十三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文明旅游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运营商和用户反主义实践者。 。
第十五条 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如实告知旅游经营者与旅游活动有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游客应当配合国家针对重大突发事件临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游客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不配合国家针对重大突发事件采取的临时限制旅游活动措施、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出境旅游者不得非法滞留,跟团外出的旅游者不得分批、离团。未经授权擅自组团。
入境游客不得在境内非法停留,跟团入境的游客不得擅自分团、离团。
第三章旅游规划与推广
第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筹备旅游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制定发展规划。在利用跨行政区域、适合综合利用的旅游资源时,统一开发旅游规划由上级人民政府制定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
第十八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的要求和促进措施,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宣传、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旅游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对重点旅游资源进行梳理,对特定区域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提出特殊要求。
第十九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安宁、环境保护规划等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力资源保护利用规划。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和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需求。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考虑旅游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旅游利用自然资源、文物等文化资源,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资源和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生态环境。传统。文化习俗,维护地域完整,文化代表资源的情况和区域特殊性,并考虑到保护军事设施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促进旅游业建设。旅游休闲体系,采取措施促进区域旅游合作,鼓励开发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促进旅游与工、农、商、文化、卫生、体育、科技等融合发展。教育等领域,支持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宣传。
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提升战略。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协调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国际旅游合作与交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组织当地的旅游形象宣传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咨询平台,免费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景点、线路、交通、天气、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的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县,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游客聚集场所设立旅游咨询中心,在风景名胜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导标志。斑点。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旅游中转站,为本市及周边地区的游客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开展旅游职业教育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收、组织、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批准:依法取得旅游主管部门许可和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经营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人员;
(五)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国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经营旅行社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补偿旅游者权益受到的损害,以及在旅游者人身安全遇到危险时垫付应急救援费用。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为了吸引和组织旅游者,必须真实、准确地发布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在组织、接待旅游者时,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项目、活动和社会道德。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欺骗游客,并通过安排购物、代付费用的旅游项目等方式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游客不得指定特定购物场所,不得额外安排付费旅游项目。但经双方协商一致或应游客要求,将予以例外处理,且不会影响其他游客的行程安排。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在旅行行程结束后30日内办理退货并预付退货费,或者退还费用of 单独支付的旅行项目。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组织团体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体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第三十七条通过导游资格考试、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有关旅游行业组织登记的人员,可以申领导游证。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
旅行社临时聘请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向导游全额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体旅游提供服务时,不得重新安排导游服务。要求导游预付费用或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 从事导游业务,应当取得导游证,具备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取得导游证的旅行社签订协议。取得出境旅游经营许可证,并指定其从事导游业务。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导游、领队必须接受旅行社的授权,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得私自承包导游、陪同业务。
第四十一条 导游、领队从事经营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告知、解释文明旅游规范。对游客的行为。引导游客健康文明出行,劝阻游客做出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游客索要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强迫游客变相进行购物或者参加需要额外付费的活动。旅游项目。
第四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能得到的;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和系统,经安全风险评估,符合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 p>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以及景区内旅游景点、交通等单独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涨价。计划收费或加价的,符合条件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征求游客、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风景名胜区不得增加附加收费项目变相涨价;新增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公益性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逐步免费开放。
第四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应当在显着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单独收费项目价格和团体收费。景区门票涨价应提前六个月公布。
不同景区门票或同一景区内不同旅游场馆门票一起出售的,合并价格不得高于单个门票价格之和,游客有权选择购买任何单个物品。票。
景区核心旅游项目因故暂时不对游客开放或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予以公告,并相应降低费用。
第四十五条风景名胜区接待游客的人数不得超过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批准的最大承载能力。风景名胜区应当公布经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批准的最大承载能力,制定并实施制定游客流量控制计划,并可采用门票预订等方式控制景区接待游客数量。
游客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分流、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六条城乡居民依法利用自己的住所或者其他条件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中央政府。
第四十七条 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旅行社经营者从事互联网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营业执照,并在网站首页显着位置标明营业执照信息。
网站发布旅游经营信息应当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第五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旅游经营者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标题和标志。
第五十一条旅游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行贿或者收受贿赂。
第五十二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十三条 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在车辆显着位置设置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志,并对经营者进行公示。放在车厢显眼的位置。
第五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住宿经营者将部分经营项目、场地转让给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的、观光、娱乐、旅游交通等,实际经营者应当加入因经营活动给游客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境旅游,发现旅游者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并旅游主管部门及时通报。或者是我国驻外机构的报道。
第五十六条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的经营者实行责任保险制度。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五十七条旅行社组织、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第五十八条 跟团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关于旅行社和游客;
(2)旅游行程安排;
(3)旅游团最低人数;
(4)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及标准;
(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6)自由活动安排;
(七)差旅费及付款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九)法律、规章制度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旅行社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时,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的内容。
第五十九条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是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条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的旅行社代理销售跟团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签订跟团旅游合同的,应当在跟团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机构和代理机构的基本信息。
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跟团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当地旅行社的,应当在价格旅游合同中载明当地旅行社的基本信息。
安排导游为游客提供服务的,导游服务费应当在跟团旅游合同中载明。
第六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提醒参加团体旅游的游客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十二条 旅行社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时,应当告知旅游者下列事项:
(一)旅游者不适宜参加旅游的情形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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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三)旅行社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减轻责任的信息;
(四)旅游者应注意的旅游事项: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中国法律规定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在履行跟团旅游合同过程中,遇到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还应当告知旅游者。
第六十三条旅行社招揽旅游者组团旅游,因参团人数未达到约定人数而无法外出的,组团社可以终止合同。但国内旅游必须至少提前7天通知游客,且至少提前30天通知游客。出境旅行请提前预订。
因未达到约定人数而无法外出的,经游客书面同意,组团社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负责,委托旅行社对组团社负责。如果旅游者不同意,合同可以终止。
因未达到约定参团人数而终止合同的,组团机构应将已收取的全部费用退还给游客。
第六十四条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无正当理由旅行社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旅行社承担。和第三方。
第六十五条:旅游者如果旅游行程结束前解除合同的,组团机构应当将余款扣除必要费用后退还给旅游者。
第六十六条 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危害健康的疾病安全;
(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拒不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三)从事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的;违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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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不听劝阻又无力制止的;< /p>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规定情形终止合同的,主办俱乐部应扣除除去必要的费用,余款将退还给游客;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及其协助人员采取合理谨慎措施仍无法避免的事件,导致旅行行程受到影响的,有下列情形:
< (1))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解除合同。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向旅游者说明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如果旅游者不同意变更,合同可以终止。(二)合同终止的,旅游组织者在扣除向当地旅行社或履行助理支付的不可退还费用后,将余额退还给游客;如果合同如有变更,增加的费用由游客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给游客。
(三)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摊。
(四)游客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将由游客自行承担;增加的回程费用将由旅行社和游客分摊。
第六十八条 旅行行程期间合同终止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履约助理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回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第六十九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
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跟团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当地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旅行社的,应当与当地旅行社签订书面委托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义务向旅游经营者提供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副本,并向旅游经营者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的费用。旅行社应当按照跟团旅游合同、委托合同的规定提供服务。
第七十条 旅行社不履行跟团旅游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nt,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造成损失的,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有履行资格,但不顾旅游者的要求,拒不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不少于1元的赔偿金。时间但不超过旅费的三倍。
因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跟团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游客自行安排活动时,旅行社未履行安全提示和救援义务对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一条 因当地代理人、演出助理原因造成违约的,由组团机构承担责任;构成犯罪的,由组团机构承担责任。组团机构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当地代理人或者演出助理追偿。
因当地旅行社、履约助理造成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游客可以要求当地旅行社、履约助理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可能会被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团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当地中介机构和演出助理寻求赔偿。但因公共交通经营者的过错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旅游者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十二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演出助理、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与旅游者签订包价旅游合同,旅游者要求改变旅游行程安排的,增加的费用应当承担由游客。减少的费用将退还给旅客。
第七十四条 旅行社接受旅游者委托,为其预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并收取代理费的,大厅亲自办理委托事宜。旅行社因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接受游客委托提供旅游行程设计、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时,应当保证设计合理可行、信息及时准确。
第七十五条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规定为团体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未按照旅游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标准的住宿服务,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但因不可抗力或政府基于公共利益采取措施而无法提供服务的,住宿经营者应ld协助安排游客住宿。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第七十七条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预警制度。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警示的分类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把旅游安全作为应急监测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七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工作。依法行政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应急机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开展救援,协助游客返回出发地或者游客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七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安全防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旅游经营者应当定期对直接为游客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救援技能培训,对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查、监测和评价,采取必要的措施,防范危害。
旅游经营者秀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游客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八十条 旅游经营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对下列事项事先向旅游者作出明确说明或者警示:
(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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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三)不对游客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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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团体;
(五)其他可能危及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
第八十一条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援、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为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第八十二条旅游者有权重新当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及时向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有关机构寻求帮助。
中国出境游客在境外遇到困难时,有权向我国当地机构在职责范围内请求协助和保护。
游客在得到有关组织或机构的帮助后,应自行支付个人费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各自的职责。监督管理范围内的旅游市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执法部门等如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对相关旅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十四条旅游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是否经营旅行社业务。从事导游、领队服务已取得营业执照和执业许可证;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作为导游、领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审查、复制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第八十六条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不足两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依法保守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第八十七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切实配合认真说明情况,提供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处理举报、投诉时,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并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八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共享机制,对需要联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监督处理。跨部门、跨地区。
旅游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情况。
第九十条 依法设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对经营活动进行自律管理。规范会员行为和服务质量,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第八章旅游纠纷解决
第九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该机构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投诉人。
第九十二条 旅游者之间的纠纷旅游经营者与旅游经营者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2)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相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3)根 据达成的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与旅游经营者;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三条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应当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调解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
第九十四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发生纠纷,一方旅游者较多且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选代表参加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营业执照等其他行为。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除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罚外,还前项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下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000元但不超过50000元;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遵守规定的 安排领队、导游全程陪伴您出境或入境团体旅游;
(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带团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
(三)未向临时聘请的导游缴纳导游服务费的;
(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第九十七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下罚款:不少于5000元但不超过50000元。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调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倍罚款。处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游客的; (二)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三)未按照规定购买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第九十八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款不少于人民币3万元但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美好的;违法所得超过三十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违法所得没收有关责任人员,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九十九条 旅行社不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一百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元以上罚款: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滞留游客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p> (一)变更导游证的;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安排旅游行程,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二)拒绝履行合同的;
(三)未取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跟团旅游合同的。
第一百零一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参加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团资格,从事导游、领团活动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责令旅游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罚款。处一万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予以公告。
导游、领队违反本规定的,违反规定私自承包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并处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万元;情节严重的,对导游予以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有关管理人员,自受到处罚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担任导游人员。取得执照或从事旅行社业务。
第 1 条04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行贿、受贿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旅游经营者处罚。旅行社营业执照被吊销。
第一百零五条 风景名胜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接待游客的,由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达到开放条件,并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下罚款。
旅游人数可能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时,风景名胜区未依照本法规定予以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采取以下措施:作为 t 中的转移和转移及时处理,或者接待游客超过最大承载能力;情节严重的,由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责令该企业停业一年至六个月整顿。
第一百零六条 风景名胜区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提高门票、单独收费项目的价格或者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给予处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消防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
第一百零八条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一百零九条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风景名胜区、为游客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
(二)风景名胜区,是指提供旅游服务、有明确管理边界的场所或者区域。
(3) 封装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好行程,通过履行助理提供或者提供两项以上的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旅游服务,并由旅游者支付费用的合同。旅行的总费用。
(四)旅行社,是指与旅游者签订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
(五)地方旅行社是指接受旅游团委托,在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
(六)履约助理,是指与旅行社具有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并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一百一十二条本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9.旅游消防安全知识为有效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规范消防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的人员管理,遏制造成群体性伤亡的火灾事故的发生。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人口密集地区的场所可采用本标准规范自身消防安全管理行为,建立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我消除、消防自我责任的自我管理和约束机制,预防火灾,减少火灾隐患,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安全目标。
1.适用范围
本文件提出了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要求和措施,包括总则、消防安全责任、消防组织、消防安全制度和管理、消防安全措施、消防安全扑救和应急疏散预案的编制和演练,火灾事故的处理和善后工作。
本文件适用于一定规模的人口密集场所及其所在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本文件中规范性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必备条款。其中,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其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5907(全部部分)消防词汇
GB25201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与管理
GB25506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B25201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与管理p>
GB35181重大火灾危险源判定方法
GB/T38315消防安全应急预案编制和实施导则社会单位应急疏散预案
GB50016建筑消防设计规范
GB5008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222建筑室内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1251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p>
GB51309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p>
XF/T1245多物业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JGJ48店建筑设计规范范围
3.术语和定义GB/T5907、GB25201、GB25506、GB35181、GB/T38315、GB50016、GB50084、GB50116、GB50140、GB50222、GB51251、GB51309、XF703、XF/T1245中定义的术语和定义, JGJ48及下列内容适用于本文件。
3.1公共娱乐占用ancy
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剧院、录像厅、礼堂等表演、放映场所,以及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厅歌舞娱乐场所、夜总会、音乐咖啡厅、具有娱乐功能的酒吧和餐饮场所、娱乐游乐场所、保龄球馆、轮滑场、桑拿浴室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及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
3.2公众集会场所
向公众开放的具有商业性质的室内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客运站候车室、航站楼候车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礼堂、公共娱乐场所等。
3.3集会占用
室内人员聚集的场所,包括公众聚集场所、医院门诊大楼等。病房大楼、学校教学楼、图书馆、食堂、集体宿舍、敬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展览馆、生产加工车间、职工宿舍等。密集型企业、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3.4消防车高架作业区 消防作业区
靠近建筑物、供消防车停放和执行任务的场地消防和救援行动。
3.5专职消防队
由专职人员组成,有固定的消防站房,配备消防车辆、器材、通讯设备,并定期组织消防训练。 24小时不间断的消防组织。
3.6志愿消防队
由志愿者组成。他们通常有自己的主要职业,不在消防局执勤。然而,他们配备消防设备和通讯设备,并定期组织消防扑救。消防组织经过培训,能够在接到火灾报警信息后迅速集结并参与灭火救援。
3.7 火灾隐患Fire Potential
各种类型的火灾隐患,可能引起火灾或增加火灾危险的潜在不安全因素。
3.8重大火灾隐患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可能引发火灾或者增加火灾危险性,并可能造成重大、特殊事故的重大火灾事故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种潜在不安全因素。
4.一般原则
4.1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应当以预防火灾、减少火灾隐患、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为目标,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能力。以预防和控制火灾。
4.2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结合实际”的消防工作方针。以防火防为主”,落实消防工作方针。落实安全责任,确保消防安全。
4.3 人口密集区的场所应当根据场所特点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或者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查和消防安全评估,应当采用先进的消防技术、产品和方法,确保建筑物具备消防安全条件。
4.4人员密集场所要逐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责任人明确各级、各岗位职责,确定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
4.5 人口密集场所的业主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场所;当事人订立有关租赁、承包合同时,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条例明确了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4.6 消防车通道(市政道路除外)、消防车高架作业场所、与公共消防安全有关的疏散设施以及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人口密集场所的业主管理或者委托委托管理。统一管理单位。承包人、出租人或者受委托的经营、管理人应当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4.7 对于两人或多人的拥挤场所矿产权人、使用人除依法履行各自的消防管理职责外,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消防车通道、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应当明确责任人,统一管理,并应当遵守符合XF/T1245的规定。
5.消防安全责任
5.1总体要求
5.1.1人员密集场所应强化消防安全人员责任,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5.1.2 人口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是该场所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其他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注册消防安全管理师。工程师资格。承包、租赁场地的承租人是承包、租赁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人口密集场所单位内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消防安全负责人。
5.1.3消防安全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消防安全培训。从事电焊、气焊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以及自动消防设施的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接受职业消防培训,掌握基本消防知识、基本防火和灭火知识。具备自动消防设施的技能、基本维护和操作知识,遵守操作规程。 ,持证工作。
5.1.4保安人员、专职消防队队员、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队员人员应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基本消防技能,定期进行消防培训,做好扑救火灾的第一步。发生火灾并有义务引导群众疏散。
5.2业主、使用单位和统一管理单位的责任
5.2.1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消防安全。
5.2.2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5.2.3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和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2.4 确保疏散走道、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门和消防车通道畅通,不被占用、堵塞或关闭。
5.2.5确定各类消防设施的运行和维护人员,保证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d 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且运行正常。
5.2.6 组织扑救火灾、疏散人员、维持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等。
5.2.7制定消防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习。
5.2.8建立并妥善保管消防档案。
5.3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5.3.1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确保人员密集场所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了解消防安全情况全面负责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5.3.2协调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的实施。
5.3.3为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5.3.4 确定文件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消防安全。
5.3.5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会议,组织消防检查,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5.3.6 按照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器材。
5.3.7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消防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进行演练。
5.4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5.4.1制定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4.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运行确保消防安全的程序,并检查和监督其执行情况。
5.4.3制定消防安全工作预算和组织保障计划。
5.4.4组织实施消防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5.4.5组织实施现场消防设施、灭火设备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正常运行,确保疏散通道、走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5.4.6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开展日常业务培训,组织初期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5.4.7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岗前和日常消防知识技能教育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5.4.8定期向消防安全负责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5.4.9人员密集场所委托管理的物业服务公司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5.4.10消防安全负责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5部门消防安全经理职责
5.5.1组织实施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计划。
5.5.2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开展岗位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5.5.3按照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定期检查,确保辖区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5.5.4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ds.若无法消除,应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5.5.5发现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和首次灭火。
5.6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职责
5.6.1应持证上岗,熟悉并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和操作程序,按规定和程序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证消防控制室内设备的正常运行。
5.6.2 火灾报警信号应按7.6.16规定的消防控制室接警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5.6.3 应及时确认故障报警信号,及时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如果故障无法排除,则应立即向部门主管或消防安全经理报告。
5.6.4严格执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火灾报警、故障记录和值班记录应保存在消防控制室内。
5.7消防设施操作人员职责
5.7.1熟悉并掌握消防设施的功能和操作程序。
5.7.2按照制度和程序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正常运行,相关阀门状况良好。
5.7.3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无法消除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报告。
5.7.4保存消防设施的运行、运行、故障和维护记录事业。
5.8保安人员职责
5.8.1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进行消防检查并保存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负责人。
5.8.2发现火灾时,应及时报告火警并报告负责人,执行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做好灭火救援工作。得到帮助。
5.8.3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5.9电焊工、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职责
5.9.1执行相关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履行作业前审批程序。
5.9.2落实相应作业现场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5.9.3 网络连接后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报告火警并扑灭。
5.10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队员职责
5.10.1熟悉单位基本情况、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重点消防安全地点及消防设施、设备的设置。
5.10.2参加消防业务培训和消防演习,掌握消防设施设备的操作和使用。
5.10.3专职消防队定期进行消防救援技能培训,并可24小时值班。
5.10.4志愿消防队接到火警信息后,能迅速集结参与灭火救援。
5.11员工职责
5.11.1主动接受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教育。
5.11.2熟悉工作场所消防设施、设备和安全出口的位置,参加单位消防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5.11.3 了解本单位的火灾隐患,能够报告火灾、扑灭初期火灾、组织疏散和自救。
5.11.4每天到岗后、下班前,应检查工作设施、设备、场地、电源插座、用电设备等,并及时处理。发现隐患的,及时报告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部门报告。
5.11.5监督其他人员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杜绝吸烟、使用大功率电器及其他有损消防安全的行为。
6.消防机构
6.1 人口密集的场所可以设置消防机构。消防安全部门根据需要负责管理本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6.2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需要设立专职消防队。
6.3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根据需要设立志愿消防队,志愿消防人员数量不应少于该场所从业人员人数的30%。白天和夜间值班的志愿者人数应足以扑灭第一场火灾。
6.4在消防重点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应当依托志愿消防队,建立微型消防站。
7.消防安全制度和管理
7.1一般要求
7.1.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消防救援机构申请:经依法消防安全检验,并经消防救援机构批准。任何记录在人口密集场所新建、扩建、装修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依法报有关部门审批。
7.1.2 建筑物周围不得修建违章建筑,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高架作业场地,不得遮挡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泵接头,不得设置影响逃生、消防救援或者架空管道、广告牌等遮挡排烟窗、消防救援口的障碍物。
7.1.3在人员密集场所,不得擅自改变防火分区,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改变防火隔离设施和消防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建筑装饰的燃烧性能等级材料不应减少。建筑物内部装修不应改变建筑物的开口方向f 疏散门,减少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的数量和宽度,增加疏散距离,影响安全疏散。建筑物内部装修不应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7.1.4 人口密集的场所应当在公共区域显着位置设置疏散图、警示标志等,提醒公众有义务投诉、举报该场所的下列违法行为:
a)使用和操作过程中锁好疏散门;
b) 堵塞、占用疏散通道或者消防通道;
c) 使用、操作过程中违反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的;
d) 疏散指示损坏、不准确或不清楚;
e) 消防设施停止使用且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f) 非法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7.2 消防安全例会
7.2.1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召开消防安全例会,处理消防安全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消防安全工作在该地方工作。计划和措施。
7.2.2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负责人主持。全体经理提出议程,相关人员参加,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不少于比每月一次。
7.3 防火检查和检查
7.3.1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建立防火检查和防火检查制度,确定检查和检查的人员、内容、地点和频率。检查。
7.3.2消防巡逻、检查过程中,对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纠正,消除火灾隐患;如果无法消除,则应将其排除立即报告并记录存档。消防检查、检查时,应当填写检查、检查记录,检查、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字。检查记录表应包括地点、时间、人员及存在问题,见附录A。 检查记录表应包括地点、时间、人员、检查情况、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及存在问题。参见附录B。
7.3.3 消防检查中发现火灾的,应当立即报告火警,并启动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7.3.4 人员密集场所应每日进行消防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夜间消防检查。消防检查应采用电子巡更设备。
7.3.5公众聚集场所应e 工作时间内至少每 2 小时检查一次。宾馆、医院、疗养院和寄宿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每日组织夜间防火检查,至少每2小时检查一次。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关闭后,应当切断非必要用电设备的电源,并检查、扑灭余火。
7.3.6 消防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a) 用火、用电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b) 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并上锁;安全疏散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c)常闭防火门是否保持常闭状态,防火卷帘正常使用物品时,防火卷帘下方是否有冲击;
d) 是否消防设施设备到位、完好、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正确、清晰;
e)消防安全重点区域是否有人;
f)消防通道是否畅通;
g) 其他消防安全条件。
7.3.7 人员密集场所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内容应包括:
a)消防通道、消防车高架作业场地、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源情况;
b)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疏散标志、应急照明条件;
c)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
d)灭火设备的配置及完好性;
e) 楼板、防火墙、防火隔断、竖井孔的堵塞;
f)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g)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设备运行情况及记录;
h) 微型消防站人员值班情况及设备、器材的齐全程度;
i) 是否存在使用火、电、油、和燃气;
j)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
k) 消防检查的实施和记录;
l) 火灾隐患的整改和预防措施的落实;
m)消防安全重点岗位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7.4消防安全宣传和培训
7.4.1应当在人员密集场所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和培训。
7.4.2 在人员密集、公众开放的场所,应当通过张贴图片、发放消防宣传品、播放等多种形式,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应急逃生等常识。视频,并举行火灾公关保护文化活动。
7.4.3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和培训内容,落实到教材、课时、师资、场地等方面,并组织开展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教育活动。
7.4.4 人口密集的场所应当至少每六个月组织一次从业人员的消防培训,新进人员应当接受岗前消防培训。
7.4.5 消防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
a)相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
b) 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风险及防火措施;
c) 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及操作规程;< /p>
d) 报告t 火灾报警、扑灭火灾、紧急疏散和自救的知识和技能;
e) 现场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
e) 现场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
>f)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和操作程序;
g)其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内容。
7.5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7.5.1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建立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并有安全疏散管理责任部门和人员设施应明确,安全疏散设施的检查应明确。内容和要求。
注:安全疏散设施包括疏散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标志等设施,以及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逃生下降装置等。es等安全疏散辅助设备。
7.5.2 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门畅通。禁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楼梯。
b)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操作过程中,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不应上锁,或采取不需使用任何工具即可从内部轻易开启的措施。发生火灾时的钥匙。 c) 避难层(室)、避难走道不得移作他用,封闭式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他场所的门不得移作他用。前室应保持完好。门上明显位置应设置指示正确启闭状态的标志;
d) 常闭防火门应保持关闭状态,正常情况下常开式防火门应能在发生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功能;
e)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或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1.4m以内不应设置台阶;
f)疏散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损坏的,应及时修理、更换;
g)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得遮挡;
h)不得设置围栏安全出口和公共疏散走道;
i)建筑物各层外墙的窗户、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消防救援行动的围栏。需要安装时,应易于从内部开启;
j) 酒店各楼层显着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商场、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等场所。疏散指示图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和疏散门、人员位置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k) 酒店、商场、医院各楼层显着位置应设置疏散引导箱、公共娱乐场所等场所,配备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瓶装水、毛巾、救援口哨、发光警棍、疏散手电筒等安全疏散辅助设备。
7.5.3 举办展览、售卖、演出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前,应当根据场地疏散能力提前确定容纳人数。活动期间,应采取防止拥挤的措施,控制人数。
7.6 消防设施管理
7.6.1 消防设施管理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其内容应当明确消防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人以及消防设施的检查内容。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的要求和要求。
注:消防设施包括室内外消火栓、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设施。
7.6.2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使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并建立消防设施、设备档案,记录配置类型、数量、安装位置、检查维护单位(人员) )和代理更换时间。等待相关信息。
7.6.3 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应保证其正常运行或准工作状态,不得擅自切断电源或长时间带故障运行。需要维护时,应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检修完毕后,应立即恢复正常运行。
7.6.4 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消防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检查、单项检查、联动检查、维护。
7.6.5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人员集中场所的建筑消防设施、设备应当每天检查一次;其他单位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建筑消防设施检查时,应当明确各类建筑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查地点和内容。
7.6.6建筑消防设施的电源开关、管道阀门应按uld指示正常操作位置,开/关状态应正确标记;对于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的阀门,应采取铅封、标志等限制措施。
7.6.7 在有建筑消防设施的人员密集场所,每年至少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对建筑消防设施实行单次检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
7.6.8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建立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故障报告和处理登记制度。发生故障后,应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护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必须严格执行内部审批程序,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在公告中公告。建筑物入口等显着位置。
7.6.9 消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 消防栓应有明显标记。
b) 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前方至疏散通道不应有影响消火栓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c) 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地或封闭;室外消火栓、水泵适配器2.0m范围内不应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d) 展品、商品、容器、广告箱、生产设备等的安装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嘴、机械排烟口和空气供应通风口和自然排气。防烟窗等消防设施正常使用,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
e) 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消防水池、压力水箱、高位消防水箱等消防储水设施的水量符合规定要求;确保消防水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始终处于开启状态;确保消防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电气设备的配电柜、控制柜开关处于接通、自动位置。当需要维护时,应采取适当的措施。检修完毕后,应立即恢复正常运行。
f) 自动消防设施每年应进行全面检查和测试,并应出具测试报告。当事人在签订相关委托合同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对消防设施维护、检查的责任。
7.6.10消防控制室管理人员应明确值班人员职责,制定并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和交接班程序和要求,以及设备自检、检验程序和要求。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
7.6.11消防控制室内不得堆放杂物。应保证环境满足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每层均应设有消防设施平面图、完整的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及验收资料、消防及应急疏散预案等。
7.6.12 严禁对消防控制室报警控制设备的喇叭、蜂鸣器等声光报警装置进行遮盖、遮挡、断开、旁路等操作,以保证报警装置正常工作健康)状况。
7.6.13 严禁将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电话、消防应急广播、消防记录打印机等设备移作他用。火灾图文显示装置中用于报警显示的计算机严禁安装游戏、办公等无关软件。
7.6.14消防控制室内,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消防过滤自救呼吸器、空气呼吸器、手持式扩音器、手电筒、对讲机、消防梯、消防应配备轴、辅助逃生设备等消防应急物资、工具和仪器。
7.6.15 在消防控制室,或应配备消防设备间、通往屋顶、地下室等消防设施的通道的锁钥匙、防火卷帘按钮钥匙、手动报警按钮恢复钥匙等。并悬挂分类标志;准备消防电源、控制箱(柜)、开关专用钥匙、便携式插口消防电话、安全工作帽等消防专用工具和设备。
7.6.16消防控制室接到火灾报警后,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立即以最快的方式确认。确认发生火灾后,应立即确认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拨打“119”报警,向消防安全负责人或消防安全经理报告,并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
7.6.17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记录现场情况。-每两小时值班状态一次。值班记录应当完整、清晰、保存完好。
7.6.18 在人口密集场所,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给水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的,应与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传输火灾报警和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
7.7火灾隐患整改
7.7.1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明确火灾隐患整改的责任部门和人员、程序、时间限制和整改所需资金。来源和保障措施。
7.7.2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纠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当向上级主管报告。
7.7.3 消防安全经理或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人应当组织对举报的火灾隐患进行排查,确认整改情况。
7.7.4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7.7.5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被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将火灾隐患整改情况报告消防救援机构。消防救援机构。
7.7.6重大火灾隐患不能按时完成整改的,应当停止危险部位整改,暂停作业整顿。
7.7.7 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的重大火灾隐患,不能及时解决的,应当及时提出解决方案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7.8电力消防安全管理
7.8.1电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在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立,并明确负责电力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并应包括以下内容:
a)电气设备的采购要求;
b) 电气设备安全使用要求;
c)电气设备检验内容及要求;
d)电气设备操作人员资质要求。
7.8.2 电气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采购电气、电热设备时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相关安全要求。标准;
b)更换或增设新的电气设备时,应根据实际负荷重新检查、布置和保护电气线路;
c)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维护应由电气人员进行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电工进行,并保存施工图纸或电路改造记录;
d)不得乱接线或擅自增加电气设备;
e)靠近可燃物电器应采取隔热、散热等消防措施;
f)严禁在人员密集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和充电;
g)雷击应定期进行防护试验;电气线路和设备应定期检查、试验,严禁长期超负荷运行;
h)电气线路出现故障时,应及时检查、修复,故障可排除继续使用前;
i) 商场、餐馆、公共娱乐场所休业时,应切断营业场所内非必要电源;
j)当重大事件发生时涉及临时增加用电负荷的,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操作。电气安全检测,检测报告应存档备查。
7.9消防、消防安全管理
7.9.1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建立消防、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消防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人员。消防审批须由消防安全负责人签字认可。
7.9.2 消防及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营业时间内禁止在人员密集场所燃放烟火;
b)需要动火作业的区域应当与使用、营业区域进行防火隔离,严格限制在防火隔离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并加强消防安全现场监管;
c) 电焊等明火作业前,进行动火作业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申请动火审批程序,清除易燃易燃物品,配置灭火设备,落实消防审批程序。现场监护人员和安全措施,确认不存在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进行消防作业;
d) 人员密集场所不得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应配备专人看管;
e) 防火炉灶、烟道等供热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保温措施;
f)宾馆、饭店、医院、学校的厨房烟道每季度至少清理一次;
>g) 进入建筑物及厨房、锅炉房等处的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修。
7.10易燃易爆化学品管理
7.10.1严禁在人员密集场所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品。
7.10.2 在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明确易燃易爆化学品使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
7.10.3 在人员密集场所需要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品时,应当根据需要限量使用。存储容量不应超过一天的使用量,不用时应及时拆除。并应由专人管理、登记。
7.11消防安全重点岗位管理
7.11.1消防安全重点岗位应当建立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应该澄清。
7.11.2人员集中的厅(室)和消防建筑物内的控制室、消防泵房、储油间、变配电室、锅炉房、厨房、空调机房、数据库、可燃物仓库、化学实验室等应确定为重点消防安全区域,并设置标志应在明显位置张贴并严格管理。
7.11.3 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器材和个体防护用品。
7.11.4 应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处理操作程序。
7.11.5 应纳入消防检查范围,并成为定期检查的重点。
7.12消防档案
7.12.1应建立消防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消防档案管理、制作、归档等责任部门和人员。使用、更新和管理f 消防档案。销毁要求。消防档案应存放在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等处,并留存备查。
7.12.2 消防档案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纸质消防档案,并在消防档案室建立电子档案。同时;
b) 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火灾扑救及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c) 消防内容档案应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图表;
d) 消防档案应由专人统一管理,并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卷。
7.12.3消防安全基本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a)消防安全基本概况e 建筑物及重点部位消防安全;
b) 建筑物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消防设计、消防验收记录及使用场所及消防的有关资料开业前的安全检查;
c)各级消防机构和消防安全负责人;
d)小型消防站设置及人员和消防器材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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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相关租赁合同;
f)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以确保消防安全、消防和应急疏散预案;
g)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配置;
h) 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器材的配置;
i)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焊工、电工、操作人员基本情况易燃易爆危险品rs;
j) 新增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新型建筑材料及室内装饰、装饰材料防火性能证明文件。
7.12.4 消防安全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
a) 消防安全例会记录或会议纪要及决定;
b) 消防救援机构填写并出具的各类法律文件;
c) 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综合检查检测报告、维护记录委托检查、维修合同;
d)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记录;
e)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
f) 消防检查、检查记录;
g) 燃气、电气设备检测、消防审批等相关记录;
h) 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i) 消防及应急疏散预案演练记录;
j)各级各部门消防安全负责人的消防安全承诺书;
k)火灾情况记录;
l) 消防奖惩记录。
8.消防安全措施
8.1 一般要求
8.1.1 人员密集的场所不应与甲、乙类厂房、仓库合并或相邻布置;除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外,人员密集场所不宜与丙、丁、戊类厂房、仓库合并布置;人口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不宜布置在丙、丁、戊类厂房、仓库的上部。
8.1.2 人口密集场所位于多用途建筑内时,应至少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和隔墙与其他部分分隔共 2.00H。满足不同营业时间的安全疏散要求。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金属夹芯板搭建临时建筑时,其芯材应采用A级不燃材料。
8.1.3 生产、仓储、营业用房与员工宿舍位于同一建筑的,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XF703的要求,实行防火隔离,并设置独立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8.1.4 人口密集区域的建筑,疏散楼梯宜通向屋顶,并在屋顶设置辅助疏散设施。
8.1.5营业厅、展览馆等建筑面积大于400平方米的场所,疏散指示标志应保证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并保持场地内任意位置人员的视觉连续性。 w走吧。
8.1.6 除人口密集场所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外,其他人口密集场所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在符合GB50084灭火局部应用系统的规定。
8.1.7 除国家标准规定应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人口密集场所外,其他人口密集场所需要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可安装独立的火灾探测报警器。火灾探测报警器应具有无线联网和远程监控功能。
8.1.8 需要时刻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为常开式防火门,并设有自动和手动关闭装置,并保证发生火灾时能自动关闭。
8.1.9 人员密集场所,安全出口平时需要控制人员自由进出的疏散门或带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保证发生火灾时能从内部直接向外推开,并应安装在门。设置“紧急出口”标志和使用提示。根据实际需要可选择以下方法或其他等效方法:
a) 设置安全控制和报警逃生门锁系统,报警延迟时间不应超过15s;
b) 设置可远程控制、现场手动开启的电磁门锁装置;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与系统联动;
c) 设置推锁式外开门。
8.1.10 人员密集场所的装饰材料如窗帘、地毯、家具等的燃烧性能应符合GB50222的规定。
8.1.11 有可燃气体的场所在人口稠密地区或可能发生蒸气泄漏和散发的地方,应安装可燃气体检测和报警装置。
8.1.12 人员密集场所的燃油、燃气设备的油气供应管道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在进入建筑物前和机房内的管道上安装手动和自动切断装置。 。 。
8.2酒店
8.2.1酒店前台及大堂配备对讲机、扩音器、扬声器、应急手电筒、消防过滤自救呼吸器等设备。
8.2.2 高层宾馆客房应配备应急手电筒、消防过滤自救呼吸器等逃生设备及使用说明。其他宾馆客房应配备应急手电筒、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及说明书。呼吸器等逃生设备及使用说明书应放置在室内。n 显眼的位置或清晰的标记。应急手电筒、消防过滤自救呼吸器的有效使用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
8.2.3 客房应设置醒目耐用的“床上禁止吸烟”标志和楼层安全疏散及客房位置图。
8.2.4 客房楼层应按照有关建筑火灾逃生设备及器材标准配备辅助逃生设备,并应有明显标志。
8.3 商场
8.3.1 商场与市场建筑之间不应设置连通吊顶;必须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消防车通道上方严禁设置连通顶棚;
b)总面积与吊顶相连的建筑物面积不得超过2500平方米;
c)吊顶下不得设置摊位ing。可燃物;
d) 吊顶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GB50222规定的B1级;
e) 天花板应四周敞开,其高度应高于建筑物檐口或女儿楼。墙顶超过1.0m时,其自然排烟口面积不应小于天花板、地板正投影面积的25%。
8.3.2 位于商场内的仓库应与营业、办公部分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完全分隔。通向营业厅的开口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8.3.3商场内的柜台、货架应合理布置,营业厅内的疏散通道应符合JGJ48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营业厅内部主要疏散通道应直通安全出口;
b)营业厅通道的最小净宽度应符合JGJ48的相关规定;
c)疏散通道和地面疏散走道应设置保持视觉连续性的疏散指示标志;
d) 营业厅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大于30m,步行距离不宜大于45m。
8.3.4 营业厅内的疏散指示标志应符合下列要求:
a)疏散通道转弯、交叉口两侧的墙、柱应符合下列规定:在距地面距离处设置高度小于1.0m的灯光疏散标志;若有困难,可设置在疏散通道上方2.2m~3.0m处;疏散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
b) 照明疏散标志规格不应小于0.5m×0.25m;
c)总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或有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商店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地面上应设置视觉连续的疏散通道。灯光或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其他商场应当设置灯光或者夜光疏散指示标志。
8.3.5营业厅的安全疏散路线不应经过仓库、办公室等功能性建筑。
8.3.6 营业厅内食品加工区域的明火宜靠外墙布置,并应用隔墙和耐火等级乙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不少于2.00h。露天食品加工区域应使用电加热器具,严禁使用易燃气体和液体燃料完全禁止。
8.3.7 防火卷帘门两侧0.3m范围内不得放置任何物品,并用黄色标线划定范围。
8.3.8 商场、市场中庭内不得放置固定摊位和易燃物品。
8.4公共娱乐场所
8.4.1公共娱乐场所每层外墙应设置外窗(含阳台),其间隔不应大于20.0m。每扇外窗面积不应小于1.0m2,其短边不应小于1.0m。窗户下缘距室内地面的距离不宜大于1.2m。
8.4.2 使用人数20人以上的大厅、房间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1.1m的疏散通道,并应固定活动座椅。
8.4.3 疏散门或疏散通道、疏散通道及其设施墙壁、疏散楼梯不应镶嵌玻璃镜或其他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装饰物。疏散通道上方不得悬挂装饰品、促销广告或其他易燃物品或障碍物。
8.4.4 休息室、视频放映厅、卡拉OK、包房等应设置声音或视频报警器,确保发生紧急情况时,其图像和声音能立即切换为紧急广播和紧急疏散指示。一场火灾。 。
8.4.5各种照明灯具与窗帘、布帘、布景等其他可燃物体的距离不应小于0.50m。
8.4.6 严禁在场馆内使用明火进行演出或燃放各类烟花爆竹。
8.4.7营业时间和营业时间外,应当指定专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清除烟蒂等。r 剩余的火,并关闭电源。
8.5学校
8.5.1图书馆、教学楼、实验楼、宿舍的疏散走道不应设置弹簧门、旋转门、推拉门等影响人员安全的门。安全疏散。 。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不应设置卷帘门、围栏等影响安全疏散的设施。
8.5.2集体宿舍值班室应配备灭火器、扩音器、消防过滤自救呼吸器、对讲机等消防器材。
8.5.3集体宿舍内严禁使用蜡烛、酒精炉、煤油炉等明火器具;使用蚊香等物品时,应采取防护措施或与可燃物保持一定距离。
8.5.4 吸烟和乱扔香烟宿舍内禁止在床上放烟蒂。
8.5.5 建筑物内安装的垃圾桶(箱)应采用不燃材料制成,并放置在周围无可燃物质的位置。
8.5.6严禁在宿舍内私自接、拉电线,严禁使用电炉、电暖器、取暖装置等大功率用电设备。建筑物应设有电气过载保护装置。
8.5.7集体宿舍应设置醒目的消防安全标志。
8.6医院门诊大楼、病房大楼、养老设施、托儿所、幼儿园及儿童活动场所
8.6.1严禁非法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严禁吸烟和非法使用明火。
8.6.2 严禁接电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线路、超负荷用电、使用大功率电器用于非医疗、护理、育儿等用途。
8.6.3 门诊楼、病房楼公共区域及病房内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疏散路线、疏散方向、安全出口位置和人员位置应在指示图上标明。必要的文字说明。
8.6.4病房楼公共区域不得放置、留置床位,不得放置可燃物或设置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障碍物。
8.6.5病房内氧气瓶应及时更换,不得堆积。使用管道供氧时,应经常检查氧气管道的接口、面罩等。如发现漏气,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8.6.6 氧气病房楼内主管道应设有气源手动紧急切断装置。供用氧设备及其维修工具不应被油污污染。
8.6.7 重症监护室应为相对独立的防火分区,通向该分区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8.6.8 病房、重症监护病房应设有开放式阳台或凹室。
8.6.9护士站内存放的酒精、醋酸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应由专人存放在专用柜台内,并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处,远离热源和直射阳光。
8.6.10 养老机构、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活动场所的厨房、煮水间应单独设置或与其他部分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级的防火隔墙隔开。 H。杜以上窗户应为乙级防火门窗。
8.7体育场、展览馆、博物馆展厅等场所
8.7.1举办活动时,应制定相应的消防应急预案,并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定义;大型演出、竞赛或竞赛等活动期间,配电室、控制室等地点应配备专人。活动现场应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并由专人操作。
8.7.2 场内照明疏散标志尺寸不应小于0.85m×0.30m。
8.7.3 需要修建临时建筑时,宜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材料。临时建筑与周围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6.0m。临时建筑应符合安全疏散要求根据活动人数确定安全出口的数量、宽度和疏散距离,并应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有条件的可以设置临时消防设施。
8.7.4 展览馆等建筑内主要疏散通道应直通安全出口,其宽度不应小于5.0m,其他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5.0m。小于3.0m。疏散路线应在地面上清楚地标出。
8.7.5布展时不得进行电焊等动火作业;必须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安排专人监视火场,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8.7.6 展馆内设置的餐饮区域应相对独立,无明火不应该使用。
8.8人口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及员工宿舍8.8.1 生产车间应保持疏散通道畅通,通向疏散出口的主要疏散通道宽度不应小于2.0m,其他疏散通道宽度不应小于2.0m。小于1.5m,地面应设置明显的标志线。
8.8.2 车间中间仓库的存储容量不应超过一昼夜的使用容量。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应当按照火灾危险等级集中存放。机电设备周围0.5m范围内不得放置易燃物品。消防设施周围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8.8.3 生产加工中使用电熨斗等电热器具时,使用场所应固定,并有可靠的防火措施。会被采取。
8.8.4 应按操作规程定期清除电气设备、通风管道上的可燃粉尘和飞絮。
8.8.5 不得在生产加工车间、员工宿舍内擅自连接电线、设置炉灶。员工集体宿舍应符合下列要求:
a)人均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平方米;
b)宿舍床位数量不应超过2层;
c)每间宿舍的使用人数不应超过12人;
d)房间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并应砌筑至梁、板的底部;
e) 内部装修宜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材料。
9.消防及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演练
9.1预案
9.1.1人口密集场所应e 基于人员集中、火灾风险较大和重点部位。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按照GB/T38315制定有针对性的消防和应急疏散预案。
9.1.2 预案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单位基本情况、火灾风险分析;
b) 火灾现场通讯、灭火、疏散、救援、安保等应由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并明确各职能组的领导、成员及各自职责;
c) 火灾报警处理程序;
d) 紧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e) 扑救初期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f) 通讯、安全防护、人员救援、安全防范的组织调度程序。
9.2 组织结构
9.2.1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由消防安全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成立,负责消防救援队伍到达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指挥。 。
9.2.2人员密集场所应成立由消防安全值班经理、部门经理、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志愿消防员及其他值班人员组成的职能小组。接受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承担灭火和应急疏散的各项职责。职能小组设置及职责分工如下:
a)通讯联络组:负责与消防安全负责人和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的沟通联络;
b) 消防行动组:如果发生火灾,立即使用消防设备和设施现场扑灭火灾;
c)疏散引导组:负责引导人员正确疏散、逃生;
d)保护救援组:协助救援和逃生。护送伤员;防止与现场无关的人员进入现场,保护火灾现场,协助消防救援机构进行火灾调查;
e) 后勤保障组:负责救援物资的供应和后勤保障,设备和设备。
9.3预案实施程序
确认火灾后,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同时开展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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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火灾救援 组织报告火警;
——各职能组履行预案中相应职责;
——组织、引导人员疏散,解救被困人员;
——使用消防栓等消防设施消防设备设施扑灭第一场火灾;
——派出专人响应消防车辆并到达火灾现场;
——保护火灾现场并维持现场秩序。
9.4预案的推广和完善
9.4.1在人员密集场所,应定期组织消防、疏散等职责分工的员工及相关人员熟悉情况并制定消防和紧急疏散预案。并通过计划演练逐步修改完善。发生人员变动或者其他情况时,应当及时修订本单位的消防和应急疏散预案。
9.4.2大型多功能公共建筑、地铁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对消防和应急疏散预案进行评估论证。
9.5 消防演习
9.5.1 目的
9.5.1.1 检验各级消防安全负责人、职能组及相关人员的消防和应急管理技能疏散计划的内容和责任。
9.5.1.2 检查人员安全疏散、初期灭火、消防设施使用情况。
9.5.1.3检验紧急情况下的组织、指挥、通讯、救援等能力。
9.5.1.4检查消防应急疏散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9.5.2组织
9.5.2.1宾馆、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应当至少每六个月组织一次消防演习;其他地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习。
9.5.2.2 选择人员集中、火灾隐患较大的区域和重点地点作为消防演练目标。每个博士应选择不同的关键位置作为消防演练目标病,火灾模拟形式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9.5.2.3 可将消防演练计划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并邀请其提供业务指导。
9.5.2.4 消防演习前,应通知网站用户积极参与;消防演习期间,应在大楼入口等明显位置设置“消防演习进行中”的标志,避免引起公众恐慌。 。
9.5.2.5 消防演习开始后,各职能小组应按计划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9.5.2.6 模拟消防演习时,应落实火源和烟气控制措施,防止人身伤害。
9.5.2.7大型多功能公共建筑、地铁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等,应当及时与当地消防救援队伍组织联合消防演练。
9.5.2.8 演练结束后,应及时总结并保存记录。
10.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处理
10.1建筑物发生火灾后,应当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立即组织建筑物内人员撤离,并组织灭火。进行。
10.2 建筑物火灾发生后,应当保护火灾现场。消防救援机构划定的警戒线范围为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尚未划定的,应当将火灾过火范围及与火灾有关的部分划定为火灾现场保护范围。
10.3未经许可,不得进入火灾现场或移动火灾现场内的任何物品。
10.4未经消防救援机构同意,不得清理火灾现场。
10.5发生火灾事故的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如实告知情况。报告火灾事故情况,如实申报因火灾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
10.6火灾调查结束后,应及时总结火灾事故教训,完善消防安全管理。文章图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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