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旅游法》是哪一年颁布的?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赋予旅游经营者组织出境旅游的报告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五十五条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入境、出境旅游,发现旅游者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有本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第十六条出境旅游者不得非法滞留,跟团外出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入境游客不得在境内非法停留,跟团入境的游客不得擅自分团、离团。

第九十九条旅行社不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2.我国旅游法是什么时候实施的?

交通规则由立法机构制定。在中国,国家立法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当然,这里的法律也包括行政法规。此外,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和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当然,还有深圳等国家批准的其他地方人大和政府。

通常的立法程序是政府主管部门或政府自行或委托起草法律草案。在此过程中,广泛征求法律专家、社会公众和主要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然后由政府法制部门审查,现在由全国人大立法部门根据法律级别召开政府常务委员会会议或相应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国家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国家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公布后施行。当然,地方性法规也必须履行相应的签署和公布程序。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

2021年底前全面取消全国统一旅游

文化和旅游部要求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加强12345热线工作的衔接,及时受理和处理12345热线转接的与文化和旅游领域有关的各类举报、投诉、咨询、帮助和意见建议等公众诉求。

对于12345热线转送的不涉及违法违规的旅游纠纷投诉,当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及时转送当地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处理、追踪k 了解处理情况,及时答复或告知投诉。人们。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尚不明确的地区,当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须于2021年底前向当地政府提出要求。政府应当按照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92条,进一步明确地方旅游纠纷调解组织。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被指定为当地旅游投诉受理机构的,要依法严格履行职责,区分投诉性质,处理旅游举报分类处理旅游纠纷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章的规定,要加强消费者协会、相关调解组织、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等依法依规处理旅游纠纷投诉。

文化和旅游部强调,对于12345热线转发的文化和旅游领域咨询、帮助和意见建议,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必须指定专门的内设或直属机构负责及时接办、接待、处理、响应,确保对群众诉求“有事有回应、有事有落实”。

4.我国旅游法什么时候颁布?

前10年是起步阶段。 1978年和1979年,国家为了适应改革开放总体需要,提出“大力发展旅游业”。旅游业的诞生就伴随着“为什么”和“如何”的问题,这就需要国家努力从战略上明确旅游业的性质和定位。

国家第一个关于旅游发展的战略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旅游工作的决定》(1981年国务院第80号文件)有两个立场:一是双重性。目标是“旅游业既是我国经济事业的一部分,也是外事工作的一部分”,旅游业的发展需要“政治和经济双丰收”。这是用来确定旅游“中国道路”特征的定位;

二是比较调整后将旅游置于经济领域。 “旅游业是一项综合性事业,是国民经济的组成部分,是关系国计民生不可或缺的因素。 “事业”——这也是行业重要性的首次精准定位,为旅游行业“选对跑道”“对表”尝试在40年“社会经济发展阶段”。

第二个10年是工业化进程阶段。这个阶段还可以拉长一点,从1986年国民经济“七五”规划到1998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旅游业为“国民经济新增长点”。

1981年,国务院主持制定了第一个旅游业发展规划,五年后被纳入第七个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五年的实践,五年的摸索,可想而知是多么的艰难。最终,这份《规划》敲定了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组成部分”应具备的基本政策和制度保障,旅游业开始走上国民经济产业化的轨道。过程。

旅游业的产业化​​进程与旅游业齐头并进。20世纪90年代开始的扩大内需和经济结构转型。 1992年随着国家市场机制的完善,旅游业和转型手段主动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承担起更大的责任。

这10年是开启工业化、市场化发展进程的10年。

第三个十年是旅游市场化进程深化的阶段。 1998年至2009年,“假日制度”启动,大众旅游起飞,旅游市场繁荣。

在国家总体转型、经济结构持续深入转型的背景下,为充分发挥旅游业在“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中的积极作用, ”、国务院《2009年关于旅游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09]41号)提出“把旅游业培育成为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30年后的又一“双目标”定位”,随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颁布,首部《全民休闲纲要》发布,共同体现了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增强、凸显”的作用,也是“重要地位的深刻体现”。旅游对国民生活的“影响”。

第四个10年是“全面融入国家战略”阶段。党的十八大以来,根据国家《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旅游业积极与新型工业化结合、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打造新时代。总体格局,以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多方协调的改革精神,全面融入国家战略体系。在推进“旅游+”、“大旅游”、“全域旅游”过程中,转型升级形成新格局。

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发展要求,“全域旅游”不仅是符合国家规律的发展要求,旅游业,也是推动经济社会全面进步、协调发展的重要因素。载体。

5. 《旅游法》是哪一年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4月25日通过,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p>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是为了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现行版本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和其他十五条法律。》第二次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何时施行?​​

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标志着中国进入新时代,2018年,经过改革开放40年的发展,中国旅游业必将进入新时代。旅游4.0是旅游业发展的新时代。

改革开放以前,真正意义上的旅游,尤其是自费旅游,现阶段基本不存在。改革开放以来,旅游业真正开始腾飞。我认为,过去40年中国旅游业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起步阶段、快速增长阶段和成熟阶段。 2018年起,以党的十九大和改革开放40周年为重要标志,中国旅游业将进入第四个阶段,即中国旅游4.0——跨境融合阶段(中国新旅游旅游时代)。因此,2018年堪称中国旅游4.0元年。

国家旅游局将2018年确定为“美丽中国——2018全球旅游年”。我国很多地方已经开始发展全域旅游。例如,哲江开华推出“全域旅游+景点”免费游,包括免费游览5A景区根宫佛国、钱江源国家公园。

中国旅游已进入以跨界融合为特征、以“旅游+”为特征的4.0时代。旅游业通过与文化、健康、农业、体育、生态、考古、科研等跨界融合发展,形成文化旅游、养生旅游、养生旅游、休闲农业旅游、生态旅游、非物质文化遗产主题旅游、研学旅游等新兴产业。

中国旅游4.0以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智能化等现代技术为支撑,以消费者驱动为理念,以大旅游产业为核心,通过旅游供应链上下游利益。相关各方线上线下平台运营实现跨境整合共同打造互利共赢的生态圈,迈向跨境发展、全域旅游的新时代。

中国旅游4.0最明显的特征是四个方面,简称“四化”:

平台化(平台建设)。依托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打造服务标准化、管理精益化、运营智能化、市场化运作的O2O运营管控平台,让旅游产业从以引导为中心的非标时代走向平台化时代。以标准化为中心的时代。

国际化(一带一路)。深化“一带一路”旅游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全球旅游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不断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积极提升我国旅游综合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开创旅游外交新局面,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

网络(在线服务)。通过互联网,为游客提供园区内餐饮、休闲、住宿等商务信息服务,包括在线查询、预订、支付等,从而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您可以随时随地通过自己的终端设备进行查询,也可以通过园区内的自助导游硬件设备进行查询。

智能化(智慧旅游)。打造“智慧景区”,为游客提供基于无线通信、全球定位、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的现代化自助导游系统。在线旅游服务提供导游电子地图、支持无线上网、d 支持全球定位系统。 ,完成自助游讲解。

中国旅游4.0的主要内涵可以概括为“三个完整”:

全域旅游。旅游业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旅游生活、各方面美好生活的重要关切,全域旅游发展不仅将成为今年乃至今年全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和热点。还很长一段时间。

全行业介绍:旅游业作为高度互联的综合性产业,必须转型为开放的“旅游+”融合发展。通过大力推进“旅游+”,工业旅游、体育旅游、游学旅游、中医养生旅游、科技旅游等新业态、新产品、新供给不断衍生,不仅开放为旅游业发展开辟新空间m产业本身,也为其他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动力。

全国参与。改善民生福祉是旅游业发展的根本目的。过去,人们用“衣食住行”来概括人们的生活必需品。未来,旅游不仅涵盖吃、穿、住、行,还将从“吃、住、行、游、娱、购”发展到“医、研、学、居”,覆盖不同人群年龄、不同群体。

“中国旅游4.0”的目标与行动

目标:坚持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展全区旅游,推动旅游发展质量、效率、动力的转变;优化旅游业发展格局助力乡村振兴;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融入旅游开发全过程,实现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深化“一带一路”旅游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全球旅游治理,实现互利共赢;构建包容普惠的旅游发展机制,整顿旅游市场秩序,凸显旅游民生价值。

在行动上,要整合产业链,转变产业边界,推动产业纵向协同,将旅游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实现整个产业链端到端融合。产业链;整合供应链,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旅游产业运营模式,聚焦重点行业和领域,形成旅游产业新格局。一体化服务体系,服务一体化,适应性强,快速响应市场需求;提升价值链,应用商业智能,创新盈利模式,依靠先进的信息和大数据技术实现智能化服务,增加旅游产业价值;维护生态链,突破物理和价值界限,促进全球资源要素整合,实现生态系统各方相互依存、共生共荣。

指导意见:强化旅游产业思维。提高“旅游+”引导能力和供给水平,积极推动旅游与多元产业融合发展,出台多项引导“旅游+”融合发展的政策标准,推出一批多元化融合发展示范产品,优化旅游供给质量和供给。结构并不断完善提高旅游供给效率,实现更高水平的综合发展。

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建立健全旅游法律体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创新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精准实施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加强旅游信用体系建设,改革旅行社和导游管理制度,推动旅游市场秩序持续改善。

把旅游作为一盘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落实国家旅游业发展规划,在全国范围内启动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加强旅游标准的监管和实施,充分发挥标准在旅游业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继续推进导游执业改革,加强电子导游证推广应用。

>

打造旅游行业大数据平台。建设全国旅游产业运行监测平台,建立旅游与公安、交通、统计等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机制,形成旅游产业大数据平台。建设一批国家级智慧旅游城市、智慧旅游景区、智慧旅游企业、智慧旅游乡村。支持“互联网+旅游目的地联盟”建设。规范旅游产业与互联网金融合作,探索“互联网+旅游”新型消费信用体系。

7.中国旅游法什么时候生效? ​​

旅游法由上级人民政府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施行。

在利用跨行政区域、适合综合利用的旅游资源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共同协商制定。

8.我国旅游法是什么时候颁布实施的?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2021年4月29日《道路交通安全法》等8部法律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制定本法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和其他组织,并提高交通效率。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客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遵守模范的宣传。

政府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l 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义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第七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和设备。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第八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必须取得临时行驶证ffic 许可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原产地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工厂资质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证明;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机动车登记时必须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核。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发给机动车登记证、号牌、驾驶证。证书e;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核发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驾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督。

第十条 批准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机动车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认证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车型,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该车型新车出厂时已经检验合格,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取得检验合格证书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必须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2) ) 注册公司机动车用途发生变化的;

(三)机动车作为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 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数量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乘客和货物以及使用寿命。测试。具备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进行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检验合格证书。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地点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地点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收取机动车检验费用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强制报废制度,并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大型客车、卡车拆除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十五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援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漆、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或者类似的标志、警报器、照明装置。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援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公路法的规定配备统一的标志和警示灯。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组装机动车或者改变登记结构、构筑物的擅自改变机动车的特征或者特征的;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的;

(三)伪造、变造、变造或者改造机动车的;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检验标志、保险标志的;

(四)冒用其他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检验标志、保险标志的;标记。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依法必须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必须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证条件;考试合格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并符合国家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证条件的人员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可以颁发中国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应当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机动车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注册管理,加强对专业拖拉机驾驶等驾驶培训活动的监管。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受农业(农机)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培训工具和驾驶培训班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驾驶技能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或者驾驶培训考试机关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

第二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仔细检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齐全或者零部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以及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车辆。机动车辆。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规定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或者吸毒者患有妨碍机动车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准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教唆、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实行累积积分制度,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计记过一次的机动车驾驶人,扣押机动车驾驶证。积分达到规定值,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并重新参加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一年内没有累积积分的,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核定期限。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章道路交通状况

第二十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警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应当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整。t。

根据交通需要,及时增设、更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限制性道路交通信号的增设、更换、更新,必须提前向社会公布,并广泛宣传。

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分为红灯、绿灯、黄灯。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允许通行,黄灯表示警告。

第二十七条铁路与公路平面交叉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对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和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其他植物,bil板、管道等必须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红绿灯、交通标志,干扰交通。安全视距,不得影响交通。

第二十九条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满足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要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易发路段,或者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提出预防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决定。

<第三十条 道路发生塌方、坑洼、水渍、隆起等损坏,或者红绿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坏、丢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规定危及交通安全的情形,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维护人员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或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 工程建设需要占用、开挖道路,或者跨、跨道路架设、增设管道设施的,必须征得道路主管部门同意。e 提前获得;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进行施工作业,并在交通方向距施工场地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结束后,必须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路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查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施工作业未中断交通的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建筑等应当配备或者增设停车场;停车位不足的,应当修建停车场。及时改建或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或者移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不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指定停车位。

第三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疗养院门前道路没有人行横道设施的,应当设置人行横道并设置警示标志。

城市主要道路人行道应按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章道路交通规则

第一节一般规则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必须靠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道路根据道路状况和交通需要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应当分道通行。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不分行人和人行道,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道路设置专用车道的,专用车道内仅允许指定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到交警现场指挥的,应当按照交警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保证安全、通行的原则的流畅。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机动车采取分流、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非机动车、行人。发生大型群众性活动、大型施工等,需要采取限制交通措施或者作出与公共道路交通活动直接相关的决定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发生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或者重大交通事故,严重影响交通安全,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机关可以实施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 2 节 R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车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道路上,应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车或在危险路段行车,以及遇到沙、冰雹、雨、雪、雾、冰等天气情况时,应降低行车速度。

第四十三条同一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左转、掉头、超车的; (2)有可能遇到迎面驶来的车辆;

(三)前方车辆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援车;

(4)通过铁路道口,桥梁、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繁忙路段等不具备超车条件的路口、狭窄道路。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路口应当遵循指挥。交通灯、交通标志、交通标记或交通警察;在没有红绿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交警指挥的路口通行,应当减速慢行,给优先行人和车辆让路。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遇到前方停车、排队等候、缓慢行驶的车辆时,不得利用本车道超车或者占用对向车道,并不允许越过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没有红绿灯、交通标志、红绿灯的地方。交警、机动车应轮流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无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确认安全后应当减速或停车通行。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到行人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并让路。

机动车在无交通信号的道路上行驶,遇到过马路的行人,应当让路。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运的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货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货物不得掉落、散落。

机动车携带超限物品且不能报废的影响交通安全的,必须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在高速公路上携带超限、不可拆卸的物品的,按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运载爆炸物、易燃易爆化学品、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客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规载运货物。

第五十条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货运机动车需要搭载作业人员时,应采取安全措施保护应设置操作人员。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客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乘客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打开危险警示闪光灯,并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移动困难时,应连续开启危险警示闪光灯,向迎面驶来车辆方向设置警示标志等措施,延长警示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五十三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援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接受驾驶g 行车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红绿灯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让路。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援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在前款规定的道路上不享有通行权段落。

第五十四条 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辆行驶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注意避让。

洒水车、扫地车等机动车辆应当按照安全操作标准进行操作;只要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就不受分道行驶的限制,但不得逆向行驶。

阿蒂55号文:禁止拖拉机在高速公路和大中城市中心城区道路上行驶。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用于货运,但不得用于载人。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指定的停车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必须遵守有关交通安全规定化。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道路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残疾人机动轮椅、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时,最高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地点停放。没有停车位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第六十条 驾驶畜力车辆应当使用驯养的牲畜;驾驶畜力车辆过马路时,驾驶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驶人下车时,应当拴住牲畜。

第四节行人和车辆通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应当沿道路行走边。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过马路时,应当使用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红绿灯的人行横道时,应当遵循红绿灯的指示;通过没有红绿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过没有过街设施的马路时,应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穿越、坐在道路隔离设施上,不得夹带汽车、强行拦阻汽车以及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智力障碍患者,必须受到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责的人的保护。由负有管理和保护职责的人员领导。

当盲人通过道路时,他或他应当使用盲杖或者其他方式引导盲人,车辆应当给盲人让路。

第六十五条行人通过铁路道口,应当遵守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若无交通信号或管理人员,确认无列车驶近后立即通行,快速通过。

第六十六条乘客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投掷物品,不得有影响车辆安全行驶的行为。司机。

第五节公路特别规定

第六十七条 行人、非机动车、牵引车、轮式特种机械车辆、铰接式客车、全挂挂车等机动车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不得进入高速公路。最大速度工业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处理;但在故障车辆来向100米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五十米外,车辆乘员应迅速移至右侧路肩或应急车道并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拖车拖走或者拖走。

第六十九条 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拦截检查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条 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人车辆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营救受伤人员,并迅速向执勤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因抢救伤员而改变场景的,应当标明位置。乘客、过往车辆驾驶员、路过行人应当提供协助。

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和原因无争议的,可以立即撤离现场,恢复通行,并协商赔偿损失。他们自己的;不立即撤离现场的,应当及时向执勤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如果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基本事实是明确,有关各方应先撤离现场,然后再进行谈判。

第七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者和其他了解事故情况的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管理部门报告。警察。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出交通警察赶赴现场,首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恢复交通。尽快。

交通警察应当到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巡查、检查,收集证据;因需要取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应当妥善保存以备查证。

对于高度专业的考试对当事人身体、精神状况等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由鉴定人签字。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检查、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应当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证明。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原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救助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不得因未及时支付救助费用而延误救治。事故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支付救援费用;救援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事故发生后车辆逃逸的,保险公司应当在责任限额内支付救援费用。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将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救助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赔偿: 赔偿责任规定: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过错的,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过错。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当事人的责任;机动车方无过错的,赔偿责任不超过10%。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损失的,机动车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车辆越野行驶发生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质量。警察和道路交通管理水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律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交通警察,不得执行职务。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简化程序,公平、严格、文明、高效。

第八十条 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仪表整洁,举止庄重,指挥规范。 。

第八十一条依照本规定收取发放许可证等服务的制作费时法律规定,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全部费用上缴国库。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行政处罚,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罚决定。罚款征收中的罚款;依法征收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违规行为,所得收入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三条 交通警察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当事人的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h 涉案当事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况。

第八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

公安机关监察部门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团体的监督。政府和公民在履行职责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法不严、违法违纪的行为。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调查处理。

第八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或者变相发放罚款限额;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权拒绝执行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指令,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交通运输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及时纠正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根据事实和本法有关规定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对不影响道路交通的轻微案件,将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予以释放。

第八十八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客、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道路交通法规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机动车驾驶人拒不接受罚款的,可以扣押其非机动车。

阿蒂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关道路交通的规定的,给予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饮酒驾驶机动车受到处罚,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约束,直至酒醒为止。p,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无法取得新的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业性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换领新的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约束直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也不能重新取得机动车。取得驾驶执照后,不得驾驶商用机动车。

如果一个se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关,终身不得再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载客人数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旅客人数超过额定旅客人数20%或者违规载运货物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重量的,处200元以上罚款;不超过500元;超过核定载重量30%或者违规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直至消除违法状况。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受处罚后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以下罚款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

第九十三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停车、临时停车机​​动车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r在现场但拒绝立即离开,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将机动车拖至不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的地点不得阻碍交通,不得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拖车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车地点。

因牵引方法不正确造成机动车损坏的,车辆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超出国务院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应当退还多收的费用,并由物价部门我可以吗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检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处罚。违反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检验费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九十五条 机动车无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设置检验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行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号牌、标志或者办理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车牌、标志或者办理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归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行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收车辆应被扣留。使用机动车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元以下罚款,000元但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收机动车,扣押机动车,并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处三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冒用他人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检验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收机动车,扣押机动车。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处1000元以下罚款。

>

当事人提供相应合法证明或者办理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返还机动车。

第九十七条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没收,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直至投保。并按照规定并处按照保险最低责任限额应缴保险费两倍的罚款。

依照前款规定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移交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暂扣的人员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并逃逸,致人死亡的;不构成犯罪的;

(四)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100%50的; (五)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行驶证强制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的不符合安全驾驶要求,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的; (七)故意损坏、移动、改造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p>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拒不听从的劝阻,造成严重交通拥堵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还可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条驾驶组装机动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没收。机构并强行报废。

驾驶人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销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销售金额等额罚款。机动车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经公安机关处罚,终身不能领取新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零二条 六个月内发生两次以上重大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面责任的专业交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禁止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第一百零三条国家机动车产品管理部门对未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进行严格审查,允许不合格机动车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和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开除的行政处分。

经国家机动车检验检疫总局许可的机动车生产企业生产的机动车车型汽车产品管理部门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对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不严格,造成机动车出厂不合格。对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管理部门许可,擅自生产、销售机动车车型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的三倍但不超过五倍。罚款;有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吊销营业执照;如果你没有营业执照,我被封印了

生产、销售组装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给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进行建设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罚款;造成通行人员、车辆和其他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与法律共舞。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第一百零五条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破损时,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已设立但尚未设立或应及时设立的。擅自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造成通行人员、车辆和其他财产损失的,有相关责任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在道路两侧或者隔离带上种植树木或者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道等,遮挡路灯、交通的妨碍交通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清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清除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清除障碍物,必要的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第一百零七条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时间、地点、处罚机关的名称,并载明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对行人、乘客、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征收。

罚款凭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开具的罚款收据;未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开具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日加处罚款百分之三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交通警察执行职务的认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扣押机动车驾驶证,二审后核发驾驶证。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级的公安机关。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时,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通知当事人前往交通管理部门并移送公安机关限期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扣留的车辆,不得使用。

逾期未前来受理,且公告三个月后仍不受理的,将依法对被扣留车辆进行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如果机动车行驶处罚决定生效前扣押许可证的,拘留一日抵扣暂扣许可证。扣除期限为一天。

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后,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管理规定办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依法对违法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进行处罚。驾驶人能够被查明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五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机动车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车辆 证件、车牌、行驶证(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援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喷涂标志图案;

p>

(三)对不符合驾驶证条件、未参加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的人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 (四)未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收取的费用、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五)组织、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店或者收费停车

(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非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牌照;

(八)使用车辆依法扣押;

(九)当场收缴罚款,未开具罚款收据或者未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十)徇私舞弊;谋取私利、不公正地处理交通事故; (十一)故意刁难、拖延机动车号牌申领的;

(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的;

(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车辆的;

( 14)不履行紧急任务,拦截公务机动车辆的;

(15)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 交通警察负有管理职责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五级处分的,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可以暂停履行职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必要时,可以进行限制。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级、开除行政处分的,可以被解职。

交通警察被解职或者开除的,撤销其警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交通警察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应当降低警衔。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八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行人场所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公众流通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辆”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在道路上行驶,供人乘坐或者运输物品和进行特种工程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人力、畜力驱动的车辆,以及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行驶速度的车辆。物品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机动轮椅、电动自行车等残疾人代步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一百二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对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工作负责。军队有关部门负责。

第一百二十一条:对道路上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权限。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

农业(农机)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时,有前款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责任。

本法施行前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号牌,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

第一百二十二条国家对境外机动车入境道路交通安全实行统一管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下列范围内规定具体实施标准:本法规定的罚款。

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全部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9.我国第一部旅游法颁布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享有以下权利:

1.自由旅行权在我国宪法中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的剩余权利”。 “国家为劳动者建立休养、休息设施,规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本条款中的休息权包括旅行权。

2.旅游产品知情权 旅游产品知情权是指旅游者在购买旅游产品时有权了解旅游经营者提供的线路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旅行社提供了虚假信息,表明事实并非如此。游客不得被欺骗或误导。

3.安全旅行的权利。在旅游活动中,必须保证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旅游经营者向游客提供的旅游项目和服务必须符合相关安全标准。例如酒店需要消防安全设备、旅行社需要为游客办理保险等。

4.自主选择权:是旅游者选择旅游线路或者服务的权利。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游客。游客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旅行社,决定是否购买旅游产品,比较识别旅游项目,选择适合自己的旅游线路。

5.公平交易和签订合同的权利。游客和旅游经营者是平等的主体。旅游者有权获得旅游服务的质量保证,有权要求合理的价格。因此,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必须签订旅游服务合同,确定并完成旅游服务合同。以合同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游客的权益。

6.赔偿权:旅游者的人身、财产权利在旅游活动中受到侵害时,应当依法获得赔偿和救济。旅游经营者因自身行为给旅游者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旅游者。

7.游客的个人权利。旅游者不分国籍、种族、性别、年龄、文化、宗教信仰等因素,在参与旅游活动时享有平等的精神权利。游客的风俗习惯必须得到尊重和保护。不能受到歧视。

8.投诉和诉讼权 当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直接与损害其利益的旅游经营者进行交涉,要求赔偿损失;旅游部门可以管理投诉消费者管理协会部门和请求处理。您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消费者保护体现在多个​​方面。旅游者作为消费者的一员,依法享有其他权利。当然,游客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旅游者必须遵守旅游目的地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珍惜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秩序的活动。公共秩序。

10. 《旅游法》是哪一年颁布实施的?

旅游业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方式:

1.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向旅游服务购买者收取住宿费、餐费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向其他签约旅游企业支付的差旅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差旅费等开具的。

2.取得的总价款及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者收取的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余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其他签约旅游企业支付的费用、门票费和旅费。扩展资料: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用: (1)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商业凭证。由于税款扣除是根据发票实施的,因此买方有给卖家缴纳增值税,所以它也是一个完税凭证,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卖方纳税义务和买方进项税的法律认证作用。 (二)商品从初始生产到最终消费的各个环节均可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挂钩。根据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每个环节征税,每个环节扣减,允许纳税。从上一个业务环节到下一个业务环节,一直到向最终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这样,各环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应纳税额之和就是该商品或服务的总体税负。因此,体现了增值税普遍征收、税负公平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