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至丽江旅游列车(昆明铁路局旅游列车)
与普通列车一样,可在昆明站或昆明南站售票厅现场购买;您也可以在铁路12306网站或其他有权销售火车票的网站上购买。上车后前往售票处。只需从车站的售票机取票并乘坐火车即可。旅游团的统一由旅行社购买。
请注意,旅游列车始发站为昆明火车站,无昆明南高铁站。不要走错车站。
2.云南旅游专列遵义、安顺、六盘水、昆明开通
3.昆明旅游专列目前国内段票价方案已出炉,昆明至普洱208元,至西双版纳236元。普洱至老挝万象的票价方案尚未公布。
这条引起世界关注的铁路将于12月2日老挝国庆节正式通车。昆明至老挝首都万象,早晚抵达。
中老铁路北起昆明,南至万象,全长1004公里,客运时速160公里,共设车站45个,其中中国境内有35个车站,老挝境内有10个车站。
老挝是我国的近邻。虽然经济落后、与世隔绝,但拥有原始的自然风光和独特的人文景观。被誉为东南亚的“香格里拉”。随着铁路的开通,昔日无人问津的老挝,随着疫情逐渐平息,将变得十分热门。这将是下一个即将到来的旅游热点。你准备好了吗?
4.云南铁路旅游列车夕阳红旅游列车包括昆明、三峡、北京、新疆等
5.昆明铁路旅行社旅游列车从昆明到丽江有专门的旅游列车,而且卧铺车很舒服,沿途风景也很美,车上服务也不错。不过开团后买票有点难,因为人太多了。
丽江至西双版纳的旅游专列也于不久前开通。丽江到大理路段速度慢,但大理到西双版纳路段速度较快,风景也很美。不过元江到墨江这一段基本就是隧道,看不到什么东西。
6.昆明火车站最近有哪些旅游列车?没有。 C365次列车不是高速列车,而是城际列车。
城际列车C365次由曲靖发往昆明。这趟列车不是高速列车,而是城际列车,动车执行旅客运输任务。 18.42火车从曲靖站出发仅经停曲靖站、昆明站。 19.45 昆明站结束。火车运行1.3小时。
该列车由昆明铁路局昆明客运段负责旅客运输。
7.昆明局列车昆明火车站和昆明站是同一个地方,只是名称不同。昆明站位于中国云南省昆明市。是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管辖的一等站,是沪昆铁路、成昆铁路、南昆铁路交汇的重要交通枢纽站。
还有一个昆明南站与这个不一样。昆明南站位于中国云南省昆明市。它是中国铁路昆明站,隶属局集团有限公司下辖的车站,是全国大型综合交通运输站之一。是中国西部地区的交通枢纽,是国家“一带一路”规划中辐射东南亚的重要基础设施,也是云南省五网建设中路网的重要交通枢纽。
8.昆明铁路局旅游有限公司昆明共有5趟夕阳红专列。首趟云贵夕阳红列车A线。贵州黄果树瀑布、昆明、大理、腾冲、瑞丽。
第二趟云贵日落红专列B线,贵州黄果树瀑布,昆明,大理,普洱,西双版纳。
第三趟“看大漠奇观,领略西域风情”夕阳红列车。
第四趟夕阳红专列开往昆明、广州、桂林。
昆明至北京+华东地区第五趟夕阳红旅游列车。
9.成昆铁路旅游专列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及时、纠正正确处理铁路事故,维护铁路运输秩序,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为了使铁路运输更好地服务国民经济建设,特制定本规则。
第1.0.2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铁路企业和国家铁路企业参股并委托国家铁路企业经营的地方铁路。国家铁路机车车辆、客货列车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铁路企业在地方铁路上经营的,按照本规则办理。地方铁路自营范围内的路段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本地区交通事故处理规则。
第一条。 3 驾驶过程中违反规定,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经济损失,影响正常驾驶或者危及驾驶安全的违反规定、违反劳动纪律、技术装备不良等原因,均构成驾驶事故。
第1.0.4条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迅速施救,减少损失。
第1.0.5条 事故处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有关法律、法规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吸取教训,采取对策。对事故责任人员,要根据事故性质和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事故性质、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逐步追究领导责任。
第1.0.6条 各级交通安全监察机构是交通安全监察的主管部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察专员办公室依照本规定,参与辖区内特大特大交通事故调查,提出定性和责任认定建议。
第二章驾驶事故分类
根据事故性质、损失和对驾驶的影响,驾驶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和危险事故。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一节 特别重大事故发生的条件
第2.1.1条 列车冲突、脱轨、火灾、爆炸或者调车作业(含机车车辆检修作业)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造成有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别严重事故:
1、死亡50人以上。
2、10家工厂直接经济损失离子元以上。
第二节重大事故分类和情况
第2.2.1条旅客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干线繁忙
1、死亡3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5人以上。
2.单线或双线其中一条线路交通中断或延误3小时以上,双线交通中断2小时以上。
3.途中接载2辆客车。
4.一辆机车被损坏。
5.一辆公共汽车被报废,或者两辆公共汽车被损坏。
6.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
2.主线
1.死亡3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重伤的。
2.单线或双线其中一条线路交通中断或延误4小时以上,双线交通处于中断3个多小时。
3.途中接载2辆客车。
4.一辆机车被损坏。
5.一辆公共汽车被报废,或者两辆公共汽车被损坏。
6.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
3.其他行
1.死亡3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重伤的。
2、列车中断或晚点6小时以上。
3.途中接载2辆客车。
4.一辆机车被损坏。
5.一辆公共汽车被报废,或者两辆公共汽车被损坏。
6.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
第2.2.2条与其他列车相撞、脱轨、起火、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干线繁忙
1、死亡3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5人以上。
2.单线或双线其中一条线路的交通将中断至少4小时,双线的交通将中断至少4小时。fic将被中断至少3小时。
3. 6辆或更多机车和机车车辆脱轨。
4.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
2.主线
1.死亡3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重伤的。
2、单线、双线其中一条线路交通中断不少于6小时,双线交通中断不少于4小时。
3. 8辆或更多机车和机车车辆脱轨。
4.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3.其他行
1.死亡3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重伤的。
2、中断驾驶8小时。
3. 10 辆或以上机车和机车车辆脱轨。
4.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
第2.2.3条调车作业(含机车车辆检修作业)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下列后果的,属重大事故。
1.造成 3 人或以上死亡,或 5 人或以上死亡或重伤。
2、繁忙干线单线或双线业务中断时间超过4小时,双线业务中断时间不少于3小时。小时;其他线路将受阻8小时。
3.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
第三节重大事故分类和情况
第2.3.1条 旅客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繁忙干线线路
1.单线或双线列车中断或延误超过2小时,单线或双线列车中断或延误超过1小时双线。
2. 途中搭乘1趟巴士。
3. 一台机车受损。
4.一辆客车被损坏。
5.直接经济损失1毫人民币以上。
2.干线
1.单线或双线列车中断或晚点超过3小时,双线列车中断或晚点超过2小时线。
2. 途中搭乘1趟巴士。
3. 一台机车受损。
4.一辆客车被损坏。
5.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3.其他线路
1.列车中断或晚点4小时以上。
2. 途中搭乘1趟巴士。
3. 一台机车受损。
4.一辆客车被损坏。
5.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第2.3.2条 与其他列车相撞、脱轨、火灾、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繁忙干线
1.单线或双线其中一条线路交通中断3小时,双线交通中断中断了2个小时。
2. 三个机车ves和机车车辆脱轨。
3.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
2.干线
1.如果单车道或双车道其中一列交通中断4小时,则双车道交通将中断3小时。
2. 4台机车车辆脱轨。
3.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
3.其他线路
1.交通中断6小时。
2. 4台机车车辆脱轨。
3.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
第2.3.3条 调车作业(含机车车辆检修作业)发生冲突、脱轨,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1.单条线路或者单条线路繁忙干线上双线的交通中断整整3个小时,双线中断整整2个小时;主线单线或双线交通中断满4小时,双线Tr心痛中断整整 3 个小时;另一条线路交通中断整整6个小时。
2、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
第四节危险事故
第2.4.1条 有下列后果之一,但损害尚不构成事故的,为危险事故:
>1.列车冲突。
2.火车脱轨。
3. 发送列车至占用路段。
4.将火车连接至占用的线路。
5.该路线尚未准备好上车或下车。
6、不做或者做错了,火车会被堵。
7.列车驶入信号灯或越过警告标志。
8.机车和车辆滑入路段或车站。
9.列车内机车、车辆制动梁或下横拉杆脱落。
10.列车与路段内轻型车辆、电车、道路材料、工程机械发生碰撞。
11。火车内机车、机车车辆、高速列车和重载轨道车车轴断裂。
12、接触网倒塌、坠落、或落到旅客列车上。
13.关闭折叠门并退出火车。
14.列车运行过程中驱动设备被划伤或货物掉落损坏。
15、其他(特大列车事故,经铁路局决定纳入本项)。
第五节一般事故
第2.5.1条 事故造成下列后果之一,但损害后果不够严重或者发生危险事故的,为一般事故。一般事故分为甲类和乙类。
甲类一般事故:
A1。调车冲突。
A2。调车车出轨了。
A3。按下开关。
A4。由于处理不当或未能及时处理信号,导致火车停下来。
A5。错误申请of 驾驶凭证或火车出发延误。
A6。调车作业期间滚动脱轨器或保护信号。
A7。火车点出发。
A8。施工、维护和清洁设备延误火车。
A9。培训值班、培训人员违反劳动纪律、工作纪律,延误火车的。
A10。火车内发生火灾或爆炸。
A11。滥用紧急制动阀导致列车延误。
A12。擅自起步、行驶、停车、错行或在区间上下站错行。
A13。火车是用铁鞋行驶的。
A14。丢失、误传、丢失或误传命令都会导致火车延误。
A15。错误操作和使用行车设备会导致列车延误。
A16。使用轻型车辆、电车和工程机械延误列车。
A17。其他(经认定属于事故的铁路局或分局均包含在本项内)。
乙类一般事故:
B1。机车故障导致火车延误。
B2。车辆故障导致火车延误。
(1)车辆燃烧轴;
(2)其他配件。
B3。线路、桥梁和隧道的设备落后导致火车延误。
B4。洪水破坏、山体滑坡和落石导致火车延误。
B5。高速列车和重型有轨电车的故障导致列车延误。
B6。信号和通信设备故障导致火车延误。
(1)信号设备;
(2)通讯设备。
B7。供电、供水设备故障导致火车延误。
(1)牵引供电设备;
(2)信号供电设备;
(3)供水设备。
第三章交通事故通报
第3.0.1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者特大事故时,应当按照规定通报。其规定如下:
区间内发生该情况时,运行列车员(无运行列车员时为司机)立即向分局列车调度员(有情况时向铁路局报告)无分公司,下同)。如果无法做到这一点,请向最近的车站工作人员报告,并将其转发给支线列车调度员。线路车站、区间发生事故时,车站、段长应当直接向支线列车调度员报告。现报告事项如下:
1.发生的月、日、时、分;
2.发生地点(线路类型、车站名称或路段、公里、米);
(三)列车车次、车型、机车型号、牵引车数、吨位、总长度、有关人员姓名;
4、事故概况及原因初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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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员伤亡及机车损坏情况ves、车辆和线路;
6、双线部分是否影响其他线;
7. 是否需要救护车、救援火车或起重机。
如果发生火车冲突、脱轨或其他严重事故,即使当时不清楚是否构成特别重大、特大、特大事故,应当按照本条规定通报。
第3.0.2条铁路分局列车调度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值班调度主管报告。如需救援列车或救援队,应立即下达出动命令。分局调度值班主任除立即向铁路局调度值班科长报告外,还应通知以下人员并迅速赶赴现场:
一、救援列车指挥及救援团队负责人;
2.支行主任、相关副支行董事;
3、公安处处长;
4、分局安监办主任、相关处长(科长);
5、车辆、列车、客运、机车、车辆、工务、电力、供电、水电、生活等部门有关站长、科长及医疗单位负责人。
有关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有关铁路派出所报告。如果发生列车火灾、爆炸,应立即通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
第3.0.3条 铁路局调度值班科长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铁路局局长、有关副局长、安全监察室主任(值班督导)、有关人员报告。业务总监、公安局局长、调度员铁道部。
同时,铁路局安全监察室主任或值班督导员将值班监察情况报铁道部安全监察司。
第3.0.4条旅客列车发生碰撞、脱轨、火灾、爆炸事故后,必须按照第3.0.3条的规定向铁道部调度部门报告,并铁道部安监司一小时内值班。监督。
第3.0.5条铁道部调度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值班主任。值班主任向交通运输局局长、安监处处长、公安局(或值班室)处长、部长办公室汇报。部长办公室向总调度员、副调度员报告工作主管部长、部长。
铁道部安全监察司值班主管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安全监察司司长、副司长、部长办公室报告,副局长向总调度员、副局长、部长汇报。
第3.0.6条 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的电话应当按照“117”应急通信级别和“立即呼叫系统”进行紧急处理。
第3.0.7条 发生危险事故和一般事故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报告:
一、区段发生事故时,运行指挥员(当没有运行指挥员(司机)或施工领导时,立即向支线列车调度员报告。如果不可能,请向最近的车站报告n 值班人员并将其转发给支线列车调度员。线路车站、区间发生事故时,车站、段长应当直接向支线列车调度员报告。报告事项同第3.0.1条。
2、铁路支线列车调度员接到危险事故报告后,及时通知有关领导和相关单位,并向铁路局列车调度员报告。如需救援列车或救援队,应立即下达出动命令。铁路局列车调度员接到危险事故报告后,及时向铁道部调度员报告。
第3.0.8条 铁路分公司列车调度员应当对每次列车事故及时填写《列车事故汇总表》(安全监察报告一),并报告铁路分局列车调度员。铁路局抄送铁路。布雷亚u 及分支机构安全检查办公室。铁道部调度人员接到特大、特大、重大事故和危险事故报告后,及时填写《交通事故汇总表》并通报铁道部安监司。发生特别重大、特大事故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应当及时、分步向上级业务部门报告情况。
第四章驾驶事故调查处理
第4.0.1条特别重大事故按照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由国务院令第34号施行。
重大事故由铁路局查处,报交通运输部审批。铁路;重大事故由铁路局调查处理,并报铁道部备案。当涉及重大或特大事故的两铁路局(其他有关单位,下同)有不同意见时,各自向铁道部提交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由铁道部审查并作出决定。
危险事故由事故发生地铁路分局进行调查处理。两部门意见不一致时,由铁路局审查并作出决定。
事故一般由基层调查处理。两部门意见不一致时,由铁路局决定。涉及分支机构两个基层单位的,由分支机构决定。
第4.0.2条 铁道部认为有必要对事故进行调查的,可以派员内尔进行调查。
第4.0.3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铁路局和分公司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到达现场前,由分公司指定的站长担任组长,组织有关人员各单位在事故现场组成临时应急小组。调查处理组。其任务是抢救伤员,尽快开通线路,做好各项救援准备,勘察现场,保留可疑证据,查找事故线索和原因,做好记录,并向铁路局和分局报告事故调查情况。和处理委员会。
第4.0.4条 铁路分局接到重大、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成立以铁路分局局长、副局长为主任委员、安全监察室主任的委员会担任副主席及相关分部董事。以公安局长为成员的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迅速赶赴现场,在铁路局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到来之前组织指挥相关人员,积极抢救伤者,并采取措施,迅速恢复流量。
第4.0.5条 铁路局接到重大、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成立以铁路局长、副局长为主任委员,安全监察室主任为主任的委员会。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相关主任、公安局局长等成员迅速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处理。
第4.0.6条 事故发生地有关单位在事故调查处理完毕后,必须主动报告事故情况,并提供便利条件。恩德林委员会到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干扰、阻碍事故调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4.0.7条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1.安监部门负责组织现场勘查和事故调查。公共工程部门绘制了场地示意图。公安部门维持现场秩序,勘察现场,调查取证。如果技术设备损坏或出现故障,应保留其物理内容。
2、事故现场线路损坏无法检查测量线路质量的,应检查测量事故现场前后100m的线路质量,作为测量线路质量的参考。事故现场线路质量。
3.对事故涉及人员进行单独调查,并写出书面材料或书面陈述l 本人叙述(由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主任指定人员记录并签字)。
4.检查相关技术文件的准备和填写情况,必要时在调查记录中附上复印件。
5.保持警惕并注意人为破坏的迹象。
6.根据调查结果,初步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及时向铁路局详细报告,并在24小时内向铁路局、铁道部发出“重大或重大事故电报”(格式电报内容见附件)1)。
调查取证材料必须经侦查人员、取证人员确认并签字。
第4.0.8条发生重大、特大事故的基层单位应当在发生后7日内向分支机构提交重大、特大事故报告书(5份)事故发生了。铁路分公司接到基层单位重大、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由业务主管部门(无业务主管部门的,由有关业务部门)牵头起草重大、特大事故调查报告处理报告(附详细现场调查材料复印件)。 10天内向铁路局报告(5份)。
铁路局收到分局重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后,由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召开事故处理会议,分析原因,确定责任,作出决定并批准重大事故的处理情况;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后,由业务主管部门(无业务主管部门的为相关部门)起草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并由有关部门负责。7日内将调查报告(连同详细的现场调查材料复印件)报送铁道部(3份)。
铁道部收到铁路局重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后,铁道部事故处理委员会将召开事故处理会议,分析原因,明确责任,提出处理审批意见。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牵头起草事故审批文件。 ,报主管安全工作的副部长批准。
交通部事故管理委员会由相关部门组成。
第4.0.9条重大事故局初步确定与其他局(含其他单位,下同)有关的,应在24小时内电报有关局解释事故情况及原因。收到后接到电文后,有关部门必须立即派员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局应当组织有关局召开事故分析会议,并制作会议纪要(主要内容包括事故概况、性质、损失、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并确定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人。并经有关各方签署同意。协商一致的,由责任单位按照本规则处理。如有异议,事故局应将事故调查资料和会议纪要连同事故报告报送铁道部(三份);有关局撰写事故报告,并将调查意见和异议报送铁道部(3份)。
第4.0.10条 危险事故发生后,分局局长、副局长(或者安全监察员)没有分公司的,由铁路局监察室组织相关基层单位领导干部和分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安监办共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和责任。主要责任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3日内向分支机构提交事故处理报告(2份)。分公司负责人随后召开事故处理会议,对事故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并制定预防措施。事故发生后7日内,有责任的业务部门(无责任业务部门的,则为相关业务部门)起草文件并公布处理结果。并报铁路局安监办、业务部备案。
第4.0.11条一般事故发生后,基层单位必须及时组织调查分析并向分行报告。分支机构认为必要时,应当派出安监办和相关业务分支机构人员进行一般事故调查。有任免权限的单位对责任人作出决定,并在5日内办结,并将《交通事故处理报告》(安全监察报告-2)报分公司安监办和负责业务部门备案。
第4.0.12条 危险事故、一般事故认定为其他部门责任的,事故责任部门业务机构应当说明事故情况和原因,并附具事故证明。原始事故信息的副本。经监察室会签后抄送主管业务部门和安全监察室(逾期未转交的)20天后,将列出该局职责)。责任局应当立即认真分析原因,确定责任人,并按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0.13条 公安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人为破坏事故和涉嫌破坏事故。
第五章驾驶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处理
第一节重大驾驶事故责任的认定
第5.1.1条重大驾驶事故、重大事故必须认真分析,找出原因,确定责任。事故责任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对影响安全绩效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和首要责任。
第5.1.2条《铁路技术管理规定》是铁路运输的基本规定。技术管理,铁路职工必须落实。如因特殊情况,经铁道部特别批准,铁路局可以制定措施,暂时中止实施《技术规定》中的某些规定。因措施不当或执行不力而发生严重、重大驾驶事故的,属于责任事故。主观上确实无法预防的事故被归类为无责任事故。
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有关部门起草、发布的文电,未经协商、会签就涉及有关部门的(不包括因双方意见不合而经领导裁决的问题)部门),造成重大、重大驾驶事故时,由发文部门承担事故责任将被确定;经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后,发生重大、特大驾驶事故时,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事故责任。
第5.1.3条 设备(包括备品备件)质量不良造成严重、重大事故时,产品第一供方(工厂、工程、物资供应等部门、下同)不予识别。此外,负责设备的主管部门不对线路内的事故负责。
技术设备部门或管理部门未认真分析设备造成的重大或重大行车事故,查不出原因的,将追究该部门的责任。
当摩托车车架、车轴、整体轮、轮胎箍及sid等大型车辆部件车架、枕梁断裂,或车轴冷断造成重大行驶事故的,按保修期、使用寿命、断裂面确定保修期、使用寿命、断裂面。分析破损原因,确定责任单位。
第5.1.4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山体滑坡、泥石流、路基侵蚀、路基沉陷、桥涵侵蚀等)造成公用工程设备损坏而造成的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应划为下列情况划为工务部门其他事故,不影响安全性能:
1.超过洪水设计频率、最大洪水位、最大降雨量或最大吞吐量桥涵的损坏,或虽未超过上述设计标准,但洪水期局部冲刷或改变流向,使桥梁毁坏的,涵洞墩或路基。
2、在公路顶部切割至铁路侧分水岭的天然山坡上,开垦土地、挖渠挖塘、砍伐树木、采石、开采废料、破坏植被路外,经劝阻、积极采取干预措施仍无效,造成铁路设备损坏。
3.由于岩溶、古墓葬、古隧道以及线路下方厚厚的地下冰层融化,路基突然下沉或下沉。
4.由于风、沙、雨、雪等自然影响,以目前的科学技术水平无法提前预测灾害,或者即使可以预测,人力也无法抵御灾害。
5.1.5条新建线路或者已建成工程路段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与工程设计、施工、科研等有关的,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如果确实是上述事故的责任单位,则将设计、工程、科研等部门列为事故责任单位。
第5.1.6条 因货物装载、加固不良造成重大、特大行驶事故,因货运部门过失造成的,按货运责任事故处理,影响安全性能;如果确实是托运人的过错,或者由装货单位负责的,则应赔偿一切经济损失,这可能会被归为其他货运事故,但会影响安全性能。如果车辆是托运人自装,经铁路工作人员调查分析无法查明,如果托运人或自装单位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则归为其他货运事故,不影响运输。安全性能。
第5.1.7条全部自行式非公路单位托运的货物,必须经铁道部指定的有关铁路部门审查、检验,检验其技术状况,符合铁路运输有关规定的要求。寄售。自轮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技术条件不符合规定,造成重大或者特大交通事故,属于检查范围的,事故将被列为审核检查部门的责任;不属于审核检查范围的,由审核检查部门负责调查,责任单位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后,方可列为货运部门其他事故,不影响安全。表现。自走轮运输的货物未办理手续,未进行审查和检验按照规定,编入无运输指令的列车,发生重大或特大事故时,列出负责组织或同意放行的部门的责任。
第5.1.8条 铁路部门、单位临时借用(或者使用)非公路企业单位机车或者调车人员为铁路部门进行调车作业、牵引列车的,因非公路企业的原因单位机车因运输人员或调车人员等因素发生重大或特大事故时,事故将归入铁路借用(或利用)部门或单位责任。
铁路各部门、单位以承包、委托等形式,利用集体单位人员或铁路非正规职工承担铁路行车设备的建设和维修工作,生产铁路零部件,并参加我铁路业务以及因与铁路运营相关的产品、施工、养护质量等原因发生重大或特大事故时,将列为铁路承包委托单位责任事故。
行驶设备使用非指定厂家产品或不合格产品,因质量问题发生行驶事故的,由决定采用该产品的单位承担责任。
当非公路企业委托有关铁路部门和单位(含所属集体单位)承担专线等设施的养护工作,以及因施工、养护质量原因发生重大或特大事故时,列出铁路建设、养护部门和单位的职责。
第5.1.9条 因人为破坏造成的严重、重大驾驶事故,可以列为其他责任事故。公安部门结案或者公安部门确认破坏原因为原因的,不会影响安全性能。
违反国家或铁道部治安综合治理有关规定,造成重大、特大交通事故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将列为其他责任事故,从而影响安全性能。
第5.1.10条 凡是经铁道部、铁路局批准的技术创新项目和科研项目(铁路局批准的项目须报部备案),均应动态动态科研测试基地测试;进行在线测试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果测试期间确实因测试项目本身原因发生事故,则不属于危险事故。责任事故;但因违反操作规程等人为因素造成的事故仍属于驾驶责任事故。各类已正式投入使用的技术设备,发生交通事故时,均归入交通事故处理。
第5.1.11条 重大、特大驾驶事故管理局未认真组织调查分析,调查资料不完整,列举其他责任事故依据不足的,该局负责的应当列出。
第5.1.12条 发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的部门初步认定为其他部门责任的,应当按照规定发电报通知有关部门派员参加。符合本规则第4.0.9条的规定。将召开事故调查处理会议分析e 事故原因并确定责任;如有异议,按规定报请铁道部裁定。事故局未及时通知有关局派员出席事故调查处理会议,擅自决定将其他局列为责任,其他局提出异议的,将事故列为责任局。接到事故局通知后,有关局未派员参与事故调查处理。他们根据事故局的调查分析意见,对责任进行了定性认定。
如果双方不认真调查分析事故,而是一推一拖,铁道部将裁定由事故发生局统计事故数量,将影响双方的安全表现。
第5.1.13条 下列事故可以列为其他责任:
1、除《交通事故报告表》(安全监察报告-4)所列部门外, )在本规则中,将非铁路部门责任的事故列为其他有责任的事故,影响安全绩效。
2、越野车辆造成的事故纳入其他事故。列车起火、爆炸、线路障碍物等事故,如果确定铁路部门不负有责任,则将其列为其他责任事故。
3、特殊情况,经铁道部(铁路局)审查后,确定具有其他责任的重大行车事故(特大事故)。是否影响安全性能,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确定。
其他几个专业人士第5.1.14条愿景:
1、特大事故、负责任驾驶重大事故,影响铁路局及分局安全绩效;涉及负责任驾驶的重大事故将影响铁路局及分局的安全绩效。铁路支线(不受支线影响的车站、路段)安全绩效。纯粹因领导责任造成的事故,将列为领导责任,影响单位安全绩效。
2、各部门因违规操作、设备质量或零部件丢失而发生的事故,均计入各部门事故中。能够确定责任的,列为责任事故;如果不能认定为铁路责任,则定为责任事故。 、列出部门内其他事故,是否影响安全绩效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3、隐蔽事故一经发现,将列为责任事故,影响安全绩效。
第二节风险事故和一般事故的责任认定
第5.2.1条 各铁路局可参照本规则第五章第一节的相关规定处理风险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三节事故损失赔偿
第5.3.1条驾驶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应当在事故处理报告中详细列明,并根据事故情况确定处理会议或上级安全监察员。该部门裁定事故损失费用的责任。
第5.3.2条 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的,应当承担事故损失的100%。
第5.3.3条事故主要责任人应当承担事故责任50%以上的责任。身份丢失成本;对主要责任人承担事故损失费用50%以下的;次要责任人承担事故损失费用的30%。 %下列。
第5.3.4条其他责任规定的事故损失费用(非公路企业责任的事故除外),由承担其他责任的铁路局(分局)承担;部门其他职责规定的事故损失费用由部门所在地铁路局(分局)承担。
第5.3.5条 铁路运营部门负责的行车事故损失费用,应当计入铁路运输成本。
第5.3.6条 未竣工验收的工程,因其他非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计入施工费。
第5.3.7条确实属于产品制造部门责任的经济损失的赔偿程序是:首先由产品的第一供应商负责赔偿,然后由产品的第一供应商负责与设备相关的损失。 。 、配件或材料供应部门进行清算并索赔损失。
第5.3.8条事故处理会议或者上级安全监察部门作出承担事故费用的决定后,事故损失赔偿单位不得拒绝支付。
第六章交通事故统计、分析和汇总报告
第6.0.1条 各单位应编制《交通事故登记簿》(安全监察系统一),记录于详细介绍各类驾驶事故的发生、原因及处理情况;定期分析总结,认真填写《驾驶事故处理报告》(安全监察报告-2),并教育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第6.0.2条 铁路分局安监办(无分局的,设车站安全室)应当每日向铁路局安监办报告事故情况。铁路分公司应于月、季、半年、年后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报告表》(安全监察报告-4),铁路局制作《交通事故报告表》(安全监察报告)报告-4)月、季、半年、年后10天内,逐级报告。
第6.0.3条 铁路局、分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于月末、季末、年末对系统中的交通事故进行分析、汇总,向上级业务部门报告,并下发抄送同级安全监察部门室。
第6.0.4条 各级驾驶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确定驾驶事故的责任。上级行驶安全监管部门发现下级行驶安全监管部门认定事故责任不准确的,有权予以纠正。
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及责任部门由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作为依据。
事故涉及两个以上单位或者部门的,案件数应当计入主要责任单位或者部门。
即使发生事故并被确定为其他部门的责任,事故数量仍将由造成事故的部门统计。
铁路自备机车、车辆和人员在本规则1.0.2规定的适用范围以外的铁路线路上运行,铁路自备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滑入非公路线路,造成事故。交通事故,属于铁路部门责任的,按铁路部门统计案件数量。非铁路部门责任的,案件数量不予统计。非公路单位运行的机车、车辆和人员在铁路线路上运行时,以及非公路线路运行的机车、车辆滑入铁路线路造成交通事故时,无论谁负责,事故数量均按事故发生次数计算。铁路。非道路单位租赁铁路机车车辆,借调人员发生驾驶事故的,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6.0.5条 每日交通事故统计时间为前一日18:00至当日18:00。但填写事故发生时间时,应以实际时间为准,即更改日期为零时。
氩气第 6.0.6 条 所有企业自有车辆(含外资车辆)、专用道路车辆、维修车辆、报废车辆等(含已批准淘汰、转为非经营但仍处于使用状态的车辆)仍在使用))发生事故时,事故统计以道路上使用的机车和车辆为准。
第6.0.7条 未交付运营的工程临时管线发生的交通事故,由铁路局、工程局制定补充细则统计控制,但必须报告报国务院批准。
凡已正式验收交付铁路局运营的线路,事故发生后应统计铁路局事故数。
对作业线施工封锁区内发生的行车事故进行定性分析,统计并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处罚
第7.0.1条对铁路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罚,按照铁道部颁发的《铁路交通事故责任人员处罚办法》执行。执行老挝[1997]112号处罚办法。
第7.0.2条 未按照本规定及时报告交通事故的,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第7.0.3条:对拖延事故处理、推卸责任、纵容、隐瞒、破坏事故现场、阻碍事故调查、作伪证、不如实报告事故情况的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对有关情况及单位有关领导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如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7.0.4条 事故调查组工作人员在调查过程中不负责任,造成调查工作重大遗漏,或者索取、收受贿赂、借机打击报复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处理受到行政处罚并涉嫌犯罪的。 ,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8.0.1条米轨铁路引发各类交通事故的条件,由所属铁路局参照本规则和米轨具体情况制定轨距铁路,报铁道部批准。
第8.0.2条本规则部分重要内容的具体含义按照本规则附录2的解释执行。
第8.0.3条铁道部安全监察司负责:或这些规则的解释。
第8.0.4条本规则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铁路安全监察文件[1987]1102号《铁路事故处理规则》废止同时。
附件1:重大事故电报发送办法
1、发件人: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
2、收件人:铁道部部长、铁道部安全监察司、铁路局局长、铁路局安全监察室。
3、电报等级:按特殊等级电报处理,等级标记为“T”。
4、线路代码:忙线为A;干线为B;
5、电报内容及代码如下:
电报中,先记录“重大驾驶事故”或“重大驾驶事故”,然后将报告项目替换为以下codes,然后填写具体内容(未使用的项目可省略)。
代表性事项:
(一)发生的月、日、时、分;
(2)发生地点(线路名称、线路代码、车站名称、区间、公里、米);
(3)列车车次及类型;
(4)机车型号(所属区段);
(5)牵引车数量、吨位、长度;
(6)事故概况及初步判断原因;
(7)伤亡情况(死亡人数、重伤人数,分为上路人数和下路人数);
(8)设备损坏程度(机车) 、车辆、线路等);
(9)事故车辆所装货物名称及损坏情况;
【(10)救援工作完成时间;< /p>
(11)开通时间;
(12)其他。
附件2:《铁路事故处理规则》内容说明
1、“列车”:按铁路事故处理规则规定《铁路技术管理规定》第250条规定,“列车是指列车”,建成的列车均配备有机车和规定的列车标志。单机车、高速列车和重载轨道车辆,虽不完全符合列车条件,但应按列车处理。”
“旅客列车”是指旅客列车(包括临时旅客)
“其他列车”是指旅客列车以外的列车。
考虑列车与调车作业中使用的其他机车、车辆相撞而发生的事故。列车事故。列车脱线、调车方式转移时发生的事故,均算作调车事故。
除特殊通知外,军用列车、行李列车、回程空客车均按调车事故处理。调车机车进入车站时,按其他列车计算。通勤列车按旅客列车计算。发生事故(跟踪、越站调车除外),均按列车事故处理。
旅客列车起、下主机车(含起、下主机车)或中途站换线,以及旅客列车或旅客后列车发生的事故列车脱离主机车,被其他列车拦截、机车与车辆相互碰撞造成的事故,均属于旅客列车事故。
2、“冲突”:指列车、机车、车辆(含轨道起重机,下同)、机动车辆、重轨车辆相互之间或与设备(如车库等)发生冲突。 、站台、列车组等),轻型车辆碰撞导致机车、机车车辆、机动车辆和重型轨道车辆损坏。
列车运行过程中因人为疏忽或设备不良,车辆被挤压或拉扯造成中度及以上损坏,或在调车作业时,因人为疏忽或设备不良等造成车辆被压、拉动,造成严重及以上损坏时,也适用冲突理论。
当机车与车辆碰撞造成货物移动、车辆损坏或挤压时,视为冲突事故,根据后果判定事故性质。
3、“脱轨”:是指机车、机车车辆、机动车辆、重载轨道车辆(含挂车)的车轮脱轨(包括脱轨后重新脱轨)。
每辆车(台)只要有一个车轮脱轨,就按1辆车(台)计。
因车辆脱轨导致货物移动造成车辆损坏或挤压时,应根据后果判定事故性质。
4.“繁忙干线”:指北京至哈尔滨(i包括北京-钦州)、北京-上海、北京-广州、京九(含广州-深圳)、陇海、浙江-江西(含上海-杭州)线路。
“干线”:指滨州、滨北、岐北、绥嘉、木家、滨绥、长图、申机、申大、申丹、平起、长白、通让、大正、京保、丰沙、京通、京城、靖远、大秦、石台、实德、北同铺、南同铺、厚岳、济尔、交集、兰岩、偃师、延河、新河、阜淮、淮南、宁武、皖赣、杭甬、宣行、映霞、外府、晋城、新郊、太郊、焦流、孟宝、宝成、五九、湘贵州、湘桂、李展、南昆、黔桂、阳安、邯郸、象屿、成渝、川黔、贵昆、成昆、保中、宝兰、黔武、兰庆、兰新、南疆线。
“其他线路”:指繁忙的中继线和除中继线以外的线路。
新交付线路的等级划分将在交付时公布。
当与多等级线路相连的车站发生交通事故时,按高等级线路计算。
当列车运行图进行全线大范围调整时,线路分级也会相应调整。
5、“直接经济损失”:是指机车、车辆、线路、桥梁隧道、通讯、信号、信息系统、供水、供电等技术设备损失造成的费用。以及事故救援和伤员处理费用(不含人身保险赔偿费用)。设备报废时,按报废设备的账面价值减去折旧和残值计算;损坏的设备按照修理费用计算。
六、“检修作业”:指在区段管道或车站管道上移动机车、车辆进行供油、供煤、供水、供砂、清洗、保养等作业。
七、“死亡或者重伤”:是指事故发生时履行铁路运输职责或者服务的现场人员,以及持有有效旅行凭证的人员(包括随身携带的旅行凭证)享受免费出行的旅客)儿童(救援人员除外)。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如果因事故造成死亡或重伤的人数发生变化,事故等级也会相应变化。
“严重伤害”:由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部门和铁道部关于严重伤害范围的相关规定、标准以及证明文件认定由医疗部门颁发。
8. “交通中断”:是指在单线、双车道路段或双车道路段之一上无法行驶,无论事故发生在哪个路段或车站。中断时间服务时间是指从事故发生时(列车起火或爆炸从停车时起计算)至客货列车连续运行条件实际恢复时止。
客货列车恢复连续通行的时间以事故现场实际开通时间为准。
施工封锁路段发生冲突、脱轨的交通中断时间,从事故发生前原计划通车时间开始计算。
线路修复后如需试运行,则以试运行完成的时间作为线路开通时间。试运营后无法通车,需要继续改造的,以线路实际达到客货列车连续通行条件时开通。损坏的机车和车辆如果不将它们从线路上拆除,就不能作为线路开通并影响交通。
在电气化路段,使用救援起重机进行抢险救援时,需拆装接触网时,按实际中断时间扣除90分钟,以确定事故性质。如果接触线不传输电力,而是由蒸汽或柴油机车运行,则不扣除 90 分钟。
如果列车在站内可以通过其他线路并返回原主线进入该路段,则不计为休息。
9、“晚点列车”:指列车在该路段停靠;过往停靠在车站的火车;列车在始发站或经停站晚发车,超过地图规定或调度员指定的经停时间;火车停运、合并、预订。
10、“安全绩效”:指连续发生安全事故的天数。铁路局在运营中无特别严重、特大事故(责任);铁路分公司在运营中连续发生特大、特大、特大事故(责任)的天数。
11.“列车火灾”:是指造成机车、车辆(面积5平方米以上)损坏并影响使用(丧失基本功能)、或货物和货物的火灾。行李可能会被烧毁。
12. “列车爆炸”:指因爆炸而造成机车车辆设备损坏、墙板变形、车体变形或破洞等。
13、“中途接客车”:是指挂在旅客列车上,未达到中度破损及以上程度,不能行驶,必须中途还车的车辆(不包括始发站和终点站)。
发生火灾爆炸时,如果车辆损坏程度未达到中度损坏程度e级及以上且无人员伤亡,列车中断或晚点2小时以内且中途接车的,属于一般事故。
14.旅客列车碰撞、脱轨的后果,包括列车或者与其发生冲突的列车、机车、车辆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15.当同时发生两起以上事故时,最严重的事故按一次计算。每次发生设备故障,无论影响多少列列车,都只算一次。
16、“占用路段”:指(1)列车已进入该路段; (2)该路段已被已获得许可的列车占用(包括在许可时间内未取回的发车、跟踪调车凭证); (三)封锁路段(属于《技术规程》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4)有机车、机车车辆、高速车辆特快列车、重型轨道车和施工作业停留或滑入该路段。车辆。出发后进站的火车也被计算在内; (5)进出干线列车并开行区间道岔至支线; (六)已进入邻线且禁止在区间内相交的列车。
列车前端越过出口信号灯或警告标志时也被计算在内。
办理站界外调车手续后,如无取消手续、无拦车手续,则按调车程序将列车移出,本条亦适用。
17. “占用线路”:指机车、机车车辆、高速列车、重载轨道车辆停放的线路,或者被堵塞的线路。
列车前端进入站(进站)信号灯或站界标志时计算(经处理的列车除外)根据《技术规程》第265条的规定)。
18、“接近”:是指(1)接驳停止的列车时,从进站信号机至接收线路末端或出站信号机计算线路的有效长度。 (二)列车发出时,从列车前端起始至对应的到站信号或者站界标志的一段线路; (三)列车通过列车时,通过线路两端的进站信号灯或车站。地标之间的一段线。
“引道未准备好”:是指(1)引道道岔未转弯、转弯错误、临时拉动或旋转错误; (二)有轻型车辆(含挂车)、手推车以及其他可能造成脱轨的障碍物(不包括脱离道路的其他交通车辆); (三)相邻线路上超过规定的机车、机车车辆、机动车、重载轨道车辆(含挂车)警告牌; (四)违反同方向列车同时接发车、同方向列车同时接发车规定禁止办理相关手续的; (五)超限列车因操作不当进入非固定车道的列车(含超限货车列车)和旅客列车。
进出停靠或经过的列车、列车前端进站(进站)信号或站界标志、发出的列车发车均计入其中。
设有进站信号灯的车站,分段进出列车时,按分段计算。如果每个段都出现问题,则每个段都被视为险些发生。如果一次准备好整条通道,则计为一次进近,如果发生险失,则计为一次。
如果由于不正确的信号联锁条件或r的非法操作相关人员,信号灯错误升级显示信号或者强行开启信号,导致列车晚点或者列车按照错误显示信号运行,虽然没有造成任何后果,均视为危险事故。
车站正在施工和维护的线路上,施工机械、台车、道路材料未及时撤出线路,被列车刮、撞、翻,造成危险事故。列车因非刮、撞、翻而停车时,属于一般事故A16项。
19、“未过封锁或错发列车”:是指未与邻近车站、线路车站、车辆段办理封锁手续,或者办理封锁的路段未办理封锁手续。与列车运行的路段不一致。火车的计算时间为列车前端越过出口信号灯(包括线路经过的信号灯)或超出警告信号。对于旅客列车,即使受阻区间与列车运行区间一致,也适用本条款。
未办妥站界手续而调车出站时,适用本条规定。
二十、“列车接近信号或者道口警告标志”:是指列车前端任何部位越过固定信号所显示的停止信号;停止的列车越过到站线末端时的警告标志或警示标志,计算线路的有效长度。在线路脱轨器(指用于分离列车的脱轨器)上滚动时也很重要。两线路段反方向运行,列车越过站界线,引发危险事故。
当信号自动关闭或灯光暂时关闭时制动距离内熄火,进场联锁条件未解除,列车冲入信号,会发生一般事故B6或B7项。在制动距离内,如果信号显示暂时改变,由于误触、误操作或维修设备而导致信号灯暂时关闭或灯光暂时关闭,导致列车驶入信号灯,无论联锁条件是否成立解锁后,将被归类为危险事故。
21、“机车、车辆滑入区间、车站”:指机车、车辆、动车、重轨车辆(含挂车)随来电信号或站界滑入车站标记作为边界。从区间或溜进车站。停留在支线内、溜至主线并跨越警戒线的车辆也适用本条。当机车和v车辆在其他线路上溜走,后果将被确定。
22.“列车内机车、车辆制动梁或者下拉杆脱落”:是指制动梁或者下拉杆在轨道面或者地面上脱落。列车从始发站出发并经停中间站后,出现或发现机车、机车车辆、动车的情况均予以统计。
23、《火车在“与轻型车辆、电车、道路材料、工程机械相撞”一节中发生碰撞:考虑刮擦、碰撞或翻滚。
《道路材料》 ”:指钢轨、枕木、道口铺板等。
“工程机械”:指起轨器、弯轨器、碰轨器、轨缝调节器、拨轨器等。
24.“机车、机车车辆、动车、重型有轨车断轴”:机车、机车车辆、机动车辆或重型有轨车断轴计算离开该路段或离开固定停车位后。列车内的车辆在运行、停留或出发、到站检查或发现断轴时均予以统计。
“动车及重载轨道车”包括挂车。< /p>
25.“关角门送出列车”:列车前端经过出口信号或警报 26.“列车运行过程中,行车设备被坠落货物划伤或损坏”:如果货物坠落、货物装载加固不良、篷布绳索松动、门打开、脱落,造成行驶设备损坏或人员伤亡的,均视为本次事故。
责任分工:货物不良装车加固或篷布盖绑扎不良,由装车站负责;货检站未按要求进行检验处理的,由列车货检站负责;当运行指挥未进行检查和
27.“挤道岔”:指车轮挤过或挤压道岔。
28.“挤道岔”:指车轮挤过道岔或挤压道岔。 “列车误处理、未及时处理信号而停车”:是指(一)列车因未及时处理信号、忘记处理、处理错误信号而在站外、站内停车的; (二)禁止同时接站列车或者不允许列车同时进站,造成两列列车错停站外的; (三)接接列车人员未及时打手势或者错误打手势导致列车停车时。
29、“行车凭证处理错误或列车发车晚点”:意思是已与邻近车站办理了堵车手续,但行车凭证不交、交错了,不取n、错取、漏填或填错;在自动、半自动闭塞路段,出(入口)信号未开启或列车晚点。
驾驶证交给司机或运行售票员显示发车信号后(火车直接从车站发车时,发车信号是由发车员打手势后),如发现行车凭证有误,也是以错误的行车凭证启动列车。
所填写的行车凭证填写错误或遗漏填写电话记录号码、日期、车次、区间、地点时,列车发车。发生事故,其他项目缺失或填写错误,不会发生交通事故。
自动闭塞或半自动闭塞路段未开通出(入口)信号。列车启动后,发现已停稳且未越过信号灯或通行时超过报警信号,属于一般事故。如果越过停止信号或信号显示的警告信号,则算作列车进入信号或越过警告信号的危险事故。
责任分工:未开放出口时站(进)站信号启动,停站列车启动,司机主要负责;如果司机发现火车还没有开动,则由车站负责。过往列车司机未能及时送车,现在主要责任在司机;如果司机及时发现并停车,责任在车站。车站发现错误并纠正,因此列车没有晚点,没有发生事故。
30、“调车作业中碰撞脱轨装置或保护信号”:“脱轨装置”是指固定式脱轨装置和移动式脱轨装置。 “保护信号”参见fixed 用于保护施工、装卸、车辆维修作业的信号或移动信号。
机车或车辆撞上或翻过脱轨器或保护信号灯时才算数。对于有停车信号的车辆,算作撞到车钩。
31、“列车脱离”:包括车钩缓冲装置损坏。
气孔等铸造缺陷是制造单位。
列车编组或抛拉作业后未确认连接状态,或因车钩功能不良导致车钩分离的,适用本条规定。
二号耦合器的强度确实不够。如果损坏、分离,不会造成交通事故。
32.“不正确操作和使用驱动设备,延误列车”:是指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和使用方法,造成机车、车辆等驱动设备损坏,延误列车运行的行为。艾因斯。
33.“机车故障延误列车”:是指机车离开区段(包括返程区段)后,因故障(包括更换或返程机车)而延误的列车。
车站处理机车故障时,从列车到站到车站接到报修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不予考虑以免延误火车,不会造成事故。但是,每个摩托车交通路段仅允许一次。由于机车故障,在机车段或折返段(点)更换机车,不会延误列车或造成事故。
如果调车机车在车站发生故障,那不是事故。
34、“车辆故障延误列车”:旅客列车在中途站(含有列车检查作业的车站)弃车,无论列车是否n 延误,将被责任单位视为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事故: (一)列车在需要进行列车检修作业的车站处理车辆故障、烧轴的; (二)列车在车站调车作业时处理软管故障或者软管折断的; (三)因车辆故障造成列车损坏 发生故障时,列车将被倾倒在无列车检查作业的车站,停车时间不得超过计划停车时间。
同一车辆在某一路段或车站内连续烧轴时,仅统计一次。如果列车经车检人员处理后再次烧轴,或者未经车检人员处理而将列车放入另一列列车中,则按另一列列车计算。当同一区段或车站的两辆或多辆列车发生烧轴或其他故障时,最严重的算作1次。如果另一辆车在其他路段或车站出现烧轴或其他故障,则将被计为另一辆车。
职责分工:凡在铁道部规定的列车检验、检验范围内或定期检验期满(超过允许延期日期)的列车出现故障,造成事故的,确定列车检验责任;定期检查的,在期限内(含允许延期日期)内,因维修或材料质量不良以及在规定的检查范围之外造成的事故,将列为定期检查责任。
到站检验或检验合格后发车的车辆,70Km内发生滑动轴承烧轴或过热事故,列列列车检验责任;如果超过70Km,r将列出定期检查责任。对于逾期定期检验(超过允许延期日期)的车辆,无论行驶距离多远,如发生烧轴、高温等事故,均将列入列车检验责任。定期检验后首次使用的车辆(不包括未检验、未修油已被自卸车卸过的车辆),无论行驶距离多远,如发生烧轴、热烫事故,定期检验责任均由责任人承担。列出。
对于提前进行车轴检查的车辆,保修期将延长至厂、段、辅助保养期满。延长期间发生烧轴事故且属于定期检查责任的,先修单位仍将承担责任。 。
“70Km”是指从t的出(入口)信号开始的时间列车检查站发出的列车线路(无信号时为警告信号)至事故车辆前端停车处。 (出轨时到出轨点的距离)。
因红外轴温检测系统工作人员违规违纪;检测设备制造、维护质量差;管理不善等原因,错过烧轴或预报后未及时停车,导致卡车热轴。一旦发生事故,红外轴温检测系统或相关部门将承担责任。
在红外轴温检测站(处理站)搬运或拆除燃烧车轴车辆时,不会发生事故(旅客列车中的客车和定期检验后首次使用的车辆除外) ,但治疗后,应保证整个截面不再烧轴。
当装有滚动轴承的车辆出现轴烧伤时,将根据具体原因分析确定其责任。
“定期检验后首次使用的车辆”是指定期检验后从空车出厂(段)到装卸的全过程。
因货物超载或装载不平衡,造成车辆烧轴或发热事故,可根据具体情况列出装货站或工作站的责任。
35、“线路、桥梁、隧道设备缺陷造成列车晚点”:当钢轨疲劳或材质不良(包括焊缝)断裂而造成列车晚点时,如果不是漏检,将归类为公共工程部门的其他事故。
当公共工程部门提前发现铁轨发生故障时破损(包括道岔及连接附件)或钢轨凸出,列车在车站滞留时间不超过1小时,列车在区间停留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不考虑延误列车理论,无事故。
36、“水害、山体滑坡、落石延误列车”:如果人力能够提前预防和纠正问题,但未能纠正,导致列车停在路段或车站,属于公共工程部门责任的事故。如果公共工程提前发现水灾、山体滑坡、落石等情况,并停止列车,但机车或车辆没有损坏或脱轨,则不属于事故。如遇大雪,线路情况不明,采取停车措施,但查明情况后列车继续运行,不会发生事故。
37.""如果火车延误动车组或重型轨道车故障”:如果动车组或重型轨道车故障不影响其他列车,则不会发生事故。
38.“A列车将因信号或通信设备故障而晚点”:动车组或重载轨道车的任何故障都会导致列车晚点。
当通信和无线列车调度设备发生故障且延误列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报告:
(一)电气检修人员违规操作,造成信号、通讯设备故障造成列车延误的。
(2)信号、通信设备维护不善,造成列车故障,列车晚点。事故由电力部门负责。
(2)信号、通信设备维护不善,造成列车误点。 p>
(3)电气人员发现电气设备当缺陷危及行车安全时,应积极修复。不能立即修复的,应在《行驶装备检验登记册》上登记并停止使用。若强行使用应停止的设备,造成列车延误的,由使用单位承担责任。事故。
(四)信号设备内安装的电子元器件分散安装,整机未经测试或者超出周期使用,发生故障导致列车延误的,事故责任由电力部门负责。
(五)由于不可避免的雷击损坏以及无法检查或发现的电气设备缺陷(如地下电缆断裂、车内断线等)导致列车晚点时
(6)自安装使用本公司生产的产品时起,电气部门其他人员不得发生事故。厂家,在厂家保修期内,如出现质量故障而延误列车,厂家将承担责任;超过厂家保修期的,将追究厂家责任。属于服务部门责任的事故。
39、“供电、供水设备故障延误列车”:因非公路供电临时停电,事故不包括在内。
40、“施工、维护、清洁“设备延误列车”: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施工时间,应提前通知车站乘务员和列车调度员,并在列车调度员后通知承认(下发调度令)列车晚点,不考虑事故。
施工、维修、清洁设备人员未能及时撤离,导致列车停车的,视为责任到此条款。
41.“T“值班、值班人员违反劳动纪律、工作纪律,延误列车”:列车运行时不按规定人数值班的机车乘务员、运营列车车长、旅客运输乘务员,无论列车是否晚点,按本项处理;机车乘务员因过度劳累,因调度员指挥造成列车晚点的,按本项处理。
42、车站预留列车发生火灾、爆炸时,不会发生交通事故。
43、“滥用紧急制动阀延误列车”:指违反规定的行为。 《技术规程》第253条规定了紧急制动阀的使用。
44、“起步、行驶、擅自停车、错行或者在区段登机、着陆站越错道” ":
“未经授权的离境”是指车站发车人员未确认发车信号、运行列车员未收到发车人员发车指令信号、车站发车人员未确认运行列车员发车信号时盲目中继信号擅自打手势或者违规直接启动列车的。
“擅自驾驶”是指驾驶员未收到发车员或者运营列车长的出发信号而驾驶的。
“擅自停车”是指在正常情况下不应停车的情况下停车。
“误通”是指本应停车但误通的列车(列车调度员根据列车运行情况临时调整变更通行的列车除外)。如果驾驶员或者营运车辆指挥员发现并采取措施制止车辆e 未通过出(入口)信号灯或者警告信号灯的,不认定为事故。当司机按照信号显示进入路段时,火车站对事故负责。在该路段登机着陆站错路通过,事故因维修人员失误造成。
附件3:机车车辆大中损坏范围
1.机车大损坏范围
1.蒸汽机车
以下情况 必须拆卸和修理其中一个部件时:
锅炉、框架、汽缸(水罐车按卡车处理)。
2.柴油机车
(1)下列项目之一必须检修时:
柴油机、转向架。
(2)车身、大梁按货车有关规定处理。
3.电力机车
(1)有下列项目之一必须检修时:
<主变压器、转向架。(2)车身、大梁按货车有关规定处理。
2. 机车破损范围
1. 蒸汽机车
当必须更换下列零件之一时:
轮组、滑板支架(招标卡车被视为卡车)。
2.内燃机车
(1)下列项目之一必须检修时:
牵引电动机三台、轮组、主发电机、液力传动装置。
(2)转向架、车体、横梁按货车有关规定处理。
三、电力机车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检修时:
牵引电机及轮对三台。
(2)转向架、车体、横梁按货车有关规定处理。
3.公交车报废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
1.外墙、屋顶必须e完全拆卸,铁柱最多需要更换2/3。
2、中心梁需要拆卸更换。
3.中梁、边梁垂直弯曲200mm以上,水平弯曲100mm以上。
4.两侧梁损坏或一侧梁和两端梁损坏。
5.底架扭曲,底架1m范围内倾斜度超过70mm或整个底架超过300mm。
6、火灾事故后底盘车架严重损坏或严重变形,以及老旧杂项客车腐蚀损坏严重、经鉴定无修复价值。
四.车辆损坏范围
损坏程度达到下列条件之一时:
1、中梁、边梁、端梁、枕梁中任意一个弯曲总数或损坏为两个(中心梁的每一侧各一个)。
2、两根牵引梁断了,或者断了e 折断且上述横梁之一弯曲或损坏(贯通式中心梁牵引部分算中心梁,非贯通式无中心梁算牵引梁计算)。
3、车体(底盘以上部分,下同)损坏或变形(不含地板),敞车面积达到50%,棚车面积其中,冷藏车、油罐车和守车达到30%。计算因火灾或爆炸损坏的车身面积时,包括地板。 0.8m以下的低边车、平车火灾或爆炸损坏可达90%的面积(包括端部、侧板和地板)。
4.客车、机械冷藏车、发电车车体损坏,车棚椽子、侧梁、侧柱、车顶中梁、车棚内角柱、端柱均需修复。 。
5.当任何机械制冷充电车、发电车、柴油机、发电机损坏,需要检修。
6、客车、发电车因火灾、爆炸造成内部烧伤,需要修复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包括顶部、端部、侧面、地板、门板、隔断)面板)。
5. 车辆损坏范围
损坏程度达到下列条件之一时:
1. 中梁、侧梁、端梁和枕梁其中一根弯曲或折断。
2、其中一根牵引光束坏了(牵引光束的定义与大破相同)。
3、车体损坏变形(不含地板),敞车面积达到25%,棚车、冷藏车、油罐车、守车面积达到15%。计算因火灾或爆炸损坏的车身面积时,包括地板。下列低边车、平板车着火或爆炸过火区域w 0.8m可达50%(包括端板、侧板、地板)。
4.如果转向架的侧架、摇枕、平衡梁或轮对损坏,则需要更换其中任何一个。
5.机械冷藏车、发电车的冰箱、柴油机、发电机损坏,需要维修。
6、因火灾、爆炸损坏的客车、发电车内部面积达到10平方米(包括顶部、端部、侧面、地板、门板)和隔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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