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旅游扶贫政策文件(国家旅游扶贫政策)
结合乡村历史文化、地理位置和特色资源,运用旅游资源评价体系对乡村进行综合评价,确定乡村旅游模式,最终规划设计乡村旅游产品,借助地理优势和地方特色,开发乡村体验产品,充分调动游客吃、住、行、游、购、娱。
资源特色型能够以独特的资源吸引游客,让他们体验到别处找不到的感受。
产业型依托农旅协调发展,通过农业观光、休闲、度假、体验等功能带动农副产品加工和餐饮服务。
2.国家旅游扶贫政策有哪些?1.国务院“S《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
乡村旅游提升规划,打开旅游消费空间,让乡村旅游变得更加触手可及,成为“5+2”生活方式的重要载体同时提出坚持乡村旅游个性化、特色化发展方向,完善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配套设施,开展百万乡村旅游创客行动,大力推进乡村旅游扶贫。
2、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促进休闲农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提到要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休闲产品,推广休闲农业农业、文化、科技、生态、旅游融合发展,提高农产品附加值。保护农业文化遗产、古村落、古民居,发展有文化内涵的休闲村落。这些为乡村休闲旅游提供了明确的方向。
3.国家旅游扶贫政策那么旅游扶贫对当地有什么影响呢?
1.可促进当地基础设施完善
在旅游扶贫方面,农村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是我国扶贫的重要环节。各地旅游扶贫规划基本上都强调,在旅游扶贫中要不断加强相关旅游配套设施的完善。
基础配套主要包括当地道路交通、环境卫生、住宿餐饮、购物服务等方面的硬件配套服务,以及相应的配套服务。信息服务、医疗服务等。
这样,当地居民的居住环境和条件将得到极大改善,生活更加便捷舒适。
2、带动当地其他产业发展
旅游扶贫可以通过推动“旅游+”带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帮助贫困群众实现“扶贫到家门口”。
比如,可以通过旅游扶贫带动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加工。比如可以开设果蔬采摘园、农产品加工体验基地等,吸引游客的消费体验,也带动当地旅游业。发展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
3、能够解决当地贫困户及其他农村居民的就业问题
扶贫开发旅游业的发展不仅带来了游客,还带来了许多创业人才和就业岗位。这对于贫困户和当地只能靠务农为生的农村居民来说无疑是个好消息,因为这意味着他们可以在家找到工作,增加家庭收入,让生活过得更好。
可以说,通过乡村旅游的发展,可以让更多的贫困群众成为旅游发展的参与者和受益者,绿水青山可以为山区农民带来源源不断的经济收入。通过鼓励开办农家饭馆、农家宾馆,发展特色小吃、特色工艺品,让贫困户变商人,真正解决群众增收问题。
此外,旅游扶贫也必然加速当地电商产业的发展。不仅会提高销量当地农产品的渠道拓宽了,当地居民的生活也将更加“互联网化”,购物消费也将更加便捷。 。
但有一点值得注意,那就是当地生态环境的保护。旅游扶贫虽然也强调保护当地生态,但实际落实情况却并不乐观。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因此,旅游扶贫才能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4.旅游扶贫政策乡村景观规划是关注乡村经济发展、提升乡村旅游水平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乡村旅游起步较晚,尚处于导入期向成长期的过渡期。河南现代农业设计有限公司专家表示:乡村旅游发展迅速,农业观光园、农家乐、采摘节等多种形式的乡村旅游也丰富多彩。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总体而言,乡村旅游仍然是一个新生事物,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由于不少设计院经验不足,规划设计过程中容易出现景观功能不完善、形象质量不高、生态环境破坏或同质化等影响乡村旅游发展的问题。
5.国家旅游局旅游扶贫文件(一)编制乡村旅游扶贫实施方案。制定并提供项目建设推进方案、业务引进、运营模式、品牌营销、人才培训、技术指导等一站式服务,打造高品质乡村旅游。鼓励专业志愿者、艺术科技工作者入住别墅ges提供协助并参与乡村景观设计、乡村规划和建筑设计。便头来
(二)改善乡村旅游基础设施条件。优先将重点村纳入美丽乡村建设“千村整治、百村示范”工程。按照“布局优美、环境优美、建筑优美、生活美好”的要求,重点实施裸房改造、垃圾处理、污水处理、村道硬化、村庄绿化,维护村容村貌。保留了村庄的原始面貌和乡土气息。来边头条
(三)培育发展乡村旅游特色产业。引导村集体、村民、外商投资开发农业旅游、文化体验、民俗农庄、科普教育、乡村度假、休闲体育、及特色餐饮。乡村旅游产品。今日头条来变
(四)加强乡村旅游人才培养。就业公共服务机构直接组织职业培训,或购买服务委托有条件的普通本科院校、职业院校,培训乡村旅游领军人才和致富经营者,对重点村的农民进行经营管理、吃住等。服务、接待礼仪、传统技艺、导游讲解、文艺表演、旅游产品设计、营销等技能培训。来边头条
(五)加强乡村旅游宣传推广。旅游部门会同宣传部门,以形象品牌为核心,通过旅游节庆、媒体专栏等多种方式,开展“美丽乡村旅游”等重点村品牌创建活动。来边头条
6.国家旅游扶贫政策文件促进各经济体共同发展,缓解贫富差距过大问题
7。国家旅游扶贫政策是什么关于“乡村旅游发展背景问题解答”
国家历来大力倡导发展乡村经济、乡村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并通过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财政贴息、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支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发展,开展“一村一品”示范,帮助贫困群众脱贫走上致富之路。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一村一品”和乡村旅游取得了较大成效。例如,在中国的下党乡,贫困户已基本脱贫。几年内发展乡村旅游。其“一村一品”产品——寿宁高山茶,荣获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不花一分钱,广告已经上央视了。可见,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现在是发展“一村一品”和乡村旅游的最佳时机。
靠近市区、县城的村庄有着得天独厚的地理条件,即天时、地利、人和,乡村旅游产业蓬勃发展。远离县城的偏远山区旅游业发展难度较大。由于这些地区的医学教育等条件跟不上,人员仍在流失。村里只剩下老人和留守儿童。有能力的人不愿意留在农村发展。 “一村一品”根本无法实施。由于路途遥远,交通不便,特色旅游无法发展,经济依然低迷。
8. 2020年国家旅游扶贫政策1.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的政策布局
近10年来对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进行具体部署的中央文件主要有两份:一是2009年的《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指导意见》文化和国家旅游局关于推动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的意见》;另一份是2017年《国家发改委“十三五”文化旅游提升工程实施方案》。近10年出台的涉及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的政策文件,除2012年外,每年都有相关政策。
2.旅游有“热点”,关键在于“文化”
1.文旅融合的核心理念:“旅游是载体,文化是灵魂”。这是近10年来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政策的核心理念和思路。打造旅游品牌,创新旅游产品,培育旅游消费热点,大力发展乡村旅游、红色旅游、养老旅游等,都涉及质量、品牌、消费、特色、个性化等旅游发展创新领域,差异化等,这一核心理念贯穿其中,并分别提出了构建内容。当然,这里的“文化”是创造性转化和创新发展。“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不仅仅指文化资源。
2.推动旅游与文化融合发展。培育文物保护和利用的设施和做法单位、博物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以活动为支撑的体验旅游、游学及传统乡村休闲旅游。支持旅游与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数字文化产业融合。发展文化演艺旅游,推动旅游实景演出发展,打造传统节庆旅游品牌。弘扬“多彩民族”“文化旅游示范区建设重点建设一批民族特色村镇。(《旅游发展十三五规划》”)
3.培育新旅游者文化旅游消费热点
1.大平台带动旅游消费。以大型国际展览、重要文化活动、体育赛事为平台,培育旅游消费新热点。(《国务院意见》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国发[2009]41号)
2.扩大旅游购物消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培育体现地方特色的旅游产品品牌。传承和弘扬老字号。大力发展地方特色商业街区,鼓励特色餐饮、主题酒店发展。 (《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
3.积极培育国际消费市场。依托中心城市和重要旅游目的地,培育全球旅游消费者国际消费中心。鼓励有条件的城市运用市场手段,通过购物节、旅游节、影视节、动漫节、读书季、时装周等提高各类国际文体会展活动质量和水平,鼓励与周边合作国家(地区)共同开发国际旅游线路,带动文化、娱乐、旅游、体育消费。 (《国务院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66号)
4.提升文化旅游产品品质
1.旅游演艺。鼓励专业艺术团体与重点旅游目的地合作,打造特色鲜明、艺术水准较高的专题演出。 (《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
2.节庆和会展旅游。充分发挥具有地方和民族特色的传统节日的品牌效应,组织群众参与性较强的文化旅游活动。 (同上。)
3.文化和文物旅游。科学使用传统村落、文物古迹、博物馆、纪念馆等在博物馆、美术馆、美术馆、世界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厅等文化场所开展文化旅游。 (同上)
4.文化体验旅游。推动戏剧、演艺、游艺、动漫等产业与旅游业融合发展,开展文化体验旅游。 (同上)
5.娱乐产业。推广“景区+游乐”、“景区+剧场”、“景区+演艺”等景区娱乐模式。支持高新技术旅游娱乐企业发展。有序引进国际主题游乐品牌,推动本土主题游乐企业集团化、国际化发展。完善主题公园旅游功能,打造一批品牌主题公园方舟特色鲜明、品质优良、信誉良好。 (《旅游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5.建设文化旅游新功能区
1.培育跨区域特色旅游功能区。依托跨区域自然景观和齐全的区域文化单元,培育一批跨区域特色旅游功能区(共20个),打造特色鲜明、品牌突出的区域旅游发展增长极。 (《旅游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2.打造国家品质旅游带。重点建设丝绸之路旅游带、长江国际黄金旅游带、黄河中华文明旅游带、长城生态文化旅游带、京杭运河文化旅游带、长征红色记忆旅游带、海上丝绸之路旅游带、青藏铁路头形成藏羌文化旅游带、茶马古道生态文化旅游带等10条国家级精品旅游带。 (《旅游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6.红色旅游是文旅融合的重要形式
1.充分发挥红色旅游的独特作用。全面实施红色旅游“十二五”规划;完善和创新红色旅游宣传展示方式。大力推进红色文化精品创作。 (《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旅发[2011]61号)
2.红色景区考察团。鼓励各地依托红色旅游景区开展考察旅游。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
三、实施红色旅游发展工程,完善国家红色旅游经典景区体系,着力凸显红色旅游的教育功能,积极发挥红色旅游的教育功能。发挥红色旅游在脱贫攻坚中的作用。(《旅游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四、红色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建设一批国家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力争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完善配套服务设施,加强区域资源整合和产业整合,更好满足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功能。(《关于印发“十一五”期间文化旅游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三五”期间发改社[2017]245号)
7.乡村旅游的特点是文化旅游
1.坚持个性化、个性化特色乡村旅游发展方向。立足当地资源特点和生态环境优势,突出乡村生活生产生态特征,深入挖掘乡村文化内涵,开发建设形式多样、特色鲜明、个性突出的乡村旅游产品,举办具有地方特色的节庆活动。 。注重民族村落、古村镇保护,建设一批具有历史特色、地域特色、民族特色的特色景观旅游村镇,让游客看得见山水、记乡愁、留住乡愁。怀旧之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
2.开展百万乡村旅游创客行动。通过加强政策引导和专业培训,三年内引导支持100万返乡农民工、大学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乡村旅游创业。鼓励文化、艺术、科技领域人才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和行业影响力,到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创业创业。到2017年,全国建成一批乡村旅游创客示范基地,形成一批高水平文化艺术旅游创业就业村。 (同上)
3.实施精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项目。建设一批设施齐全、功能多样的休闲观光公园、森林家园、康养基地、乡村民宿、特色小镇。发展农村共享经济、创意农业、特色文化产业。 (《中央意见》中共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通知》)
八、旅游工艺品(纪念品)创意设计
1、推行中国旅游商品品牌注重旅游纪念品创意设计,提升文化内涵和附加值,推出一系列中国特色旅游产品,鼓励优质特色旅游产品进入各大港口、机场、码头等旅游购物区以及城市大型商场、超市,支持在线旅游产品销售。适当增设口岸入境免税店。(《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 】62号)
二、丰富提升特色旅游产品。扎实推进旅游产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市场主体开发旅游产品。丰富旅游纪念品,丰富旅游产品类型,增强对游客的吸引力。培育一批旅游产品研发、生产、销售龙头企业,加大老字号旅游产品、民族旅游产品推广力度。 (同上)
3.实施中华传统工艺振兴计划。深入挖掘历史文化、地域特色文化、民族民俗文化、传统农耕文化等,提高传统工艺产品品质和旅游产品文化含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
9.文化旅游扶贫
1.乡村旅游扶贫。加大乡村旅游扶贫重点村规划指导、专业培训和宣传推介力度组织开展乡村旅游乡村旅游规划扶贫公益活动,对建档立卡贫困村实行全村帮扶。 2015年,我们在560个建档立卡贫困村开展乡村旅游扶贫试点工作。到2020年,每年通过乡村旅游实现200万农村贫困人口脱贫致富;支持6000个旅游扶贫重点村发展乡村旅游,每个重点村实现年乡村旅游经营收入100万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
2.红色旅游扶贫。充分挖掘革命老区红色文化内涵,利用革命历史文物资源,发挥红色旅游的重要作用,促进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城市文化,带动贫困地区稳步脱贫。 (文化部《“十三五”文化扶贫实施方案》)
3.非遗旅游产品扶贫。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优势开发文化旅游产品。传统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要通过生产性保护方式合理利用,为旅游文化产业发展注入新鲜元素。对于传统演艺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方面注重原汁原味的展示,另一方面通过编排,使其成为具有当地民族特色和市场效益的文化旅游节目。依托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独特的文化生态资源,积极发展文化生态保护试验区。文化观光游、文化体验游、文化休闲游等多种旅游活动形式。
4.特色文化产业扶贫。加快藏羌彝族文化产业走廊建设,培育民族文化产品和品牌,促进文化产业与旅游融合发展。 (《“十三五”时期文化扶贫实施方案》)
9.国家支持旅游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2013年4月25日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旅游者
第三章旅游策划与推广
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章8 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法为了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境外举办的旅游、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旅游活动,均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旅游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应当体现公益性。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宣传活动,对为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区域垄断。旅游经营者应诚信经营、竞争公平、承担社会责任,为游客提供安全、健康、卫生、便捷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综合协调旅游业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协调本行政区域旅游业的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依法设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强制交易。
旅游者有权了解旅游产品的真实状况和他们购买的服务。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受到尊重。
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折扣。
第十二条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有权请求帮助和保护。
游客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第十三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文明旅游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
第十五条 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如实告知旅游经营者与旅游活动有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游客关注国家针对重大突发事件临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措施,必须落实综合性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
游客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不配合国家临时限制旅游活动、安全生产措施的游客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出境旅游者不得非法滞留,跟团外出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游客不得在境内非法停留,跟团入境的游客不得擅自分团、离团。
第三章旅游规划与推广
第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市、县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利用跨行政区域且适合综合利用的旅游资源,由上级人民政府编制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八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等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制定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形象宣传、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等。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提出特殊要求。
第十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文物和人力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和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需求。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考虑旅游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自然资源的旅游利用,文物等人力资源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区域完整性、文化代表性和资源的区域特殊性,并考虑到保护军事设施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推动旅游休闲体系建设,采取促进区域旅游合作的措施,鼓励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开发,促进旅游与工、农、商、文、卫融合发展、体育、科教等领域,支持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旅游产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宣传。
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提升战略。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协调、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介活动,建立旅游形象宣传片。建立旅游机构和网络,开展国际旅游合作与交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组织当地的旅游形象宣传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咨询平台,免费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景点、线路、交通等信息。 、天气、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的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游客聚集场所设立旅游咨询中心,在风景名胜区和通往主要风景名胜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导标志。
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旅游资源丰富的县级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旅游客运专线或旅游中转站,为本市及周边地区旅游者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旅游职业教育培训发展,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第四章旅游管理
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收、组织、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批准:旅游主管部门依法取得许可并进行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经营设施;
< p>(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导游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国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旅游服务质量押金,用于补偿旅游者权益损害以及在旅游者人身安全遇到危险时垫付紧急救助费用。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发布吸引、组织游客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nda或误导游客。
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欺骗游客,并通过安排购物、加购旅游项目等方式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游客不得指定特定购物场所,不得额外安排付费旅游项目。但经双方同意或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违反规定的前两款规定,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在旅行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办理退货并预付回程费用,或者退还另行支付的旅游项目费用。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组织团体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体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第三十七条 经导游资格考试合格、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有关旅游行业组织登记的,可以申领导游证。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
旅行社临时聘请导游为游客提供服务的,应当向导游支付导游费足额缴纳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体旅游提供服务时,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取得导游证的人员,具有相应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
第四十条 导游、领队必须由旅行社指定,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得私自从事导游、陪同业务。
第四十一条导游、领队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游客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并进行旅游文明宣传和讲解。游客行为规范引导游客健康文明出行,制止游客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游客索要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游客购物或者参加额外付费的活动。旅游项目。
第四十二条风景名胜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p>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和系统,经安全风险评估,符合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 p>(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以及景区内旅游景点、交通等单独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价格严格控制增量。拟收费、加价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游客、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风景名胜区不得增加附加收费项目,变相提高价格;新增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公益性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双重免费开放。
第四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应当在显着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单独收费项目价格、团体收费价格。景区门票涨价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不同景区门票或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点门票一起出售的,合并价格不得高于单个门票价格之和,游客有权选择购买任何单个物品。票。
景区核心旅游项目因故暂时不对游客开放或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予以公告,并相应降低费用。
第四十五条风景名胜区接待游客不得超过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批准的最大承载能力。风景名胜区应当公布经批准的最大承载能力景区主管部门制定并实施游客流量控制方案,可以采用门票预订等方式控制景区接待游客数量。
游客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分流、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六条城乡居民依法利用自己的住所或者其他条件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中央政府。
第四十七条 经营高海拔、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证。化。
第四十八条 通过互联网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站首页显着位置标明营业执照信息。
网站发布旅游经营信息应当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第五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经营产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如果旅游经营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应质量等级的名称和标志。
第五十一条旅游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行贿或者收受贿赂。
第五十二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十三条 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在车辆显着位置设置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志,并对经营者进行公示。放在车厢显眼的位置。第五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住宿经营者将部分经营项目、场地转让给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的, 观光, 娱乐旅游交通运输等,实际经营者对其经营活动给旅游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境旅游,发现旅游者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并处旅游主管部门及时通报。或者是我国驻外机构的报道。
第五十六条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的经营者实行责任保险制度。 。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五十七条旅行社组织、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第五十八条 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以下内容:
(1)旅行社和游客的基本信息;
(2)旅游行程安排;
(3 )旅游团最低人数;
(4)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及标准;
(5)具体游览内容和时间,娱乐等项目;
(6)自由活动安排;
(7)差旅费及付款期限及方式;
(8)违约责任合同的内容和争议的解决方式;
(九)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旅行社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时,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的内容。
第五十九条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是套餐旅游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维尔合同。
第六十条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跟团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签订跟团旅游合同的,应当在跟团旅游中载明委托机构及代理机构的基本信息。合同。
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提供跟团旅游服务。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当地旅行社办理的,应当载明当地旅行社的基本信息。包价旅行合同。
安排导游为游客提供服务的,导游服务费应当在跟团旅游合同中载明。
第六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提醒参加团体旅游的游客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十二条旅行社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时,应当告知旅游者下列事项:
(一)旅游者不适宜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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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三)旅行社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减轻责任;
(四)旅游者应当注意的事项:旅游目的地的有关法律、法规、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不适宜进行的活动等。依照中国法律等规定参加;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在履行跟团旅游合同过程中,遇到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还应当告知旅游者。
第六十三条旅行社招揽旅游者组团旅游,因参团人数未达到约定人数而无法外出的,组团社可以终止合同。但必须通知游客国内旅行至少提前 7 天,出境旅行至少提前 30 天。
团队因未达到约定人数而无法外出的,经旅游者书面同意,组团社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负责,委托旅行社对组团社负责。如果旅游者不同意,合同可以终止。
因未达到约定参团人数而终止合同的,组团机构应将已收取的全部费用退还给游客。
第六十四条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无正当理由旅行社不得拒绝。因此,将承担增加的成本e 由旅行社提供。和第三方。
第六十五条 旅游者在旅游行程结束前解除合同的,组团机构应当将余款扣除必要费用后退还给旅游者。
第六十六条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危害健康的疾病以及其他游客的安全。安全;
(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拒不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三)从事违法或者违背社会秩序的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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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不听劝阻且无力制止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因本条规定的情况而终止合同前项规定,旅游组团机构扣除必要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协助人员经合理谨慎仍无法避免的事件影响旅行行程的,适用下列情形: (一)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解除合同。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向旅游者说明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终止的,组团机构在扣除已向当地旅行社支付的不可退还费用后,将余额退还给游客。或履行助理;若合同变更,相应增加的费用由游客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给游客。
(三)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摊。
(四)游客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将由游客自行承担;增加的回程费用将由旅行社和游客共同分摊。
第六十八条 旅行行程中合同终止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履约助理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返程费用ses由旅行社承担。
第六十九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
经游客同意,旅行社将跟团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当地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旅行社的,应当与当地旅行社签订书面委托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和权利。有义务向旅游经营者提供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副本,并向旅游经营者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的费用。旅行社应当按照跟团旅游合同、委托合同的规定提供服务。
第七十条旅行社不履行跟团旅游合同义务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与约定不符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造成损失的,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有履行资格,但不顾旅游者的要求,拒不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不少于1元的赔偿金。时间但不超过旅费的三倍。
因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跟团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游客自行安排活动时,如果旅行社未能履行其安全提示和救援义务,对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一条 因当地代理人、演出助理原因造成违约的,由组团机构承担责任;组团机构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当地代理人或者演出助理追偿。
因当地旅行社及履约助理的原因,造成游客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游客可以要求旅行社及履约助理承担赔偿责任,由旅行社及履约助理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目的地旅行社和履约助理寻求赔偿。但如果因公共交通的过失导致游客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十二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表演助理、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与旅游者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旅游者要求改变旅游行程的,增加的费用应当承担由游客。减少的费用将退还给旅客。
第七十四条旅行社接受旅游者委托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活动的,代其办理其他旅游服务,并收取代理费用的,应当亲自办理委托事项。旅行社因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接受游客委托提供旅游行程设计、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应当保证设计合理可行、信息及时准确。
第七十五条 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规定向团体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未按照旅游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标准的住宿服务,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但是,由于不可抗力或政府出于公共利益而采取措施的情况下无法提供住宿服务的,住宿经营者应当协助游客安排住宿。
条例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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