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旅游城市招标文件(智慧城市招标公告)
智慧城市是一个比较笼统的术语,所以所需资质也是根据其所包含的具体项目而定,如:计算机系统集成一级资质、安防一级资质、以及通信与信息系统集成一级资质。资质一般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如果遇到建筑智能化一级资质,那就是建设部颁发的资质。
2.智慧城市PPP项目中标苏州,简称“七”,又名七城、宿城,是安徽省的北大门。拥有徐南兴盛、淮南第一府、奇石之城、马戏之都,素有梨之乡、梨之都之称。
杞县隶属于苏州市埇桥区。它历史悠久,位于2距苏州市南0公里。 206国道穿境而过。杞县古镇是安徽省发现最早的古城。秦朝统一六国时设立秦郡。南朝梁代置杞县。隋代改称杞县。元代废县迁至苏州。距今已有2200多年的历史。历史。 1988年,杞县古城遗址被列为省级文物保护区。其上的秦砖汉瓦均可拾取,故苏州因其历史渊源又被称为齐城。
3.智慧城市招标塑料交付项目专家(PCM)
1.协助项目经理负责政府类行业解决方案项目(主要是智慧城市项目)的交付和管理,并支持负责售前招投标、主导项目可交付性评审,根据合同负责项目交付策略的制定、I&SV等第三方合作伙伴的管理、集成实施、验收以及生命周期后的维护。
2.协助项目经理实现资源保障项目里程碑、项目运营成果和客户满意度目标。
4.智慧城市建设招标公告榆林市智慧社会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是规范智慧社会建设管理。全面加快“放管服”改革,健康高效稳步推进智慧社会建设。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公安部、财政部、工信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健康智慧城市的通知》《发展指导意见》《陕西省智慧城市体系架构和总体要求》 《中共榆林市“十三五”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规划》和《中共榆林市委、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五新”战略的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建设的智慧社会和信息化建设项目。社会团体财政拨款使用信息化专项资金、政府融资或自筹资金。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智慧社会工程主要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新建、扩建本部分所称改造项目,包括与城市智慧社会建设相关的项目,以及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建设、咨询评估、信息工程维护运营、信息服务外包项目。
第四条 智慧社会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榆林市智慧社会建设总体规划和国家、行业和本市规定的标准。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安全保密”的原则,在“统一项目建设、统一管理”的基础上,“资金管理统一、资源统一共享、业务统一协作、数据统一开发”,“领导小组协调决策,智慧社会建设管理部门预审、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财政部门审批拨款”统一纳入智慧社会建设和管理,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五条榆林市智慧社会建设管理部门是本市智慧社会建设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智慧社会和信息化工程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发展改革、财政、保密、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负责管理。按照职责权限管理智慧社会和信息化项目建设。
第二章管理制度
第八条市智慧社会建设领导小组是本市智慧社会建设的领导机构,负责智慧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重大项目建设等工作。建设、政策法规、运营模式等重大问题决策。
第九条市智慧社会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智慧社会建设管理部,负责智慧社会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市智慧社会建设管理部门应当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智慧社会、信息化建设、数据资源管理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有关建议。起草、制定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市智慧社会、电子政务、数据资源、信用体系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政策措施和考核评价体系并组织实施。
负责智慧社会建设项目的预审查、过程监督、工程验收和绩效评价;组织智慧社会、信息技术交流与合作。
负责市大数据有限公司的业务管理和考核。
第十一条市大数据有限公司是国有独资企业。市政府直属机构,负责市智慧社会建设管理部门授权的智慧社会建设项目的市场运作、资金筹措、统一建设和代建工作。安全保障、运营及维护服务,以及大数据产业发展、技术创新、高新技术转化、技术人才交流培训等,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市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有经费设立首席信息官。首席信息官由市智慧社会建设管理部门聘任,实行部门和所属单位双重领导,市智慧社会建设管理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各行政事业单位智慧社会项目应当向市智慧社会建设管理部门提交建设方案和资金报告。社会建设管理部门将组织专家会同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根据项目性质对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按相关程序安排资金。未经各单位审批的项目,市财政局不予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初审不合格的,项目牵头单位根据专家组的建议和意见进行修改,市智慧社会建设管理部门重新组织评审。
第十五条 经审查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和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进行,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规定组织建设。
第十六条 智慧社会项目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规定。离子。智慧社会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包括信息系统安全技术应用的设计,并能够满足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需要。保密工程的设计、建设应当遵守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承包商应当建立相应的保密制度。实施过程中,应当与涉密技术人员签订相关保密合同。项目在交付前需接受信息安全和性能评估。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市智慧社会建设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方案和建设方案实施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风险控制贯穿于项目全过程,配备专人负责专人负责项目事前风险审查、事中风险控制和事后风险检查,并定期对项目进行风险预警和限期风险评估报告。市智慧社会建设管理部门定期对项目实施的合规性进行检查和管理。
第十八条智慧社会建设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在系统测试和试运行合格后,向投资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和安全评价认证。未经验收、安全评价不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智慧社会建设项目验收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施工过程中有效的技术资料。验收内容应包括系统建成后3个月内的试运行情况及相关数据。
第二十条实行智慧社会建设项目后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并运行一年后,对项目决策、建设和运营过程进行系统调查,客观比较、分析和总结。项目后评估由市智慧社会建设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评估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分配项目维护和运营资金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建筑基础设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城市基础数据库、地理信息信息系统架构、电子政务骨干传输网络、大数据显示运营中心、政务云平台和机房等基础建设项目,以及网上协同办公、视频监控等综合项目必须整合资源、统筹建设、并共享使用。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系统逐步集成到统一平台中。
市智慧社会建设管理部门、市财政局要对各单位机房运营、系统维护、网络接入等现有资金情况进行彻底排查和审核。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不再需要单独的运营机房,网络必须统一、集成。整合后,原则上各单位不得新建、扩建中心机房或全市范围的机房。垂直专业网络,也不允许自行接入国际互联网。
第二十二条 承担智慧社会建设项目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的资质认定。未取得资质认证的单位不得承建智慧社会建设项目,不得以其他单位名义承建智慧社会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将智慧社会建设项目外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等级的单位。
第二十三条市智慧社会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智慧社会建设总体规划和分阶段建设需求,制定项目建设计划清单。对于有特殊业务要求或者规定需要单独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说明情况并将情况报告市智慧社会建设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批准可以单独建设。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市智慧社会建设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方案实施项目,不得以各种理由随意变更。确需变更项目的,须报市智慧社会建设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导致工程未能达到预期目标的,将追究工程建设单位的责任。投资超出预算的,不予批准。额外投资。
第二十五条智慧社会建设项目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承担智慧社会建设项目的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履行信息化工程保修责任。保修期原则上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不少于3年。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市智慧社会建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相应处罚,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责任。个人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七条承担智慧社会建设项目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市智慧社会建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议授予资质的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按照程序取消或者降低其相关资格;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信息化建设规划项目应当纳入财政预算,投资额超过200万元的,须向本市智慧社会建设管理部门备案。涉及数据共享交换、民生公共领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等项目须报市智慧社会建设管理部门审核。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的实施必须有第三方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市政府设立智慧社会建设专项资金,用于超过榆林市智慧社会建设和市重大信息化工程全部规划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年度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预算下达,参与项目评审,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智慧社会建设管理部门负责预算申报。提出专项资金支出项目、年度资金安排意见和项目进度资金安排意见。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决算管理。
第三十二条专项资金应当统筹安排、分账管理、单独使用。
第三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优先基本、服务民生的原则,适用阳离子引领、资源共享、注重效率,充分用于智慧社会工程建设和市信息基础资源综合服务中心运行维护。
第三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监督。
第六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智慧社会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及时办理项目固定资产登记。
第三十六条财政基本建设项目形成的资产,均为国有资产。政府投资建设等虚拟资产以及各种政府活动中形成的政府数据都是国家规定的拥有资产,由市智慧社会建设管理部门管理。若项目采用BT方式,企业垫付建设资金,项目设施产权归政府所有,市财政分期偿还。项目由企业投资建设供政府使用的,项目设施产权归企业所有,租金由市财政支付。
第三十七条 智慧社会建设项目的资产由项目建设牵头单位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建立资产台账制度,并指定专人对资产进行日常管理和负责。使用和维护资产,定期进行财产盘点,及时做好原始记录,严格掌握加强资产核算,确保账实相符,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七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职责。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应急处置、监控和运行维护机制。
第三十九条智慧社会和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分级保护或者分级保护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营、同步测试。
第四十条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电子政务认证、安全监控、应急管理、数据容灾备份等平台和机制。
第四十一条加强安全保障对智慧榆林项目设计、建设、运维管理等各个环节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网络信息安全的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和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网络安全全面责任追究机制,实行实名制,加强信用违法行为惩戒体系建设。
第四十二条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防范综合支撑平台,提高对网络运行故障、网络犯罪、网络泄密等的监测、执法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智慧社会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颁布。
5.最新智慧城市招标公告市资源管理局包括以下部门
1.办公室(组织人事部)。负责局日常工作,全面协调局及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落实。负责相关文件起草、重要会议组织、效能建设、安全保密、保密、档案、政务公开、信息、社会治安综合管理、接待等工作。负责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局,负责局后勤保障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党群工作。负责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技术考核、档案管理、组织编制管理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等。负责局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局及直属单位干部的学习、培训、考核、评价;负责局及直属单位工会、青年、妇女的日常工作。
2.公用事业科。制定城市公用事业、城市园林绿化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指导实施。负责城市市政公共设施的维护、运行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城市道路、桥梁、路灯、排水、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市容卫生、城市消毒等行业管理。负责城市市政管道行业的监管工作尝试。指导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负责环境卫生工作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负责户外广告和夜景建设规划的编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协调交通管理工作。负责食品剩菜全链条监管。负责市政、园林、环卫等公共设施改造维护工程的招标、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验收工作。负责牵头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3.物业管理科。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市物业管理评价标准和细则并组织实施。负责收集物业管理行业信用信息、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物业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指导和监督早期财产验收;建立物业管理投诉登记制度和物业管理项目档案。
4.巡视处(市容管理处)。负责全市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负责全市城管队伍建设和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负责对执法人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制定市容管理评价标准和细则并组织实施在。负责检查、监督城市管理各责任部门的工作。负责数字城管工作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对各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城市管理工作内容的季度考核,报告考核结果,督促整改落实。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城市管理部门开展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全市综合性重大执法案件和跨区域案件的督办。负责监督上级决定、局领导批准的城市管理事项。
5.法务部。负责城市管理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论证和起草工作。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局工作和对外宣传工作。负责本局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城市管理行业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制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法规。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确认和证件管理。负责制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标准。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件的审查和重大、疑难案件的办理、报告和立案工作。负责信访工作和重要信访工作的协调和监督。负责办理人大提案、政协提案、领导审批。负责编制和调整部门职责清单。负责协调住建、市场监管、水利等部门综合执法工作。
6.审批部分。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负责本部门精简行政审批事项、优化行政审批服务和审批流程、行政审批规范化、信息化、行政审批监督管理等工作。组织办理本部门的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和备案事项。负责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窗口工作。
7.设备财务科。负责编制部门预决算、财务报表、总局行政经费和城市管理各项专项资金。指导和监督全市财务工作f 对下属单位进行相关内部检查。负责对所属单位的经济活动和国有资产有关的财务收支进行监督。负责局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采购计划的审批和报废审批管理。负责局固定资产、制式服装、标志标识的管理以及执法车辆、装备的规划、采购、分配、维护和管理。负责罚款缴款分离管理和罚款、没收票据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委办公室。负责局及所属单位党建工作。
6.智慧城市招标文件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一是政府购买服务。此类项目属于政府直接提供的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行职责所需的服务,交给有资质的服务机构。社会力量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政府按照合同支付费用。比如大家都熟悉的一些交通服务项目、公益项目。
第二个是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无法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例如在本地区还是一个新事物,没有成熟的技术参数可供参考。例如“八云” ”及宁夏智慧城市建设中的相关云服务项目尚处于探索创新阶段,技术参数不易掌握和确定。协商方式可以集各方之长,更有利于项目的改进。
第三,由于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或无法提前确定服务时间和数量等原因,无法提前计算总价。
四是市场竞争不足的科研项目和需要支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是依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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