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撰写旅游推介会议方案

1.活动介绍

2021年客户答谢会将通过会议、庆典、聚会、参观、旅游等多种形式和内容,将企业文化、发展愿景与公司结合起来。与客户充分沟通,让客户真正了解公司的品牌价值,实现合作共赢。演出策划公司批准活动方案后,向客户发出邀请函,并通过与销售人员沟通确认参加人员。公司根据参会人员的详细信息安排住宿、交通、餐饮,并遵循赛前流程。

2、活动时间待定

3、活动地点待定(4-5星级酒店,需要可容纳100人左右的大型会议室、100间标准间、专业表演台、餐饮美食n 容纳参会人员同时就餐等)

4、参会人数及人员

渠道经销商、终端用户、绿色转型合作伙伴、媒体,预计100人,公司职能部门50人,共计150人。

2.会议旅游方案设计

会展与旅游结合的具体活动包括:展览、会议、签约等。

3.旅游推介会方案如何写

一是理念创新。

进入旅游高质量发展阶段,要在继续做好“有”文章的基础上,盘活现有存量,创新新增量,增加有效供给。在高质量旅游阶段,更要调整思路、创新布局,务实求真、务实提质,争做“优秀”人物

作为旅游城市和旅游名城,秦皇岛将真正建成旅游精品风景区。将旅游六大要素融入整个城市的各个方面,充分关注和利用好城市形象、社会风采等社会资源。二是管理创新。

从旅游产业管理转向旅游活动管理,由条带管理向部门旅游目的地管理转变,实现旅游管理从行业管理向目的地管理的跨越。紧紧围绕来秦游客需求设计创新管理服务体系,努力提升服务质量。

三是产品创新。设计培育旅游新旗舰产品,探索适合四季的大型参与式旅游项目开发思路。加强旅游产业与文化产业融合打造特色项目多发性硬化症。加快旅游产品升级,组合旅游新线路,营造“旅游友好型”发展环境。

乡村旅游的几个特点

①“农家乐”模式。 “农家乐”模式是农民为都市现代人提供的一种回归自然、获得身心放松、精神愉悦的旅游方式。农家乐的主人采用当地的农产品进行加工,以满足客人的需要。农家乐的周围一般都是美丽的田园风光,可以舒缓现代人的精神。该模型成功应用于汶川灾后重建。在距重灾区映秀仅十几公里的三江乡,“农家乐”已发展到300多户,每年可创造数千万收入,为数千人提供就业机会,有效促进当地灾后重建重建和经济。发展。

②国家海关模型。民族风情模式是少数民族依托当地特有的民族风情,引导少数民族村民积极参与旅游开发,通过完善各种设施,促进乡村旅游发展的模式。这种发展模式不仅给少数民族农村地区的农民带来了收入,也向世界展示了当地的民族文化。 2006年,湖北恩施市政府重点开发凤翔坡侗族文化特色,展示侗族风情。现在当地农民收入逐年增加,侗族文化也更好地向外界展示。

③度假村模式。度假区模式是指在自然风光优美、气候舒适、生态环境优良的山水中建造的满足游客度假休闲为主要目的的场所。度假村通常拥有餐饮、住宿、体育、娱乐、购物等多种设施来满足客人的需求。目前和可预见的将来,团体和会议客人将占度假村客人群的很大一部分。

④休闲农场模式。休闲农庄模式以乡村农场为基础,依托乡村田园风光,为游客提供餐饮、住宿、娱乐休闲服务。休闲农场为游客提供了一种天然的绿色享受,在这里可以欣赏山村田园风光,并在农场内进行唱歌、跳舞、打牌等一系列娱乐活动,可以帮助游客放松心情,欣赏田园风光。 。的美丽.

⑤农场模式。农场模式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开辟一些成熟的果园、菜园、花坛等供游客采摘、欣赏;另一方面,开放一些成熟的果园、菜园、花坛等供游客采摘、欣赏。另一方面将耕地划分为服务区景观区、农业生产区、农产品消费区。 、旅游、休闲娱乐区等,打造成公园式的农业庄园,增进城市人对乡村农业的了解。以上五种模式是我国“十一五”建设期间乡村旅游发展的主要模式。五年来乡村旅游的发展给我国新农村建设带来了积极推动。未来,乡村旅游将继续大力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1.市场环境分析。了解并分析当地旅游资源和旅游市场环境。制定详细的发展计划...

2.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旅游资源,打造形象工程吸引游客,充分利用当地旅游资源吸引...

3. 营销和推广。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建设及配套设施的完善需要提高知名度。引起游客的注意...

4。旅游形象建设。旅游业需要信誉,需要良好的形象和品牌效应。这就需要完善旅游资源……

5.旅游周边产品。旅游业不仅要以旅游为主要目的,更需要打造相关的旅游产品,以获得更多……

旅游是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组成部分。旅游业的发展必须以人为本。旅游业是创造幸福的产业。发展幸福产业,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是旅游业永恒的宗旨和追求。应该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创造了公众的旅游生活丰富多彩,旅游已成为公众普遍的生活方式。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旅游生活需求不断变化,呈现出多元化、个性化、品质化的鲜明特征。人们不再满足于一般的观光旅游、跟团旅游,而更愿意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喜好选择旅游方式;他们更加向往休闲度假、深度体验旅行生活,更加注重自由、舒适、安全的旅行体验,更加追求有品质、“物超所值”的旅行生活。生活方式在迭代,消费需求在迭代,呼唤旅游开发方式的迭代、旅游供给的迭代。 “不平衡、不充分”的旅游业发展已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美好旅游生活的需要。从高速发展转向高质量发展是必然是解决社会主要矛盾的要求。

如果现在能抓住机遇,推动自驾游、包车游等旅游方式发展,吸引陕西乃至东南沿海的游客,经济必将迎来快速发展。希望我省能够真正静下心来,认真写旅游文章。建议在兰州设立旅游推广服务中心。服务中心可从经典旅游线路规划、网约车服务、网红打卡地推荐等方面进行建设,真正将城市落到实处。我们去游览吧! !

以“旅游+”、“+旅游”为手段,大力推动旅游与一二三产业融合以及旅游与文化、商贸、科教、体育等融合发展、宗教、医疗、教育等深度融合大力发展文化休闲、生态旅游、商务会展、休闲度假、乡村旅游等一批跨界产品,促进全域旅游要素深度融合进一步提升区域旅游产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

4.旅游发展研讨会策划方案

游学根据地域特点、学生年龄特点以及各学科教学内容需求而定。学校通过集体出行、集中食宿等方式组织学生走出校园。拓展视野,丰富知识,加深对自然和文化的亲近感,增加日常生活中集体生活方式和社会公德的体验。

游学继承和发展了我国传统游学、“读书”的教育理念和人文精神。“读万卷书,行万里路”,已成为素质教育的新内容、新方法。提高中小学生的自理能力、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2013年2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印发《国家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的通知。 《全国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全国发布。纲要提出了“逐步推广中小学生游学”的思路。 [1] 我国不少地区此前曾尝试开展游学活动,作为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4年4月19日,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司长王定华发表题为《我国基础教育新形势与蒲公英行动计划》的讲话在第十二届全国基础教育学校论坛上的讲话特演讲。会上,他首先提出了游学的定义:研究性学习与游历体验相结合,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学生集体参与的校外参观、体验实践活动。学习研究应根据年级和班级以小组活动的形式进行。学生在老师或辅导员的带领下,确定主题,以课程为目标,通过动手实践、边做边学、小组活动、相互了解等方式共同体验。进行研究,写研究日记,形成研究总结报告。

王主任还根据游学的特点提出“两件事不算,两件事算”:第一个特点是课外有一些课外兴趣小组和俱乐部活动。学校、棋类比赛、校园文化等,不符合游学的范围。第二个特点是我s 有目的的组织。它是一种有目的、有意识、影响学生身心变化的教育活动。如果周末三三两两出去,那就不叫游学了。第三个特点是集体活动。小组活动以年级为单位、以班级为单位、甚至以校为单位进行。学生们在老师或辅导员的带领下,一起动、一起做事、一起体验、一起讨论。这是一次研究之旅。如果孩子跟随父母去一个不同的地方,那只是一次旅行。第四个特点是个人经历。边做边学,学生必须有体验,不能只是看看、转转,要有机会用手、用脑、用嘴、表达自己。在某些情况下,应该进行对抗性演练,逃生演练要付出一些努力,一些流汗,甚至要经历风雨兼程,看世界。

国家政策文件

《国家休闲旅游纲要》

2013年2月2日发布

《国家休闲旅游纲要》明确规定:“在假期总量不变的情况下,高等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寒暑假时间,地方政府可探索安排中小学春假、秋假。” “逐步实施“中小学生修学旅行”,“鼓励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教育与旅游相结合的课外实践活动,完善学校旅游责任保险制度。”

《关于推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14年8月21日

《关于推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14年8月21日《关于发展旅游业的意见》明确了“研究首次将旅游纳入中小学生日常教育——

积极开展游学活动。按照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游学、暑期夏令营、冬令营等作为对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革命传统教育、国情教育的重要载体,要纳入中小学生日常德育、美育、体育教育,增强学生的认识我们按照教育第一、安全第一的原则,建立了小学阶段以考察乡情为重点的游学制度,初中阶段为县市情况,高中阶段为省国情。加强游学管理,规范中小学生集体出国旅游。支持地方依托自然文化遗产资源、大型公共设施、知名大学、工矿企业、科研机构建设一批游学基地,逐步完善接待体系。鼓励游学价格优惠。

《中小学生出国游学活动指引(试行)》

发布时间:2014年7月14日

本《指引》为对组织很有用 对教学主题、内容安排、合作机构选择、合同签订、行程安排、行前培训、安全保障等方面提供指导,特别是在可操作性方面,规范带队教师人数、教学内容比重、事项提示等具体内容协议和行前培训规定了整个行业活动的基本标准和规则。

教育部等11部门关于推进中小学生游学的意见[2]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19日

中小学生游学是由教育部门和学校有计划组织安排的,通过集体旅游、集中食宿的方式,将研究性学习和旅行体验结合起来的校外教育活动。它是学校教育与校外教育衔接的创新形式,是教育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重要内容是通过综合实践育人的有效途径。开展游学有利于促进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激发学生对党、对国家、对社会的热爱。d 人民;有利于推动素质教育全面实施,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引导学生主动适应社会,促进书本知识与生活体验深度融合;有利于加快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满足学生日益增长的旅游需求,有利于从小培养学生文明旅游意识,养成文明旅游行为和习惯。

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开展游学活动,部分试点地区成效显着,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积累了一定的基础。有用的经验。但一些地区在推进游学过程中,存在思想认识不够、协调机制不完善、责任机制不完善、安全不规范等问题。保障不足,制约了游学活动的有效开展。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决胜阶段,游学正处于大有可为的发展机遇期。各地要把游学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促进游学健康快速发展。

讲话

2014年12月16日,在全国游学试点推进会上,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王定华处长在讲话中强调国务院2014年8月9日的讲话 近日印发的《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指出,积极开展研究旅游是正确的。当前,开展游学有四个重要方面:

1.游学是落实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规划和发展纲要》和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2.游学旅游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

3.游学是全面推进中小学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

4.游学是学校教育与校外教育融合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各地试点正在积极进行有益探索: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考察学习有计划、有目的、措施到位。其中,西安有38项管理标准,上海有6大机制;

2、探索资金投入,主要采取政府承担、学校自筹、家长提供的方式;

3.建立活动基地,如西安依托综合实践活动基地加强具体指导和管理,石家庄市列出了26个基地,上海有校外教育地图;

四是举办培训研讨会,如西安、合肥、武汉等地举办了全国性和本地区的游学论坛和研讨会;

5.融入课程改革,特别是丰富综合实践课程内容;

6.体现教育导向,学什么,学什么,目标更明确,内容丰富;

7.加强部门联动。一些省市旅游、文物、物价等部门积极支持游学,不少家长也成为游学志愿者。 ;

8.尝试评估和评价。一些地区已将游学纳入综合素质评价,有的学校制定了行为量表包括游学;

9.突出区域特色,如西安、苏州在这方面比较突出;

10.利用社会力量,通过购买优质服务、与旅行社合作、利用私人基地等方式为游学创造条件。 ;

11.注意出行安全。西安、苏州、武汉等地,虽然外出较多,但未发生不安全事故。这证明,只要安全责任主体明确,安全流程细化,安全问题就可以得到解决;

12.标准化作业。许多地区在开展游学时,结合实际,严格执行标准化操作。

游学也存在很多问题和挑战。从各地意见来看,主要矛盾集中在三个方面:

1.安全问题,例如陕西省决定限制西安以外的旅行多个城市开展了考察活动,但因安全问题而被推迟;

2.资金问题。目前大部分地方的游学主要由家长付费。政府拿走一些,学校付钱。做好一件事还是很难的;

3.协调问题:游学涉及多个方面、多个部门。如果协调不到位,很多活动就难以广泛开展。

游学目前也遇到了好机会:

1.领导高度重视,刘延东同志对开展学习考察作出批示;

2.国家国务院正式推广游学,国务院发文;

3.地方试点率先垂范,全国首批四个试点城市做出了贡献,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

4.中国呼吁教育改革。

未来,教育部针对如何继续开展游学试点工作,明确提出七点要求:

1.深化试点。各试点省市均开展了游学试点工作,积极总结推广经验。教育部计划于2015年出版游学论文集,书名暂定为《游学——推进素质教育的新常态》。同时,如何扩大试点地区,我们考虑将现有的试点地区升华为试验区。试点地区政府要落实游学相关专项资金;

2.探索资金保障机制。游学要有相对稳定的资金投入。各省市要探索游学专项经费保障机制,或者提高公费标准并说明包含游学费用,就像阳光运动包含保险费一样。只有探索合法合理的费用,家长才能少分担;同时,探索针对弱势群体学生的资助机制;

3.建立安全保障机制。国发2014年第31号文件明确规定,组织游学必须按照“教育第一、安全第一”的原则。学生游学必须购买保险,游学期间必须明确安全责任,避免让学校承担无限责任;

4.充分发挥教育功能。探寻红色旅游活动、落实蒲公英行动计划活动、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活动、践行中国梦活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活动等游学活动一定要有实效、有针对性。等,这些活动应与校外活动中心的活动有机结合示范综合基地;

5.加强协调配合。开展游学试点项目,教育部门要牵头,积极协调其他政府部门和行业,共同管理项目。比如,博物馆要免费向学生开放游学,交通部门要安排游学专列,教育部门要注重发现、培育、推广典型。各地试点也要加强沟通,相互联动,建立微博(信)群,方便工作;

6.发布国家级文件。教育部将于2015年以通知或意见的形式下发留学旅行证件,解决大家关心的问题。在教育部文件发布之前,可以转发几份做好的省市文件大家学习参考。 2015年召开全国校外教育联席会议,会议内容应包括游学和蒲公英行动;

7.将游学纳入2015年工作重点。近期,教育部正在制定2015年工作要点。基础教育司将力争将游学纳入教育部工作要点,使这项工作全国各地都知道,系主任就会有游学的概念和想法。可考虑在2015年适当时候召开全国游学试点工作现场会或交流会,并邀请国家领导人出席,进一步推动和深化这项工作。

安徽省试点

2013年2月1日,安徽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开展中小学生游学试点的通知》启动游学试点。文件规定,原则上每个省直辖市、县都要作为试点地区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工作仅在初中和普通高中开展。试点单位原则上每个市不少于2所初中、2所普通高中,省直县不少于1所初中、1所普通高中。游学活动范围:分市、省、国内、海外。初中原则上只开展国内旅游,且以省内旅游为主。普通高中主要开展国内游学,条件成熟时也可开展出国游学。游学时间可以安排在学期中期,也可以安排在寒暑假期间。国家法定节假日不休息;的长度时间安排原则上省内每次不超过4天或少于2天;省外每次停留不超过7天。 ,不少于3天;境外停留不超过15天,不低于7天。文件指出,游学的根本目的是“让学生接触社会、自然,在体验中学习和锻炼,培养学生刻苦学习、自理自强等优秀品质和精神”。 ,互相鼓励,艰苦朴素,艰苦奋斗。 ”并对试点提出“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吃住学统一原则”、“安全第一原则”等要求。

5.旅游会议策划方案样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经十一届二中全会通过g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 2013年4月25日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游客

第三章旅游规划与推广

第四章旅游运营

第一章5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

9: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是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为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旅游活动适用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境外组织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 。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应当体现公益性。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宣传,奖励为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区域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游客提供安全、健康、卫生、便捷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综合协调旅游业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依法设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强制交易。

游客有权了解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状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受到尊重。

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折扣。

第十二条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有权请求帮助和保护。

游客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从此与法律。

第十三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文明旅游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涉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合法权益。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受到伤害。

第十五条 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如实告知旅游经营者与旅游活动有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游客应配合国家临时限制旅游措施m 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活动,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不配合国家针对重大突发事件采取的临时限制旅游活动措施、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出境旅游者不得非法滞留,跟团外出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游客不得在境内非法停留,跟团入境的游客不得擅自分团、离团。

第三章旅游规划与推广

第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旅游开发准备工作。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进行规划。利用跨行政区域且适合综合利用的旅游资源,由上级人民政府编制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八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

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可以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提出特殊要求。

第十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文物和人力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总体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和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交通、通讯、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考虑旅游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旅游利用自然资源、文物等人文资源,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生态环境。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的区域完整性、文化代表性和地理特殊性,并考虑到保护军事设施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旅游发展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编制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促进旅游业建设。旅游休闲体系,采取措施促进区域旅游合作,鼓励开发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促进旅游与工业、农业、商贸、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融合发展。支持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

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提升战略。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协调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国际旅游合作与交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组织当地的旅游形象宣传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咨询平台,免费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景点、线路、交通等信息。 、天气、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的信息和咨询服务。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游客聚集场所设立旅游咨询中心,在风景名胜区和通往主要风景名胜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提示标志。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旅游中转站,为本市及周边地区的游客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旅游职业教育培训发展,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第四章旅游管理

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收、组织、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批准:旅游主管部门许可及工商注册依法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经营设施;

(三)已经登记有符合规定的资金;

(四)有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导游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国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游合作社经营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当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游客人身安全遇到危险时,按规定赔偿游客权益受损的费用,垫付紧急救助费用。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发布吸引、组织旅游者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欺骗游客,并通过安排购物、加购旅游项目等方式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组织旅游的旅行社接待游客不得指定特定购物场所,不得额外安排付费旅游项目。但经双方同意或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在旅行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办理退货并预付退货费,或者退还单独支付的旅行项目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组织团体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体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第三十七条 通过导游资格考试、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有关旅游行业组织登记的可以申请导游证。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向导游全额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体旅游提供服务时,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取得导游证的人员,具有相应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

第四十条 导游、领队必须由旅行社指定,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并不得私自从事导游、陪游业务。

第四十一条导游、领队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游客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并进行旅游文明宣传和讲解。制定游客行为规范,引导游客健康文明出行,劝阻游客违反社会公德行为。

导游、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游客索要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强迫游客变相购物或者参加需要额外付费的活动。旅游项目。

第四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征求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应当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

(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和系统,经安全风险评估,符合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以及景区内旅游景点、交通等单独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价格严格控制增量。拟收费、加价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游客、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风景名胜区不得以增加收费等方式变相提高价格。额外收费项目;新增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公益性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逐步免费开放。

第四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应当在显着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单独收费项目价格、团体收费价格。景区门票涨价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不同景区门票或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点门票一起出售的,合并价格不得高于单个门票价格之和,游客有权选择购买任何单个物品。票。

景区内核心旅游项目如暂时不对游客开放或停止提供服务无论何种原因,均应予以公告,并相应降低费用。

第四十五条风景名胜区接待游客不得超过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批准的最大承载能力。景区应当公布经景区主管部门批准的最大承载能力,制定并实施游客流量控制方案,可以采用门票预订等方式控制景区接待游客数量。

游客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分流、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六条城乡居民依法利用自己的住所或者其他条件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并享有法定权利。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四十七条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通过互联网经营旅行社业务,必须遵守法律规定,领取旅行社营业执照,并在其网站首页显着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信息。

网站发布旅游经营信息应当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第五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l 确保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旅游经营者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应质量等级的名称和标志。

第五十一条旅游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行贿或者收受贿赂。

第五十二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十三条 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在车辆显着位置设置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志,并对经营者进行公示。在车内显眼的位置图像。

第五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住宿经营者将部分经营项目、场地转让给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的、观光、娱乐、旅游交通等,实际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活动给游客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境旅游,发现旅游者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并处旅游主管部门及时通报。或者是我国驻外机构的报道。

第五十六条国家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特定旅游高风险项目的经营者实行责任保险制度。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适用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五十七条旅行社组织、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第五十八条跟团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基本情况;

( 2)旅游行程安排;

(3)旅游团最低人数;

(4)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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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6)自由活动日程;

(7)差旅费及付款期限方式;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九)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规定第二项至第八项的内容。

第五十九条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是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条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跟团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签订跟团旅游合同的,应当在跟团旅游中载明委托机构及代理机构的基本信息。合同。

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跟团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当地旅行社的,应当在跟团旅游合同中载明当地旅行社的基本信息。

安排导游为游客提供服务的,导游服务费应当在跟团旅游合同中载明。

文章61 旅行社应当提醒参加团体旅游的游客按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十二条旅行社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时,应当告知旅游者下列事项:

(一)旅游者不适宜参加旅游的情形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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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三)旅行社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减轻责任的信息;

(四)旅游者应注意的旅游事项: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中国法律规定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在履行跟团旅游合同过程中,遇到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还应当告知旅游者。主义者。

第六十三条旅行社招揽旅游者组团旅游,因参团人数未达到约定人数而无法外出的,组团社可以终止合同。但国内旅游必须至少提前 7 天通知游客,出境旅游至少提前 30 天通知。

团队因未达到约定人数而无法外出的,经旅游者书面同意,组团社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负责,委托旅行社对组团社负责。如果旅游者不同意,合同可以终止。

因未达到约定参团人数而终止合同的,组团机构应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噢,游客们。

第六十四条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无正当理由旅行社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旅行社承担。和第三方。

第六十五条 旅游者在旅游行程结束前解除合同的,组团机构应当将余款扣除必要费用后退还给旅游者。

第六十六条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危害健康的疾病以及其他游客的安全。安全;

(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拒不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三)从事违法活动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 /p>

(4) 恩加进行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不听劝阻且无力制止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将余款扣除必要费用后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及其工作人员尽合理注意仍无法避免的事件,导致旅行行程受到影响的,旅行行程按下列情况处理:< /p>

(1) 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解除合同。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变更合同向游客解释后在合理范围内进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终止的,组团机构在扣除向当地旅行社或履行助理支付的不可退还费用后,将余额退还给游客;若合同变更,相应增加的费用由游客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给游客。

(三)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摊。

(四)游客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将由游客自行承担;增加的回程费用将由旅行社和游客共同分摊。

艺术第六十八条 旅行途中合同终止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履约助理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回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第六十九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

经游客同意,旅行社将跟团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当地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旅行社的,应当与当地旅行社签订书面委托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和权利。有义务向旅行社提供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副本并支付旅游费运营商收取的费用不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旅行社应当按照跟团旅游合同、委托合同的规定提供服务。

第七十条旅行社不履行跟团旅游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违约责任或者依法赔偿损失;造成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造成损失的,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有履行资格,但不顾旅游者的要求,拒不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不少于1元的赔偿金。时间但不超过旅费的三倍。

因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跟团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游客自行安排活动时,旅行社未履行安全提示和救援义务的,对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一条 因当地代理人、演出助理原因造成违约的,由组团机构承担责任;组团机构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当地代理人或者演出助理追偿。

因当地旅行社或履约助理的过错造成游客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游客可以要求当地旅行社或履约助理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询问t我方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团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当地中介机构和演出助理寻求赔偿。但因公共交通经营者的过错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旅游者索赔。公共交通运营商。

第七十二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表演助理、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与旅游者签订包价旅游合同,旅游者要求变更的旅游行程中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自行承担。减少的费用将退还给旅客。

第七十四条旅行社接受旅游者委托,为其预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并收取代理费用的,应当亲自办理委托事项。旅行社因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接受游客委托提供旅游行程设计、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应当保证设计合理可行、信息及时准确。

第七十五条 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规定向团体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未按照旅游服务规定提供服务的副合同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标准的住宿服务,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出于公共利益原因采取措施而无法提供服务的,住宿经营者应当协助游客安排住宿。

条例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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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旅游推介会方案范文怎么写

发展乡村旅游必须因地制宜。有景点就重点打造景点。有民俗文化,就着力打造民俗文化。如果有古村落、有老传统,我们就必须维护它们。乡村美食特产的质量和数量受重视美丽乡村不应该是统一的、标准化的,让每个村庄都有熟悉的感觉。我曾在家乡美丽乡村公众投票账号上留言:“美丽乡村无法制定统一标准。道路100%硬化的要求不合适。古老的石板路铺着厚厚的水泥。简单的美已经消失了,悠久的历史也被埋葬了。”这则消息引起了很多人的共鸣。现代人已经厌倦了看到钢筋混凝土。原本充满乡村气息的乡村突然变了。我正在做一个山村旅游项目。许多用水泥、钢筋等现代建筑材料修建的道路、房屋都按照古法进行了修复。创建了村庄的卖点之后,就是如何吸引顾客。您必须熟练使用现代网络媒体,例如头条、抖音等流行平台。尤姆要学会讲故事和创意故事来吸引粉丝,然后将他们转化为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