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旅游局召开安全会议通知

旅游局是事业单位,行政人员即公务员数量较少,但这些人员要么是从其他单位调来的,要么是兼职的其他单位的工作。旅游局所属事业单位不设行政编制。现在,如果你想获得行政身份,就必须通过公务员考试。

公共机构实施范围

1.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来自财政拨款、部分来自财政支持和自筹资金的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岗位设置管理。 《试行办法》及本实施意见。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l 人员、技能型人员必须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2.旅游局会议通知

大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20xx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通知》指出,为便于全州各级部门及早合理安排假日旅游、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等相关工作,根据《关于20xx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结合国家实际情况,对20xx年元旦、春节、清明节、三月街国庆节、劳动节等节假日放假的具体安排》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自治州成立纪念日另行通知。

《通知》明确,新年休息日:1月1日放假,连周末;春节:2月7日至13日放假,共7天。 2月6日(周六)、2月14日(周日)上班;清明节:4月4日放假,与周末连续放假;三月街民族节:4月21日至23日放假,4月25日(周一)补休;劳动节:5月1日放假,5月2日(周一)补休;端午节:6月9日至6月11日,共3天。 6月12日(周日)上班;中秋节:9月15日至17日休息。 9月18日(周日)开工;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共7天。 10月8日(周六)、10月9日(周日)开工;自治州成立周年纪念日:11月22日至25日放假。 11月20日(周日)上班。

《通知》要求,放假期间,各级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值班、安全、保卫等工作。发生重大突发事件,要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妥善处理,确保人民群众平安、安全过节

3、景区安全生产会议

您凭身份证在景区门口即可领取一张或多人免费门票,刷卡即可进入。

古田会展旅游区位于福建省西南部、梅花山自然保护区南麓,规划面积7.6平方公里。古田会议会址原为“廖氏宗祠”,又称“万源宗祠”。位于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古田镇彩梅岭笔架山下。场地面向东、西。

4.旅游景区安全会议

景区安全会议内容包括:会议主题、会议时间、参加人员,会议决定了哪些事项,发现了哪些安全隐患,对安全工作提出了哪些要求。

5.旅游安全工作会议

(2004年2月28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31日湖南省第九次会议批准2011年2月25日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湖南省第十一次会议 2011年9月30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0月13日批准了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级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凤凰古城、黄寺桥古城、南长城(湘西边城,下同)城市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和其他应当保护的区域。

第三条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保护、建设和管理监督。

凤凰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保护规划,全面负责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和凤凰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

凤凰县风景名胜区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在凤凰历史文化城保护范围内行使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

第五条 国家人民政府和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野生动物保护纳入我们将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保护、维护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吸收适当资金。国家规定的拨款和社会援助。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维护资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筹集,专项用于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第六条 保护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遵守本条例,并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州人民政府、凤凰县人民政府对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CH第二章凤凰古城保护

第七条凤凰古城分为核心保护区、风貌协调区和区域控制区。具体分区根据保护规划确定。

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核心保护区、景观协调区、区域控制区设置明显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损毁标志。

第八条 在核心保护区范围内,除经批准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新建、扩建活动。

对核心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缮、改造时,必须采取保护措施,保留外壳,改造内部,保持历史原貌。其建筑风格、体量、色调必须保持明清时期的布局和风格。朝代,恢复如初。建筑高度必须控制在二层以下。首层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三米。第二层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5.6米。色调控制为黑、白、灰、灰褐色、木色。

核心保护区内古建筑的所有者或者管理人对古建筑进行修缮、修缮的,应当按照保护维护规划和要求进行施工。如果维护资金确实有困难,可以向凤凰历史文化城保护管理机构申请适当补贴。

风格协调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建筑风格应为木结构或小青砖墙、青瓦坡屋顶,高度控制在秒以内层、二层檐口高度控制在6米以内,色彩、体量、建筑风格应与核心保护区相协调。

区域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建筑风格必须与凤凰古城风格相协调。建筑高度应控制在三层以内,三层檐口高度不宜超过8.5米。

第九条核心保护区内的历史街巷应当保持原有的景观廊道和空间尺度。严禁扩大或缩小。商业街巷的外立面应保持历史风貌。

严禁占用道路、古井、街河空地、绿地等公共活动场所。临街建筑物不得新建门窗严禁使用防盗门、卷帘门、铝合金门窗、水泥吊顶板等现代化建筑设施和材料。

第十条 凤凰古城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水系等设施需要维护、修缮、更新、改建、新建的,应当按照确定的保护要求进行保护。在保护计划中。有关部门将提出各管理层级的实施方案。经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审核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由具有专业资质的建设单位实施。

第十一条 凤凰县人民政府对凤凰古城商业过度开发进行控制,对商业进行指导和监督。及时出台鼓励或限制经营的项目目录,重点发展具有当地民族特色的项目。具有文化特色的无公害无公害产业,古城商品经营市场布局合理。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凤凰古城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保护环境、节能减排,推广应用低碳清洁能源。

第十三条加强凤凰古城垃圾场标准化,生活垃圾实行袋装,禁止乱扔垃圾。

第十四条 凤凰历史文化城保护区内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配备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和器材按照规定承担凤凰古城的消防工作。

第十五条凤凰古城应当按照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完善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不能按照标准、规范设置的,凤凰县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会同城乡规划部门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防护规划。

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六条 在凤凰古城内,不得占用街道摆摊、乱放杂物、书写、张贴涂鸦,不得使用音响设备喧哗。所有货物;禁止设置与古城历史风貌不相适应的广告、招牌。 。禁止储存、销售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品。

第十七条禁止消防车、救护车以外的机动车辆通过核心保护区,非机动车不得随意停放。

第十八条沱江水体保护区包括长塘港至官庄段及护城河。

严格保护沱江水体和两岸风景,维护沱江沿线景观景观廊道,保持河道清洁卫生。

在沱江水体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污染水体的产业;

(二)擅自在水上从事商业活动活动;

(3)向河流排放污水、倾倒固体废物;

(4)毒鱼、爆炸鱼、电鱼;

(5 )建设污染项目。

第十九条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镇污水管网,收集城镇污水,建设集中处理设施,保证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加强凤凰古城周边山体的保护,开展绿化封山,做好森林防护、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禁止在南华山、八角塔、鹊坡、奇峰寺、北苑等周边保护范围内进行埋葬、采石、取土、砍伐树木等破坏植被和景观的活动保护规划中划定的山脉。未经批准,不得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章黄寺桥古城和南长城保护

第二十一条 黄寺桥古城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风格协调区和建设控制区。具体分区根据保护规划确定。

南长城保护范围包括凤凰县境内长城沿线的城墙、城门、封锁线、哨所、地道、靖边关、亭子关等。

黄寺桥古城保护参照本条例第二章凤凰古城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黄寺桥古城所在镇人民政府和南长城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寺桥古城和南长城的保护管理,建立保护体系。和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 严禁在黄寺桥古城和南长城保护区内放炮、采石等破坏城墙保护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黄寺桥古城和南长城保护范围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经规划、建设、文物、环保、消防、旅游等部门审批。

第四章规划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凤凰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以下简称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为专项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公告批准后施行。

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文化、文物等行政部门根据专项规划编制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村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性详细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六条 专项规划应当注重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风貌、格局和环境,并为合理利用创造条件;确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总体目标、原则和内容,划定历史城区、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保护区、历史文化村镇、文化名城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区。文物保护单位、其他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变更或者拒绝实施擅自批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及其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性详细规划的。已公布的规划需要调整或者变更的,必须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制定、修改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性详细规划时,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组织专家论证。

第二十八条规划、建设、文化、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的审查和监督检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违法建设查处。

不符合历史文化保护专项规划的建筑物、设施文化城市及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逐步更新或者拆除。

第二十九条 凤凰历史文化城保护范围内安装遮阳篷、遮阳篷、太阳能、空调、气源、遮阳棚、地上管道、计量装置等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按照凤凰历史文化城的要求。与文化名城风格相协调,经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批准。

对乱建、乱挂、悬挂等影响历史文化名城面貌的行为,拒不整改的,将由执法局强制拆除。

第三十条凤凰古城室外噪声严格按照国家环境噪声标准执行ds,白天控制在55分贝,夜间控制在45分贝以内。公益性活动、群众性民族文化活动、社区活动等需要在户外开展的活动,组织者应提前向凤凰历史文化城保护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一条凤凰历史文化城保护范围内有暴力危险倾向的流浪乞讨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凤凰历史文化城保护范围内饲养的家禽、牲畜、宠物,将由执法局采取强制处置措施。

第三十二条 在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制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有关处分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取消其业务资格。 :

(1)不按照指定地点经营;

(2)利用各种形式追顾客、招揽顾客、杀顾客;

(三)占用道路作业、流动作业;

(四)从事不正当定价行为;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凤凰历史文化城保护范围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区,编制专项保护规划和保护方案,并有计划实施保护项目。对历史建筑等重点民居、吊脚楼群、古树名木等进行归档整理列为保护对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执法局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停止施工或者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请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在凤凰古城内乱写乱画、乱扔垃圾、占用道路、摆摊等乱扔杂物的,由执法局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使用音响设备推销商品或者设置与古城历史风貌不符的广告、招牌的,由执法局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元。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燃放烟花爆竹的,由执法局处4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储存、销售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品的,由凤凰县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00元,但不超过1000元。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执法局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执法局会同工商、海事、畜牧等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查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 , 和 s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负有保护管理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遵守法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凤凰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

第四十二条每年12月17日为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宣传日。 6.旅游局召开安全会议通知样本

邮轮o取得经营许可证并附有救生设备安全监察的旅游景区经营活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安全监察。一旦发生事故,景区管委会应当追究责任;景区违反规定、非法经营游船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进行安全监管。发生重大事故的,景区管委会要承担事故责任,旅游局、交通运输部门要承担监管责任。

7.关于召开旅游安全工作会议的通知

针对景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各类交通隐患,提出几点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当前交通安全面临的形势,切实提高对交通安全的认识。f 交通安全的重要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后,景区已关闭。随着景区逐步重新开放和季节性旅游旺季到来,交警大队要全面开展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防范工作,积极凝聚景区各部门力量,联合行动。 、综合治理,标本兼治。

二是继续深入开展道路交通隐患排查治理。特别是重点排查交通条件复杂路段、危险路段、施工路段、地质灾害点附近路段、交通企业、学校等安全管理问题,加大安全隐患治理力度,加强安全监管。已发现的安全隐患。 ,督促整改。

第三个是进一步强化落实企业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交警大队将对景区内各客运公司和危险品使用者的车辆进行严查。同时,要进一步加强道路执法执法,依法严厉查处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等重点违法行为,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四,道路交通安全关系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会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落实责任,集中力量开展预防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改善道路安全条件,努力营造安全有序、畅通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制定新的控制为景区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全出行提供保障。更大的贡献!

8.假日旅游安全工作会议

假日旅游四个统一目标是“安全、有序、优质、高效”。积极丰富旅游产品供给,各级交通、交警等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及相关部门全力做好服务保障。清明节假日旅游市场秩序良好,未发生旅游安全事故和重大旅游投诉,假日旅游实现了“平安、秩序、质量、效益”四个统一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