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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减少火灾隐患,加强本规定: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的方针。按照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社会消防网络。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消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同级人民政府应当答复便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消防工作。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鼓励依法设立消防基金,接受资助和捐赠,支持消防事业发展。

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站等媒体要积极开设消防安全教育专栏,及时、免费发布消防公益信息。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消防培训、消防、灭火救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六条:每年11月9日为全省消防日。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职责:

(一)建立消防体系落实保护责任制度,与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并组织考核;

(二)完善消防工作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三)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四)保证消防投入,使消防设备、消防站等公共消防设施得到保障设施应当适应消防、应急救援的需要;

(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机构和专职、兼职

(二)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制定消防安全公约,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开展群体性消防工作;

(三)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初期火灾扑救,协助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善后事宜;< /p>

(五)根据需要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全职和志愿消防队改善防火和防灾管辖范围内的救援能力。

第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下列消防职责:

(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调查取证等工作。 (二)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登记抽查,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开放运营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三)承担消防应急救援任务,调查火灾事故;

(四)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五)消防产品使用监督管理;

(六)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

(七)开展消防工作指导社会消防安全工作的教育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消防职责:

(一)改革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规划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好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编制和管理工作。专项消防预案;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有关部门,包括公共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建设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生产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监管依法。管理工作;

(五)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将消防知识纳入学校及相关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六)供水、供电、通信企业主管部门应当监督相关企业做好消防、供水、供电、通信保障工作;

(七)教育、民政、交通、文化、卫生、广播电视、体育、旅游、人防、文物等有关部门要结合本主管行业、系统特点,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八)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做好消防工作。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及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消防法规定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监管。开展消防教育培训,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扑灭初期火灾、组织疏散逃生的能力。

鼓励和引导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单位实施规范化管理不涉及消防安全。

第十二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消防法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报告、备案向公安机关消防部门报告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及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二)报告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每季度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三)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六个月进行一次演练;

(四)在显着位置设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志。

火灾风险高的单位应当每年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进行一次评估,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评估结果应当报公安消防部门或者公安消防部门备案甘。

第十三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宣传消防法律、法规;

p>< p>(2)制定消防安全公约并督促村民(居民)遵守;

(3)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 4 )组织初期火灾扑救,协助维护消防秩序,保护火灾现场,配合火灾事故调查;

(五)监督辖区单位制定并实施消防安全制度。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管理、维护消防设施、设备和消防安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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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展消防宣传,制定消防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三)组织消防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发现火灾立即向公安机关消防部门报告并组织首次灭火;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阻碍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或者损坏消防设施、设备和消防安全标志的行为;堵截无效的,及时向当地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在建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制定消防法规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应急疏散弊病;

(2)确保施工现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3)配备消防器材并确保完整且有效;

(4)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水源,设置消火栓,配备水带、水枪;

(五)做好电焊、气焊、气割等明火作业的防火工作。安全防护措施;

(六)对施工人员实施消防安全教育,在施工现场显着位置和施工人员聚集停留场所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志和消防安全公告牌。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进行监理。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及时整改;情况严重的,责令建设单位暂停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拒不改正或者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三章消防

第十六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消防专项规划。依法批准的专项消防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或者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审查城市、镇总体规划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参加。

乡镇规划、村庄规划应当对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七条 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应当l 适应消防安全需要,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书面报告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增设、重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

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单位应当为公共消防设施设置醒目的消防安全标志,并保持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设施;确需拆除的,必须征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并负责修复或者建设相应的消防给水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改变建设用地的用途。规划确定的公共消防站和其他公共消防设施。

第十八条: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项目施工许可证的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施工。

其他需要按照规定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或者自施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取得施工许可证。 、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已登记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进行抽查,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工程未依法抽查合格的,建设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停止施工。

经依法审批或者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不得擅自改变;如果张确有必要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或者重新备案。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委托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审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对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一律不予核准或者核准。颁发考试证书。

第二十条 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建设工程竣工后进行保护验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行受理消防验收申请。消防验收应合格自检查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发出。未经消防检验或者消防检验不合格的物品,禁止投入使用。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竣工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工程竣工验收日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消防单位未依法抽查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停止使用。

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消防验收和备案时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证明文件。建筑消防设施均已通过检测机构的检测。

第二十一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或者开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位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计算。自验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自验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投入使用或者运行的决定,并发送给申请人。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或者开业。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应当悬挂在公众聚集场所的显着位置。

如果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并歌剧院依法变更名称或者消防安全负责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标志和疏散路线图,标明消防设施的运行、使用方法,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方法向公众公开。歌舞娱乐场所还应当安装声音或者视觉报警装置,在火灾发生初期及时播报火灾警报,指导安全疏散。

公共聚集场所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禁止在公众聚集场所运营、使用过程中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等施工作业。

公共聚集场所使用者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进行消防演习,培训员工在火灾发生时组织和指导在场人员有序疏散的技能。

第二十三条 建筑物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双方应当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承包人、出租人或者委托人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承包人、承租人或者受托人应当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用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业主对公用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应确定责任人,确保建筑物公共部分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应当统一管理。对不属于统一管理的建筑物,由乡镇政府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指导业主制定消防安全公约,督促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物业管理工作时,应当检查共用消防设施的完好性,保存检查、交接记录,并告知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及时告知全体业主。

第二十五条 区分所有权的建筑物,需要维修、更新、改造共用消防设施、设备,消除火灾隐患,并在建筑物保修期内的,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 保修期满后,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有协议的,以协议为准;如果没有达成一致nt,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列入专项维修资金;未设立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没有协议或者协议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总面积的比例分享​​建筑物。

独栋建筑存在重大火灾隐患,需要维修、更新、改造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的,业主应当立即整改;未按照规定进行维修改造的,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接到公安机关消防部门通知后,应当督促企业限期改正。 。

第二十六条:如果建筑物不属于主体竣工验收并依法备案后进行抽查,因建设单位违法行为造成建筑物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整改并承担费用。

第二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对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线路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并对建筑消防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试验,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单位有消防设施检测、维修能力的,可以自行进行检测、维修并保存记录;不具备检测、维修、保养消防设施能力的,应当委托消防技术人员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服务机构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二十八条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按照相关管理规定配备专人24小时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持有消防专业资格证书上岗,及时发现并正确处理火灾和故障报警。

第二十九条建筑物内供配电设施的配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供电企业应当出具检查结果书面通知,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督促落实。

燃气管道的设计、敷设、维护和检测线路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燃气管道、仪表、阀门、报警装置等部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及时检查、抢修。

第三十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消防安全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二)消防设施消防控制室的安装、检测、维修人员及值班操作人员;

(三)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等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

(四)物业服务公司保安人员和公共聚集场所现场工作人员;

(五)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从业人员;

(六)其他应当领取的人员按规定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一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消防产品,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公布。

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使用的附件、灭火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三十二条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国家标准没有的,按照行业标准执行标准或地方标准。

建设工程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以及不符合消防性能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饰装修材料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使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配件、建筑材料、装饰装修材料的质量进行现场检查,并进行抽查。按规定执行,并保存记录。

第三十三条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器官,依法开展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所提供的服务负责。对质量负责。

取得外省资质证书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本省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必须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登记。

严禁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第三十四条 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组织名称、固定地址、组织机构和章程协会;

(二)有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注册资金、执业人员及相关设施、设备;

(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

(四)符合国家和省级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发展规划要求。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或者取得独有的职业(工种)资格。消防行业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企业爆炸危险物品应当健全火灾风险防范机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保障公共安全。鼓励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第三十六条公共交通车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备消防、逃生设备,并加强日常维护保养,保证正常使用。未配备齐全消防设施的公共交通车辆禁止载客或者运营。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使用消防器材和及时组织引导乘客疏散的能力。

第三十七条建筑外墙的装饰、建筑屋顶的使用以及广告牌、防盗等设施的设置,不得影响防火、逃生和逃生。消防和救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划定停车位和设置其他设施、障碍物,侵占、堵塞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攀爬区域。

停放机动车占用消防车通道或者消防车高架区域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消防机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拖走机动车,排除妨碍。

第四章消防组织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立公安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承担消防任务。 ——战斗和救援工作。

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火灾密集的乡镇有条件未设立公安消防队的建筑物,应当设立专职消防队;建成区面积五平方公里以上或常住人口五万以上的城镇以及全国、省级重点城镇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

水上消防任务重的地区应当设立水上公安消防队。

第三十九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大型核设施、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存重要易燃物品的大型仓库、基地;<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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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一)、(二)、(三)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大型企业火灾风险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

(五)距离 公安消防队是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距离较远,被列为古建筑群。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单位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设,根据单位生产经营特点配备专业消防器材,开展执勤、业务培训、消防演练等工作。 ——按照公安消防队的有关规定进行扑救行动。

专职消防队的设立单位应当保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经费和消防业务经费,并为消防人员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提供财政保障。

第四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义务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消防演练、消防安全宣传、消防巡查等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第四十一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实行值班制度,保持人员、装备处于战备状态;志愿消防队要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业务培训,提高消防技能。

专职消防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消防专业资格证书,鼓励志愿消防人员取得相应消防专业资格证书。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开展灭火救援演练,d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招收消防员、消防员,承担消防、救援、防火等任务,所需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 工资及其他经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保障。

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专职消防队的编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为消防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危害防护装备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落实职业健康体检、心理测试、职业病识别和治疗等职业健康监测措施,保障消防人员职业健康;受伤、致残或身体不适的人员消防救援和执勤训练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和养老优惠。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立消防专项公益金,用于对消防训练、消防救援中的伤亡人员进行补偿和救助。

第五章消防救援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重大危险源进行火灾风险和灾害评估,根据本地区的灾害和事故情况,开展火灾风险和灾害评估。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响应和处置机制,组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为灭火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设备和资金支持。

文章e 45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气象等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援等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灭火救援工作,依法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供灭火所需的信息和资料。及时、自由地开展救援和火灾调查。

第四十六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实行24小时值班;接到火灾报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必要时封锁火灾现场,向熟悉火灾情况的人员了解情况,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获取有关信息。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火灾现场清理、移动火灾现场物品。

第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火灾调查中发现下列情形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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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嫌纵火;

(2)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火灾;

(3)爆炸引发火灾;

(4)危险生产经营因化学品、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过程中引起的火灾;

(5)因故障引起自身燃烧的电气设备、设施不蔓延。

C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同一建筑内的生产、仓储、营业场所和居住场所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消除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中村、城区旧城区的消防安全检查,根据需要改造、增设公共消防设施,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器材,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对中村、旧城现有建筑以及村民自建住宅和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临时建筑的消防安全,可以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消防安全规定。

第五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单位的消防设施进行监督抽查。根据消防法规、本地区消防特点以及其他消防安全需要,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抽查单位应当随机确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通过抽样方式对单位建筑的防火、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设备的完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新建、改建建筑物、场所时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对建筑物、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新建、改建时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但不符合强制性要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安全整改建议。现行消防技术标准。

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接到通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危险部位、场所采取临时封闭措施。

第五十三条 对有违法消防安全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严重的,可以通知有关机关将该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信息记入到企业。或个人征信系统;消防安全重大违法行为单位名单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定期公布。

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公平、严格、廉洁、文明、高效,接受消防监督管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公安消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法不公、徇私舞弊、不积极履行职责的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控告后,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另有规定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决定。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按照要求申报、备案单位消防安全责任的;人员、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及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二)公众聚集场所名称变更且消防安全负责人未登记的;

(3)歌舞娱乐场所未安装声音、视觉报警装置;

(4)单位未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定期检查建筑物消防设施,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责令改正。 。单位构成公众聚集场所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其他单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处分: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违反消防技术标准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配件、灭火剂修理消防设施、设备的;(二)建筑外墙装饰、使用建筑屋顶、安装广告牌、防盗等设施,影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

(三)占用消防车高架场地,妨碍消防车高空作业。

个人有前款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罚款500元。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负责人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矿石5万元以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暂停。执业或者被吊销相应资格。

第六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消防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消防工作人员公安机关派出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教唆他人错误识别或者故意误认火灾事故的;

(二)发现火灾隐患,未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三)未履行消防监督检查、审查验收等职责的;

(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5)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HS2〗〖JZ〗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消防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一定规模个体工商户的界定本条例标准应由省人民政府。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31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2002年9月27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省消防条例》同时废止。

5.福建省旅游线路图

福银高速公路,简称福银高速公路,中国国道网编号G70,连接福建省福州市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全长2485公里。

游览福州、南平、福州、南昌、九江、黄冈、黄石、鄂州、武汉、孝感、随州、襄阳、十堰、商洛、西安、咸阳、平凉、固原、中卫、吴忠、银川等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