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快艇安全注意事项(游艇安全须知)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为规范游艇安全管理,保障水上生命财产安全,防止游艇污染水环境,促进游艇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止船舶污染水环境的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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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游艇安全须知英文版我的答案是,真的不要在游艇上做危险的事情。因为游艇是在海上航行,四面环海。如果您在游艇上做出危险行为并导致游艇损坏,您将无法离开。
另外,如果你在船上做了危险的事情,万一从游艇上摔下来,那你的麻烦就大了。因此,为了安全起见,您在游艇上应该保持冷静、知足。不要做危险的事情。
4.游艇安全须知内容第一条
为了规范游艇安全管理,保障水上生命财产安全,防止游艇污染水环境,促进游艇安全。为了促进游艇产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水环境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游艇航行、停泊等活动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游艇,是指装有机械推进动力装置,仅供游艇所有者用于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船舶。
本条例所称游艇俱乐部,是指依法设立的,为加入游艇俱乐部的会员提供游艇托管、使用服务的组织。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实施全国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水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游艇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和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章检验与登记
第四条
游艇应当由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检验:经交通运输部批准或认可的游艇检验法规和规范,经检验并取得相应船舶检验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游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补充检验:
(一)事故发生影响游艇适用性的情况。航行性能;
(2)改变游艇检验证书限定的类别;
(3)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
(4)游艇所有人变更、船名变更或者船籍港变更;
(5)游艇结构或者重要安全、防污染设施、设备发生变更。
第六条
游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必须取得船舶国籍证书。不持有船国的游艇持有合格证书的,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或者停泊。
申请船舶国籍登记,游艇所有人应持有船舶检验证书和所有权证书,经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后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 。
长度5米以下的游艇,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国籍登记。
第三章游艇操作人员的培训、考试和发证
第七条
游艇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和考试,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到游艇和航行水域,掌握水上消防、救生和应急反应的基本要求,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游艇操作员适任证书赛。
未取得游艇经营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经营游艇。
第八条
申请游艇驾驶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
(2)视力、色觉、听力、口语表达、身体健康等符合航行安全要求;
(三)经过规定的游艇操作人员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九条
申请游艇驾驶员适任证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组织考试。
申请游艇经营人适任证书,应当到培训或者考试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符合发证条件的相关材料。
经海事管理机构审核符合发证条件的,颁发相应类别游艇经营人适任证书,有效期5年。
第十条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分为近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和内河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一条
持有海船、内河船舶船长、驾驶员、引航员适任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游艇驾驶员考试大纲的规定,通过相应的考试实习培训后,可分别获得海上游艇经营者适任证书和内河游艇经营者适任证书。
第十二条
游艇经营人适任证书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持有人应当向原发证海事主管部门申请证书更新程序的国家认证机构。符合换发条件相关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换发同类别游艇经营人适任证书。
游艇经营人适任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从事游艇经营人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并符合国家关于船员培训的规定和要求。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批准管理。
第四章航行与系泊
第十四条
游艇启航前,游艇经营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游艇适航。
第十五条
游艇应当随船携带相关船舶证书、文件和必要的航行资料,并保存航行及其他相关记录。
游艇应在船上携带能够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和游艇俱乐部进行通讯的无线电通讯工具,并保证与岸上基地的有效通讯。
游艇经营人驾驶游艇应当携带游艇经营人适任证书。
第十六条
游艇应当按照《船舶签证管理规定》申请12个月的定期签证。
第十七条
游艇应当在其检验证书确定的适航范围内航行。
首次航行前,游艇所有者或游艇俱乐部应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游艇的航行水域。游艇每次航行,航行区域超出登记范围的,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应当报告船舶名称、游艇开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供航行计划、游艇经营者或船员名单、紧急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游艇航行时,除遵守避碰规则和当地海事管理机构颁布的航行特别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1)游艇应避免在恶劣天气和其他危及航行安全的情况下航行;
(2)游艇应避免在船舶航线水域、主航道、锚地、养殖区航行、渡口附近水域、交通密集区及其他交通管制水域航行。确需进入上述海域航行的,必须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遵守限速规定;游艇不得在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航行;
(三)不符合规定的游艇有灯光等夜间航行条件的,不得夜间航行;
(四)游艇不得超过核定船员人数航行。
第十九条
游艇驾驶员不得酒后、疲劳驾驶。
第二十条
游艇应当停泊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
游艇专用停泊区或者停泊点应当满足游艇安全停泊、避风和人员安全上下的要求。
游艇停泊专用水域属于港口水域的,应当符合相关港口规划。
第二十一条
游艇航行中临时停泊应当在不妨碍其他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的水域。不得在主航道、锚地、非航行区、安全作业区等区域停泊渡轮或者海事管理机构禁止停泊的水域。
第二十二条
在港口水域修建游艇停泊码头、防波堤、系泊设施的,必须依照港口法的规定办理相应的许可手续。
第二十三条
航行国际航线的游艇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口的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船舶出口。
第二十四条
游艇不得违反防治法律、法规和规则,向水域排放油类物质、生活污水、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船舶污染。 。
游艇应配备必要的废油、水回收装置和垃圾储存容器,并正确使用。
废弃电池、oi等废弃物游艇产生的化学物质、生活垃圾应送岸上接收处理,并保存记录。
第五章安全保障
第二十五条
游艇所有人对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负责。游艇所有人应当负责游艇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维护,保证游艇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保证游艇的航行、停泊和船上人员的安全。
对于委托游艇俱乐部保管的游艇,游艇所有人应当与游艇俱乐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游艇航行、靠泊安全、日常维护等方面的责任,游艇安全及防污染管理。
游艇俱乐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承担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海事管理机构及其与游艇所有者的协议。
第二十六条
游艇俱乐部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安全防污能力:
(一)建立游艇安全防污能力污染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2)有相应的游艇安全停泊区域,配备保证游艇安全和防止污染的设施,配备水上安全通讯设备设施设备;
(3)具有对游艇进行日常检查、维护和保养的设施和能力;
(4)具有回收游艇废弃物、残油的能力和垃圾;
< p> (五)有安全、污染防治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具有相应的应急救援能力。第二十七条
游艇俱乐部依法登记后,报所在地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备案。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应当对注册游艇俱乐部的安全和防污染能力进行核查。具有第二十六条规定能力的,应当予以登记、公告。
第二十八条
游艇俱乐部对其会员及其管理的游艇承担下列安全义务:
(一)游艇经营者和船员开展游艇安全、环境污染防治知识、应急处置等宣传、培训和教育;
(二)监管游艇经营者和船员必须遵守水上交通安全和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并落实相应措施;
(三)确保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的游艇安全;
(4)审核游艇和游艇经营者的证件,确保帆船和游艇经营者持有相应的有效证件;
(5)为游艇提供气象、水文信息。航行所需条件及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警告)及其他信息服务;遇到恶劣天气等不适宜航行的情况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发出禁止航行警告的,应当停止游艇航行,并通知已航行的游艇返航;
(6)跟踪游艇的每次出发、返回和船员情况,并保存记录备查;
(7)与游艇和海事管理机构保持顺畅的沟通;
< p > (8)根据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国际应急演练游艇会员参加的内部管理和应急演练。第二十九条
游艇必须标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水上搜救专用电话、水上安全通道和使用说明。
第三十条 游艇遇险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的,游艇经营人及其他船员、游艇俱乐部、船舶和人员发现危险或者事故应当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游艇俱乐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游艇上的人员应尽力自救,直至救援到来。
游艇经营人和其他船员在航行、停泊中发现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遇险信息或者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如果需要救援,游艇应尝试最好在不严重危及游艇本身安全的情况下营救水上遇险人员。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对游艇、游艇俱乐部、游艇驾驶员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法律 。游艇俱乐部、游艇所有人应当配合,及时整改、消除发现的安全缺陷和隐患。
第三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游艇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令的,应当责令游艇立即改正。 ;未按要求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责令游艇暂停航行、改变航线、驶至指定地点、强行拖走、禁止进出港口。RT。
第三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游艇俱乐部不再具备安全保障和污染防治能力的,责令限期改正。限制;未按要求整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从登记并公布的游艇俱乐部名录中删除。
第三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游艇驾驶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游艇驾驶员培训的,依法给予处分。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没收了。
第三十六条 游艇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罚款:但不超过10万元;情节严重的,暂扣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培训许可证,直至吊销培训许可证:
(一)未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培训的(二)培训质量低,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海上航行的游艇未持有合格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必要的航行资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违法行为已改正的,处以以下罚款可能会被罚款1000元。情节严重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责令经营人停止航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游艇经营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扣押游艇经营人的适任证书3个月至12个月。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合格检验证书或者登记证书在内河航行的游艇,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如果拒绝停车,游艇将被暂时扣留;情节严重的,游艇将被暂时扣留。被没收。
第三十八条 游艇经营人违反本规定,未持有合格的适任证书驾驶游艇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罚款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适任证书有下列情形的:游艇经营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游艇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吊销其适任证书。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游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000元:
< p>(一)未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靠泊水域、靠泊点停泊,或者临时靠泊水域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二)游艇航行水域超出登记范围,但游艇所有人或游艇俱乐部未备案船舶名称、航行计划、游艇经营者或船员名单、紧急联系方式的游艇开航前与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沟通等。
第四十一条
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从事商业运输的游艇,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船舶检验、登记、船舶营运许可等手续。国家对营运船舶的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
游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相应的船舶税费。
第四十五条
载客12人以上的游艇,按照客船接受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09
5. 乘坐游艇的安全须知我的答案是,15岁就可以制作游艇。 。但需要有成人带领,因为游艇虽然是娱乐项目,但毕竟是海上休闲项目。有一定的风险。如果没有大人指导,没人会在意游艇上是否发生危险。例如,如果您生病或在事故中受伤,有成年人在身边会更安全。
6.游艇安全管理规定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是规范游艇安全管理,保证安全。保护水上生命财产安全,防止游艇污染水环境,促进游艇产业健康发展。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船舶防治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以免污染水环境。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游艇航行、停泊等活动的安全和污染防治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游艇,是指装有机械推进动力装置,仅供游艇所有人用于游览、休闲娱乐等活动的船舶。
本条例所称游艇俱乐部,是指依法设立的,为加入游艇俱乐部的会员提供游艇托管、使用服务的组织。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实施全国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水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海事马各级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游艇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和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章检验与登记
第四条游艇应当由船舶检验机构按照船舶检验机构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程和规范进行检验。交通运输部规定,取得相应船舶检验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游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补充检验:
(一)发生事故的从而影响游艇的适航性。表现;
(二)变更游艇检验证书界定类别;
(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
(四)游艇所有人变更、船名变更或者船籍港变更的; (五)游艇结构或者重要安全、防污染设施、设备发生变化。
第六条游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应当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未持有船舶国籍证书的游艇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或者停泊。
申请船舶国籍登记,游艇所有人应持有船舶检验证书和所有权证书,海事局审核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 。
长度小于5米的游艇,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国籍登记。
第三章训练、考试a第七条 游艇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和考试,具备驾驶游艇和航行水域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水上的基本要求消防、救生、应急处置,并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游艇操作员适任证书。
未取得游艇经营者适任证书的人员,不得经营游艇。
第八条 申请游艇经营人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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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视力、色觉、听力、口语表达、身体健康等符合航行安全要求;
(三)经过规定的游艇操作人员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九条:申请游艇经营人适任证书必须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考试。
申请游艇操作员适任证书,应当到培训或考试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证明符合资格的相关材料状况。
经海事管理机构审核,符合发证条件后,颁发有效期5年的相应类别游艇经营人适任证书。
第十条游艇经营人适任证书的种类分为近海游艇经营人适任证书和内河游艇经营人适任证书。
第十一条 持有海船、国际船舶船长、驾驶员、引航员适任证书的人员内河船舶应当按照游艇驾驶员考试大纲的规定通过相应考试。进行实操培训,可分别取得海上游艇经营者适任证书和内河游艇经营者适任证书。
第十二条 游艇经营人适任证书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持有人应当向原发证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换发证书。续。符合换发条件相关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换发同类别游艇经营人适任证书。
游艇经营人适任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境内设立机构依法从事游艇经营人培训的,应当符合相应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船员培训管理规定的要求,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批准。
第四章航行与系泊
第十四条游艇启航前,游艇经营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游艇适航。
第十五条游艇应当随船携带相关船舶证书、文件和必要的航行资料,并保存航行及其他相关记录。
游艇应在船上携带能够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游艇俱乐部进行通讯的无线电通讯工具,并保证与岸上基地的有效通讯。
游艇经营人驾驶游艇应当携带游艇经营人适任证书。
第十六条:游艇应当适用r 符合《船舶签证管理规定》规定的12个月定期签证。
第十七条游艇应当在其检验证书确定的适航范围内航行。
首次航行前,游艇拥有者或游艇俱乐部应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游艇的航行水域。游艇每次航行,航行区域超出登记范围的,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应当将船名、航行计划、游艇经营人或者船员名单、紧急联系方式等情况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在游艇起航之前。
第十八条 航行时,除遵守避碰规则和当地海事管理机构颁布的航行特别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游艇应避免在恶劣天气和其他危及航行安全的情况下航行y;确需在区域、轮渡附近海域、交通密集区等交通管制水域航行的,必须听从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遵守限速规定;游艇不得在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航行;
(三)不具备夜间航行灯光等条件的游艇不得夜间航行;
(4) 游艇航行时不得超过批准的船员人数。
第十九条游艇驾驶人不得酒后、疲劳驾驶。
第二十条 游艇应当停泊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
游艇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应当满足游艇安全靠泊、避风和人员安全上下的要求。
如果特殊水域游艇停泊属于港口水域的,应当符合相关港口规划。
第二十一条游艇航行期间临时停泊应当在不妨碍其他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的水域。不得在主航道、锚地、非航行区、安全作业区、渡口附近以及海事管理机构禁止停泊的水域停泊。
第二十二条在港口水域内修建游艇停泊码头、防波堤、系泊设施的,必须依照港口法的规定办理相应的许可手续。
第二十三条航行国际航线的游艇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必须按照国家船舶进出口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 。
第二十四条:游艇不得在境内排放油类物质违反船舶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向水域排放污水、垃圾等有毒有害物质的。
游艇应配备必要的废油、水回收装置和垃圾储存容器,并正确使用。
游艇产生的废电池、油类物质、生活垃圾等废弃物必须送岸岸接收处理,并保存记录。
第五章安全保障
第二十五条游艇所有人对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负责。游艇所有人应当负责游艇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维护,保证游艇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保证游艇的航行、停泊和船上人员的安全。
将游艇委托游艇俱乐部保管的,游艇所有人应当与游艇俱乐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游艇航行、停泊安全以及游艇日常维护、保养、安全和防污染管理等方面的义务。责任。
游艇俱乐部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和与游艇所有人的协议,承担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
第二十六条 游艇俱乐部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安全和防污染能力:
(一)建立游艇安全和防污染能力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二)有相应的游艇安全停泊区域,配备保证游艇安全和防止污染的设施,配备水源安全通讯设施和设备;
(3)具有对游艇进行日常检查、维护和保养的设施和能力;
(4)具备回收游艇废弃物、残油、垃圾的能力;
(5)具备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具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能力。
第二十七条游艇俱乐部依法登记后,应当报所在地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备案。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应当对注册游艇俱乐部的安全和防污染能力进行核查。具有第二十六条规定能力的,应当予以登记、公告。
第二十八条 游艇俱乐部对其会员及其管理的游艇承担下列安全义务:
(一)开展安全检查对游艇经营者和船员进行游艇安全、污染防治和环境知识、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宣传、培训和教育;
(二)监督游艇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规定,并落实相应措施;
(三)确保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的游艇安全;
(4)核查游艇及游艇经营者的发证状况,确保帆船及游艇经营者必须持有相应的有效证书;
(5)提供具有航行所需的气象、水文条件和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知(警告)等信息服务的游艇;遇到恶劣天气或者其他不适宜航行的情况或者海事管理机构禁止航行的警告时,游艇应当e 停止航行,已航行的游艇应通知返航;
(六)掌握游艇每次航次、返航及船员情况,并保存记录备查;
(七)与游艇、海事管理机构保持顺畅的沟通;
(八)按照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内部管理应急演练和游艇会员参加的应急演练。
第二十九条游艇必须标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水上搜救专用电话、水上安全通道和使用说明。
第三十条 游艇发生危险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的,游艇经营人及其他船员、游艇俱乐部、发现危险或者发生危险的船舶和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发生事故应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行政机构。游艇俱乐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游艇上的人员应尽力自救,直至救援到来。
游艇经营人和其他船员在航行、停泊中发现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遇险信息或者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需要救助时,游艇应当在不严重危及游艇本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助水上遇险人员。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游艇、游艇俱乐部和游艇驾驶员培训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游艇俱乐部、游艇所有人应当配合,及时整改、消除发现的安全缺陷和隐患。
第三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游艇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船舶污染防治管理管理的,责令立即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按规定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责令游艇暂停航行、改变航向、驶至指定地点、强行拖走或者禁止进出港口。
第三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游艇俱乐部不再具备安全保障和污染防治能力的,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按要求整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从登记并公布的游艇俱乐部名录中删除。
第三十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庭执法。更换证书并表明自己的身份。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游艇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从事游艇驾驶员培训的,由海事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六条 游艇经营人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人民币10万元;情节严重的,处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吊销培训执照直至吊销的处罚: (一)未按照本条例和游艇操作人员培训大纲的要求进行培训的;或擅自降低培训标准;
(二)培训质量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第三十七条 游艇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海上航行,未持有合格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必要的航行资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责令经营人停止航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游艇经营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扣押游艇经营人的适任证书3个月至12个月。
游艇未持有合格检验证书或者登记证书,违反本规定在内河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如果拒绝停车,游艇应被暂时拘留;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八条 游艇经营人违反本规定,未持有合格的适任证书经营游艇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多元。
第三十九条 游艇经营人持有的适任证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吊销其适任证书。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游艇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p>
(一)未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靠泊水域或者靠泊点停泊的机构或者临时泊位水域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二)游艇航行水域超出登记范围,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未备案船舶名称、航行计划、游艇经营者或者船员名单、紧急情况的游艇启航前与海事管理机构的联系方式等。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从事商业运输的游艇应当按照国家管理规定办理船舶检验登记。运营船舶。以及船舶营运许可证等手续。
第四十四条游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相应的船舶税费。
第四十五条:载有船员的游艇f 12以上的,按照客船接受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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