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旅游资​​质组织旅游是否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1月规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于2018年10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首次修订.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目录< /p>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游客

第三章旅游规划与推广

第四章旅游管理

< p > 第五章 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章 旅游安全ty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章旅游争议解决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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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性,为了保护旅游行业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制定本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境外组织的旅游、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经营性活动,适用本法。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 。

第三条国家依照规定发展旅游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法令与法律。

第四条 旅游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应当体现公益性。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开展旅游宣传活动,对为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区域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游客提供安全的旅游环境、健康、卫生、便捷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综合协调旅游业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确定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协调本行政区域旅游业的发展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依法设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强制交易。

游客有权了解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状况。

游客有要求旅游的权利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受到尊重。

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第十二条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有权请求帮助和保护。

游客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第十三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文明旅游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旅游者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旅游主体在旅游活动中或者解决争议时,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

第十五条 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如实告知旅游经营者与旅游活动有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者应当配合国家针对重大突发事件临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游客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不配合国家针对重大突发事件采取的临时限制旅游活动措施、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法追究丁责任。

第十六条 出境旅游者不得非法滞留,跟团外出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游客不得在境内非法停留,跟团入境的游客不得擅自分团、离团。

第三章旅游规划与推广

第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协议按照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利用跨行政区域且适合综合利用的旅游资源,由上级人民政府编制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八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旅游发展规划,编制专项规划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对特定区域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提出了特殊要求。

第十九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文物和人力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和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需求。交通、通讯、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考虑旅游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自然资源、文物等文化资源的旅游利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遵守现行法律法规,遵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区域完整性、文化代表性和资源的区域特殊性,并考虑到保护军事设施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促进旅游业建设。旅游和d休闲体系,采取措施促进区域旅游合作,鼓励开发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促进旅游与工业、农业、商业、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的融合,支持发展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旅游业。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宣传。

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提升战略。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协调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国际旅游合作。和交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组织地方旅游形象宣传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咨询平台,免费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景点、线路、交通等信息。 、天气、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的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游客聚集场所设立旅游咨询中心,在风景名胜区和通往主要风景名胜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导标志。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旅游服务机构。旅游客运线路或旅游中转站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为在本市及周边地区旅游的游客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收、组织、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批准:旅游主管部门:依法取得许可和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经营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人员;

(五)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可以经营以下业务:

(一)国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补偿旅游者权益受到的损害,以及在旅游者人身安全遇到危险时垫付应急救援费用。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为了吸引和组织旅游者,必须真实、准确地发布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在组织、接待旅游者时,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欺骗旅游者;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单独支付旅游物品费用,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游客不得指定特定购物场所,不得额外安排付费旅游项目。但经双方同意或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违反前款规定的第二款规定,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在旅行行程结束后30日内办理退货并预付回程费用,或者退还单独支付的旅游项目费用。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组织团体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体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第三十七条通过导游资格考试、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有关旅游行业组织登记的人员,可以申领导游证。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

旅行社临时聘请导游为游客提供服务的,应当向导游支付报酬全额缴纳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体旅游提供服务时,不得要求导游预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 从事导游业务,应当取得导游证,具备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取得导游证的旅行社签订协议。取得出境旅游经营许可证,并指定其从事导游业务。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导游、领队必须接受旅行社的授权,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得私自承包导游、陪同业务。

第四十一条 导游、领队从事经营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遵守职业道德,影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并向旅游者告知、解释文明旅游行为规范。引导游客健康文明出行,劝阻游客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游客索要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强迫游客变相进行购物或者参加需要额外付费的活动。旅游项目。

第四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能得到的;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和系统,经安全风险评估符合安全条件评论;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风景名胜区的门票以及风景名胜区内的旅游景点、交通等单独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价格严格控制增量。拟收费、加价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游客、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风景名胜区不得增加附加收费项目变相涨价;新增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公益城市公园、博物馆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纪念馆等要逐步免费开放。

第四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应当在显着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单独收费项目价格和团体收费。景区门票涨价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不同景区门票或同一景区内不同旅游场馆门票一起出售的,合并价格不得高于单个门票价格之和,游客有权选择购买任何单个物品。票。

景区核心旅游项目因故暂时不对游客开放或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予以公告,并相应降低费用。

第四十五条:景区接待游客人数不得超过最大承载限额经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批准的。景区应当公布经景区主管部门批准的最大承载能力,制定并实施游客流量控制方案,可以采用门票预订等方式控制景区接待游客数量。

游客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分流、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六条城乡居民依法利用自己的住所或者其他条件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中央政府。

第四十七条 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等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活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通过互联网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站首页显着位置标明营业执照信息。

网站发布旅游经营信息应当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第五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如果旅游经营者已获得相关资格质量标准等级,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旅游经营者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应质量等级的名称和标志。

第五十一条旅游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行贿或者收受贿赂。

第五十二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十三条 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在车辆显着位置设置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志,并对经营者进行公示。放在车厢显眼的位置。

第五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住宿经营者有下列行为的,实际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所出租给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活动,对其经营活动给旅游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运营。

第五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境旅游,发现旅游者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并旅游主管部门及时通报。或者是我国驻外机构的报道。

第五十六条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的经营者实行责任保险制度。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五十七条组织、安排旅游时旅行社从事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签订合同。

第五十八条 跟团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基本情况;

(2)旅游行程安排;

(3)旅游团最低人数;

(4)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及标准;

(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6)自由活动安排;

(七)差旅费及付款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九)法律、规章制度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旅行社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时,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的内容。

第五十九条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游客提供旅游行程。旅游行程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条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与旅游者签订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提供基本信息。旅游合同中应当载明委托机构和代理机构的名称。

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跟团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当地旅行社的,应当在跟团旅游合同中载明当地旅行社的基本信息。

安排导游为游客提供服务的,导游服务费应当在跟团旅游合同中载明。

第六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提醒参加团体旅游的游客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十二条 何时旅行社签订包价旅游合同,应当告知旅游者下列事项:

(一)旅游者不适宜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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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三)旅行社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减轻责任的信息;

(四)旅游者应注意的旅游事项: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中国法律规定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通报的其他事项。

在履行跟团旅游合同过程中,遇到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还应当告知旅游者。

第六十三条旅行社招揽旅游者组成团队旅游,因人数过多而无法外出的参团人数未达到约定人数的,组团机构可以终止合同。但国内旅游必须至少提前 7 天通知游客,出境旅游至少提前 30 天通知。

因未达到约定人数而无法外出的,经游客书面同意,组团社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负责,委托旅行社对组团社负责。如果旅游者不同意,合同可以终止。

因未达到约定参团人数而终止合同的,组团机构应将已收取的全部费用退还给游客。

第六十四条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转让其在套餐中的权利和义务。年龄 与第三方签订旅行合同。无正当理由旅行社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旅行社承担。和第三方。

第六十五条旅游者在旅游行程结束前解除合同的,组团机构应当将余款扣除必要费用后退还给旅游者。

第六十六条 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危害健康的疾病和其他游客的安全;

(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拒不移交有关部门的;

(三)从事违法或者违法活动的;违反社会公德的;

(四)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不听劝阻,无力劝阻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将余款扣除必要费用后返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及其协助人员采取合理谨慎措施仍无法避免的事件,导致旅行行程受到影响的,有下列情形:

< (1))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解除合同。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向旅游者说明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如果旅游者不同意变更,合同可以终止。

(2) 如果合同是t终止后,旅游组织者应在扣除向当地旅行社或履行助理支付的不可退还费用后,将余额退还给游客;若合同变更,增加的费用由游客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给游客。

(三)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摊。

(四)游客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将由游客自行承担;增加的回程费用将由旅行社和游客共同分摊。

第六十八条 旅行行程期间合同终止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行社指定的合理地点。我们主义者。因旅行社或履约助理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回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第六十九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

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跟团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当地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旅行社的,应当与当地旅行社签订书面委托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义务向旅游经营者提供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副本,并向旅游经营者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的费用。旅行社应当按照跟团旅游合同、委托合同的规定提供服务t。

第七十条 旅行社不履行跟团旅游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违约责任,或者依法赔偿损失;造成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造成损失的,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有履行资格但不顾旅游者的要求而拒不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1次,且不得超过3次。

因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跟团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约定履行,或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此给游客造成的损失,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游客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履行安全提示和救援义务的,对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一条 因当地代理人、演出助理原因造成违约的,由组团机构承担责任;构成犯罪的,由组团机构承担责任。组团机构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当地代理人或者演出助理追偿。

因当地旅行社、履约助理造成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游客可以要求当地旅行社、履约助理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可能会被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团承担责任后可以要求赔偿来自当地机构和绩效助理。但因公共交通经营者的过错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旅游者索赔。公共交通运营商。

第七十二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演出助理、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与旅游者签订包价旅游合同,旅游者要求改变旅游行程安排的,增加的费用应当承担由游客。减少的费用退还给旅行社埃勒。

第七十四条旅行社接受旅游者委托,为其预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并收取代理费用的,应当亲自办理委托事项。旅行社因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接受游客委托提供旅游行程设计、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时,应当保证设计合理可行、信息及时准确。

第七十五条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规定为团体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未按照旅游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标准的住宿服务。rd,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出于公共利益原因采取措施而无法提供服务的,住宿经营者应当协助游客安排住宿。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第七十七条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预警制度。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的等级划分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d 将旅游安全作为应急监测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七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应急机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开展救援,协助游客返回出发地或者游客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七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安全防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旅游经营者应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技能培训或直接为游客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对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查、监测和评价,并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危害。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游客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八十条 旅游经营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对下列事项事先向旅游者作出明确说明或者警示:

(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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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三)不对游客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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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团体;

(五)其他可能危及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

第八十一条 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有权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援、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为游客做好妥善安排。

第八十二条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有权及时向旅游经营者、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机构请求帮助。

中国出境游客在境外遇到困难时,有权向我国当地机构在职责范围内请求协助和保护。

游客在得到有关组织或机构的帮助后,应自行支付个人费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和责任能力。监督管理范围内的旅游市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对有关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执法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十四条旅游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是否经营旅行社业务。并从事导游、领队服务取得业务和实践冰牌照;

(2)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3)导游、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可以查阅、复制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第八十六条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不足两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保守被检查者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被检查单位。

第八十七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处理举报、投诉时,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并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八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依法查处旅游违法行为,对需要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查处的违法行为,督促处理。

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情况。

第九十条 依法设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对经营活动进行自律管理。规范会员行为和服务质量,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第八章旅游争议解决

第九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争议解决机构。投诉受理机构。投诉受理机构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将投诉情况通报投诉人。

第九十二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解决;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相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按照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与旅游经营者达成一致;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三条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应当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调解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

第九十四条:如果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发生纠纷,一方旅游者较多且有共同诉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和管理部门没收。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经营第(二)项、(二)项业务的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除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有前款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下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000元但不超过50000元;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遵守规定的 安排领队、导游陪同

(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安排不具备带团条件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

提供领队服务;

(三)未向临时聘请的导游缴纳导游服务费的;

(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第九十七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下罚款:不少于5000元但不超过50000元。 ;如果非法收入数额超过五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游客的;

(二)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第九十八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款不少于人民币3万元但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美好的;如果违法所得超过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没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九十九条 旅行社不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000元,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一百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以下罚款:罚款30万元,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滞留游客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p> (一)变更导游证的;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安排旅游行程,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二)拒绝履行合同的;

(三)未取得游客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的履行旅行团合同的权力。

第一百零一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参加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导游资格,从事导游、领团活动的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罚款。处一万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予以公告。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包业务的,由导游、领队承担责任;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下罚款: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并处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万元;情节严重的,对导游予以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一百零三条 导游及其导游的领队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的,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 ,不得重新申领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第一百零四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行贿、受贿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旅游经营者处罚。旅行社营业执照被吊销。

第一百零五条 风景名胜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接待游客的,由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营业整顿,直至达到开放条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以下罚款。

旅游人数可能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时,风景名胜区未依照本法规定予以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分流分流,或者接待游客超过最大承载能力;情节严重的,由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责令该公司暂停营业一年至六个月整顿。

第一百零六条 风景名胜区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提高门票、单独收费项目的价格或者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给予处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的行为违反与安全生产管理、消防安全管理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一百零八条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一百零九条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下列事项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风景名胜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

(二)风景名胜区,是指提供旅游服务、有明确管理边界的场所或者区域。

(三)套餐价格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提供两种以上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等旅游服务的合同。团长或通过绩效助理,游客按总价支付旅游费用。

(四)旅行社,是指与旅游者签订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

(五)地方旅行社是指接受旅游团委托,在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

(6)性能助手是指l与旅行社有合同关系,协助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并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自然人或者自然人。

第一百一十二条本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2.未取得旅游资质经营旅游活动

根据旅游法规,只有具有合法资质的单位才能开展旅游组织经营活动,且以营利为目的。每天大家都在一起闲逛,不以营利为目的,也没有任何限制。

但是,根据民法规定,组织者或者发起人需要承担组织责任。如果郊游期间发生意外,主办方将首先进行赔偿。

如果你组织人外出,不收取任何费用,那么你只承担组织责任,并不违法;但如果你收取费用并赚取利润,但没有合法的经营资格阳离子,这是非法的。

3.没有旅游资质组织旅游是否违法,如何处罚?

必须有旅游经营许可证,有自己的线路。越界将受到惩罚。现在接单不太容易。

1.判定为串扰:

《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元;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遵守经批准的客运管理规定、在车站停靠、不按规定线路、公布班次行驶的;

二、确定无证经营:

《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被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无证组织旅游的处罚

无证驾驶摩托艇罚款1000元

使用帆船、摩托艇从事旅游活动的开展活动必须依法办理登记,并报市体育局备案。

帆船、摩托艇经营者向市体育局登记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帆船、摩托艇旅游登记表》;

< p>(2)从业人员商业登记信息;

(3)从事旅游活动的帆船、摩托艇信息;

(4)船员及其他管理人员信息;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和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无旅游资质经营者如何处罚

首先要评估该景区是否属于几个A级景区

景区的评估需要有专门的委员会国家旅游局审核数据,审核价值并对风景名胜资源、景观进行实地检查。评审和国家评审团评审

申报景区需要长期的准备。根据国家规定,新申请的景区必须具备三年以上A级景区经营资质才能创建。

创作期限必须至少3年才进入申请审核期。如果一切顺利的话,需要1年时间才能通过审核。

6.没有旅游资质可以组织旅游吗?

首先,你必须了解土地情况,比如土地的性质等。如果投资者计划开发500英亩,投资者必须了解这500英亩中有多少是林地。 、有多少村民承包了土地等。

然后,根据土地的不同情况,找到土地的使用者或所有者,如村委会、个人、承包商等,进行沟通男人d征求他们的意见,看是否可以发展旅游业。土地使用者或者土地所有者同意开发的,必须与相关人员签订意向协议。这个问题可以通过村委会解决。在此过程中,需要注意签署书面协议并加盖政府公章;如果你不同意的话,事情就无法进行了。

之后与县级旅游相关部门沟通,征得县级领导同意,达成初步协议,完成预通关流程。这样,项目开发就会得到村民和政府的认可,开发商也会准备开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最后,向国家发改委/局提出申请,并附上土地使用者或业主签署的土地意向协议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研究报告,并填写项目申请表。提交申请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局将根据上级规划启动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