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8年《旅游法》最新规定解读

1.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为了贯彻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制定本《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共分十一章,主要包括旅行社设立条件、旅行社申请与审批、旅游经营规则、分支机构管理、游客权益保护、监督检查等内容。旅行社等。

2.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于1985年6月7日由国务院公布,共17条。旨在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更好地保护、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区。珍稀景点资源。

3.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9月7日国家旅游局第十一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生效。主要为加强旅游安全管理,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4. 《饭店业治安管理办法》

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 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公布,对《饭店业治安管理办法》部分规定进行了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目前,相关规定有20条。

5. “临时《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规定》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是为了加强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并保证旅行社的标准 经营和维护我国旅游业的声誉,根据旅行社的经营特点,参照国际惯例,经国务院批准,实行质量保证体系

2、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修订

新法规政策如下:

2022年最新护照申请政策< /p>

护照是一国公民可以进出该国国境并在国外旅行或停留时,由所在国签发的证明国籍的法律文件和公民的身份。护照这个词在英语中是港口通行证的意思。换句话说,护照是允许公民通过各国国际口岸旅行的一种身份证明形式。因此,世界上一些国家通常签发通行证来代替护照。

1.申请护照所需材料和程序:首次护照申请流程。首次申领护照须本人到居住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军人必须向部队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到移民局办理。申领护照时,申请人需携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表》。

(二)护照申请材料准备:1或近期2寸免冠免冠彩色照片2张,国家公职人员不穿制式服装,儿童不戴红领巾。背景颜色以当地出入境管理机构规定为准;

2.年满16周岁的居民需携带本人户口簿(集体户须提交《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3. 16周岁以下居民应携带本人户口簿(集体户提交《常住居民登记表》)、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能证明监护关系的文件原件(如户口本)户口簿、出生证明等),监护人须陪同办理申请。

为人们留学、劳务输出、移民、创业提供便利党卫军人去申请护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条例

直属国务院管理,是行政机关。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定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研究解决旅游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制定旅游行业法律、法规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协调落实与旅游相关的各项政策措施,特别是假日旅游、旅游安全、旅游应急救援和旅游保险等,保障旅游活动正常进行。 (三)研究制定国际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国家旅游整体形象对外宣传推介活动,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开发。 (4)培育和完善穹顶研究制定国内旅游发展战略措施并指导实施,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游客投诉,维护游客合法权益。 (五)组织旅游资源普查,指导重点旅游区规划、开发建设,组织旅游统计。 (六)研究制定涉外旅游政策,负责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代表国家签订国际旅游协定,制定出境旅游和边境旅游措施并监督实施。 (七)组织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制定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并监督实施。 (八)指导地方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开展旅游工作。 (九)负责负责局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对直属单位进行领导和管理。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4。中国2018旅游法最新解读图片

这一点一定要谨慎。

八项规定出台以来,国家严禁利用公款进行消费,包括名义上的红色旅游。但如果组织一些老党员、老领导接受红色教育,也是符合规定的。

5. 2018年旅游法最新解读全文

第一条:规范民宿经营管理,保护游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宿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盘活闲置资源整合城乡资源,促进乡村振兴。 ,这些措施是为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广东省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民宿的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宿,是指城乡居民利用自己的住宅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其他条件经营的物业。民宿业主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和特色文化的机会。小型住宿设施,生活方式高效。

第三条民宿管理遵循政策引导、便利准入、加强监管、行业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民宿发展统筹协调机制,负责民宿发展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协调。

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民宿发展的统筹协调和日常工作,推动制定民宿相关服务标准,开展民宿宣传推广,指导民宿经营管理业务发展训练。

6.我国旅游法规

1、景区实行不定期工作制和全面定时工作制。除法定节假日外,每月还有6天休息日。

2.工作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5:30。特殊岗位的工作时间可根据工作性质进行调整,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安排实施。

3. 员工必须到人力资源中心签到上下班准时到服务部(前厅部、餐饮部除外)。因工作原因未能签到的,应填写《考勤记录补充报告表》,并报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部门负责人因工作原因未能签到的,须报人力资源经理批准。若因个人原因忘记签到,每月有两次重新签到的机会,第三次起扣除10元。无考勤记录且未填写《考勤记录补充报告表》者,按缺勤处理。

4、严禁代签。如有违规,双方签到违反规定,第一次扣50元,第二次扣100元,第三次缺勤一天处罚。我;经多次劝告仍不改变的,按自动辞职处理。

5、规定上班时间1小时内到达者,视为迟到;工作期间无故离开的,视为早退。迟到或早退5分钟内扣5元; 5-10分钟扣10元; 11-30分钟,扣30元; 30-60分钟,扣50元;超过1小时按旷工处罚。 。

六、各部门应根据景区经营情况,合理安排员工休假。每月28日前,各部门应将下个月的《请假表》提交人力资源部审核。人力资源部经理应在2天内完成审核并报总经理书面批准。如需改变休假安排,应提前一天提交《请假申请表》经批准。未经许可请假的,按旷工处理。

7、员工因病或其他原因请假,必须提前一天填写《请假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提交人事经理审核然后报总经理批准。员工请假前须向人力资源部登记;返岗当天还必须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擅自请假或延迟返岗的,按旷工处罚。

8、所有员工一律不得积假。因工作需要,如不能在当月内休完所有假期,须提前报总经理批准。剩下的请假o当年只能安排当年补休,除夕不补休。

9.因业务需要需要夜间值班或加班的,部门负责人应提前将《值班申请表》和《加班申请表》提交人力资源经理,经总经理审核批准。同时,值班、加班的申请仅在旺季期间(6月15日至9月15日)进行。

十、人力资源部还应于每月1日将当月《请假安排表》报总行行政人力资源部备查,并提交“每周一向总公司行政人力资源部提交“上一周请假统计表”。档案。

旅游景区管理规章制度2

1.为了强调为了加强旅游安全管理,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制度。

1.旅游安全工作要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二、本制度适用于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3.各风景名胜区旅游管理机构负责执行本制度。

4.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指导、分级管理、聚焦基层”的原则。

二、旅游安全管理机构职责。

1.认真指导、监督、检查本地区风景名胜区企事业单位执行本制度和国家制定的有关旅游安全的各项法律、法规的情况。

2. 组织和实施加强旅游安全教育和宣传。

3.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安全设施进行开业前检查验收。

四、监督检查旅游企事业单位落实有关游客安全和财产保险制度的情况。

5.受理游客有关安全问题的投诉,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妥善处理。

六、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汽车、游轮公司、旅游购物商店、娱乐场所等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是旅游安全管理的基本单位,其安全管理工作是旅游安全管理的基本单位。其职责是:

(一)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安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 p> (三)确立安全管理责任

(四)接受旅游局对旅游工作的行业管理和检查监督;

(五)各旅游景区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将安全教育和员工培训制度化、常态化,培养员工安全意识,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技能,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必须经过的培训。上岗前进行安全培训并合格;

(六)新开业的饭店。旅游企事业单位必须向旅游局申请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开业前的安全规则和规定; (七)旅游安全基层单位要坚持日常安全检查,重点检查落实情况。查处安全规章制度和管理漏洞,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八)用于接待游客的汽车、游船等设施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始终保持良好的安全技术状况,作业前进行全面检查,严禁带故障作业;

(九)接待游客的餐饮、宾馆等要严格遵守卫生、卫生规定。服务等方面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

(十)旅行社、汽车公司、酒店等必须有完备的游客行李交接手续,明确责任,防止损坏、丢失。损失应赔偿;

(十一)安排旅游活动时,必须认真、充分考虑可能影响安全的各种因素,制定周密的行程计划,并注意避免司机过度疲劳。 。地位;

(十二)各基层旅游安全单位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游客保险工作;

(十三)直接参与处理涉及单位的旅游安全事件,包括事故处理、善后及赔偿事宜;

(十四)开展登山、汽车等特色旅游项目时、狩猎、探险等活动,必须提前制定周密的安全防护预案和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部门批准;

三、对有下列旅游安全管理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旅游局将进行考核并给予表彰和奖励。

1.旅游安全管理体系健全,预防措施落实,普及安全教育,开展安全宣传培训,积极预防旅游安全事故发生。h 成绩突出,一年内未发生一般事故。

2、协助事故发生单位紧急求助,避免重大损失,取得突出成绩。

3.在旅游安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四、有下列旅游安全管理先进事迹之一的个人,由旅游局进行考核评价,并给予表彰和奖励。

1.热爱旅游安全工作,在本单位预防和消除安全事故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2、勇敢行动,向游客求助或保护游客财产免受重大损失。

3.及时发现隐患,避免发生重大事故。

4.旅游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

五、旅游安全管理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局将进行检查:并落实,对有关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批评或者处分。处罚方法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1.严重违反旅游安全规定,发生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

二、长期未能发现和消除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隐患,导致重大或者特别严重安全事故的。

3.旅游安全设施设备不符合标准和技术要求,长期无人负责,不允许整改。

四、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混乱,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本制度的具体事项由循化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7. 2019版新国家旅游法

全国统一旅游将全面取消2021年底前

文化和旅游部要求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加强与12345热线工作衔接,及时接收和处理举报、举报等各类公众诉求。通过12345热线转接的与文化和旅游领域有关的投诉、咨询、帮助、意见和建议。

对于12345热线转送的不涉及违法违规的旅游纠纷投诉,当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及时转送当地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处理、跟踪和处理。了解处理情况,及时答复或告知投诉。人们。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尚不明确的地区,当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必须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2021年底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规定,设立旅游投诉受理机构,进一步明确地方旅游纠纷调解组织。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被指定为当地旅游投诉受理机构的,要依法严格履行职责,区分投诉性质,处理旅游举报分类处理旅游纠纷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章规定,必须加强与消费者协会、有关调解组织、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等的协调配合,依法处理旅游纠纷投诉和法规。

文化和旅游部强调,征求意见帮助对12345热线转发的文化和旅游领域,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指定专门的内部或直属机构负责受理、接收、处理和及时回复,确保“有事有回应、有事有事”。满足了人们的要求。

8.旅游法2018年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1.自由旅行权在我国宪法中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的剩余权利”。 “国家为劳动者建立休养、休息设施,规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本条款中的休息权包括旅行权。

2.旅游产品的知情权 旅游产品的知情权意味着:旅游者在购买旅游产品时有权了解旅游经营者提供的线路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旅行社提供虚假信息事实并非如此。游客不得被欺骗或误导。

3.安全出行权 在旅游活动中,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必须得到保障。旅游经营者向游客提供的旅游项目和服务必须符合相关安全标准。例如酒店需要消防安全设备、旅行社需要为游客办理保险等。

4.自主选择权:是旅游者选择旅游线路或者服务的权利。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游客。游客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旅行社,决定是否购买旅游产品,比较识别旅游项目,选择适合自己的旅游线路。

5.公平交易和签订合同的权利。游客和旅游经营者是平等的主体。旅游者有权获得旅游服务的质量保证,有权要求合理的价格。因此,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必须签订旅游服务合同,以合同的形式确定和完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旅游者的权益。

6.赔偿权:旅游者的人身、财产权利在旅游活动中受到侵害时,应当依法获得赔偿和救济。旅游经营者因自身行为给旅游者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旅游者。

7.游客的个人权利。旅游者不分国籍、种族、性别、年龄、文化、宗教信仰等因素,在参与旅游活动时享有平等的精神权利。游客的风俗习惯必须得到尊重和保护。不能再被歧视研究所。

8.投诉和诉讼权 当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直接与损害其利益的旅游经营者进行交涉,要求赔偿损失;旅游部门可以管理消费者管理协会的投诉部​​门并请求处理。您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消费者保护体现在多个​​方面。旅游者作为消费者的一员,依法享有其他权利。当然,游客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旅游者必须遵守旅游目的地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珍惜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公共秩序的活动。

9.最新旅游法规定

第一条: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文明,为了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保护、森林资源培育和利用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节约能源的原则。一体化、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森林防火、重大森林病虫害防治等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的需要,可以建立林长制度。

第五条国家采取财政、税收、金融等措施支持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各级人民政府要保障森林生态保护和恢复的投入,促进林业发展。

第六条:与以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国家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管理,突出主导功能,发挥多重功能,实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七条 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大对公益性森林保护的支持力度,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指导受益地区和森林生态保护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生态效益补偿。

第八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的规定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用于森林保护和民族自治地方林业发展。

第九条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林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相关机构或者设置专职或者兼职人员,承担林业相关工作。

第十条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每年的3月12日是植树节。

第十一条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林业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林业技术,提高林业科技水平。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l 各级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新闻媒体、林业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和资源节约宣传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森林资源保护教育。

第十三条对在造林、森林保护、森林经营、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森林所有权

第十四条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有森林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务院可以授权自然资源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履行国有森林资源所有者职责。

第十五条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由房地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登记,并发给证书。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登记工作。

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不得毁坏森林、林木、林地。和伍德尔和。

第十六条国有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可以依法指定由林业经营者使用。林业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使用权,经批准可以转让、租赁、作价、投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林业经营者应当履行森林资源保护和培育义务,保障国有森林资源稳定增长,提升森林生态功能。

第十七条 集体所有或者农民依法集体使用的国有林地(以下统称集体林地)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人享有下列权利:林地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权属。合同如果有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包者可以依法通过租赁(分包)、入股、转让等方式转让林地经营权、森林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十八条非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和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会议成员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批准并公告,可以确定林地经营权、森林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十九条集体林地经营权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林地经营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权利和义务转让双方的承诺、转让期限、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转让期限届满后对林地林木和固定生产设施的处置、违约责任等。

受让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规定,对森林、林木、林地造成严重损害的,发包方或者承包方有权收回林地经营权。

第二十条国有企业、机关、团体、军队建设的森林,由建设单位管理、保护,林木收益按照国家规定分配。法规。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上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在自家庭院种植的树木,属于个人所有。

集体或国有、集体个体承包的荒山、荒地、滩涂上适宜造林的树木,属于承包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约定。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建设的森林,依法属于建设者所有,并享受林木收益;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征用林地、林木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二十二条:所有权、使用权纠纷单位之间的森林、林地的划转,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办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森林所有权、林地使用权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林木、林地权属纠纷解决前,除森林防火、林业病虫害等需要外,任何一方不得砍伐纠纷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第三章发展规划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土空间开发和保护要求,合理规划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结构和布局,制定森林资源保护和开发目标,提高森林覆盖率和森林蓄积量。 、提高森林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编制林业发展规划。下级林业发展规划根据上级林业发展规划编制。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市级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林地保护利用、造林绿化、森林经营、天然林保护等专项规划。

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制度,对全国森林资源现状和变化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公布。

第四章森林保护

第二十八条国家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充分发挥森林蓄水蓄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并提供森林资源。产品和其他功能。

第二十九条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拨款用于公益林的建设、抚育、保护、经营以及非国有公益林权利人的经济补偿等。 ,和小鬼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国家支持重点林区改造发展和森林资源保护恢复,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林区按规定享受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等政策。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区、珍稀动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区和其他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天然林区设立生态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区体系加强保护和管理。

国家支持保护和资源保护生态脆弱地区森林资源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有特殊价值的野生植物资源。

第三十二条国家实行天然林综合保护制度,严格限制天然林采伐,加强天然林管护能力建设,保护和恢复天然林资源,逐步提高天然林保护水平。天然林的生态功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设立森林保护组织,负责森林保护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森林防护设施,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督促有关组织签订森林保护公约,组织群众开展森林保护、划界工作。建立森林保护区,并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

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可以聘任护林员,其主要职责是巡逻森林。发现火灾、林业有害生物或者森林资源破坏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向当地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报告。

第三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发挥群防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应急管理、林业、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配合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森林火灾:

(一)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加强防火知识;

(二)划定森林防火分区,规定森林防火期限;

(三)设置防火设施,配备防火灭火器材,物资;

(四)建立森林火灾监测预警体系,及时消除隐患;

(五)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立即组织开展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发生森林火灾时的消防; (六)保障防治森林火灾所需经费。

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承担国家规定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检疫和防治工作。

所在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省级负责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认定,划定疫区和保护区。

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责任制。爆炸性、危险性等重大森林病虫害发生灾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清除、治理。

林业经营者在政府的支持和指导下,在其经营范围内防治林业有害生物。

第三十六条国家保护林地,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控制林地占用总量,保证林地数量不减少。各类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不得超过占用林地控制面积的总量。行政区域内的icator。

第三十七条 矿产勘查、采矿等工程建设不得占用或者少占用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和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造林,恢复森林植被。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更高层次林业部门要定期督促下级林业部门组织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并进行检查。

第三十八条 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临时使用林地不得进行建设活动。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第三十九条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树木、林地的活动。

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污水、污泥排入林地和林地。疏浚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底泥、尾矿、矿渣等。

禁止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

禁止擅自移动、损毁护林标志。

第四十条国家保护古树名木。禁止破坏古树名木及其栖息的自然环境。

第四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应用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手段,提高森林防火、林业病虫害防治等森林管护能力。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森林管护。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要加大投入,加强森林防火和林业病虫害防治,预防和制止森林火灾。森林资源建设。

第五章造林绿化

第四十二条国家统筹城乡造林绿化,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作业,绿化美化城乡,促进城乡绿化。建设森林城市,促进乡村振兴。建设美好家园。

第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各界为城乡居民植树造林。

适合造林的荒山、荒地、滩涂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造林造林;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造林造林;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组织造林。绿化。

城市规划区内、铁路、公路两侧、河流两岸、湖泊周边d水库,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因地制宜的绿化绿化;工矿区、工业园区、机关学校用地,军营、农场、牧场、渔业管理区的造林绿化,由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城市绿化绿化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有、集体适宜造林的荒山、荒地、滩涂,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造林绿化。

第四十四条国家鼓励公民通过造林、抚育、管理、收养等方式参与造林绿化。

第四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造林绿化,应当科学规划,适应环境。优化林种和树种结构,鼓励使用乡土树种和良种林种,营造混交林,提高造林绿化质量。

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绿化项目,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使用良种林木。

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以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恢复相结合,科学保护和恢复森林生态系统。新建幼林地和其他应当封山造林的地方,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封山造林。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坡耕地、严重荒漠化耕地、严重旱涝灾害等有计划地组织实施退耕还林还草。荒漠化农田、严重污染农田和国务院确定的其他需要生态修复的农田。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自然因素造成的荒山、毁坏山体、退化林地、荒山荒地等,实施森林生态修复工程,因地制宜恢复植被。

第六章经营管理

第四十七条国家根据生态保护的需要,对具有重要森林生态地位或者生态条件脆弱、主要林地的林地实行保留。发挥生态效益的目的。林地上的森林被指定为公益林。未划定为公益林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为商品林。

第四十八条公益林由国务院和国务院划定并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下列区域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应当划定为公益林:

(一)重要河源流域;

(2)主要江河支流两岸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3)重要湿地和重要水库周边;

( 4)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

(5)荒漠化、水土流失严重地区所在地区的防风固沙林基地干林带;

(6 )沿海防护林主干林带;

(七)未开发的原始森林区;

(八)其他需要划定的区域。

公益林划定涉及非国有林地的,应当与权利人签订书面协议,并给予合理补偿。

公益林的调整,须经原划定机关批准并公告。

国家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地方级公益林的划定和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九条国家严格保护公益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公益林经营者实施林分改造、森林抚育等提高质量和生态保护的措施。公益林的功能。

在符合公益林生态位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在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的情况下,经科学论证,可以合理利用公益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开展森林经济和森林旅游。等待。利用公益林开展上述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国家鼓励发展下列商品林:

(一)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用途的森林;

(二)以生产水果为主的森林 以生产油料作物、​​饮料、调味品、工业原料、药材等林产品为主的森林;

(三)以生产燃料等生物质能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四)以发挥经济效益为主要目的的其他森林。

在保障生态安全的前提下,国家鼓励建设大力发展速生、高产、珍贵树种和大径用材林,增加森林蓄积量,保障木材供应安全。

第五十一条商品林由林业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在不破坏生态的前提下,采取集约经营措施,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提高商品林的经济效益。

第五十二条 在林地上建设下列直接服务林业生产经营的工程设施,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的,应当经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无需申请。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需要超标准占用林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法律规定: (一)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 (2)种子、苗木、木材储存设施;

(3)木材采伐道路、木材运输道路、消防巡逻道路、林间步道;

(4)林业科学研究和科普教育设施;

(5)野生动物保护、森林保护、林业病虫害防治、林业防火和木材检疫设施;

(6)供水、供电供水、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七)其他直接服务于林业生产设施的项目。

第五十三条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明确森林培育和管护管理措施,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森林经营计划重点林区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国家支持和指导其他林业经营者制定森林经营规划。

森林经营规划的具体编制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四条国家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消耗小于生长和森林分类经营的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年度采伐指标,并征求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贯彻落实并报国务院il 进行归档。重点林区年度采伐限额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十五条 采伐森林、树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益林只能为抚育、再生、改造低质低劣林木而采伐。 - 高效森林。但科学研究、实验、森林病虫害防治、护林防火设施建设、建立生物防火隔离带、自然灾害等情况下的采伐不包括在内。

(2)商品林要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采伐方式,严格控制砍伐面积,实行采伐与培育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3) 自然树木采伐禁止储备。但因防治森林病虫害、预防森林火灾、维护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遭受自然灾害、试验区等特殊情况必须采伐的竹林除外。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前款规定,按照森林分类经营和森林采伐的原则,制定相应的森林采伐技术规程。

第五十六条采伐林地树木,必须申领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在自然保护区外采伐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必须遵守森林采伐技术法规。

农村居民采伐自家门前、屋后个人自有的自留地和零散树木,无需办理采伐许可证。

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道路防护林、护岸堤防林、城市森林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相关规定。

采伐、移植的林木按照采伐林木进行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采伐许可证。

第五条第十七条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颁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县级应当采取措施,为申请人申领采伐许可证提供便利。

农村居民在自留山、个体承包集体林地上采伐森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人民政府颁发采伐许可证。

第五十八条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应当提交采伐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森林权属等有关材料。面积或者蓄积量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面积或者蓄积量的,还必须提交采伐区勘察设计资料。

第五十九条符合森林采伐技术规定的,由审核颁发采伐许可证的部门颁发采伐许可证。及时。但是,审批颁发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发放超过年度采伐限额的采伐许可证。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采伐许可证:

(一)在林业期间或者林区内采伐树木的;

< p > (二)上年度采伐后未按规定完成退耕还林任务的;

(三)上年度发生重大采伐案件、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措施的并采取了改进措施;

(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禁止采伐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 砍伐树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植树造林。退耕还林面积不得小于采伐面积,退耕还林面积应当符合标准相关技术法规规定的标准。

第六十二条国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通过贴息、林权等方式开展涉林抵押贷款、林农信用贷款以及其他符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业务。收储担保补贴等林权扶持措施 收储机构提供市场化收储担保。

第六十三条国家支持森林保险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森林保险提供保险费补贴。

第六十四条林业经营者可以自愿申请森林认证,促进森林经营水平提高和可持续经营。

第六十五条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应当建立木材进出境台账。原材料和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购买、加工、运输明知非法采伐、乱采或者其他非法来源的林木。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实施保护、森林资源的恢复、利用和更新。依法监督检查,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部门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相关文件并告知查封、扣押可能被转移、毁坏、隐匿、篡改的文件、信息;

(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其非法来源的森林以及涉及的工具、设备、财物。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

(四)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约谈森林资源保护和开发工作不力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问题突出,群众诉求强烈。并要求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六十八条破坏森林资源,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自然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第六十九条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本法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下级主管部门或者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十二条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森林资源保护、培育义务,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未按照批准的森林经营计划进行森林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有关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林地用途。限期恢复植被和植被。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未经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在临时占用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未恢复植被、林业生产条件的临时使用林地后一年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围垦、采石、采砂、采土等破坏森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处或者异地补植二倍以上三倍以上的受害树木。林木尺寸在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可以处被毁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破坏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以恢复植被和林业产品的罚款。行动条件。罚款最高可达所需费用三倍。

违反本法规定,砍柴、毁苗、在幼林地放牧,造成森林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将受损树木重新种植在原处或者异地。数数两次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数量。

向林地排放含有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疏浚底泥、尾矿、矿渣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移动、破坏护林的擅自设置森林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部门恢复森林保护标志,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七十六条 非法砍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限期在同一地点或者异地非法砍伐树木的数量,并给予处罚。处被砍伐树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乱砍乱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种当年砍伐的树木数。有许多树的地方或另一个地方砍伐树木数量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可以处砍伐树木价值三倍的处罚。处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采伐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县级以上违法所得100%的罚款。处三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非法采伐、乱采或者其他非法来源的林木的,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其销售所得的,可以并处非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货值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完成造林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任务的,可能会因未完成造林任务而受到处罚。处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碍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纠正。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代为组织表演:违反法律规定,履行所需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一)拒绝恢复植被、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植被、林业生产条件的;

(二)拒绝补植树木或者补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植被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及补植标准本办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依法行使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规定了行政处罚权。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八十三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森林,包括乔木林、竹林和林木。国家特定灌木林。按用途可分为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用材林、经济林和能源森林。

(二)林木,包括树木、竹子。

(三)林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伐木标地、火标地、未造林地、苗圃地等。

第八十四条本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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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律体系是指旅游活动中参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由旅游法律调整和规定的。旅游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组成。

旅游者、旅行社、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都是旅游法律关系的要素。游客和旅行社属于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则属于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