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春节期间出行安全预案内容

发放春节礼包和礼品,在防疫环境下安全条件下进行年夜饭和娱乐活动,并承诺在春节期间提供假期和车费报销节后返乡探亲

二、春节期间景区安全预案安排

春节期间来南京非常安全。没有高风险地区。欢迎您来南京。是否也需要做好防疫措施来迎接新朋友呢?

3.春节期间出行安全预案有哪些内容?

江苏春节期间,可以进行省内旅游。中央和省里都说了,去低风险地方不需要核酸证明。换句话说,你可以。如果你有点担心安全的话,那就是呆在家里读书、下棋、吃饭、休息是件好事。

4.旅游安全生产方案

发展乡村旅游的条件

1.乡村旅游的发展需要丰富的农业资源基础。农业资源是农业自然资源和农业经济资源的总称。农业自然资源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气候资源、生物资源等可供农业生产利用的自然环境要素。农业经济资源是指直接或间接对农业生产发挥作用的社会经济要素和社会生产成果,如农业人口和劳动力的数量和质量、农业技术装备、交通、通讯、文化、教育、卫生等农业基础设施等。

2.发展旅游农业需要大量资金蚂蚁旅游资源。旅游农业的发展与当地旅游发展的基础密切相关。旅游发展条件好的地区,如果旅游发展带来大量游客,就会有更多发展旅游农业的机会。在分析区域旅游发展基础时,应重点关注区域旅游的类型、特点、资源组合、资源分布及其所提供的旅游功能,同时关注周边旅游资源的状况。

3.旅游农业的发展必须有明确的目标和市场定位。旅游农业按市场运作,追求回报率。任何旅游产品都应该有市场卖点。从我国目前的发展趋势来看,旅游农业的主要客群是对农业农村生活不熟悉但又非常感兴趣的城市居民。这因此,旅游农业首先应作为城市居民休闲的“后花园”,即市民利用双休日、节假日开展短期、低成本旅游,作为休闲、娱乐、自我的好去处。 - 培养。

4.发展旅游农业需要明确的区位选择。区位因素与游客数量呈正相关。一个成功的旅游农业园区应选择以下地点:一是城镇化发达、客源市场充足的地区。二是农业基础较好、特色鲜明的特色农业基地。第三,在旅游景点附近,可以利用景区的客源市场,吸引一些游客。四是围绕度假区发展农业度假模式。

5.春节出行安全

从目前情况来看,虽然国外疫情比较严重,我们国家现在控制得很好,所以封城的可能性很小。不过,出于安全考虑,春节期间出行还是要做好个人防护措施,口罩还是有必要的。

出于安全考虑,我个人建议不要出行。春节期间游客流量特别大。如果您出行的地方出现疫情,您可能需要在当地进行隔离,从而耽误您的工作。

6.春节期间景区安全工作方案

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把森林草原防火作为最重要、最关键的底线安全工作,落实“简单、安全、精彩”要求游戏。以冬奥会核心区为重点,坚持“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构建n 全方位无死角的森林草原防火灭火系统。

“人防”

黑龙江森林消防总队佳木斯支队150名消防队员进驻崇礼,重点做好巡逻等日常防火工作保护冬奥会核心区。工作;崇礼全方位警备巡逻管理队由150名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员、70名乡镇半专业消防队和狮子沟、高家营、石嘴子、石窑子4个一线警备中队组成,协同区公公安局、城管执法局、消防支队等单位和部门配备专人组成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救援队伍。滑雪场、景区等17家企业分别建立了30人左右的半专业消防队伍,并建立了3,115 人的工作。一支有组织的消防护林员队伍,共同实现了崇礼森林草原的无缝保护和治理。

“物防”

崇礼区在马杖子村、西坪村建立了两个集中物资储备库,还在各乡镇设立了消防物资。储备库有应急指挥车、应急通讯车、运兵车、洒水车等各类车辆45辆,以及水炮、消防弹、灭火器、消防水泵和水带、风力灭火器、油锯、割灌机、2号消防工具、铲子等消防用品,以及对讲机、无人机、卫星电话、移动发电机、无线通讯头盔等通讯设备准备齐全。

“技防”

森林草原综合防火系统工程崇礼区的CT工作正在有序推进。目前,该区共安装视频监控设备73套,每套设备覆盖监控半径3-8公里。全区林地监测覆盖率达到95%。其中,冬奥核心区已建成单元13个,覆盖率达98%。 10架携带红外热像仪的无人机按照预定路线对林区固定监控盲点进行24小时空中巡逻,实现对所有林区的全覆盖。监控间隙,无盲点。

今年,崇礼区将继续新建固定检查站100个,让全区所有无人村都有专人把守。全区山沟入口、路口均安装了人员、车辆识别系统设备,共有150个摄像头。比对危险人员体貌特征和车辆信息,对所有进山人员和车辆进行拍照保存。通过前端人脸识别,可以对所有人员和车辆信息进行定位和追踪。

为了让指挥中心实时监控消防人员巡查活动范围,崇礼区购买了159台手持终端,供各乡镇使用。村消防人员在山地巡逻执勤,主要山路路口设置80个多功能监控、公示站。通过语音、视频等监控技术,辅以气象监测系统,实现交互式预警和报警功能。

为实现消防一盘棋,崇礼区打造了集影像地图、三维地图为一体的综合应用平台,视频监控点、人脸识别站、物资仓库、宣传栏、检查站、水箱位置。 、山路分布等都显示在地图上。一旦发生火灾,地图可以及时显示初始起火点的位置、最近的消防巡逻队、实时火灾区域和气象信息。系统自动生成距离火点最近的路线,实现防火灭火。监控、跟踪、指挥、处置等一站式、全方位的工作处理。

7.国庆景区安全工作方案

河南热门景区免门票

新乡南太行

新乡南太行覆盖八里沟、天界山、九九连山

万仙山、关山、秋沟、七王寨等七大生态文化旅游区

活动时间:即日起至12月31日(中旬免费) -中秋节和国庆节)

优惠政策:

1.凭河南省居民身份证免费入场(含景点:万仙山、八里沟、关山、天界山、九连山、秋沟、七王寨)

2.国家应急救援机构所属人员凭本人身份证件及灾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感谢信等相关证明,可享受免票政策;

3.解放军军人、武警、公安、消防员、退役军人、医务人员、记者等凭身份证件实行免票政策;

4.灾害期间,河南各方将享受免费门票政策。向受灾城市捐款的各界人士,凭当地慈善总会及相关受捐组织出具的捐款证明,可免费领取捐款。d 他们的个人身份证。

洛阳白云山

此刻,白云山的“秋景”华丽上演

“橙黄橙橙”的色彩切换山上上演“绿”

秋天最浪漫的氛围,就是遇见白云山秋色~

活动时间:2021年9月20日-11月20日

优惠人群:北京、郑州、洛阳、焦作地区游客

优惠政策:北京、郑州、洛阳、焦作地区游客凭身份证即可游览白云山(无身份证的未成年人可出示户口本)可享受免门票优惠,只需购买70元/人的景区交通票即可入园。

新乡轿顶山

金秋十月,迎国庆,感恩回馈

——轿顶送礼,感恩日

为了感谢为7.20抗洪救灾和此次疫情做出贡献的英雄们

和社会爱心人士

胶定山景回馈全国游客国家

优惠时间:2021年9月30日-2021年10月7日

优惠群体:全国各地游客

活动政策:

1.景区免费入场(原价48)

2.景区交通费仅需30元(原价40)

3.来景区打卡拍摄视频的抖音粉丝超过2000人,添加话题#金秋打卡顶山#即可享受免费景区交通费,可携带一名同伴。

虽然看完这些免费门票信息我很兴奋,

但还是有网友疑惑:

郑能被释放吗?

河南

国庆假期可以去郑州旅游吗?

此前,郑州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发布做好“双节”期间疫情防控工作的提示:

1.倡导郑州过节。公民朋友应密切关注疫情变化,避免前往国内中高风险地区。鼓励全体市民特别是学生和教职员工在郑州过节,鼓励到郊区及周边地区郊游,非必要避免出省。

2.加强主动报告。拟从中高风险地区城市入境郑州的人员,以及在第一入境点解除隔离后入境郑州的人员,请提前48小时向目的地社区(村)报告,严格执行旅途中做好自我防护,积极配合隔离医学观察到达郑州后。健康监测、核酸检测等疫情防控措施。非绿色健康码人员应尽快向社区(村)、酒店等报告,如实提供活动轨迹和个人健康状况,配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8.春节出行安全预案内容如何写

1.办公室安全

1.放假前夕,各部门负责人应督促员工关闭办公室门窗,特别是有保密工作的办公室,人员离开后应关闭门窗;

2.离开办公室时及时关闭所有不必要的电器和电源;

3.离开办公室前锁好文件柜,特别是机密文件,必须及时上锁,防止泄露。

2.安全在公共场所

1.春节期间,各地都会举办大型元宵节、商场促销等活动。许多娱乐场所如卡拉OK厅经常聚集大量进出这些场所的人。 、时刻注意安全;

2.进入酒店、商场、电影院等封闭公共场所时,提前观察安全通道、紧急出口位置;

3.不参加路边围观,避开人群非常密集的地方;

4.参加大型聚会时,尽量穿平底鞋,有助于保持身体平衡,防止跌倒;

5.人群十分拥挤时,应双手抱胸,以免内脏受到挤压而受伤。如果可以的话,最好移到一边,减少人群的压力;

6。在公共场所遇到危险时发生踩踏、火灾等情况:

(1)保持冷静,在相对安全的地方短暂停留;

(2)注意救援组织者的呼唤,服从救援人员的引导现场工作人员,并尽快从最近的安全出口有序撤离。不要逆方向进入人群或走捷径;

(3)如不慎跌倒在人群中,应立即收缩身体,抱紧头部,尽量减少伤害,并查看以获得快速站起来的机会。

7.当您在公园等公共游乐场所游玩时遇到以下问题时,必须正确处理:

(一)游玩过程中感觉身体不适、难以忍受的,应及时大声提醒工作人员关闭;< /p>

(2)游乐设施非正常关闭时,请勿自行移动或禁用安全装置。应保持冷静,听从工作人员指挥,等待救援;

(三)发生意外伤亡等紧急情况时,应在工作或救援人员指挥下及时撤离、疏散。

3.防止街头抢劫、盗窃

1.尽量避免在路边接打电话,走路或购物时不要玩手机。

2.钱不要外露,可以放在内袋中,纽扣和拉链要扣紧;

3.在街上行走时,尽量用脚内侧行走,不要随意背着手提包。 ,扛在肩上,防止被“飞驰的汽车”抢走;

4.任何时候都避免乘坐“摩托车”;骑行或骑摩托车时,请勿随意背手提包、包。背在身上或者跨在肩膀上,最好抱在身前或者放在车里;

5.携带儿童旅行时,请确保他们在您的登机牌范围内任何时候,尤其是上下公交车时。以及旅行时;

6.私家车、出租车后座或后备箱放置物品时,确保后门、后窗、后备箱锁好;

7、避免经过偏远、阴暗的角落或区域,避免外出晚上独自在街上。如果实在太晚,请安排家人在路口等候。单身女性最容易在夜间遭到侵犯。夜间出行的女性应避免与他人单独相处。陌生人一起乘坐同一部电梯;

8.请注意,人与人之间的有效安全距离至少为一臂长度(约75厘米);

9.您在街上必须始终保持警惕,并注意周围环境,包括身后。如果您随时看到有人/汽车试图接近您,请立即远离该人/汽车,谨防“撞头帮”和“砍手臂帮”;

10.当遇到遇到抢劫,请记住“人身安全最重要”“重要”,不要反抗歹徒,不要紧握财物。

4.家庭防火防盗

1.注意检查家中电路是否老化、电器是否有漏电等,避免发生电气火灾;

2.对于加热设备,确保周围无人时关闭电源;

3.安全使用煤气或煤气,使用安全合格的燃气用具,使用后及时处理。关闭气源阀门,防止泄漏;

4.使用燃气热水器时,一定要保证通风,防止中毒、窒息;

5.不要在床上吸烟,拔掉不必要的电源。 、易燃物品应妥善处理,防止住宅火灾;

6.建议您在家中配备灭火设备;

7.出发前检查所有门窗是否已锁好ing 出来。家里的阳台、窗户是否容易被他人侵入,如攀爬、攀爬等?

8.燃放烟花爆竹时,要注意选择宽敞的场所,并注意周围是否有易燃易爆物品。近年来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多发;

5.交通安全

1.春节期间外出游玩的人很多。注意交通安全,遵守交通规则。走你自己的路。过高速公路时,首先检查两侧200米内是否有车辆驶来;

2.进入春节繁忙期,各地门票尤为紧张。回家的紧迫感可以理解,但千万不要乘坐无牌照或无牌照的汽车。否则,您的安全和权益将得不到保障;

3.进站或出站时,请将行李放在视线之外,包括泸定步行、骑行、等车、过安检

4.在公交车或火车站,遇到车次或行程时,最好询问值班警察或相关工作人员。不要随意向人问路。谨防别有用心的人;

5.上下车时,请勿聚集,以免被盗;下公交车或出租车时,请选择人多的地方,尤其是晚上;

6.单独乘坐出租车时(尤其是夜间),请记住车牌号。如果发现任何异常情况,请立即打电话给家人或朋友,并大声告诉他们您所乘坐车辆的车牌号和目的地;

7.自驾出行的同事请注意:

(1)长途旅行前,需要对润滑油、气路、水路、刹车、电路等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和检查。等携带一些必要的应急物品(如灭火器、应急锤、常用急救药品等);

(2)驾车时不要吸烟,注意保持车内空气流通。车;开车时不要使用手机或频繁操作导航、收音机,以免分散注意力;

(3)开车时最好与他人结伴出行。途中可以相互照看,前后保持安全距离,不要无缘无故地追逐、追赶。超车,减少不必要的变道;

(四)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注意路况和各种警示标志,在能见度差的地方、弯道、桥梁、涵洞和路况较差的地方减速行驶状况。靠右行驶;

(5)时刻注意车辆的各种运行状况。一听:听发动机运转的声音;第二看:看监控设备谣言;第三闻:闻电线、离合器、刹车片,看是否有异味。中途休息时,检查一下汽车周围,以排除轮胎、刹车、转向等问题。

(6)如果车辆状况不佳,需要停车检修,检查、修理前应立即打开应急灯,并在车辆左后方竖立警示标志(警示标志应与车辆保持适当距离。道路上的距离应150米左右);

(7)夜间停车时,锁好车、窗、门,小心拿走贵重物品;

(8)节假日步行来访的亲友较多,提醒大家不要酒后疲劳驾驶。

6.安全生产

节假日前后,人员情绪波动较大。在工作期间,他们可能会想家或期待假期一天的活动,导致注意力不集中,很容易顾及安全问题。忘记操作程序和安全规定,导致事故发生。春节前后,是事故高发期。从这几年来看,这期间发生了好几起事故。因此,各企业相关人员必须提高警惕,切实做好春节前后的各项工作安排:

1.各企业要开展节前安全检查,排查各类安全隐患,落实整改;

2.加强消防应急设备检查,确保消防应急设备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

3.做好节前节后工作安排,宣传春节期间安全生产注意事项,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4.作出安排节假日值班,确保留守人员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5.要安排好在岗职工春节期间的食宿等后勤服务,确保在岗职工能够开开心心、安心工作、享受节日之乐。节日;

6.为请假的员工安排工作替代。请假的同事不要提前或推迟请假,以免影响工作安排。

7.节假日值班的人一定要安心工作。严禁酒后工作。不得旷工、早退、随意换班。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开展各项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领导或值班领导报告。

8.值班人员必须c按时巡查,不得擅离职守,保持沟通渠道畅通,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9.旅游安全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于2018年10月26日首次修订。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旅游者

第三章旅游PL宣传与推广

第四章旅游管理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章旅游争议解决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 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境外组织的旅游、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经营性活动,适用本法。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 。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业,提高旅游业水平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 旅游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应当体现公益性。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开展旅游宣传活动,对为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区域垄断。旅游经营者应与诚信、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游客提供安全、健康、卫生、便捷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综合协调旅游业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协调本行政区域旅游业的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依法设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强制交易。

游客有权了解真实状况他们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

游客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受到尊重。

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第十二条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有权请求帮助和保护。

游客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第十三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文明旅游行为规范。阳离子。

第十四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者和旅游从业者。 。

第十五条 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如实告知旅游经营者与旅游活动有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者应当配合国家针对重大突发事件临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游客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不配合国家临时限制旅游活动措施的,国家安全局重大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出境旅游者不得非法滞留,跟团外出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游客不得在境内非法停留,跟团入境的游客不得擅自分团、离团。

第三章旅游规划与推广

第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富裕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我国旅游资源,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利用跨行政区域且适合综合利用的旅游资源,由上级人民政府编制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八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制定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等。市级可以编制重点旅游资源。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提出特殊要求。

第十九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文物和人力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和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需求。交通、通讯、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考虑旅游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旅游利用自然资源、文物等文化资源,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资源和生态保护、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区域完整性、文化代表性和资源的区域特殊性,并考虑到保护军事设施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产业发展的产业政策。着眼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推进旅游休闲体系建设,采取措施促进区域旅游合作,鼓励开发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促进旅游与工业、农业融合发展、商贸、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支持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宣传。

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提升战略。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协调组织国家旅游的境外推介活动。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国际旅游合作与交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组织当地的旅游形象宣传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咨询平台,免费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景点、线路、交通等信息。 、天气、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的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游客聚集场所设立旅游咨询中心,在风景名胜区和通往主要风景名胜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导标志。

人民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市、县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旅游客运专线或旅游中转站,为市内及周边地区的游客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收、组织、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批准:旅游主管部门:依法取得许可和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经营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人员;

(五)其他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国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补偿旅游者权益受到的损害,以及在旅游者人身安全遇到危险时垫付应急救援费用。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为了吸引和组织旅游者,必须发布信息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游客。

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在组织、接待旅游者时,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欺骗游客,并通过安排购物、代付费用的旅游项目等方式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游客不得指定特定购物场所,不得额外安排付费旅游项目。但经双方同意或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行程的除外。其他游客的安排。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在旅行行程结束后30日内办理退货并预付退货费,或者退还单独支付的旅行项目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组织团体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体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第三十七条通过导游资格考试、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有关旅游行业组织登记的人员,可以申领导游证。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

如果旅行社临时聘请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向导游全额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体旅游提供服务时,不得要求导游预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 从事导游业务,应当取得导游证,具备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取得导游证的旅行社签订协议。取得出境旅游经营许可证,并指定其从事导游业务。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导游、领队必须接受旅行社的授权,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得私自承包导游、陪同业务。

第四十一条 从事经营活动时领队、导游、领队应当佩戴导游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游客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并向游客宣讲文明旅游行为规范。引导游客健康文明出行,劝阻游客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游客索要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强迫游客变相进行购物或者参加需要额外付费的活动。旅游项目。

第四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能得到的;

>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和系统,经安全风险评估符合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 p>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风景名胜区的门票以及风景名胜区内的旅游景点、交通等单独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价格严格控制增量。拟收费、加价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游客、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风景名胜区不得通过增加附加收费项目来变相提高价格;附加费用项目的投资成本是否已收回,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公益性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第四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应当在显着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单独收费项目价格和团体收费。景区门票涨价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不同景区门票或同一景区内不同旅游场馆门票一起出售的,合并价格不得高于单个门票价格之和,游客有权选择购买任何单个物品。票。

景区内核心旅游项目因故暂时不对游客开放或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降低收费标准。因此。

第四十五条风景名胜区接待游客的人数不得超过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批准的最大承载能力。景区应当公布经景区主管部门批准的最大承载能力,制定并实施游客流量控制方案,可以采用门票预订等方式控制景区接待游客数量。

游客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分流、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六条城乡居民依法利用自己的住所或者其他条件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制定、直辖市。

第四十七条 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通过互联网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站首页显着位置标明营业执照信息。

网站发布旅游经营信息应当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第五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满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旅游经营者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应质量等级的名称和标志。

第五十一条旅游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行贿或者收受贿赂。

第五十二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十三条 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并在显着位置设置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志,并显示经营者、驾驶员信息。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电话、等应当在车厢内显着位置标明。

第五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住宿经营者将部分经营项目、场地转让给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观光、娱乐、旅游交通等活动的,实际经营者应当因其经营活动给旅游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境旅游,发现旅游者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并旅游主管部门及时通报。或者是我国驻外机构的报道。

第五十六条国家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旅游高风险项目的经营者实行责任保险制度。旅游活动的风险水平。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五十七条旅行社组织、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第五十八条 跟团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基本情况;

(2)旅游行程安排;

(3)旅游团最低人数;

(4)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及标准;

(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6)自由活动安排;

(七)差旅费及付款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九)法律、规章制度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旅行社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时,应当说明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的内容。

第五十九条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是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条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跟团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签订跟团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套餐中载明委托机构及代理机构的基本信息。旅游合同。

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跟团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当地旅行社的,应当在跟团旅游合同中载明当地旅行社的基本信息。

安排导游为游客提供服务的,导游服务费应当在跟团旅游合同中载明。

第六十一条:旅行社应提醒参加团体旅游的游客要按规定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十二条 旅行社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时,应当告知旅游者下列事项:

(一)旅游者不适宜参加旅游的情形活动;

(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三)旅行社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减轻责任的信息;

(4 )旅游者应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中国法律规定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五)其他应当注意的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通报。

在履行跟团旅游合同过程中,遇到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还应当告知旅游者。

第六十三条:如果旅行社招揽旅游者组团旅游,因参团人数未达到约定人数而无法外出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国内旅游必须至少提前 7 天通知游客,出境旅游至少提前 30 天通知。

因未达到约定人数而无法外出的,经游客书面同意,组团社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负责,委托旅行社对组团社负责。如果旅游者不同意,合同可以终止。

因未达到约定参团人数而终止合同的,组团机构应将已收取的全部费用退还给游客。

第六十四条在旅行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无正当理由旅行社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旅行社承担。和第三方。

第六十五条旅游者在旅游行程结束前解除合同的,组团机构应当将余款扣除必要费用后退还给旅游者。

第六十六条 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危害健康的疾病安全;

(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拒不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三)从事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的;违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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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从事活动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不听劝阻且无力制止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将余款扣除必要费用后返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及其协助人员已采取合理谨慎措施仍无法避免的事件,导致旅行行程受到影响的,有下列情形: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解除合同。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旅行社经说明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o 游客;如果旅游者不同意变更,合同可以终止。

(二)合同终止的,旅游组织者在扣除向当地旅行社或履行助理支付的不可退还费用后,将余额退还给游客;若合同变更,增加的费用由游客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给游客。

(三)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摊。

(四)游客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将由游客自行承担;增加的回程费用将由旅行社和游客共同分摊。

第六十八条 旅行途中终止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履约助理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回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第六十九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

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跟团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当地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旅行社的,应当与当地旅行社签订书面委托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义务向旅游经营者提供与游客签订的跟团旅游合同副本,并向旅游经营者支付不低于接待费用的费用服务。旅行社应当按照跟团旅游合同、委托合同的规定提供服务。

第七十条 旅行社不履行跟团旅游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违约责任,或者依法赔偿损失;造成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造成损失的,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有履行资格,但不顾旅游者的要求,拒不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不少于1元的赔偿金。时间但不超过旅费的三倍。

旅行团合同无法履行时或因旅游者自身原因不能按约定履行,或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游客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履行安全提示和救援义务的,对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一条 因当地代理人、演出助理原因造成违约的,由组团机构承担责任;构成犯罪的,由组团机构承担责任。组团机构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当地代理人或者演出助理追偿。

由于当地代理和履行辅助人员的过错造成游客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游客可以要求当地接机代理和履行辅助人员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也可以询问旅游组织机构y 承担赔偿责任;游客承担责任后,可以要求当地接机机构和履行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辅助人追偿赔偿。但因公共交通经营者的过错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旅游者索赔。公共交通运营商。

第七十二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演出助理、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并与旅游者签订包价旅游合同的,旅游者要求改变旅游行程安排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将退还给旅客。

第七十四条旅行社接受旅游者委托,为其预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并收取代理费用的,应当亲自办理委托事项。旅行社因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接受游客委托提供旅游行程设计、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时,应当保证设计合理可行、信息及时准确。

第七十五条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规定为团体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如果住宿经营者未按照旅游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标准的住宿服务,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出于公共利益原因采取措施而无法提供服务的,住宿经营者应当协助游客安排住宿。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第七十七条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预警制度。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警示的分类和实施办法,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国务院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把旅游安全作为应急监测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七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应急机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开展救援,协助游客返回出发地或者游客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七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有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生产条件,制定旅游安全防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旅游经营者应当定期对直接为游客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救援技能培训,对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查、监测和评价,采取必要的措施,防范危害。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游客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八十条 旅游经营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对下列事项事先向旅游者作出明确说明或者警示:

(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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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三)不对游客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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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es;

(五)其他可能危及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

第八十一条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援、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为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第八十二条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有权及时向旅游经营者、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机构请求帮助。

中国出境游客在境外遇到困难时,有权向我国当地机构在职责范围内请求协助和保护。

游客在得到有关组织或机构的帮助后,应自行支付个人费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十三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人民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监督管理范围内的旅游市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十四条旅游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有权对旅游活动进行监督管理。d 检查下列事项: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营业执照;

(二)旅行社经营业务旅行社的行为;

(三)导游、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可以查阅、复制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第八十六条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不足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单位和个人被检查的双职工有权拒绝。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依法保守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第八十七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处理举报、投诉时,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依法。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并移交有关部门。并予以调查处理。

第八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共享机制,对需要联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监督处理。跨部门、跨地区。

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情况。

第九十条 依法设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对经营活动进行自律管理。会员行为和服务质量,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会员素质雇员。

第八章旅游纠纷解决

第九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该机构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投诉人。

第九十二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解决;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相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按照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与旅游经营者达成一致;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三条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应当根据自愿原则,双方当事人,依法解决游客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第九十四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发生纠纷,一方旅游者较多且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选代表参加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和管理部门没收。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罚款但不超过2万元。 。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营业执照等其他行为。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许可证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下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000元但不超过50000元;情节严重的,如有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遵守规定的 安排领队、导游全程陪同出境或入境跟团;

(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安排不具备条件的人员带团提供领队服务;

(三)未向临时聘请的导游缴纳导游服务费的;

(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第九十七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倍罚款。处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游客的; (二)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三)未按照规定购买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第九十八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美好的;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将处以下列罚款,并暂扣或吊销导游证。

第九十九条 旅行社不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旅行社营业执照应予撤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一百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以下罚款:罚款30万元,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滞留游客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p> (一)变更导游证的;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游客的需求和兴趣;

(二)拒绝履行合同的;

(三)未取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跟团旅游合同的。

第一百零一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参加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规定者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团资格,从事导游、领团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改正。处罚款1000元。处一万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予以公告。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包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并处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万元;情节严重的,导游予以暂扣或者吊销证书。

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有关管理人员;自受处罚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 ,不得重新申领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第一百零四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行贿、受贿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一百零五条 风景名胜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接待游客的,由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业。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业条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以下罚款。

旅游人数可能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时,风景名胜区未依照本法规定予以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分流分流,或者接待游客超过最大承载能力;情节严重的,由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责令该公司暂停营业一年至六个月整顿。

第一百零六条 风景名胜区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提高门票、单独收费项目的价格或者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给予处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ns。

第一百零七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消防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

第一百零八条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一百零九条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法律。

第十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风景名胜区、为游客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

(二)风景名胜区,是指提供旅游服务、有明确管理边界的场所或者区域。

(三)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通过表演者提供或者提供两种以上的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旅游服务。助理和旅游者应签订合同支付旅游总费用。

(四)旅行社,是指与旅游者签订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

(五)地方旅行社是指接受旅游团委托,在旅游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目的地。

(六)履约助理,是指与旅行社具有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并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一百一十二条本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