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旅游业投资(河北省旅游业投资有多少)
1.白洋淀辖安新县、雄县、贺任丘县等5个县。
白洋淀历史上战国时期为燕赵、宋、辽边境,战事不断;民国以前,白洋淀是连接保定和天津的重要水道。湖区的传统产业是渔业和芦苇业。 20世纪后,随着中国国内旅游业的崛起,逐渐成为旅游胜地,并于2007年被评为中国5A级旅游景区。
2017年之前,白洋淀隶属国家旅游局联合管理。辖河北省保定市、沧州市。 2017年4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将雄县、安新县、容城县设立河北雄安县。新迪严格的。至此,白洋淀大部分地区划归雄安新区管辖,成为雄安新区发展的重要生态水体。
2.安各庄水库位于河北省保定市。
各庄水库(安各庄水库)是海河流域大清河水系的水利枢纽工程。位于河北省保定市黟县安格庄村西。这是一个防洪和灌溉工程。发电、养殖综合利用的大型(二)型水利工程,水库总库容3.09亿立方米。
水库工程于1958年开工建设,1960年6月,土坝主体工程、溢洪洞及溢洪道一期工程竣工投入使用。水库枢纽工程由土坝、溢洪道、泄洪洞(兼作水库)组成。(如运输隧道)、水电站和其他建筑物。
3.王快水库位于河北省富平县平阳镇王快村西大清河南支流沙河上。
这是一个以防洪、灌溉、发电为主的大型枢纽工程。这些建筑物包括拦河坝、溢洪道、洪水隧道和水电站。 1960年开始防洪蓄水,1969年继续施工,包括加高拦河坝、加宽和加深溢洪道、设置闸门、修建水电站等。水库由河北省水利厅设计院设计,水库工程指挥部承建。 1958年6月动工,1960年6月竣工。
4.潘家口水库位于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和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境内。
>该水库被国务院批准为“引滦入津”重要工程之一。潘家口水库是引滦入津的主体工程。是华北地区水库之一。它由一座拦河坝和两座副坝组成。最大面积72平方公里,最深80米,水库总库容293亿立方米,库区水面10.5万亩。
水库两岸山势险峻,怪石林立,十分险峻。水库所在的喜峰口地区是古长城雄关要塞。由于长城的一部分被淹没在水中,形成了长城奇观——水下长城。
5.西大洋水库位于大清河水系唐河入海口唐县西大洋村下游1公里处。
研究流域控制流域面积4420k㎡,总库容11.092亿立方米。是以防洪为主,兼顾城市供水、灌溉、开发、电力等综合利用的大型(Ⅰ)型水库,工程等级为Ⅰ级。
< p>6。岗南水库位于河北省平山县境内。岗南水库位于河北省平山县境内,滹沱河干流上。与黄壁庄水库配合使用,可彻底治理滹沱河山洪。是滹沱河治理重点工程之一。
1958年建成,1959年发洪水。工程由1座主坝、17座副坝、正常溢洪道、新建溢洪道、应急溢洪道、溢洪洞、输水洞、电站等组成。水库是防洪灌溉综合利用设施,发电机库区养鱼等大型水利工程。
水库由水利电力部北京设计院设计,港南水库工程局承建。 1958年3月兴建,1962年竣工,自蓄洪以来,十几年来在防洪、灌溉、发电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7.陡河水库位于燕山南麓的陡河上游,距唐山15公里。
陡河水库工程是河北省兴建的第一座大型水库。 1955年11月动工,1956年10月竣工,是一座具有防洪、供水、灌溉等综合功能的大型水利工程。
8.大黑亭水库位于塔州黔西县城北5公里处的滦河干流上嵩山市.
大黑亭水库位于唐山市黔西县以北5公里处的滦河干流上。控制流域面积3.51万平方公里,其中潘家口至大黑亭水库之间流域面积1400平方公里,占滦河流域总面积的79%。大黑亭水库为年调节水库,总库容3.37亿立方米。水库上游约30公里处有潘家口水库。大黑亭和潘家口水库共同利用,发挥防洪和供水作用。
2.河北省旅游政策拖梁、五岳村、抱都村
3.河北省旅游业投资了多少钱河北省第一座人工岛。耗资80亿元人民币建造一座面积与迪拜相当的棕榈岛。首先,河北是一个临海省份,拥有相对较多的资源。旅游资源丰富。不过,或许是因为宣传不够,河北旅游业近年来一直不温不火。差不多就是这个人工岛了。它就是位于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的葡萄岛。这座人工岛形似葡萄,故名葡萄岛。
4.河北省旅游市场隶属于河北省建设投资集团,是河北省省属企业的子公司。一、河北旅游投资集团全称是“河北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二、公司由河北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设立。
三、河北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是河北省省属企业属于副厅级。由河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
第四,可以这样说。河北旅游投资集团是一家大企业隶属于河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5. 2019年北方省份河流旅游收入广东省四川省江苏省山东省江西省贵州省云南省浙江省河南省陕西省北京市河北省广西自治区湖南省福建省上海市天津市安徽省海南省重庆市城市 山西省 甘肃省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省 湖北省 内蒙古自治区 新疆自治区 青海省 宁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 6.河北省旅游
河北省旅游一揽子措施及配套政策扎实稳定经济运行可以概括为“1+20”的政策体系,即1个总体文件和20个配套文件。
整体文档是一个包扎实稳定全省经济运行的政策措施,包括8个方面、43条政策措施。 20份配套文件分为五类:重点深化细化财政货币金融、稳投资、促消费、稳外贸外资基本盘、保粮食能源等八个方面一揽子政策安全保障,保障产业链供应。 8个政策文件稳链条保障基本民生;围绕促进工业发展,提出稳定工业经济、促进农业经济发展、支持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业、文化旅游等5个政策文件;围绕支持稳增长、服务企业发展,提出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科技创新等5个政策文件化、企业上市、法律环境;围绕保就业的突出矛盾,提出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政策文件;着力动员市县加快发展 出台政策文件,鼓励市县投资项目促发展。
7.河北省旅游收入2017年,河北省共接待海内外游客5.72亿人次,实现旅游总收入6140.9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2.61%和31.93%。其中,国内旅游:接待国内游客5.71亿人次,实现国内旅游收入6089.6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2.66%和32.09%;入境旅游:接待入境游客160.25万人次,实现入境旅游收入7.6亿美元,同比增长分别为8.57%。 %和13.68%。
2017年河北省各城市地区游客排名中,共有7个城市接待游客超过5000万人次。其中,保定市2017年共接待游客9508.05万人次,同比增长18.86%,为全省游客最多。排名第二的是石家庄市,共接待游客8939.5万人次,张家口市接待游客6259.82万人次,同比增长20.53%。从游客增速来看,衡水市增速最快,达到26.64%。廊坊市、唐山市的游客数量也大幅增加。 2017年,旅游人数分别为3379.47万人次和5602.96万人次,同比增长25.37%和25.06%。
8.去年,河北省旅游经济进入北京是首都,河北是地方省份。从地理上来说,o原本属于冀州板块。他们山水相连,息息相关。现在,它们是近邻;
从经济社会发展来看,总体来说,北京作为首都,精英荟萃,产业先进,科技密集。是国家科技领先、伟大复兴的核心阵地。经济快速发展对河北具有辐射、带动、孵化作用;而河北作为全国农业、轻工、旅游大省,不仅为首都提供了丰富的粮食、蔬菜等物质资源,而且对首都经济发展起到了缓解、分流、支撑、缓冲、保障作用。首都。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两者是互惠互利的。相互依赖、共同进步的纽带。
但是,从首都北京的地位和属性来看,作为国家政治、经济、科技的中心,北京作为文化中心,影响和促进了河北乃至天津、山西、山东等北方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效果是显而易见的。京津冀协同发展,淘汰落后产能,推动新兴产业创建,加快高铁、物联网等前沿产业建设,实现交通、物流一体化发展特别是河北雄安新区等新引擎项目建设,扩大了央企、外资企业、地方支柱产业转型升级。对于拉动河北、北方乃至全国的经济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9.河北省旅游投资《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于1991年6月8日由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于1991年6月8日公布,自1991年7月起施行。 1月1日。
中文名称
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
发布单位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
1991.06.08
实施时间
1991.07.01
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并保证其顺利实施,实现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以及本省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照行政体制设立的城市、镇。
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家和省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五条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必须符合省情、市情,与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相适应;落实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小城市、促进生产力和人口合理布局的政策。坚持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繁荣经济,促进科技、文化、教育发展;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经济建设、城市建设与环境建设、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的关系。
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条件和现状特点,统筹考虑、综合部署。 。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综合开发建设项目,由省、市、县按照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程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一步步落实。
第七条城市规划实行统一管理。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e的城市规划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市规划工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负责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组织、审查建设项目选址;依法查处城市规划违法案件。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起诉。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和报批
第九条城市规划编制必须开展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坚持确立城市的中心地位,满的发挥城市综合功能,布局科学合理。
第十条城市规划区由城市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定。城市规划区划界图及其附件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文件。
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的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区划和城市规划。各项建设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河湖绿地系统,各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设有城镇、镇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该市、县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
该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建筑色彩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工程管线总体布局、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
大城市、中等城市可根据总体规划编制分区规划。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编制必须包括勘察、测量和其他必要的基础资料,并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城市规划的编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必须坚持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城市规划使用的建设用地指标应当严格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
第十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前,应编制城市总体规划g 应准备大纲。规划纲要由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经国务院批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由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五条有关部门单独编制的各类专业规划,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审查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各专业规划经批准后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城市环境质量标准,确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标和任务,注重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十七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注重文物保护。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文化行政部门商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
第十八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泥石流、排水、污水排放、治安管理、交通管理、民用建筑等方面的要求。防空建设。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一)省会城市、城镇人口100万以上的城市和其他城市总体规划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二)前款规定以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镇的城市总体规划,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市辖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建制镇总体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总体规划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市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必须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派出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常务委员会。
城市的城市区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 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进行部分调整的,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由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同级汇报。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应当登记。
改变城市性质,增加城市人口,扩大土地利用规模,改变城市经济和城市建设用地发展方向,以及功能区划和总体布局发生重大变化城市布局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报原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大中城市的铁路客运站、港口、码头和岸线利用工程、大型广场和公共绿地、市级文化、体育和商业中心、高等院校,标志城市雕塑、纪念碑和国家、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改造。详细规划、设计方案经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审查后,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类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接受规划管理。
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实施的需要作出的调整土地利用的决定。
第 23 条 对于提交设计任务书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下列规定提交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建设单位持项目建议书和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出具项目选址建议书,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必要依据。可研报告完成后,由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出具选址意见书。报批的设计任务书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必须持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函或者其他规划文件和技术资料,到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办公室。向主管部门登记并填写建设用地规划申请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批准用地位置、界线,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初步设计方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土地进行临时建设的,其地点、用地范围、使用期限和建设内容,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用地必须取得主管部门的规划许可证。严禁在批准的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临时用地期限届满后,临时建筑必须及时拆除,清理场地,恢复原貌。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土地利用性质,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地震监测设施、永久性勘察标志、高压供电走廊、未经授权的邮政、电信线路。建设设施用地、文化体育场馆用地、水利工程安全区和民用建筑用地。人防工程、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国家禁止占用或者占用地下管线的土地。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开发矿产资源,开挖砂石、土石方,回填坑、塘、河等改变地貌的活动,必须接受规划管理,并经市政府批准。城市规划行政总监。经部门同意后,即可报相关业务部门审批。上述活动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和城市基础设施。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道等工程设施,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规划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规划根据工程项目的设计要求,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开工建设手续。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和基础工程、隐蔽工程竣工后,必须进行线路布放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检查。
第三十条城市新建住宅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公共建筑指标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居住建筑同时规划、设计、建设。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PS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办公楼、住宅时,直辖市、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城市和企事业单位必须建设多层建筑。大城市、大中城市要逐步发展高层建筑。新建房屋的间距应符合各项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农村单位和个人需要占用集体土地或者国有土地新建乡镇企业、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和住房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经过统一规划设计,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然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的建设项目城市居民区、城市主导风向上风向、水源保护区等严禁使用。
在前款规定的区域内建设并排放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等影响人体健康的其他污染源的单位、振动、强电磁场等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三十四条沿城市道路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道路规划红线和退缩红线要求。
禁止在规划道路红线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十五条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高度必须符合空间环境要求。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办理规划管理审批手续,收取规划管理费,用于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规划管理费的征收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七条城市新区综合开发必须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提前编制开发区详细规划本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制定并施行。
城市综合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有规划、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房屋管理、人民防空等部门的参与。呃相关部门。
综合开发区的房屋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控制原则,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确定。
第三十八条建设城市综合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必须履行建设用地规划、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旧区改造的具体规定,对符合城市规划就地改造的建设项目给予优惠。
第四十条对老城区设施简陋、交通拥堵、污染严重的危房棚户区,应当优先进行改造和综合整治。
第四十一条:城镇居民城市政府确定需要拆除重建、重建的街区、区域及其附着物的,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理。
第四十二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和古树名木。
省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违反城市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已建成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规划,逐步拆除。
第四十三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的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人员及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ff 必须提供协助并如实提供信息,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拒绝或阻碍信息。检查人员负有为被检查人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与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竣工材料。
第四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检查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报告。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占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的,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还土地。
第四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影响城市规划且尚能采取纠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改正……并处土木工程总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施工的单位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单位追究其责任。权威。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阻碍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及其派出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十五天内自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数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案情不成立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五十一条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使职权。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处分受到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行政处分的;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无镇建制的工矿区内的居住区、休息区、疗养区、风景旅游区、工业开发区,按照他们所在的司法管辖区。市、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规划和管理。
第五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1991年7月1日起施行。1982年4月16日公布的《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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